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天才法案,Coinbase为何临阵「退缩」?

By: blockbeats|2026/01/16 1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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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天才法案,Coinbase为何临阵「退缩」?

1 月 14 日,一部旨在为美国加密市场立规的法案——《CLARITY Act》,即将在参议院银行委员会迎来关键投票。就在这个行业破冰的前夜,Coinbase 的创始人兼 CEO 布莱恩·阿姆斯特朗(Brian Armstrong)宣布,公司将完全撤回对这部法案的支持,理由是「一部糟糕的法案比没有法案更糟糕」。

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了行业震动。但真正令人意外的,是 Coinbase 的对立面,几乎站着行业内的所有其他重量级玩家。

风投巨头 a16z 的合伙人克里斯·迪克森(Chris Dixon)认为「现在是推进的时机」;支付巨头 Ripple 的 CEO 布拉德·加林豪斯(Brad Garlinghouse)表态「明确胜过混乱」;竞争对手交易所 Kraken 的联席 CEO 阿尔琼·塞西(Arjun Sethi)更是直言「这是政治决心的考验」;就连一向以捍卫去中心化原则著称的非营利组织 Coin Center 也表示,法案「在开发者保护方面基本正确」。

一边是行业无可争议的带头大哥,另一边是带头大哥曾经的重要盟友。这不再是加密行业对抗华盛顿监管者的老套故事,而是一场发生在行业内部的内战。

被孤立的 Coinbase

为什么 Coinbase 被其他人孤立了?

答案很简单,因为几乎所有其他主要参与者,都基于各自的商业利益和生存哲学,判断这部并不完美的法案是当下最好的选择。

首先是 a16z。作为硅谷最负盛名的加密投资机构,a16z 的投资组合几乎遍布加密所有赛道。对他们而言,最致命的不是某项具体条款的严苛,而是持续的监管不确定性。

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哪怕存在瑕疵,也能为他们投资的整个生态系统提供成长土壤。克里斯·迪克森的立场代表了投资者的共识,在他们眼里,监管确定性比完美的法案更重要。

其次是交易所 Kraken。作为 Coinbase 最直接的竞争对手之一,Kraken 正在积极筹备 IPO。

一份来自国会的监管背书,将极大提升其在公开市场的估值。相比之下,法案中对稳定币收益的限制对 Kraken 的财务影响远小于 Coinbase。用可控的短期业务损失,换取上市的长期巨大利益,这对于 Kraken 来说是不需要思考的选择。

再看支付巨头 Ripple。其 CEO 布拉德·加林豪斯只用了六个字总结立场:「明确胜过混乱」(clarity beats chaos)。这背后是 Ripple 与 SEC 长达数年、耗资数亿美元的法律诉讼。

对于一家被监管折磨得筋疲力尽的公司来说,任何形式的和平都是胜利。法案即便不完美,也远好过在法庭上无休止地消耗。

最后是倡导组织 Coin Center。作为非营利组织,他们的立场最不受商业利益驱动。他们多年来的核心诉求是确保软件开发者不被错误地归类为「货币传输者」而受到过度监管。

这部法案完整地纳入了他们倡导的《区块链监管确定性法案》(BRCA),从法律上保护了开发者。核心目标达成,其他细节便可以妥协。他们的支持代表了行业「原教旨主义者」的认可。

当风投、交易所、支付公司、倡导组织都站在同一边时,Coinbase 的立场就显得格外刺眼。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整个行业都看到了前进的道路,Coinbase 究竟看到了什么,以至于不惜引发行业分裂,也要阻止这一切?

商业模式决定立场

答案藏在 Coinbase 的财务报表里,这是一个价值 14 亿美元的窟窿。

要理解阿姆斯特朗掀桌子的行为,必须先理解 Coinbase 的生存焦虑。长期以来,Coinbase 很大一部分收入依赖于加密货币的交易手续费。

这种模式的脆弱性在加密寒冬中暴露无遗,牛市时赚得盆满钵满,熊市时则收入锐减,甚至出现季度亏损。公司必须找到新的、更稳定的收入来源。

稳定币收益,就是 Coinbase 找到的第二增长曲线。

其商业模式并不复杂,用户在 Coinbase 平台上持有与美元 1:1 挂钩的稳定币 USDC,Coinbase 则将这些沉淀资金通过 DeFi 协议(如 Morpho)借贷出去,赚取利息,再将部分收益以奖励的形式返还给用户。根据 Coinbase 官网的数据,普通用户可以获得 3.5% 的年化收益,而付费会员的收益率可达 4.5%。

据 Coinbase 发布的 2025 年第三季度财报,其「利息及融资收入」高达 3.55 亿美元,其中绝大部分来自稳定币业务。据此推算,这项业务在 2025 年为 Coinbase 贡献了约 14 亿美元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在交易量萎靡的熊市,这笔稳定且可观的现金流就是 Coinbase 的救命稻草。

而 CLARITY Act 中的一项新增条款,精准打击到了 Coinbase 的命门。该条款规定,稳定币发行方或关联方,不得为用户的「静态持有」(Static Holdings)支付收益,但允许为「活动和交易」(Activities and Transactions)支付收益。

这意味着用户仅仅把 USDC 存在 Coinbase 账户里吃利息的行为将被禁止。这对 Coinbase 的打击是致命的,如果法案通过,这 14 亿美元的收入可能大幅缩水甚至归零。

