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Coinbase能一句话叫停CLARITY法案投票议程?

By: blockbeats|2026/01/20 1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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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The Biggest U.S. Crypto Company Asserts Its Power in Washington
原文作者:David Yaffe-Bellany,The New York Times
编译:Peggy,BlockBeats

编者按:原本即将进入关键投票的《Clarity 法案》,因为 Coinbase CEO Brian Armstrong 的公开反对被紧急叫停。争议焦点是稳定币付息限制与 SEC 权力边界。事实上,随着特朗普上台后的监管转向,加密行业已从「被监管者」逐渐变成「规则谈判者」。这次插手不仅改变了投票进程,也暴露出加密立法背后真实的利益博弈。

以下为原文:

为什么Coinbase能一句话叫停CLARITY法案投票议程?

原定于周四进行的一项加密货币法案投票,在 Coinbase 首席执行官布莱恩·阿姆斯特朗周三晚间通过社交媒体发文反对该法案后被取消。图片来源:《纽约时报》

经过数月谈判,一项重要的加密货币法案原定于周四在参议院进入委员会投票环节,这是立法程序中的关键一步。

但之后,美国最大加密公司 Coinbase 的最高负责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声。Coinbase 首席执行官布莱恩·阿姆斯特朗周三晚间在 X 上写道:「遗憾的是,Coinbase 无法支持目前文本版本的法案。这一版本将明显比现行监管状态更糟。我们宁愿没有法案,也不要一份糟糕的法案。」

数小时后,参议院的投票被取消。

通常,一项备受争议的立法投票的走向,取决于党派拉锯中少数几位立场温和的关键议员。但本周这项里程碑式加密法案的变化,凸显出 Coinbase 如今在华盛顿所拥有的巨大影响力——在特朗普总统任内,加密行业的地位正迅速上升。

过去几个月里,国会工作人员一直在推进《Clarity 法案》的起草工作。这是一份接近 300 页的法案,旨在为加密行业几乎所有关键环节建立一套监管框架,其中不少规则由行业参与并推动制定。但在最后关头,阿姆斯特朗对其中一段拟议措辞提出反对,认为该措辞可能会使 Coinbase 的一项产品面临被禁止的风险;他还表示,该法案将赋予美国最高金融监管机构,即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过大的权力。

Coinbase 此次果断出手,背后是该公司多年来在华盛顿持续经营政治影响力的结果。作为一家市值接近 700 亿美元的上市公司,Coinbase 资助了一个政治行动委员会(PAC)网络,这些 PAC 在 2024 年为影响国会选举投入了超过 1.3 亿美元,目标是扶持更多支持加密行业的议员当选。

这波密集的政治投入向国会释放了一个明确无误的信号:任何与加密行业作对的人,都可能成为被盯上的对象。

如今,行业头部公司已经拥有足够的筹码来推动自身利益。乔治亚州立大学的金融专家 Todd Phillips 表示:「Coinbase 这步棋下得非常漂亮。」Coinbase 的发言人未就此置评。

Coinbase 成立于 2012 年,为用户提供一个买卖、存储比特币和以太坊等加密货币的平台。任何人都可以登录其应用程序,几次点击就完成购买。

但就在不久前,这家公司在华盛顿面对的还是一个更为严峻的环境。2023 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起诉 Coinbase,指控其以「未注册交易所」身份运营,这是拜登政府全面打击加密行业行动的一部分。作为 Coinbase 联合创始人的阿姆斯特朗当时抨击 SEC 采取「以执法代监管」的方式,并呼吁制定更明确的加密监管规则。

而 2024 年特朗普当选总统,彻底改变了局面。就任前不久,特朗普及其儿子们启动了一项加密业务,特朗普也公开宣称,他将把美国打造为「全球加密之都」。

特朗普就任后短短几周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撤销了针对 Coinbase 及其他加密公司的诉讼。随后,加密行业推动立法,希望将这种监管「回撤」写入法律,从而防止未来的政府重新启动对加密行业的严厉打击。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特朗普总统去年就职后不久,撤销了对 Coinbase 的诉讼。图片来源:《纽约时报》

今年 7 月,在政府支持下,众议院通过了其版本的《Clarity 法案》,基本采纳了加密行业提出的新监管体系设想。该法案将使 Coinbase 等加密公司更容易主张数字货币不属于证券,从而不必受到联邦层面旨在保护投资者和市场的证券监管体系约束。

但该法案在参议院推进时遇到了阻力。去年秋天,参议院民主党人提出了对去中心化金融(DeFi)这一加密领域分支实施严格监管的规则,引发行业强烈不满。

与此同时,银行业游说团体推动在法案中加入条款,禁止 Coinbase 等加密交易平台向持有稳定币的人支付利息。稳定币是一种旨在将价格维持在 1 美元的数字货币。银行业认为,加密交易平台提供的这类「付息产品」将削弱银行业务,因为它会与传统存款账户形成竞争。

这一问题很快成为 Coinbase 的关键关切。若禁止付息,可能会影响其收入来源之一。Coinbase 的高级政策负责人 Kara Calvert 表示:「竞争的方式就是提供这类激励计划,这一点至关重要。」

参议院最新版本的《Clarity 法案》草案在周一接近午夜时公布。国会工作人员与加密行业高管随即加紧审阅文本,赶在原定于周四举行的参议院委员会会议之前完成研读。这场会议被称为「markup」,届时参议员将有机会提出修正案。随着 markup 临近,尽管其他加密行业高管仍在社交媒体上表达对法案的支持,阿姆斯特朗却表示将撤回支持。

周三晚间,南卡罗来纳州共和党参议员、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蒂姆·斯科特宣布,markup 将延期举行,具体时间尚未确定。他在声明中说:「各方仍在本着善意继续沟通。我们的目标是制定清晰的『道路规则』,既保护消费者、强化国家安全,也确保金融的未来在美国构建。」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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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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