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ther一天内冻结1.82亿美元,USDT还算中立货币吗?

By: blockbeats|2026/01/14 1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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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Tether faces its Euroclear moment
原文作者:Izabella Kaminska
编译:Peggy,BlockBeats

编者按:Tether 在 Tron 链上冻结约 1.82 亿美元 USDT 的动作,被部分分析人士视为它的「Euroclear 时刻」,即当一个原本被当作中立通道的金融基础设施,开始配合执法冻结资产,它就不再只是稳定币,而成为权力边界的一部分。

本文从委内瑞拉相关资金争议切入,讨论这一事件可能如何冲击 USDT 在全球南方与制裁地区的「替代美元」叙事,并重新定义稳定币的风险认知。

以下为原文:

Tether一天内冻结1.82亿美元,USDT还算中立货币吗?

本周最重磅的消息,是 Tether 在一天之内于 Tron 链上冻结了 5 个钱包地址中约 1.82 亿美元的 USDT,这被称为其迄今规模最大的单日行动之一。

外界怀疑这些资产可能属于委内瑞拉政府,而长期被视为「非法资金流避风港」的 Tether,正在按美国政府的要求扣押(或冻结)主权资产。

我们目前可以确认的是:这次操作确实是在 合规与执法流程下完成的。虽然官方并未证实这些地址持有的是「委内瑞拉石油收入」,但分析人士和链上观察者普遍在做这样的关联解读。

网络讨论还显示,部分被冻结的资金可能与委内瑞拉相关活动所使用的钱包地址存在重叠,考虑到该国对 USDT 的高度依赖,这种推测也并非空穴来风。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委内瑞拉的石油贸易已经与 Tether 稳定币深度纠缠在一起。报道称,一档委内瑞拉经济学家 Asdrúbal Oliveros 的播客提到:稳定币在委内瑞拉经济与加密世界之间建立了一条「直连通道」,而这一联系主要由石油行业驱动。

在播客中,Oliveros 指出,该国接近 80% 的石油收入正以加密货币或稳定币形式被收取。他补充说,正是这种大规模的数字资产流入,导致 USDT 成为委内瑞拉商业交流和企业运营中反复出现的关键词。

但 Oliveros 也强调,政府很难把这些加密财富转换成能被实体经济使用的流动性,因为要换成可用货币,必须经过一系列合规审核。这使得大量资金被「锁」在链上。结果是,委内瑞拉的石油收入并没有回流到国内经济,从而影响了官方汇率,导致汇率飙升。

Oliveros 还暗示,委内瑞拉政府在管理其加密货币与稳定币财富方面表现得并不专业。他提到,由于过度依赖个人钱包、内部缺乏合规流程或定期对账机制,一些钱包的助记词/密钥可能在管理混乱中被错误处理甚至遗失。

生存性问题?

如果最终证实被冻结资金确实属于委内瑞拉,那么所有人关心的问题就是:这会如何冲击 Tether 在发展中国家作为「替代性货币系统」的声誉,尤其是在那些金融不稳定或遭受国际制裁的地区。

周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推出 Bytetree 新的比特币+黄金组合敞口 ETN 产品 BOLD 的发布会上,伦敦加密与黄金投资圈的知名人士就推测:这一事件可能对稳定币造成强烈冲击,甚至影响范围不止于此。

比特币投资者、倡导者兼喜剧演员 Dominic Frisby(同时也是数字隐私的积极支持者)对 The Peg 表示,他并不意外这次事件会像当年「正式没收 Euroclear 托管的俄罗斯资产」相关讨论一样,令国际主权投资者对以欧元/美元计价的资产感到不安,从而引发加密资本的恐慌。

尽管外界常把 Tether 描述为「缺乏监管、高风险、不合规」,但过去一年里,这家稳定币巨头并未掩饰其与全球执法机构日益紧密的合作,即便它依然将基地设在监管相对宽松、对加密友好的萨尔瓦多。

Tether CEO Paolo Ardoino 在 10 月对 The Peg 表示,Tether 是唯一一家经常与美国司法部(DoJ)合作的稳定币与加密公司,并且还已经将 FBI 与美国特勤局纳入其合作体系。

「我们和他们一起冻结了 Garantex(俄罗斯交易所)的资产。」他在确认这一行动的同时,也表示 Tether 正在扩大其在大宗商品相关供应链金融市场中的布局。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区块链监控公司 TRM Labs 与 Tether 有合作关系,帮助追踪 Tron 链上涉及 USDT 的非法活动。TRM Labs 全球政策负责人 Ari Redbord 对该媒体表示,稳定币在委内瑞拉社会中的作用非常复杂:「它们(稳定币)既可能是平民的生命线,也可能在制裁压力下成为规避工具。」

这番话强调了一个核心现实:USDT 作为金融生命线,已经深度嵌入委内瑞拉经济,帮助普通民众对抗恶性通胀;但与此同时,它的技术也会被不法行为者用来转移资金,从而引发制裁合规层面的担忧。

然而,Tether 现在已经证明:当地址被标记涉及制裁或非法关联时,它也愿意在 TRON 等网络上冻结 USDT。换句话说,即便稳定币在当地承担关键金融基础设施的角色,它也并不具备「免于人为执法」的豁免权。

更重要的是,这一动作发生在布鲁塞尔(欧盟)最近的一次政策「急刹车」之后:在多年姿态表态、规划与法律准备之后,欧盟最终在「明确没收俄罗斯被冻结资产」的最后一步犹豫不决,原因是担心这会削弱欧元资产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

因此,市场与各国得到的信号可能是:把钱放在 Tether 这类稳定币里,或许比放在官方资产里风险更高。

这种现实在未来数周或数月是否会对 Tether 的离岸商业模式构成「生存性威胁」,还有待观察。但在加密圈内,一个强烈的观点正在传播:国际投资者可能再也不会用过去的方式看待稳定币。

至少,这起事件表明,所谓的「Donroe Doctrine」的影响力,已经不再局限于地缘政治与国家博弈,而是正进入全球金融市场的核心地带。而无论从哪个角度看,Tether 都处在这一势力范围的正中心。

目前为止,除过去一个月出现轻微波动外,Tether 的锚定仍保持稳定。真正的压力信号,将是资金流入显著放缓——或者更危险的情况:开始从净流入转为净流出。

Tether 下一份储备证明(attestation)预计将在 1 月下旬或 2 月初发布。

Tether (USDT) to the U.S. Dollar (USD)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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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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