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家族项目WLFI推出借贷平台,USD1的实用性落地?

By: blockbeats|2026/01/13 17: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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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DeFi 平台也「考编」,特朗普 WLFI 为何披上国家银行外衣?》
原文作者:Sanqing,Foresight News

1 月 12 日,特朗普家族成员项目 World Liberty Financial(WLFI)发布借贷平台 World Liberty Markets。

此前 1 月 7 日,WLFI 宣布其子公司 WLTC Holdings LLC 向美国货币监理署(OCC)提交申请,拟成立 World Liberty Trust Company, National Association(WLTC),一家专为稳定币运营设计的国家信托银行。

WLFI 旗下美元挂钩稳定币 USD1 在一年内流通量突破 34 亿美元(CoinMarketCap 数据),成为增速较快的美元挂钩稳定币之一。

通过联邦监管体系与流动性借贷市场,WLFI 不仅在为 USD1 寻找应用场景,更在试图打通 TradFi 与 DeFi 之间的围墙。

特朗普家族项目WLFI推出借贷平台,USD1的实用性落地?

USD1 总市值曲线及各链占比 | 图源:DeFiLlama

DeFi 借贷平台 World Liberty Markets:USD1 的实用落地

在递交牌照申请 5 天后,WLFI 推出的 World Liberty Markets 标志着其 DeFi 业务进入实操阶段。该平台基于 Dolomite 协议构建,首发于 Ethereum,并表现出多链扩张的意图。

World Liberty Markets 的定位是一座围绕 USD1 运转的借贷市场。用户不仅可以在平台上存入资产以赚取利息,也能够以所持资产作为抵押借出其他代币。

借贷资产体系以 USD1 为核心,同时兼容包括 ETH、USDC、USDT、WLFI、cbBTC 等多种抵押品,覆盖主流加密资产与协议自有代币。这样的平台结构既服务了 USD1 的沉淀需求,也为其在 DeFi 中建立流动性基础提供支撑。

WLFI Markets 目前支持的币种 | 图源:WLFI 官网

治理方面,WLFI 代币持有者拥有提案权与投票权,可以就增加抵押资产、调整利率参数或设定用户激励等关键事项做出决策。

平台发布后立刻引发市场反馈。作为底层协议架构提供方的 Dolomite,其原生代币 DOLO 当日收涨 71.9%。

同时,WLFI 也推出早期激励活动,通过增加 USD1 存款收益来吸引初期用户参与。据 WLFI Markets 页面,借出 USD1 激励功能由 Merkl 提供,年化利率实时变动。

在监管申请尚处于审查阶段的同时,World Liberty Markets 的上线让 WLFI 得以提前布局业务场景。无论牌照最终结果如何,USD1 已开始从发行概念走向链上借贷用途,真正进入与主流 DeFi 生态竞争的赛道。

国家信托银行牌照申请:稳定币业务迈向监管体系

WLFI 拟成立的子实体 World Liberty Trust Company(WLTC),其核心诉求是获得 OCC 颁发的国家信托银行牌照。若申请获批,这意味着 USD1 的运营将从第三方合作模式转向受联邦直接监管的「全栈」模式。

WLTC 预设的业务范畴包括:在不依赖外部中介的情况下,直接处理 USD1 的铸造与销毁;提供美元与 USD1 之间的直接兑换服务;为 USD1 等资产提供受监管的托管服务,逐步替代 BitGo 等第三方服务商。

该牌照的意义远超过业务整合本身。获得 OCC 许可意味着项目进入受联邦监管的体系,对用户信任与机构采用都具有深远影响。

目前 Binance 已深度参与 USD1 的创建并增加了交易对,而 Coinbase 也已上线该资产。这种监管背书能进一步降低用户顾虑,通过直接接受联邦监管,WLFI 可更好地符合 GENIUS Act 等监管要求。

WLFI 方面也希望通过架构设计阻断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为了应对潜在的政治审查,WLFI 首席执行官 Zach Witkoff 表示,信托公司的架构旨在避免冲突,特朗普及其家族成员不会担任高管,也不行使日常控制权。

与此同时,USD1 已逐渐获得更多机构支持,显示其在行业中的渗透力度正在增强。阿布扎比投资机构 MGX 曾动用 USD1 购买价值 20 亿美元的 Binance 股份,这一交易也成为其重要的外部背书。

尽管进展迅速,但 WLFI 仍需面对多重不确定性。OCC 的审批期间关于利益冲突的讨论将是焦点。尽管 Zach Witkoff 强调特朗普家族不担任高管且无投票权,但在政治环境高度敏感的当下,该申请能否如期获批仍存变数。

此外,USD1 虽然增长迅速,但在流动性深度和应用场景上,同 USDTUSDC 两大头部稳定币仍有显著差距。要进一步扩张,WLFI 需要证明其优势不仅来自合规叙事与背书,还必须提供与主流产品相当甚至更优的技术体验、资本效率与 DeFi 可组合性。

各稳定币市值占比 | 图源:DeFiLlama

牌照与 DeFi Lending 的关系:间接但战略性互补

随着 OCC 逐步批准包括 Circle、Ripple、BitGo、Paxos 和 Fidelity 在内的公司获得类似牌照,受监管的加密货币银行体系正在成形。

国家信托银行牌照与 DeFi 借贷之间不存在直接监管绑定关系,但存在显著间接助力。

增强 USD1 在 DeFi 中的可信度和流动性。联邦监管身份赋予了 USD1 信用背书,更多资金流入流动性池,提高借贷市场的深度和稳定性。

桥接 TradFi 与 DeFi。牌照带来的法币入口降低用户门槛,便于传统用户参与 DeFi 借贷。

构建真正可闭环的业务体系。未来 WLFI 计划推出移动 App、USD1 借记卡及 RWA 集成(如代币化房地产作为抵押),这些都将受益于监管清晰度和信用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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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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