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s暴跌80%背后:专心干活竟成砸盘理由?

By: blockbeats|2026/01/19 1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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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专心干活竟成砸盘理由?Gas 冷遇背后的讽刺》
原文作者:KarenZ,Foresight News

最近几天刷推,你很难不被 BAGS 刷屏。

BAGS 的热度不仅来自于链上玩家的疯狂涌入,更源于一篇文章的引爆——程序员 Steve Yegge 在 1 月 15 日发布的一篇题为《Bags and the Creator Economy》的长文,介绍了其在 BAGS 从「怀疑诈骗」到「真香」的经历。

当技术极客遇上「天降横财」

文章作者 Steve Yegge 来头不小。这位拥有 40 年编码经验、曾任职于 Amazon、Google、Grab 等巨头的技术老兵,以对平台架构的犀利批评和极致的工程思维著称。

这里的剧本很精彩:

1、疑似诈骗: Steve Yegge 在 LinkedIn 收到消息,说有人给他发钱(起初 4.9 万美元),并提到开发者 Geoffrey Huntley 前一周刚领取了 5.6 万美元。妻子说是诈骗,直觉告诉他是套路,但他还是试了。

2、真金白银: 结果钱真的到账了!这让他意识到,BAGS 可能不是简单的土狗盘,而是创作者经济的一次范式转移。

Steve Yegge 指出,「BAGS 是一个为创造力提供燃料的市场,人们试图预测并扶持未来的赢家。这些创造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小型团队,他们正在创造令人惊叹的事物。随着我们迈入 2026 年,借助 Gas Town 等工具,个人创作者将能够生产出媲美大型公司的产品。」

当这样一位「技术极客」开始认真剖析一个 Web3 产品,让市场短暂意识到 BagsApp 或许不仅仅是 Meme 狂欢,而是一场关于创作者经济的底层重构。很多人认为,他代表了硅谷最硬核、最务实的工程思维。

那 BAGS 是如何运作的?

BAGS 是一个在 Solana 上利用 Meteora 的代币发射和交易平台。其区别于大多数发射平台的地方是,在发币时创建者可以指定谁来接收这些交易版税。当前 BAGS 上的默认代币交易版税为 1%。

这对于 Web2 开发者群体而言是一个新的机遇。因为即使他们不发币、不持有代币,只要代币有交易量,他们就能获得持续的被动收入。

无论是个人创建代币自设版税,还是社区为看好的开发者发币并指定其钱包或推特接收收益,都降低了创作者变现的门槛。

除此之外,BAGS 还有一个分红功能,代币创建者可启用费用共享机制,将部分交易收入奖励给持有量排名靠前的持有者。系统每 24 小时检查一次,若未领取收益超过 10 SOL,将自动按持仓比例分配给前 100 名持有者。

此外,持有代币即拥有该币种社群的聊天权限,实现了金融与社交的原生绑定。

另一种程度上来看,BAGS 创造了一种极具欺骗性的「温柔」:哪怕你不发币,只要你有名气,社区就能强行送钱给你。

但这也带来了一个悖论:当一个开发者可以通过「被动版税」获取利益时,他是否还有动力去完成那些枯燥、漫长且随时可能失败的技术交付?

BAGS 生态头部 Meme

BAGS 生态代币按市值计算前两大 Meme 为:

RALPH(当前市值 2900 万美元)

致敬 AI 编程圈的「Ralph Wiggum Technique」(即利用 AI 反复试错直到代码跑通)。该代币由社区创建,是对一种开发文化的 Meme。Geoffrey Huntley 未部署该智能合约。

Gas(当前市值 924 万美元)

Gas 源于 Steve Yegge 发布的 AI 编码代理协调器 Gas Town。2026 年 1 月 2 日,Steve Yegge 发布编码代理协调器 Gas Town,是一个可同时管理多个 AI 编码代理的工具。Gas Town 计划在今年从三个方面进行扩展:1、模型认知能力;2、增强智能体对 Gas Town 的兼容性;3、Gas Town 和 Beads 数据集被纳入前沿模型的训练语料库。Gas 代币为社区自主发币。

更关键的是,Gas 代币产生的 27 万美元交易费用中,99% 都回流至 Steve Yegge 本人,形成了「开发者专心 Build、社区持续赋能」的看似完美的闭环。

当「专心开发」成为利空

可现实是,当 Steve Yegge 在 1 月 17 日表示,「将回归开发,全身心投入到 Gas Town 中,并且无法在 CT 上花费太多时间」,社区的热情瞬间冷却。Gas 在 1 月 16 日最高涨至 6000 万美元市值,截至撰文时,已距离最高点跌逾 83%。

这种矛盾恰恰印证了一个残酷事实:市场从未将 Gas 当作真正的 AI 产品,而是把它视为下一个 AI Meme 炒作标的。

当「专心开发」反而成了币价下跌的利空因素,我们就必须承认:目前的 Web3 AI 赛道,依旧是由注意力经济主导的 PVP 战场。

Gas 的尴尬现状,揭示了 Web3 最深层的结构性矛盾:资本流动的速度是秒级(交易),而优质产品的构建速度是龟速(数月甚至数年)。

在 Steve Yegge 的案例中,市场给他打钱,本质上是购买了他未来的「预期」。但加密市场太急躁了,它要求这一秒投入的钱,下一秒就要有「利好」的回响。当开发者选择闭关去兑现承诺时,恰恰切断了投机者最需要的「情绪流动性」。然而,真正的代码编写需要长时间的静默与深潜。

大家想要 Builder 的故事来支撑估值,却不愿等待 Builder 沉淀技术的漫长过程。当故事的新鲜感褪去,当创始人不再配合流量运营,代币便会回归其炒作本质。

小结

那 BAGS 是创作者经济的未来吗?也许是。但目前来看,它更像是一个让 Web2 开发者在被动中参与「注意力收割」的入场券。

Web2 开发者习惯了对代码库负责,而 Web3 强迫他们对市值负责。当 Steve Yegge 想回归工程师的本分时,市场却在惩罚他的「不作为」。这或许是 BAGS 留给行业最大的警示:如果我们只学会了如何将人「金融化」,却没学会如何保护人的「创造性」,那么我们得到的只会是一个个被流量榨干的空壳,而非真正的技术革命。

当市场开始懂得欣赏 Builder 在代码深处的漫长潜行,而不是只盯着 K 线图上的瞬间拉升时,属于技术极客的「长期主义」春天,才算真正到来。

DYOR,在这场技术与 Meme 的博弈中,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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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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