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特标签直通行情,交易还会远吗?

By: blockbeats|2026/01/12 11: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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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推特标签直通行情,交易还会远吗?》
原文作者:KarenZ,Foresight News

当资产标签代表一个实时的金钱接口时,X 离它「Everything App」的梦想,又近了一步。

2016 年 1 月 11 日,X 产品负责人 Nikita Bier 宣布将于下月推出 Smart Cashtags 功能。乍看之下,这只是一个让用户能精确标注资产、查看实时价格的小改进。但若置于 X 宏大的金融生态布局中考量,这无疑是其构建「超级应用(Everything App)」的关键落子。

Smart Cashtags 是什么?

根据 Nikita Bier 发布的内容和截图,即将推出的 Smart Cashtags 带来了几个本质变化:

推特标签直通行情,交易还会远吗?

1、精准锚定资产: 发帖者可以为标签指定具体的资产或智能合约地址。这意味着,当多个同名资产、代币存在时,尤其在加密市场中,同名代币(Ticker)泛滥的痛点将被解决,点击标签将直接指向唯一的目标资产。

2、一键查看实时价格:时间线中的 cashtag 可直接点击,即时显示实时价格。

3、聚合讨论:汇总所有提及该资产的推文,形成完整讨论视图。

4、交易闭环:Nikita Bier 展示的截图中显示,打开 NVDA 标签后有一键购买或出售的按钮。虽然目前尚未明确该功能是否会覆盖加密资产,但这释放了一个强烈信号:X 正在尝试将交易功能直接嵌入信息流中。

在有关「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将来可以使用自托管钱包甚至 CEX 小部件在 X 上进行交易?」的问题中,Nikita Bier 回复了 Emoji「」。

当信息流与价格流合二为一,X 就不再只是一个聊天框,而是一个初具雏形的金融交易终端。传统的金融决策路径为:看到新闻 → 切换应用搜索 → 查看行情 → 寻找分析 → 决策交易。而 Smart Cashtags 将其压缩为:看到新闻 / 讨论 → 点击标签(查行情 / 看舆情)→ 一键交易。

更大的棋局:从社交媒体到「Everything App」

马斯克曾多次表示,希望将 X 打造为包含社交、媒体、支付、交易于一体的 Everything App,在 2026 年 1 月 11 日再次强调,X 是万物的聚合(X is the set of all things)。

值得强调的是,2025 年 6 月份,X 前 CEO Linda Yaccarino 在离任之前曾表示,用户将「很快」能够在 X 进行投资或交易,X 还在探索推出 X 信用卡或借记卡。此前 X 已经表示,会推出数字钱包和点对点支付服务 X Money,Visa 将成为其首个合作伙伴。

另一方面,未来在 X 上活跃的可能不仅是人,还有 AI 代理。Smart Cashtags 能够帮助这些 AI 代理更精准地识别并处理资产信息。

有哪些潜在挑战?

当然,这个功能也并非没有挑战。首先是数据源的可信度。对于加密货币而言,实时价格从哪来?中心化交易所还是去中心化预言机,还是多源聚合。

其次,Smart Cashtags 和随之而来的交易功能也可能会加剧市场操作风险。如果某 KOL 发推喊单某个小市值币种,而粉丝只需「一键点击」即可买入时,FOMO 情绪极易被瞬间放大,这可能会让 Pump 和 Dump 变得前所未有的容易。X 如何限制恶意标签,将是巨大的挑战。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监管合规的雷区。当 X 开始提供实时金融数据、通过算法推送相关资产(是否可以称为资产推荐)、交易功能,是否会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交易所」或「投资顾问」?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态度差异巨大,X 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平衡创新与合规。

关键人物:Nikita Bier 的加密背景

Nikita Bier 不仅仅是 X 的产品负责人,他曾先后创办的社交应用 tbh app 和 Gas 分别被 Meta 和 Discord 收购,也是 Lightspeed 的投资合伙人,还于 2025 年 3 月份开始担任 Solana 顾问。

在 Nikita Bier 今日的 Smart Cashtags 官宣截图上,输入「$B」后的下拉列表包括 BTC 和 Solana 生态 BONK 代币。有社区用户认为,BONK 作为 Solana 的头部 Meme,被放在这么显眼的位置,明显不是巧合,体现了 Nikita Bier 对 Solana 生态的偏好和推动意图。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是,该截图还出现了 Base 代币,显示达到 3730 亿美元市值,单枚代币 130 美元,这也被部分社区用户解读为 Base 即将发币的抽象预言。此前于 9 月中旬,在佛蒙特州斯托举行的 BaseCamp 2025 大会上,Base 网络负责人 Jesse Pollak 表示,Base 正在探索发行网络代币的可能性,以此加速 Base 的去中心化进程。

小结

社交媒体与金融终端的界限正在彻底消融。Smart Cashtags 的推出将标志着「社交驱动型交易」时代的正式到来。

对于普通用户而言,这意味着更透明的信息和更快捷的工具;但对于监管者和传统金融机构而言,这可能意味着一个更难管控、波动更快且完全由社区情绪驱动的「新战场」。

Nikita Bier 直言,「X 是获取金融资讯的最佳平台——用户在这里读到的内容影响着数万亿美元的资金配置。」

谁控制了金融信息流,谁就控制了资本流动的入口。当 X 完成「信息 + 支付 + 交易」的闭环,它将成为是全球金融市场的操作系统之一。那时,数千亿美元的资金配置决策不仅基于 X 上的信息,而是直接发生在 X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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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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