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进稳定币浪潮六年,他看到的支付未来雏形
原文标题:踏进稳定币浪潮六年,他看到的支付未来雏形
原文作者:Sleepy.txt , 动察 Beating
今年注定要作为「稳定币元年」被载入金融史,那么当下的喧嚣或许只是冰山浮出水面的一角。而在水面之下,是长达六年的暗流涌动。
2019 年,当 Facebook 的稳定币计划 Libra 像一颗深水炸弹惊醒传统金融界时,Raj Parekh 正身处风暴中心的 Visa。
作为 Visa 的加密货币部门负责人,Raj 亲历了这家传统金融巨头从观望到入局的心理转折,那是一个非共识的时刻。
彼时,传统金融的傲慢与区块链的稚嫩并存。Raj 在 Visa 的经历让他痛苦地触摸到了行业的隐形天花板,并不是金融机构不想革新,而是当时的基础设施根本承载不起「全球支付」
带着这种痛点,他创立了 Portal Finance,试图为加密支付搭建更好用的中间件。然而,在服务大量客户后,他发现无论应用层如何优化,底层的性能瓶颈始终是天花板。
最终 Portal 团队被 Monad Foundation 收购,并且由 Raj 掌舵支付生态。在我们看来,他是既洞悉稳定币应用层业务逻辑、又深谙加密支付底层的不二人选,没有人比他更适合复盘这场关于效率的实验。
前不久,我们同 Raj 聊了聊近些年稳定币的发展进程。我们需要厘清当下稳定币热度背后的驱动力是什么,是监管给出的可行边界,是巨头终于愿意下场,还是更现实的利润与效率账本。
更重要的是,一种新的行业共识正在形成——稳定币不只是加密世界的资产,而可能成为下一代清算与资金流转的基础设施。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这股热度会持续多久?哪些叙事会被证伪,哪些会沉淀为长期结构?Raj 的视角之所以珍贵,因为他不是在岸上观火,而是始终在水中搏击。
在 Raj 的叙述里,他将稳定币的发展称为货币的「电子邮件时刻」,一个资金流转像发送信息一样廉价且即时的未来。但他也坦诚还没真正想清楚这会催生出什么。
以下为 Raj 的自述,经动察 Beating 整理后发布:
问题优先,而不是技术优先
如果非要给这一切找一个起点,我觉得是 2019 年。
那时候我在 Visa,整个金融行业的气氛非常微妙,Facebook 突然推出了 Libra 稳定币计划。在那之前,大部分传统金融机构看加密货币,要么觉得是极客的玩具,要么觉得是投机工具。但 Libra 不一样,它让所有人都意识到如果不坐上这张牌桌,未来可能就没有你的位置了。
Visa 是最早一批被公开列为 Libra 项目合作伙伴的成员之一,Libra 在当时非常特别,它算是很早期、很大型、也非常雄心勃勃的一次尝试,让很多不同公司第一次围绕区块链和加密这件事聚到一起。虽然最后的结果并没有像大家当初预期的那样落地,但它确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水岭事件,让许多传统机构第一次真正把加密当成需要严肃对待的议题,而不是一个边缘实验。
当然,随之而来的是巨大的监管压力,后来 Visa、Mastercard、Stripe 等公司在 2019 年 10 月先后退出。
但 Libra 发生之后,不只是 Visa,Mastercard 以及 Libra 的其他成员也都开始更系统地把加密团队这件事正规化。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合作伙伴和关系网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真正做产品,把它上升成一套更整体的战略。
