Aster CEO详解Aster隐私L1链愿景,重塑去中心化交易体验
原文来源:Aster
去中心化衍生品交易平台 Aster 于 UTC 时间 11 月 10 日下午 1 点,在 Discord 与 X(前 Twitter)平台同步举办了主题为「Aster's Roadmap Unfolds: Milestones, Missions, And The Future」的社区 AMA 活动。
本次活动由 Aster 合作负责人 Ember 主持,Aster 首席执行官 Leonard 作为核心嘉宾出席。在长达一小时的深度对话中,Leonard 不仅回顾了平台近期取得的里程碑式成就,更重点向全球社区详尽披露了 Aster 即将推出的隐私侧重型 Layer 1(L1)公链计划,并就代币赋能、全球市场扩张及流动性战略等核心议题与社区进行了坦诚而深入的交流。
从功能创新到市场突围
Leonard 首先回顾了 Aster 在过去几个月中的技术迭代与市场表现。作为一位拥有传统金融背景、曾致力于构建股票交易风险引擎的资深从业者,Leonard 强调了 Aster 团队在技术落地上的高效执行力。
他表示,Aster 近期已成功上线了包括隐藏订单(Hidden orders)、全新的回购系统(New buyback system)、现货交易(Spot trading)以及股票和指数永续合约(Stock & Index perps)在内的多项核心功能。
与此同时,平台不仅启动了「Rocket Launch」发射台计划,还开启了第四阶段的空投活动。Leonard 表示:「Aster 所走的每一步,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社区声音的重塑。我们希望通过这些实实在在的产品交付,将价值回馈给我们的支持者。」
打造隐私驱动的高性能 L1 公链
本次 AMA 的重头戏无疑是 Leonard 关于 Aster Layer 1 公链愿景的深度阐述。面对社区关于「为何不继续做单纯的 DEX,而是选择开发独立 L1」的提问,Leonard 表示,「我们的使命是在链上彻底重建中心化交易平台(CEX)的体验。」
Leonard 直言,当前的通用型区块链并非为极致交易体验而生,Aster 需要一条能够将订单簿逻辑直接嵌入协议层的区块链。但他同时抛出了一个行业痛点:完全透明的链上订单簿(如 Hyperliquid 模式)真的是终极方案吗?
Leonard 引用了近期关于 Perp DEX 过于透明导致交易策略失效、交易者易受攻击的行业讨论,并透露 Aster 在相关讨论发生仅 10 天后就迅速推出了隐藏订单系统。他强调:「隐私是一项基本权利。对于许多专业交易者和机构而言,能够保护或不通过公开订单簿泄露自己的交易信号,是其策略能否生效的关键。」
Aster L1 的设计哲学与 Zcash 类似,旨在通过高性能的 CLOB(中央限价订单簿)区块链结合隐私选项,解决机构交易者的痛点。Aster 公链计划在今年年底完成内部测试,并预计在 2026 年第一季度正式上线主网。」
针对 L1 的性能与经济模型,Leonard 透露,Aster L1 将提供与中心化数据库相媲美的 TPS,但真正的杀手锏在于「隐私选项」所带来的差异化价值。在经济模型上,L1 将实现接近零的 Gas 费,并通过生态系统分配及协议产生的交易费用来激励验证者和质押者,构建一个自我维持的经济闭环。
代币赋能
对于社区最为关心的$ASTER 代币赋能问题,Leonard 在 AMA 中给出了清晰的时间表和应用场景。他承诺,在接下来的两个季度中,团队将聚焦于具体的代币效用落地。
目前,费用折扣、空投权益及 VIP 等级已经上线。随着 L1 的推出,质押(Staking)与治理(Governance)将成为代币的核心效用 (15)。Leonard 详细解释道,质押功能预计将与 L1 同步上线,验证者将维护网络安全并赚取奖励,而代币持有者可以通过委托质押分享奖励并参与社区治理。
此外,为了在 L1 上线前即提供价值,Aster 正在探索与借贷协议(如 Lista、Venus)的合作,通过「Trade & Earn」模式为 ASTER 代币持有者创造额外收益。Leonard 强调:「这些效用是独立于链发布的,旨在为长期持有者提供持续的价值捕获。」
与 CEX 竞争
在谈及流动性与机构资金引入时,Leonard 展现了其作为前传统金融人士的宏观视野。他认为,Aster 的竞争对手并非其他 Perp DEX,而是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中心化交易平台。
「机构采用新技术的速度较慢,且首要考虑资金安全与风控。但在经历 FTX 事件后,每个人都意识到『自托管』(Self-custody)能从根本上降低交易对手风险。」Leonard 分析道。Aster 通过提供资本效率极高的「Trade & Earn」设计(例如支持 USDF 作为抵押品),使得机构在大规模资金运作下能获得可观的增量收益。
针对流动性建设,Leonard 表示 Aster 已通过做市商计划(Market Maker Program)显著改善了 BTC、ETH、SOL 等头部资产的深度。下一步,激励机制将向长尾资产倾斜,以改善小币种的交易体验,并欢迎更多流动性提供商加入。
生态扩张
关于全球扩张,Leonard 在回答中透露,Aster 在亚洲市场已建立稳固基础,韩国市场的成功合作为其提供了可复制的范本。目前,团队正积极进军西欧与北美市场,通过与 BNB Chain 等合作伙伴在纽约举办线下活动,以及招募深谙当地文化的本土人才,来构建符合当地用户习惯的交易产品。
在资产层面,Aster 推出了「Rocket Launch」发射台,专门针对 Pre-TGE 阶段的早期项目提供流动性支持;而对于 Post-TGE 项目,则通过定制化的交易活动来引导流动性。Leonard 强调:「我们不仅是交易平台,更是早期优质资产的发现者与助推器。」
Q&A 环节
在 AMA 的最后环节,Leonard 就社区关注的具体技术细节进行了快问快答:
关于多资产保证金模式: Leonard 明确表示,目前仍聚焦于 USDT 本位及多资产全仓抵押模式,反向合约(Coin/Inverse margin)虽然在路线图上,但需待当前系统完善后再行推出。
关于 L1 确切时间表: 团队设定了激进的目标,计划在 2025 年底或 2026 年初完成测试网准备,主网发布窗口锁定在 2026 年第一季度。
关于回购销毁机制: Aster 目前已在公开市场执行回购以确保透明度。未来这一机制将迁移至 Aster L1 上,每一笔交易的大小、价格和账户都将链上可查,杜绝抢跑风险,并逐步演变为程序化的稳定机制。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 BlockBeats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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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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