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亿美元去哪了?Hyperliquid反击FUD,一场对账背后的去中心化路线之争
原文标题:《Hyperliquid 亲自下场对账,完美公关背后是对竞争对手的底层围剿》
原文作者:angelilu,Foresight News
2025 年 12 月 20 日,一篇发布在 blog.can.ac 上的技术文章《Reverse Engineering Hyperliquid》,通过逆向工程直接拆解了 Hyperliquid 的二进制文件,指控其存在从「资不抵债」到「上帝模式后门」等 9 项严重问题。文章直言:
「Hyperliquid 是一个伪装成区块链的中心化交易平台。」
面对 FUD,Hyperliquid 官方发布长文回应,或许这不仅是一次单纯的辟谣,更是一场关于「谁才是真正去中心化交易设施」的路线宣战。虽然官方成功澄清了资金安全问题,但在去中心化的某些敏感地带,仍留下了耐人寻味的「留白」。
3.62 亿美元去哪了?「双账本」下的审计盲区
指控中最具杀伤力的一点是:Hyperliquid 系统内的用户资产比链上储备少了 3.62 亿美元。如果属实,这意味着这是一家部分准备金运行的「链上 FTX」。
但经过核查,这是一个因为「架构升级」导致的信息不对称误读。质疑者的审计逻辑是:Hyperliquid 储备金 = Arbitrum 跨链桥上的 USDC 余额。根据这一逻辑,他查看了跨链桥地址,发现余额确实少于用户总存款。
Hyperliquid 回应称,正在经历从「L2 AppChain」向「独立 L1」的完全体进化。在这个过程中,资产储备变为了双轨制:
指控者完全忽略了位于 HyperEVM 上的原生 USDC,根据链上数据(截至发稿时):
· Arbitrum 跨链余额: 39.89 亿 USDC(Arbiscan 可查)
· HyperEVM 原生余额: 3.62 亿 USDC(Hyperevmscan 可查)
· HyperEVM 合约余额: 0.59 亿 USDC
总偿付能力 = 39.89 亿 + 3.62 亿 + 0.59 亿 ≈ 43.51 亿 USDC
这一数字与 HyperCore 上的用户总余额(Total User Balances)完全吻合。所谓的「3.62 亿缺口」,恰恰就是已经迁移至 HyperEVM 的原生资产。这并非资金消失,而是资金在不同账本间的流转。
9 点指控对账单:澄清了什么?回避了什么?

已澄清的指控
指控:「CoreWriter」上帝模式: 指控称其能凭空印钞、挪用资金。
回应: 官方解释这是 L1 与 HyperEVM 交互的接口(如质押),权限受限,并无挪用资金能力。
指控:3.62 亿资金缺口。
回应: 如上文所述,系未计算 Native USDC。
指控:未公开的借贷协议。
回应: 官方指出现货 / 借贷功能(HIP-1)文档已公开,处于预发布阶段,并非秘密运行。
已承认但有合理解释的指控
指控:二进制文件含「修改交易量」代码(TestnetSetYesterdayUserVlm)。
回应: 承认存在。但解释为测试网(Testnet)残留代码,用于模拟费率逻辑,主网节点已物理隔离该路径,无法执行。
指控:只有 8 个广播地址能提交交易。
回应: 承认。解释为抗 MEV(最大可提取价值)措施,防止用户被抢跑。承诺未来会实行「多提议者」机制。
指控:链可以被「计划性冻结」且无撤销功能。
回应: 承认。解释这是网络升级(Upgrade)的标准流程,必须全网暂停切换版本。
指控:预言机价格可被瞬间覆盖。
回应: 解释为系统安全性设计。为了在类似 10/10 的极端波动中及时清算坏账,验证者预言机确实没有设置时间锁。
回应缺失 / 模糊
在我们的核对中,有两点指控在官方回应中未被正面提及或完全解决:
指控:治理提案不可查询(Governance proposals are unqueryable),用户只能看到投票发生了,但链上数据不包含提案的具体文本内容。
回应: 官方未在长文中回应此点。这意味着 Hyperliquid 的治理目前对普通用户而言仍是一个「黑盒」,你只能看到结果,看不到过程。
指控:跨链桥无「逃生舱」(No Escape Hatch),提现可能被无限期审查,用户无法强制提款回 L1。
回应: 官方虽然解释了 POPCAT 事件中锁定桥是为了安全,但未反驳「无逃生舱」这一架构事实。这表明在当前阶段,用户资产进出高度依赖验证者集的放行,不具备 L2 Rollup 那样的抗审查强制提款能力。
「拉踩」竞品
这次风波最有趣的地方,在于它逼迫 Hyperliquid 亮出了自己的底牌,也让我们有机会重新审视 Perp 赛道的格局。官方在回应中罕见地「拉踩」了竞品,将枪口对准了 Lighter、Aster 甚至行业巨头 Binance。
