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的山寨币剧本已过时,带你解读新的市场体制

By: blockbeats|2026/01/08 14: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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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The New Market Regime
原文作者:David Attermann
原文编译:SpecialistXBT

编者按:为什么这轮周期再也没有出现「山寨季」?作者在本文中指出,依靠高杠杆和投机驱动的旧有市场范式已彻底终结,取而代之的是一个由合规门槛和机构资本主导的全新体制。在这个新格局中,投资逻辑将从捕捉流动性溢出转向筛选具备真实效用与监管适应性的长期价值资产。

以下为原文内容:

自 2022 年以来山寨币的普遍表现不佳,反映的是底层结构的转变,而非典型的市场周期。

曾经将资本广泛传导至风险曲线各端的流动性架构已经崩塌,且从未重建。

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新的市场格局,它改变了机会产生和获取的方式。

Luna 在 2022 年的崩盘,拆解了曾经将资本向下传导至加密货币风险曲线的流动性架构。市场并非在 10 月 10 日那一刻突然崩溃的;它在几年前就已破裂,此后发生的一切都只是余震。

后 Luna 时代迎来了加密货币历史上最利好的宏观、监管和基本面背景。传统风险资产和黄金大幅飙升,但加密市场的长尾资产却没有。原因是结构性的:曾经推动广泛资产轮动的流动性系统已不复存在。

这并不是失去了一个健康的增长引擎。这是一个与持久价值创造根本不匹配的市场结构的瓦解。

2017-2019:

旧的山寨币剧本已过时,带你解读新的市场体制

2020-2022:

2022 年 5 月至今:

(注:「OTHERS」= 除前十大代币外的加密市场总市值)

尽管拥有最有利的宏观背景,山寨币依然停滞不前

在 Luna 崩盘后的几年里,特别是 2024-2025 年,加密行业在宏观环境、监管政策和基本面利好方面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最强组合。在 Luna 之前的市场结构下,这些力量通常会可靠地触发深度的风险曲线轮动。然而,令加密投资者困惑的是,过去两年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

理想的流动性条件

全球流动性扩张,实际利率下降,央行转向风险偏好模式(Risk-on),传统风险资产屡创新高。

监管势头强劲

· 长期以来作为大型配置者门槛的监管明朗化进程加速:

· 美国迎来了首届支持加密货币的政府。

· 比特币和以太坊现货 ETF 上线。

· ETP 框架实现标准化(可以说为下文提到的 DAT 热潮铺平了道路)。

· MiCA 确立了清晰、统一的处理方案。

· 美国通过了稳定币法案(GENIUS Act)。

· Clarity Act 仅差一票即可通过。

链上基本面创历史新高

活跃度、需求和经济相关性均大幅飙升:

· 稳定币规模突破 3000 亿美元。

· RWA(现实世界资产)突破 280 亿美元。

· DePIN 收入反弹。

· 链上费用迈向新高。

这显然是结构性问题

这不是需求、叙事、监管或宏观条件的失败。这是一个破碎的流动性传导系统的后果。支配 2017-2021 年的市场结构已不复存在,没有任何宏观、监管或基本面的力量能够将其复活。

这并不意味着机会的缺失,而是机会的产生和捕获方式的转变;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转变将被证明是决定性利好的。

之前的市场确实产生了更大的名义「拉盘」,但它在结构上是不稳固的。它奖励反身性(Reflexivity)而非基本面,奖励杠杆而非效用,助长了操纵、内幕优势和榨取性行为,这些都与机构资本或主流采用不相容。

到底是什么出了问题?

市场流动性由三个层面组成:资本供应者、分发渠道和杠杆放大器。Luna 的崩盘对这三者都造成了毁灭性的冲击。

流动性引擎熄火

从 2017 年到 2021 年,山寨季是由一群集中的资产负债表提供者推动的,他们愿意在数千种非流动性资产中部署资本:

· 跨场所运营的做市商。

· 提供无抵押信贷的离岸借贷方。

· 补贴长尾市场的交易所。

· 囤积风险的自营交易公司。

然后 Luna 崩盘了。三箭资本(3AC)倒闭。Alameda 风险暴露。Genesis、BlockFi、Celsius 和 Voyager 接连爆雷。离岸做市商全面撤退。资本供应者消失了,且没有具备可比资产负债表规模、风险承受能力或意愿介入长尾市场的新进入者出现。

分发管道断裂

比资本本身更重要的是分发资本的机制。在 2022 年之前,流动性自然地沿风险曲线向下流动,因为少数中介机构在不断地搬运它:

· Alameda 在各交易场所间平滑价格。

· 离岸做市商为数千个交易对报价。

· FTX 提供资本效率极高的执行。

· 内部信贷额度在资产间转移流动性。

当 Luna 的危机蔓延至 3AC 和 FTX 时,这一路由层消失了。资本仍然可以进入加密领域,但曾经将其输送到长尾市场的管道已经断了。

流动性放大器失效

最后,流动性不仅是被供应和导流的,它还被放大了。小额流动性流入就能撬动市场,是因为抵押品被激进地重复使用:

· 长尾代币被作为抵押品。

· BTC 和 ETH 被加杠杆投入山寨币篮子。

· 递归的链上收益循环。

· 多场所的再抵押。

Luna 之后,该系统迅速解体,监管机构冻结了残余部分:

