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比特币突破9.7万美元?

By: blockbeats|2026/01/15 1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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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Bitcoin's Strategic Rebound: A Post-CPI Bull Case for 2026
原文作者:AInvest News Editorial Team
编译:Peggy,BlockBeats

编者按:昨夜,比特币短时连续突破,24 小时涨幅达 3.91%。本文从宏观流动性、机构行为与链上估值三条线索出发,解释比特币为何仍可能迎来一轮结构性反弹:一是美联储若在 2026 年开启降息与 QE,流动性回流将重新抬升风险资产估值;二是市场回撤时 ETF 资金撤退,但核心机构反而在波动中持续吸筹,提前为反弹布局;三是多项链上估值指标显示比特币正接近历史「价值区间」,为中长期资金提供了更具性价比的入场窗口。

以下为原文:

加密货币市场,尤其是比特币(BTC),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衡量宏观经济变化与机构情绪的重要指标。随着我们迈向 2026 年,宏观层面的多重利好与机构资金的再度回流正在汇聚,为比特币价格的策略性反弹铺垫基础。本文将分析美联储政策路径、通胀降温以及机构行为的变化,如何共同构成未来一年比特币的一个有力看多逻辑。

宏观趋势:美联储政策转向与通胀带来的助推

美联储决定在 2026 年第一季度启动降息与量化宽松(QE),标志着货币政策出现关键转向。这些措施旨在刺激经济增长,并应对仍然存在但正在缓和的通胀压力。从历史经验看,这类政策通常利好风险资产,包括比特币。

截至 2025 年底,核心 CPI 已降温至 2.6%,缓解了市场对长期高通胀的担忧,也降低了继续大幅加息的紧迫性。在这样的环境下,资金更可能重新配置到替代资产中,而比特币也越来越被视为「数字黄金」,成为对标黄金的数字化资产选项。

为什么比特币突破9.7万美元?

美联储的量化宽松(QE)计划尤其可能进一步放大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为比特币价格上涨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从历史表现来看,比特币在第一季度的平均回报率约为 50%,而这一阶段往往伴随着对第四季度波动的修复性反弹。随着各国央行的政策重心逐渐从「控制通胀」转向「优先增长」,围绕比特币的宏观叙事也正在从偏防御的逻辑,转向更具建设性的看多框架。

机构回归:在波动中持续吸筹

尽管 2025 年底出现了显著资金外流,例如 11 月比特币 ETF 录得 63 亿美元的净流出,机构对比特币的兴趣依然强劲。MicroStrategy 等公司仍在持续增持:其在 2025 年初新增买入 11,000 枚比特币(约合 11 亿美元)。

与此同时,中等规模持仓者在 2025 年第一季度进一步提升了其在比特币总供应中的占比,这类在波动中进行的策略性买入,反映出机构与中型资金对比特币「价值储存工具」定位的长期承诺。

ETF 资金外流与机构持续增持之间的背离,凸显了市场中一种更微妙的结构性变化:当价格下跌时,由散户情绪驱动的 ETF 资金选择撤退,而更核心的机构投资者却似乎正在为反弹提前布局。

这一趋势也符合比特币历史上的典型规律:尽管比特币整体长期呈上行轨迹,短期持有者往往持续在波动中「亏着卖出」。这一点可以从短期持有者已花费输出利润率(Short-Term Holder Spent Output Profit Ratio,SOPR)得到验证:在 2025 年初,该指标连续 70 多天保持在 1 以下,意味着短期持有者在卖出时普遍处于亏损状态。

这种行为通常意味着市场正进入「长线资金吸筹」的阶段:当短期资金被迫止损离场,反而为长期投资者创造了更具策略性的买入窗口,也为机构寻找低位布局的入场点提供了条件。

链上指标:处于「价值区间」,但仍需警惕偏空风险

BTC 绝对动量策略(仅做多)

当 252 日涨幅(Rate of Change)为正,且价格收盘站上 200 日简单移动均线(200-day SMA)时做多。当价格收盘跌破 200 日 SMA 时离场;或在以下任一条件触发时退出:持仓满 20 个交易日后退出;止盈(TP)+8% / 止损(SL)-4%

2025 年末,比特币的价格走势呈现出明显的回撤:全年累计下跌约 6%,第四季度跌幅更超过 20%。与此同时,链上信号也出现分化。一方面,「盈利地址占比」(Percent Addresses in Profit)等指标持续走弱,长期持有者的抛售行为也有所增加;但另一方面,「动态区间 NVT」(Dynamic Range NVT)与「Bitcoin Yardstick」等指标却显示,比特币可能正处于历史性的「价值区间」,类似过去多次重要底部区域曾出现的估值状态。

这种矛盾意味着市场正站在一个关键分岔口:短期看空趋势仍在延续,但底层基本面却暗示资产可能被低估。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这种结构性分化反而提供了一种非对称机会——下行风险有限,而潜在反弹空间可观。尤其是在美联储政策转向与比特币在 2026 年第一季度的历史表现可能共同催化下,这种机会进一步被放大;与此同时,比特币作为「抗通胀资产」的叙事也正在重新获得市场认可。

结论:2026 年反弹正在酝酿

宏观顺风与机构资金回归的叠加,正在构建一个更具说服力的 2026 年比特币看多逻辑。美联储降息与 QE 的开启,加上通胀逐步降温,可能推动更多流动性流向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替代资产;而即便在 2025 年第四季度大幅波动之下,机构仍持续买入,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对比特币长期价值的信心。

对于投资者而言,核心结论很明确:比特币接下来的「策略性反弹」并不只是价格层面的修复,更是货币政策环境变化与机构行为转向共同塑造的结果。当市场在这一轮过渡期中寻找新均衡时,那些更早识别宏观与机构趋势开始同向的人,可能会在比特币下一阶段的行情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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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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