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Fi下一步将走向何方?
原文标题:Where DeFi Goes From Here
原文作者:@0xKolten
编译:Peggy,BlockBeats
编者按:DeFi 再度接近历史高点,却始终未能明显突破,暴露的并非产品不足,而是增长人群的瓶颈。稳定币、生息稳定币与 RWA 的扩张表明,把资金搬上链、获取收益的需求依然强劲,只是尚未被真正带向大众市场。
本文指出,DeFi 的下一步不在更复杂的结构或投机设计,而在于简单、安全、以收益为核心的产品,以及面向普通用户的使用与分发方式。当 DeFi 开始争取金融科技用户,而非只服务加密原生人群,新的增长周期才可能真正开启。
以下为原文:
现状
2025 年,DeFi 的总锁仓量(TVL)创下新的历史高点,但相较于 2021 年的峰值,并没有高出太多。在市场逐渐降温之后,一个值得重新审视的问题是:下一波资金和用户将从哪里来?
在 DeFi Summer 的推动下,TVL 于 2021 年末攀升至 2040 亿美元。随后,随着 FTX 等事件的崩塌以及市场步入熊市,资金规模一路回落。之后,DeFi 再度艰难复苏,并在 2025 年 10 月达到 2250 亿美元。然而,四年时间里仅增长约 10%,显然谈不上爆发式增长。最早参与 DeFi 的那一批人——主要是加密原生用户和交易者——或许已经接近「天花板」。

两个高点如此接近,确实值得警惕,但还不至于构成「生存危机」。现有这批用户——尽管黏性很高、参与度也很强——规模本身并不足以把 DeFi 推向下一个量级。
如果要实现突破,DeFi 需要触达一个更大规模的受众。好消息在于,这样的受众确实存在——只是仍在场外,等待被合适的工具和产品真正「引导上链」。
一线希望
过去一年,稳定币市场是最大的受益者之一。链上的美元规模达到历史新高,前所未有地多。USDT 和 USDC 持续稳步增长,两者合计市值已超过 2600 亿美元——也就是说,单是稳定币的体量,已经大于整个 DeFi 市场。

即便在 DeFi 并未出现抛物线式增长的情况下,人们仍在持续铸造稳定币,这说明将资金搬到链上的需求依然强劲。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获取 DeFi 提供的收益,这一领域的增长也指向了下一轮突破可能来自哪里。
生息稳定币与 RWA(真实世界资产)的崛起,进一步印证了这一趋势。根据 @stablewatchHQ 的数据,生息稳定币的规模已超过 200 亿美元,像 sUSDS、sUSDe 等产品在过去一年左右获得了大量采用。与生息稳定币并行,RWA 也在链上取得进展:这些产品以国债等传统资产为支撑,提供真实收益,增长速度很快。
问题在于,目前它们主要服务的仍是加密原生用户和链上大户。只要局限于此,其潜力就会被低估。如果能以更贴近日常用户的方式进行产品化与封装,生息稳定币和 RWA 在大众市场上存在巨大的机会。
散户尚未到来
要看清这片机会有多大,不妨将 DeFi 与金融科技对比。目前整个 DeFi 的 TVL 约为 1640 亿美元。而全球移动金融科技应用管理的客户资产超过 2 万亿美元;仅前 100 家 新型银行(neobanks)的资产规模就达到 2.4 万亿美元。相比之下,DeFi 目前几乎只是一个可以忽略不计的零头。

「把东西造出来,人自然会来」这句话,能带来的增长终究有限。DeFi 如果想继续扩张,就必须去争取那些让金融科技变得如此庞大的普通用户。
2025 年,像 Aave、Ethena、Pendle 这样的协议取得的成功,已经证明市场参与者对收益有着强烈需求。它们是当年的亮点,吸引了大量资金和关注。如果能以清晰易懂、使用门槛低的方式,把这类产品交到大众手中,那么摆在眼前的,将是(字面意义上的)数万亿美元资金和数以千万计的潜在用户。
前进路径
未来一年,DeFi 面临的真正考验在于:能否让普通人也能轻松、安全地获得收益机会。增长不会来自更复杂的金融结构、第 100 个挖矿池、第 100 个永续合约 DEX,或第 100 万次空投。增长将来自简单、可靠的产品——它们基于去中心化协议,解决的是普通人真实存在的问题。而且,收益应该站在舞台中央(咳,Aave App,咳)。
如今,数以亿计的人每天都在使用银行和金融科技应用,他们早已习惯在手机上管理资金。如果 DeFi 能从中拿下一小块份额,就足以开启新一轮增长浪潮,也就不会再一次停在 2000 亿美元 TVL 这个水平。
嵌入式 DeFi(Embedded DeFi)将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金融科技公司和新型银行把链上收益能力直接接入自己的产品。但团队不应止步于此。真正面向消费者、走在前面的协议,将捕获最大的上行空间;而那些仍只为加密原生用户不断优化的项目,最终只是在争夺一块可能不再扩大的蛋糕。
DeFi 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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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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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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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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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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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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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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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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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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