· SEC 的执法行动限制了机构的风险敞口。

· SAB-121 将银行挡在托管业务门外。

· MiCA 实施了严格的抵押品规则。

· 机构合规部门将活动限制在 BTC 和 ETH 上。

虽然头部 CeFi(中心化金融)的借贷量有所恢复,但底层市场并没有。定义上一代体制的借贷方已经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更加厌恶风险、几乎完全集中在头部资产的系统。重新出现的是没有长尾信贷传导机制的借贷。

这种系统只有在杠杆增长速度快于风险暴露速度时才能运作;这种动态注定了最终的失败。

结构性的山寨币流动性衰退

一旦引擎熄火、管道破碎、抵押品放大器关闭,市场就进入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状态:长达数年的结构性流动性衰退。随之而来的是一个完全不同的市场。

市场深度崩塌

历史上,深度总会恢复,因为同一批玩家会重建它。但没有了他们,山寨币的深度再也无法回到从前。

· 长尾资产深度下降了 50-70%。

· 价差扩大。

· 许多订单簿实际上已被遗弃。

· 跨场所的价格平滑机制消失。

需求向头部转移

流动性向上游迁移,且再也没有回流下来。

· 机构合规部门禁止长尾敞口,坚守 BTC 和 ETH 等主流资产。

· 散户离场。

· ETF 和 DAT 仅关注具有充足现有流动性的蓝筹代币。

疯狂的代币发行撞上了没有买家的市场

2021/2022 年 VC 活动的高峰造成了巨大的未来供应潮。

当这些项目在 2024-2025 年发行代币时,它们撞上了一个缺失所有吸收机制的市场。受损的系统无法承受持续不断的抛售压力。

(随着 2021-2022 年风投发行周期的出清,代币解锁预计将在 2026 年正常化,这将缓解长尾流动性的一个关键结构性阻力)

曾经推动山寨季的条件已被系统性地拆除。那么,我们今天身处何处?

投资于新格局

2022 年后的时期对山寨币来说是痛苦的,但这代表了与一个根本不适合规模化的市场结构的决定性决裂。随之而来的不是正常的市场回撤,而是一个由缺乏反身性、杠杆驱动的流动性所定义的体制。这种缺失至今仍定义着市场。

在当前的结构中,即使是基本面强劲的资产也在持续缺乏流动性的条件下交易。主导价格走势的是薄弱的订单簿、有限的信贷和破碎的路由,而非基本面表现。许多资产将长期停滞不前。有些将无法生存。这是在没有人工流动性或资产负债表放大的情况下运营不可避免的代价。

直到监管发生变化,这种情况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

即将通过的 Clarity Act 是山寨币市场结构的关键拐点。它解锁了进入庞大资本池的权限:受监管的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和财富平台管理着数十万亿美元,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分类、托管规则和合规确定性,它们的授权禁止其持有风险敞口。

在这个资本能够参与之前,山寨币市场仍将被困在流动性不足的体制中。一旦能够参与,市场结构将彻底改变。

主要的金融机构已经在为这种转变布局:

· 贝莱德(BlackRock)正在建立专门的数字资产研究职能部门,像对待股票一样覆盖代币。

· 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也是如此。

· 彭博社(Bloomberg)亦是如此。

· Cantor Fitzgerald 已经开始发布针对个别代币的股票研究风格的报告。

这种机构建设标志着一个全新市场体制的开始。由监管明朗化解锁的资本将不会通过离岸杠杆、反身性轮动或散户动能流入。它将缓慢地、选择性地通过熟悉的机构渠道进入。配置决策将由资格、持久性和规模潜力驱动——而非叙事速度或杠杆放大。

含义很明确:旧的山寨币剧本已过时。机会将不再来自体制性的流动性浪潮。它将来自那些能够通过基本面撑过长期流动性不足、并在合规资本获准参与后能证明机构配置合理性的特定资产。

过去这些筛选条件是可选的。在新的体制下,它们是强制性的。

· 持久的需求: 该资产是否捕获了经常性的、非全权委托的需求,还是仅在激励、叙事或投机存在时才有活动?

· 机构资格: 受监管资本能否在没有法律或托管风险的情况下拥有、交易和承销该资产?无论技术优势如何,处于机构授权范围之外的资产将仍然受限于流动性。

· 严谨的经济模型: 供应、排放和解锁必须是可预测且受限的。价值捕获必须是明确的。反身性通胀不再被容忍。

· 经证实的效用: 产品被使用是因为它提供了差异化且有价值的功能,还是因为它在等待相关性时依靠补贴存活?

除了稳定币和代币化资产(这些继续占据关注焦点)之外,基于区块链的系统也正在整合到医疗保健、数字营销和消费级 AI 中,在表面之下悄然运作。

这些应用很少体现在代币价格上,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被忽视,不仅是主流社会,甚至包括许多 Web3 从业者自己。它们的设计并不为了炫目或病毒式传播;它们的吸引力是微妙的、嵌入式的,且容易被错过。

然而,从投机到现实的转变已经开始:基础设施已经上线,应用程序是真实的,新颖的差异化已得到验证。随着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多地转向机构配置者和受监管资本,悄然采用与估值之间的差距将变得越来越难以忽视。

最终,这个差距会闭合。

退后一步看,我们做到了

我在 2014 年第一次掉进加密货币的兔子洞,当时我就清楚地意识到,区块链不仅仅是数字货币,它是数据网络的颠覆性技术。

十年后,曾经感觉抽象的想法正在现实世界中运作。

软件终于可以既安全又有用:你的数据由你控制,保持私密和受保护,同时仍可用于提供真正更好的体验。

这不再是实验性的了。它正在成为日常基础设施的一部分。

我们成功了:不是实现了「加密货币超级周期」,而是实现了真正的目标。

现在到了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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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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