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哪些协议赚走了加密市场的钱?

By: blockbeats|2026/01/15 1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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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Crypto’s Revenue Recipe
原文作者:Prathik Desai,Token Dispatch
原文编译:Chopper,Foresight News

我钟爱加密行业的季节性传统,比如十月上涨潮(Uptober)、十月惊魂期(Recktober)。社区里的人们总会围绕这些节点搬出一大堆数据,而人类本就偏爱这类趣闻,不是吗?

围绕这些节点的趋势分析和报告则更有意思:「这一次,ETF 资金流有所不同」,「加密行业融资今年终于走向成熟」,「比特币今年蓄势待涨」,诸如此类。最近,我翻阅《2025 年 DeFi 行业报告》时,几组关于加密协议如何创造「可观营收」的图表吸引了我。

这些图表列出了全年营收最高的头部加密协议,印证了过去一年行业内许多人讨论的一个事实:加密行业终于开始让营收变得有吸引力。但究竟是什么在推动这些营收增长?

这些图表背后,还暗藏着另一个鲜为人知的问题值得深究:这些手续费最终流向了何处?

上周,我深入研究了 DefiLlama 的手续费和营收数据(注:营收指支付流动性提供者和供应商后留存的手续费),试图找到答案。在今天的分析中,我将为这些数据增添更多细节,解析加密行业的资金流动方式与去向。

2025年哪些协议赚走了加密市场的钱?

加密协议去年创造了超过 160 亿美元的收入,是 2024 年约 80 亿美元的两倍多。

加密行业的价值捕获能力全面提升,过去 12 个月里,去中心化金融(DeFi)领域涌现出许多全新赛道,比如去中心化交易平台(DEX)、代币发行平台和去中心化永续合约交易平台(perp DEX)。

不过,创造最高营收的利润中心仍集中在传统赛道,其中最突出的当属稳定币发行商。

头部两家稳定币发行商 Tether 和 Circle,贡献了加密行业超 60% 的总营收。2025 年,它们的市场份额从 2024 年的约 65% 小幅回落至 60%。

但去中心化永续合约交易平台在 2025 年的表现不容小觑,这一赛道在 2024 年还几乎无足轻重。Hyperliquid、EdgeX、Lighter 和 Axiom 四家平台合计占据了行业总营收的 7% 至 8%,远超借贷、质押、跨链桥和去中心化交易聚合器等成熟 DeFi 赛道的协议营收总和。

那么,2026 年的营收驱动力会是什么?我从去年影响加密行业营收格局的三大因素中找到了答案:利差收益、交易执行和渠道分发。

利差交易意味着,无论谁持有并转移资金,都能从这一过程中获得收益。

稳定币发行商的营收模式兼具结构性与脆弱性。其结构性体现在,营收规模随稳定币的供应量和流通量同步扩张,发行商发行的每一枚数字美元,都由美国国债背书并产生利息。而脆弱性则在于,这一模式依赖于发行商几乎无法掌控的宏观经济变量:美联储的利率。如今,货币宽松周期才刚刚开启,随着今年利率进一步下调,稳定币发行商的营收主导地位也将随之削弱。

接下来是交易执行层,这也是 2025 年 DeFi 领域最成功的赛道去中心化永续合约交易平台的诞生地。

要理解去中心化永续合约交易平台为何能迅速占据可观的市场份额,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看它们如何助力用户完成交易操作。这些平台打造了低摩擦的交易场所,让用户能按需进出风险头寸。即便市场波动平缓,用户仍可进行对冲、加杠杆、套利、调仓,或是为未来布局提前建仓。

与现货去中心化交易平台不同,去中心化永续合约交易平台允许用户进行连续、高频的交易,无需为转移底层资产耗费精力。

尽管交易执行的逻辑听起来简单,且操作速度极快,但背后的技术支撑远比表面复杂。这些平台必须搭建稳定的交易界面,确保高负载下不崩溃;打造可靠的订单匹配和清算系统,在市场混乱中保持稳定;还需提供充足的流动性深度,满足交易者的需求。在去中心化永续合约交易平台中,流动性是制胜的关键:谁能持续提供充裕的流动性,谁就能吸引最多的交易活动。

2025 年,Hyperliquid 凭借平台内数量最多的做市商提供的充足流动性,称霸永续合约去中心化交易赛道。这也让该平台在去年 12 个月中,有 10 个月成为手续费收入最高的去中心化永续合约交易平台。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些 DeFi 赛道的永续合约交易平台之所以能成功,恰恰是因为它们没有要求交易者理解区块链和智能合约,而是采用了人们熟悉的传统交易平台运作模式。