除此之外,阿姆斯特朗在社交媒体上列出的种种问题更像是市场结构层面的争夺:草案会变相卡死代币化股票/证券的路径,给 DeFi 设下更难跨越的门槛,让监管更容易触达用户金融数据,同时削弱 CFTC 在现货市场上的角色。

稳定币收益禁令只是其中最直观、也最能立刻伤到 Coinbase 的那一刀。

利益不同,选择自然不同。

Kraken 的稳定币业务规模远小于 Coinbase,可以用短期损失换取 IPO 的长期价值;Ripple 的核心是支付,监管明确性高于一切;a16z 的棋盘是整个生态,单个项目的得失无碍大局。Coinbase 看到的是悬崖,而其他公司看到的是桥梁。

然而,这场博弈还有第三方:传统银行业。

美国银行家协会(ABA)和银行政策研究所(BPI)认为,允许稳定币支付收益,将导致数万亿美元的存款从传统银行体系流失,对成千上万的社区银行构成生存威胁。

早在 2025 年 7 月,稳定币天才法案就已经通过,其中明确允许稳定币的「第三方和关联方」支付收益,为 Coinbase 的模式留下了法律空间。但在那之后的 7 个月里,银行业展开了强大的游说攻势,最终成功在 CLARITY Act 中加入了「静态持有」禁令。

银行并不恐惧 3.5% 的收益率,而是失去存款定价权。当用户可以自由选择将资金存放在银行还是加密平台时,银行长达数十年的低息垄断就结束了,这才是冲突的本质。

那么,面对如此复杂的利益博弈,为什么只有阿姆斯特朗选择了最决绝的方式?

两种生存哲学

这不仅仅是商业利益的冲突,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生存哲学的碰撞。一种是硅谷式的理想主义与不妥协,另一种是华盛顿式的实用主义与渐进改良。

布莱恩·阿姆斯特朗代表的是前者。他并非第一次与监管者公开对抗,早在 2023 年,当 SEC 起诉 Coinbase 非法运营证券交易所时,阿姆斯特朗就公开批评 SEC「立场不一致」,并透露 Coinbase 曾与监管机构进行了 30 多次会议,反复请求明确的规则却始终得不到回应。

他的立场一以贯之:支持监管,但坚决反对「糟糕的监管」。在他看来,接受一部有根本性缺陷的法案,比暂时没有法案更危险。因为法律一旦制定,未来再想修改将难于登天。为了短期确定性而接受一部扼杀核心商业模式的法案,无异于饮鸩止渴。

阿姆斯特朗的逻辑是,现在可以不惜一切代价对抗,虽然痛苦,但保留了为未来争取更好规则的可能性。如果现在妥协,就等于永久性地放弃了稳定币收益这块阵地。在这场关乎公司未来的战争中,妥协就是投降。

而加密行业的其他领袖,则展现了截然不同的实用主义哲学。他们深谙华盛顿的游戏规则,立法是妥协的艺术,完美是优秀的敌人。

Kraken 的 CEO 塞西认为,重要的是先建立一个法律框架,让行业拥有合法的社会地位,然后再通过持续的游说和参与,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它。先求生存,再求发展。

Ripple 的 CEO 加林豪斯更是将确定性置于一切之上。多年的诉讼让他明白,在法律的泥潭里挣扎,对公司是巨大的消耗。一个不完美的和平,远胜于一场完美的战争。

a16z 的迪克森则从全球竞争的战略高度出发,认为美国如果因为内部的争吵而延误立法,只会将全球金融创新的中心地位拱手让给新加坡、迪拜或香港。

阿姆斯特朗还在用硅谷的方式打华盛顿的仗,而其他人已经学会了华盛顿的语言。

一种是「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原则坚守,另一种是「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的现实考量。哪一种更高明?在时间给我们答案之前,没有人能下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两种选择都有着沉重的代价。

内战的代价

这场由 Coinbase 点燃的内战,真正的代价是什么?

首先,它造成了加密行业在政治上的分裂。

根据 Politico 的报道,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蒂姆·斯科特(Tim Scott)推迟投票的决定,是在 Coinbase 临阵倒戈以及法案在两党议员中的支持票数尚不确定的时候才做出的。Coinbase 的举动虽然不是唯一原因,但无疑是将整个努力推向混乱的关键因素。

如果法案最终因此流产,其他公司或许会将部分责任归咎于 Coinbase,认为它为了一己私利,影响了整个行业的进程。

更严重的是,这场公开的内讧,极大地削弱了加密行业在华盛顿的集体议价能力。

当立法者看到行业内部都无法形成统一声音时,他们会感到困惑和沮丧。一个分裂的行业,在强大的传统金融游说集团面前,将不堪一击。

其次,它暴露了数字时代监管的困境。

CLARITY Act 试图在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之间走钢丝,但这个平衡点几乎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对 Coinbase 来说,法案管得太死;对传统银行来说,法案放得太松;对其他加密公司来说,法案或许刚刚好。

监管的困境在于,它试图为永不满足的欲望划定边界。每一次规则的落地都只是下一次博弈的开始。

但最重要的代价,在于这场内战动摇了加密行业的根基。

加密行业到底是什么?是一场关于去中心化和个人自由的社会实验,还是一门关于资产增值和财富创造的生意?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革命,还是对其的补充和改良?

阿姆斯特朗的决绝,与行业其他人的妥协,共同勾勒出这个行业当下的真实面貌:一个在理想与现实、革命与商业之间不断摇摆的矛盾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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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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