其表示,「Lighter 使用单一的中心化序列器,其执行逻辑和零知识证明(ZK)电路均不公开。Aster 使用中心化撮合,甚至提供暗池交易,而暗池交易只有在单一的中心化序列器且执行过程不可验证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其他一些包含开源合约的协议则没有可验证的序列器。」
Hyperliquid 直言不讳地将这些竞争对手归为一类,称它们均依赖「中心化排序器(Centralized Sequencer)」。官方强调:在这些平台上,除了排序器运营者,没有任何人能看到完整的状态快照(包括订单簿历史、仓位细节)。相比之下,Hyperliquid 试图通过让所有验证者执行相同的状态机来消除这种「特权」。
而这波「拉踩」或许也正是因为 Hyperliquid 对当前的市场份额产生了担忧,根据 DefiLlama 过去 30 天的交易量数据,市场格局已呈三足鼎立之势:

· Lighter:交易量 2323 亿美元,暂居榜首,占比约 26.6%。
· Aster:交易量 1955 亿美元,位居第二,占比约 22.3%。
· Hyperliquid:交易量 1820 亿美元,位居第三,占比约 20.8%。
面对 Lighter 和 Aster 后来者居上的交易量,Hyperliquid 试图打出「透明度」这张牌——即「虽然我有 8 个中心化广播地址,但我全状态上链可查;而你们连查都没法查」。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交易量上 Hyperliquid 略逊于前两名,但在持仓量(Open Interest, OI)上,Hyperliquid 呈现碾压态势。
舆情回应:谁在做空 HYPE?
除了技术与资金问题,社区最为关切的还有近期 HYPE 代币疑似被「内部人士」做空砸盘的传闻。对此,Hyperliquid 团队成员在 Discord 首次给出了定性回应:「0x7ae4 开头做空地址属于一名前员工」,该人员曾是团队成员,但已于 2024 年初被解雇。该前员工的个人交易行为与 Hyperliquid 现有团队无关。平台强调,目前对所有在职员工和承包商实行极其严格的 HYPE 交易限制与合规审查,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
这一回应试图将「团队作恶」的指控降级为「前员工个人行为」,但在代币分发与解锁机制的透明度上,社区或许仍期待更详尽的公示。
Don't Trust, Verify
Hyperliquid 的这次澄清推文,堪称教科书级别的危机公关——不是靠情绪输出,而是靠数据、代码链接和架构逻辑。它没有止步于自证清白,而是反守为攻,通过对比竞品的架构,强化了自身「全状态上链」的品牌和优势。
虽然 FUD 被证伪,但这次事件给行业留下的思考是深远的。随着 DeFi 协议向独立应用链(AppChain)演进,架构越来越复杂,资产分布越来越碎片化(Bridge + Native)。传统的「看一眼合约余额」的查账方式已经失效。
对于 Hyperliquid 而言,证明了「钱在」只是第一步。如何在保持高性能和抗 MEV 的优势下,逐步移交那 8 个提交地址的权限,真正实现从「透明的中心化」到「透明的去中心化」的跨越,才是它通往「终极 DEX」的必经之路。
而对于用户,这次风波再次印证了加密世界的那条铁律:不要相信任何叙事,去验证每一个字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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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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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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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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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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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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