一旦解决了上述所有问题,交易平台就能通过对交易者的高频、大额交易收取小额手续费,实现营收的自动化增长。即便现货价格横盘震荡,营收也能持续,原因就在于平台为交易者提供了丰富的操作选择。

这也正是我认为,尽管去中心化永续合约交易平台在去年的营收占比仅为个位数,却是唯一有可能挑战稳定币发行商主导地位的赛道。

第三个因素是渠道分发,它为代币发行基础设施等加密项目带来增量营收,比如 pump.fun 和 LetsBonk 平台。这与我们在 Web2 企业中看到的模式并无太大差异:Airbnb 和亚马逊并不拥有任何库存,但凭借庞大的分发渠道,它们早已超越了聚合平台的定位,还降低了新增供应的边际成本。

加密代币发行基础设施同样不拥有通过其平台创建的 Meme 币、各类代币和微型社区等加密资产。但通过打造无摩擦的用户体验、自动化上币流程、提供充足流动性并简化交易操作,这些平台得以成为人们发行加密资产的首选之地。

2026 年,有两个问题可能决定这些营收驱动力的发展轨迹:随着利率下调冲击利差交易,稳定币发行商的行业营收占比是否会跌破 60%?随着交易执行层的格局趋于集中,永续合约交易平台能否突破 8% 的市场份额?

利差收益、交易执行和渠道分发,这三大因素揭示了加密行业营收的来源,但这只是故事的一半。同样重要的是,要了解在协议留存净营收之前,总手续费中有多少比例会分配给代币持有者。

通过代币回购、销毁和手续费分成实现的价值转移,意味着代币不再只是治理凭证,而是代表着对协议的经济所有权。

2025 年,去中心化金融及其他协议的用户支付的手续费总额约为 303 亿美元。其中,协议在支付流动性提供者和供应商后,留存的营收约为 176 亿美元。总营收中,约有 33.6 亿美元通过质押奖励、手续费分成、代币回购和销毁的方式,返还给了代币持有者。这意味着,有 58% 的手续费转化为协议营收。

这与上一轮行业周期相比,已是显著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协议开始尝试让代币成为对运营业绩的所有权主张,这为投资者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激励,促使他们继续持有并做多自己看好的项目。

加密行业远非完美,大多数协议仍未向代币持有者分配任何收益。但从宏观视角来看,行业已经发生了不小的变化,这一信号表明,一切都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过去一年,代币持有者收益占协议总营收的比例持续上升,去年年初就突破了 9.09% 的历史高点,2025 年 8 月峰值时甚至超过了 18%。

这一变化也反映在代币交易中:如果我持有的代币从未带来任何回报,我的交易决策就只会受媒体叙事的影响;但如果我持有的代币能通过回购或手续费分成给我带来收益,我就会将其视为生息资产。尽管它未必安全可靠,但这一转变仍会影响市场对代币的定价方式,使其估值更贴近基本面,而非被媒体叙事左右。

当投资者回顾 2025 年,试图预判 2026 年加密行业的营收流向时,激励机制将成为重要考量因素。去年,那些优先考虑价值转移的项目团队,也确实脱颖而出。

Hyperliquid 打造了独特的社区生态,将约 90% 的营收通过 Hyperliquid 援助基金返还给用户。

在代币发行平台中,pump.fun 则强化了「为平台活跃用户提供奖励」的理念,通过每日回购,已销毁了原生代币 PUMP 流通供应量的 18.6%。

2026 年,预计「价值转移」将不再是小众选择,而是所有希望代币基于基本面交易的协议的必备策略。去年的市场变化,让投资者学会了区分协议营收与代币持有者价值。一旦代币持有者意识到,手中的代币可以代表所有权主张,再回到之前的模式就显得不理智了。

我认为,《2025 年 DeFi 行业报告》并未揭示加密行业探索营收模式的全新本质,这一趋势在过去几个月里早已被热议。这份报告的价值,在于用数据揭示了真相,而深入挖掘这些数据后,我们便能找到加密行业最有可能实现营收成功的秘诀。

通过分析各协议的营收主导趋势,报告明确指出:谁掌控了核心渠道,利差收益、交易执行和渠道分发,谁就能赚取最多的利润。

2026 年,我预计会有更多项目将手续费转化为给代币持有者的长期回报,尤其是在利率下调周期导致利差交易吸引力下降的背景下,这一趋势将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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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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