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币VS股权,Aave纷争的来龙去脉

By: blockbeats|2025/12/26 19: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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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17 日,Aave 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Stani.eth 在社交媒体上发文表示,经过四年的时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完成对 Aave 协议的调查。

这本来是一个鼓舞人心的里程碑。不过,在 Web2 结束了与 SEC 的纠缠,转过头来,Aave 反倒是在 Web3「后院失火」了。过去的半个月,Aave 的社区治理纷争一直是英文圈的热点话题。而围绕着这个纷争,出现了巨鲸抛售、创始人「护盘」、治理与信任问题等一系列事件。

让我们来看看这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吧。

起因:营收分配引争议

12 月 4 日,Aave Labs 将其前端界面 aave.com 的默认 Swap 功能从 ParaSwap 换成了 CoWSwap。

这本来只是一个小更新,但 Aave DAO 的资深治理参与者和独立委托人 EzR3aL 发现,aave.com 的默认 Swap 功能所产生的费用收入不再和以前那样进入 Aave DAO 金库,而是流入了 Aave Labs 控制的一个地址。EzR3aL 根据链上调查的情况表示,在他撰文时,Aave Labs 的最近一次收入转移至少价值 20 万美元,根据该周收入数据进行粗略估计,Aave DAO 一年至少损失 1000 万美元。

而 Aave Labs 并没有主动提及此次费用收入分配上的变更,这让大量 $AAVE 持有者感觉被「背刺」了。

Aave Labs 在 EzR3aL 的帖子下进行了多次回复,主要论点包括:

协议和产品是不同的概念。引起收入分配争议的前端接口是 Aave Labs 运营的产品,完全独立于 Aave DAO 所管理的协议之外,Aave Labs 有权自主决定如何运营和盈利。

维护前端接口需要大量资源,Aave DAO 从未被要求承担这些费用。

原先集成 Paraswap 的技术架构中,捐赠机制是基于盈余的。当实际执行价格高于报价时,盈余部分会捐赠给 Aave DAO。这并非协议费用,也不是强制规定要给 Aave DAO 的。随着设计的变更,原有的捐赠机制自然取消。

新的 CoWSwap 路由选项能够提高执行质量,包括为接口用户提供 MEV 保护等,而该路由选项是由 Aave Labs 用自有资源搞出来的,并且也没有在协议层面替换或禁用 Aave DAO 所拥有的适配器,Aave DAO 可以让任何接口集成其拥有的适配器来实现 Swap 功能。

纷争升级:谁拥有「Aave」?

Aave Labs 在 EzR3aL 的帖子下的回复并不被社区理解和接受。

12 月 13 日,@DefiIgnas 发出了一篇长文,「谁拥有 Aave:Aave Labs 还是 Aave DAO?」,文章引起了广泛讨论。

12 月 16 日,曾经的 Aave Labs 首席技术官 Ernesto 发布了名为「$AAVE Alignment Phase 1: Ownership」的治理提案,该提案主张由 Aave DAO 和 Aave 代币持有人明确掌握协议 IP、品牌、股权及收入等核心权益。Aave 服务提供方代表 Marc Zeller 等人公开背书该提案,称其为「Aave 治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提案之一」。

Ernesto 在提案中提到,「由于过去发生的一些事情,先前的一些帖子和评论对 Aave Labs 抱有强烈的敌意,但这份提案力求保持中立。该提案并非暗示 Aave Labs 不应成为 DAO 的贡献者,或缺乏贡献的合法性或能力,但决定应该由 Aave DAO 来作出。」

12 月 18 日,Aave 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Stani.eth 在提案下回复,表示会加强 Aave Labs 与社区的沟通,但将对提案投反对票,因为提案将一个复杂的法律和运营问题简化为简单的「是或否」投票,没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将影响 Aave 整体的发展进度。

这进一步加剧了纷争。

巨鲸抛售、创始人「救市」

12 月 22 日,据链上分析师余烬监测,AAVE 持仓排名第二的巨鲸地址抛售 23 万枚 AAVE(约合 3800 万美元),导致 AAVE 价格短时下滑超 10%。该巨鲸在凌晨 5:40 至 7:05 期间,将全部 AAVE 兑换为 227.8 枚 WBTC 及 5869.4 枚 stETH。据悉,这批 AAVE 购于去年底至今年初,平均成本约为 223.4 美元。此次以约 165 美元均价清仓,预计亏损达 1345 万美元。

而在巨鲸离场几小时后,Aave Labs 宣布,认为该议题需要正式的治理决策,并正式开启了为期 3 天的快照投票。

12 月 23 日,Aave 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Stani.eth 花费 1699 枚 ETH(515 万美元)买入 32,660 枚 AAVE,均价 157.78 美元。算上此次买入,他在一周内总计买入了 84,033 枚 AAVE,总均价约 176 美元,花费约 1480 万美元。

但在创始人「救市」之后,价格动荡仍在持续。12 月 24 日,「大额做空 AAVE」0x3c7 开头地址新开 7 倍杠杆 AAVE 空单,持仓规模达 242 万美元,均价 151 美元,清算价 173 美元。

而市场对创始人的「救市」也有颇多质疑和担忧。DeFi 策略师兼流动性专家 Robert Mullins 发文称,这次买入的目的在于提升 Kulechov 的投票权,以便在即将到来的投票中支持一项直接损害代币持有者最佳利益的提案。他补充道:「这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说明代币机制并未被充分设计,用以有效遏制治理攻击。」

知名加密 KOL Sisyphus 也表达了类似担忧,称 Kulechov 可能在 2021 年至 2025 年期间出售了价值数百万美元的 AAVE 代币,并对其此次回购行为的经济动机提出质疑。

结局

12 月 26 日,Wintermute 创始人兼 CEO Evgeny Gaevoy 表示,Wintermute 将对 AAVE「品牌资产控制权移交给持币者」ARFC 治理提案投反对票。

Evgeny 称,当前提案缺乏具体细节,尚不清楚拥有前端和品牌的实体将如何治理、是否为营利性质以及其运作方式。代币价值获取是 AAVE 面临的核心问题,AAVE Labs 与大量代币持有者之间存在明显的期望不匹配。Wintermute 自 2022 年起投资 AAVE,并参与其治理。Evgeny 希望 AAVE Labs 能认真解决代币价值获取问题,这将为其他代币提供借鉴。

而投票的结果也在今早出炉,提案最终未获通过,结果为 55.29% 反对、41.21% 弃权,仅有 3.5% 同意。

代币VS股权,Aave纷争的来龙去脉

那么,这就是纷争的结局吗?显然不是,因为社区与 Aave Labs 之间的不信任并没有解决。这场看似由沟通不畅引发的纷争,实则是币圈长期以来开发/运营方与治理方之间权利与权益边界不清且缺乏制度约束的矛盾体现。Aave Labs 与 Aave DAO 之间的纠葛,反而恰恰说明了 Aave 的成功,因为在币圈还有太多类似的例子连发生这样高质量讨论以试图解决问题的机会都没有(相关阅读:为什么现在收购币圈项目,都不要代币了?

这是 Aave 要面对的问题,更是整个加密货币行业迟早都要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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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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