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巨头下注1700万美元,FIN强势入局跨境支付

By: blockbeats|2025/12/26 1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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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Pantera、Sequoia、三星联手押注,FIN 要抢传统银行的饭碗?》
原文作者:KarenZ,Foresight News

在当前的全球金融体系中,大额跨境转账仍饱受「到账慢、手续费高、流程繁琐」的困扰。一家名为 FIN 的初创公司依托稳定币正直击这一痛点,试图改写这一行业现状。

作为由两位 Citadel 前员工创立的项目,FIN 并不是在边缘地带小打小闹,而是通过稳定币技术搭建大额支付轨道,致力于为企业、高净值人群提供即时、高效的跨境转账体验。

2025 年 12 月初,FIN 宣布完成 1700 万美元的融资,Pantera Capital 领投,Sequoia 和 Samsung Next 参投。资本认可度凸显其赛道潜力。

那么,FIN 究竟是怎样的一款产品?有着怎样的背景?未来又将以何种模式落地运行?本文将带你一探究竟。

FIN 的核心定位

很多人对这支团队的初印象源于其前身 TipLink——一款支持通过 URL 链接传输加密资产的轻量级工具,支持 Solana 网络且零费用。

但更名后的 FIN,目标已升级为「挑战传统银行的全球支付 App」,专注满足用户与企业数百万美元级别的大额转账需求,支持向其他 FIN 用户转账、直接存入银行账户或通过加密货币渠道流转等多元场景。

FIN 首席执行官 Ian Krotinsky 在接受《财富》杂志采访时明确表示,公司的核心目标是打造「未来的支付应用」:充分发挥稳定币的技术优势,同时剥离其复杂的专业门槛,实现全球范围内的无障碍使用。

这一定位恰好契合当前稳定币赛道的发展趋势。

核心团队:量化基因 + 痛点驱动

FIN 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在于其创始团队的硬核背景。

· FIN 联合创始人和 CEO Ian Krotinsky:在 2022 年创立该项目之前,曾于 2016 年至 2022 年在顶级对冲基金 Citadel 担任量化投资组合经理和交易员,此前还在高盛担任过程序化交易员。

· FIN 联合创始人和 CTO Aashiq Dheeraj:曾在 2018 年 2022 年在 Citadel Securities 担任量化研究员。

根据《财富》杂志,两人在 Citadel 共事期间,经常利用晚上和周末时间开发各种黑客项目,其中包括一个类似 Reddit 的平台,用户如果能让他们帖子能登上首页,就能获得 50 美元的奖励。正是这段经历让他们深刻体会到传统跨境转账的低效与高成本,最终决定借助区块链技术解决这一行业痛点。

根据 FIN 官网,该团队成员还有谷歌、Meta、Uber、美国头部数字银行 Chime 等公司背景。

融资历程

早在 2023 年 2 月份,TipLink 就完成 600 万美元种子轮融资,红杉资本和 Multicoin Capital 领投,参投方包括 Solana Ventures、Circle Ventures、Paxos 等。

接近 3 年后,FIN 在 2025 年 12 月 3 日宣布完成 1700 万美元 A 轮融资,Pantera Capital 领投,红杉资本(Sequoia Capital)和三星旗下投资部门 Samsung Next 参投。Helius CEO mert、Stripe 旗下稳定币基础设施公司 Bridge CEO Zach Abrams、Ellipsis Labs 联合创始人 Jarry Xiao、Tensor 联合创始人 Richard Wu 等多位行业资深人士以天使投资人身份加入。

从 TipLink 到 FIN:项目如何运行?

如前所述,FIN 前身为 TipLink。TipLink 是一个轻量级钱包,最大的创新点是链接本身就是非托管钱包,当前仅支持 Solana 网络,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TipLink 已构建起成熟的轻量化支付生态:

· 普通用户可通过 Web3 钱包或谷歌账户登录,创建 TipLink 后通过短信、Discord、邮件等任意平台分享,接收方用 Gmail 登录即可自动激活钱包,实现资产持有、转移或二次分发;

· 企业级产品 TipLink Pro 支持通过单一控制面板分发代币或 NFT 资产;

· 面向开发者的 TipLink Wallet Adapter 支持快速集成钱包功能,用户仅凭谷歌账号即可完成交易签署。

重塑后的 FIN 虽未披露全部细节,但已明确五大核心运行逻辑:

· 以稳定币 USDC 为底座:FIN 支持利用 USDC 美元稳定币作为结算介质。Circle 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Jeremy Allaire 针对 FIN 发布的一个演示表示,USDC 企业账户和支付的无缝连接,以及法币和加密货币在后台的互操作性,带来了高效的用户体验。

· 聚焦「高价值交易」:与与 TipLink 早期侧重 C 端(个人)小额转账以及市面上许多针对 C 端、散户的小额支付应用不同,FIN 专注于高价值的机构级交易,使用场景包括高净值人群的资产转移、进出口贸易结算、跨国企业内部调拨等场景。

· 法定货币和数字资产的枢纽:正如 Jeremy Allaire 所言,得益于法币和加密货币在后台的互操作性,用户可以将法币转换为稳定币进行跨境传输,接收方可以选择保留稳定币,或通过 FIN 的合规通道直接提现至当地银行账户。

· 收益从何而来?根据《财富》杂志,FIN 表示,其收入将来自手续费,但对用户而言,这些费用将比其他替代方案更低。此外,FIN 还将通过 FIN 钱包中稳定币的利息收入来获得收益。

·「去 Crypto 化」体验:Ian Krotinsky 直言,FIN 旨在利用稳定币的优势,但摒弃其复杂性。用户在使用 FIN 时,不需要理解什么是 Gas 费、什么是私钥、什么是链上确认。

小结

从 TipLink 的「链接转账」这一单点功能,进化为 FIN 的「支付平台」,背后是 Web3 支付赛道正在从「好玩」向「好用」和「商业化」的转变。

如果说 TipLink 让用户体验到了「发送链接即发送金钱」的便捷,那么 FIN 的目标则是让这种便捷成为全球商业贸易的日常标准。

在稳定币赛道日益拥挤的当下,FIN 凭借团队量化基因、清晰的机构级定位,以及与传统金融的兼容性,成为值得长期关注的选手。

FIN 已透露即将启动针对进出口企业的试点项目。对这类企业而言,跨境支付效率直接影响供应链周转效率,而 FIN 提供的「即时到账」服务,或将进一步推动跨境支付行业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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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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