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院的关税裁决将至,特朗普频繁发声警告,可能要输?

By: blockbeats|2025/12/17 16: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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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美国高院的关税裁决将至,特朗普频繁发声警告,他预感要输?》
原文作者:龙玥,华尔街见闻

特朗普政府标志性关税政策的命运,正悬于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关键裁决之上。尽管美政府高官试图淡化潜在的法律挫败,但总统特朗普本人日益焦虑的言论,结合市场与分析师的普遍预测,都指向一个越来越清晰的可能性:政府或将输掉这场官司,而后续的补救措施远比官员们所描绘的要复杂。

这项预计于明年 1 月公布的裁决,核心是判定政府是否有权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来征收基础广泛的「对等关税」。近期,特朗普在社交媒体上激烈发声,称「邪恶的、憎恨美国的力量正在最高法院与我们作斗争」,并呼吁大法官「为美国做正确的事」。而这种罕见的表态被市场解读为他对其政策可能被推翻的深切忧虑。

今年 11 月 6 日,特朗普也曾告诉记者,如果他输掉在最高法院的这场诉讼,那将「对我们国家造成毁灭性打击」。特朗普说道,如果真是这样,「我们就得制定第二套方案了」。

与特朗普的焦虑形成对比的是,内阁成员展现出一种「胸有成竹」的姿态。财政部长贝森特周二(12 月 16 日)警告称,推翻关税将「损害国家安全」,因为「经济安全就是国家安全」。但他同时表示,政府拥有「很多其他增加财政收入的途径」。

败诉风险逼近:焦虑的总统与「淡定」的内阁

目前,市场对特朗普政府赢得关税诉讼的信心并不高。据高盛集团 12 月 16 日发布的报告,基于 11 月口头辩论中大法官的提问,最高法院「很可能」在明年初裁定政府今年征收的大部分关税为非法。这一观点也反映在预测市场的普遍预期中。

最高法院正在审理的两起核心案件,分别为《Learning Resources Inc. 诉特朗普案》和《V.O.S. Selections Inc. 诉特朗普案》,它们挑战的核心问题是,总统是否越过了宪法界限,利用 IEEPA 来行使国会专属的征税权。

面对高悬的败诉风险,白宫内部的公开表态呈现出明显的温差。特朗普的言辞充满了紧迫感,而以财长贝森特为代表的官员则试图向外界传递一种信息:即使出现最坏情况,政府仍有后备计划。

贝森特在强调国家安全的同时,也承认存在替代方案,这暗示政府已在为可能的失利做准备。然而,这种公开的镇定姿态,与其在法庭文件中声称推翻关税将引发「财政灾难」的说法,形成了鲜明对比。

「B 计划」不易:替代方案面临重重法律障碍

尽管政府官员声称可以轻易转向其他贸易法规来重建关税体系,但法律专家和分析师指出,这条路充满荆棘。据 Politico 报道,任何替代方案都将面临新的法律和政治障碍,过程远非一帆风顺。

政府可能诉诸的两个主要法律工具均存在显著局限:

《1974 年贸易法》第 122 条:该条款授权总统为应对「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征收最高 15% 的关税。这可以暂时替代目前 10% 的基准关税,但问题在于:首先,该关税必须是「非歧视性的」,这与特朗普政府同特定国家达成豁免协议的做法相悖;其次,其有效期仅为 150 天,除非获得国会延长,而在当前政治环境下这几乎不可能。

《1930 年关税法》第 338 条:该条款允许总统对歧视美国贸易的国家征收最高 50% 的关税。但该法条自颁布以来从未使用过,其法律问题未经法院检验。一个关键争议在于,总统是否必须先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进行调查才能采取行动。如果需要调查,将耗费大量时间,无法实现关税的即时替代。

法律教授 Timothy Meyer 向 Politico 表示,尽管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解释关税法时通常对行政部门较为尊重,但启用这些替代方案的每一步都可能引发新的诉讼。

高盛预测:关税税率或将回落,千亿退款长路漫漫

对于投资者而言,最直接的影响是关税成本的变化。高盛的报告预测,如果 IEEPA 关税被推翻,风险将「倾向于更低的关税税率」。

该行分析师 Alec Phillips 指出,即便政府转向第 122 条作为临时措施,其 15% 的税率上限意味着,当前对某些贸易伙伴(如印度,税率高达 50%)征收的更高关税将不得不下调。此外,若要通过第 301 条款对特定国家征收更高关税,则需要进行耗时且复杂的调查,对所有贸易伙伴都进行调查在操作上并不可行。

高盛预计,到 2026 年底,美国的有效关税税率将比当前水平下降约 2 个百分点。

此外,败诉还将引发规模巨大的关税退款问题。高盛估计,政府已通过 IEEPA 征收了约 1300 亿美元的关税,并且每月仍在以约 200 亿美元的速度增加。企业(如 Costco)已提起诉讼以确保获得退款。然而,退款过程可能十分漫长,需要后续的法律行动。据 Politico 报道,政府正加紧将关税收入存入美国财政部,此举被视为意在增加企业获得退款的难度。

政治与外交信誉双重考验

一场法律上的失败还将给特朗普政府带来严重的政治和外交后果。

在外交层面,许多在 IEEPA 关税威胁下达成的「贸易协议」本身不具法律约束力。一旦关税基础被动摇,外国政府可能会要求重新谈判,撤回此前的让步,这将考验政府的谈判能力和信誉。

在国内,政府高官的公信力将受到打击。包括贝森特在内的多名官员曾在法庭文件中宣称,推翻关税将导致美国陷入「国内和国际动荡」。如果败诉后并未出现此等景象,他们将面临误导法庭和公众的指责。同时,这也将使共和党议员在 2026 年中期选举前陷入尴尬境地,他们不得不在支持一项民调显示极不受欢迎(约三分之二美国人反对)的关税政策与疏远特朗普之间做出艰难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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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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