我的职业起点其实在网络安全和支付的交叉点上。在 Visa 的前半段时间里, 我主要是在搭建一个安全平台,帮助银行理解并应对数据泄露、漏洞利用和黑客攻击,核心是做风险管理。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我开始用支付和金融科技的视角去理解区块链,也一直把它看作一种开源的支付系统。最震撼的一点是,我从没见过一种技术能让价值以这么高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 7×24 不停流转。
与此同时,我也很清楚地看到,Visa 的底层仍然依赖银行体系,依赖 Mainframe、电汇这些相对老的技术栈。对我来说,那种同样能「搬运价值」的开源系统非常有吸引力。当时我的直觉很简单:未来像 Visa 这样的系统所依赖的基础设施,很可能会被区块链这类系统逐步改写。
Visa Crypto 团队成立后,我们并没有急着去推销技术。这个团队是一群我见过最聪明、最能动手做事的建设者之一。他们既理解传统金融和传统支付体系,也对加密生态抱有很深的尊重和理解。加密世界说到底有很强的「社区属性」,如果你想在这里做成事情,就很难不去理解并融入它。
归根结底,Visa 是一个支付网络,我们必须把大量精力聚焦在怎么赋能我们的合作伙伴,比如支付服务商、银行、金融科技公司,以及我们在跨境结算流程里到底存在哪些效率问题。
所以我们的思路不是先把某个技术硬推给 Visa,而是更偏向于先把 Visa 内部的真实问题找出来,再去看区块链是否能在某些环节解决它。
如果把视线放到结算链路上,会看到一个很直观的问题,既然资金流转是 T+1、T+2,那为什么不能做到「秒级结算」?如果能做到秒级,它能给资金、财库团队带来什么?比如银行下午 5 点就关门了,那如果司库团队晚上也能发起结算会怎样?再比如周末本来完全不结算,那如果能做到一周七天都可以结算呢?
这就是 Visa 后来转向 USDC 的原因,我们决定把它作为 Visa 体系里一种新的结算机制,真正落进 Visa 现有系统里。很多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 Visa 要在以太坊上做结算测试。在 2020 年、2021 年那会儿,这听起来很疯狂。
比如 Crypto.com 是 Visa 的大客户,在传统的结算流程里,Crypto.com 每天都要把他们的加密资产卖掉,换成法币,然后通过 SWIFT 或者 ACH 电汇给 Visa。这个过程非常痛苦,首先是时间,SWIFT 不是实时的,这中间有 T+2 甚至更长的时滞。为了保证结算不违约,Crypto.com 必须在银行里压一大笔保证金,这就是所谓的「预注资」。
这笔钱原本可以拿去通过业务赚取收益,现在却只能死死地躺在账上,就是为了应对那个缓慢的结算周期。我们就想,既然 Crypto.com 的业务是构建在 USDC 上的,为什么不能直接用 USDC 结算?
于是我们找了 Anchorage Digital,这是一家拿了联邦牌照的数字资产银行。我们在以太坊上发起了第一笔测试交易。当那笔 USDC 从 Crypto.com 的地址转入 Visa 在 Anchorage 的地址,并在几秒钟内完成最终结算时,那种感觉非常奇妙。
基础设施的断层
在 Visa 做稳定币结算的经历,让我痛苦地意识到一件事,行业基础设施太不成熟了。
我一直把支付和资金流转理解为一种「完全被抽象掉的体验」。比如你去咖啡店买咖啡,用户只是刷卡、完成交易、拿到咖啡;商家拿到钱,就这么简单。用户并不知道底层发生了多少步骤:要跟你的银行通信、跟网络交互、确认交易、完成清算结算……这些都应该被彻底隐藏起来、对用户不可见。
所以我看待区块链也一样,它确实是一种很好的结算技术,但最终应该通过基础设施和应用层服务把它抽象掉,让使用者不需要理解链的复杂性。这就是我决定离开 Visa,创办 Portal 的原因,做一个面向开发者的平台,让任何 Fintech 公司都能像接 API 一样接入稳定币支付。
老实说,我从来没有设想过 Portal 会被收购。对我来说,这更像是一种使命感,我把「打造开源的支付系统」视为我一生要做的事业。我当时觉得,如果我能在让链上交易更易用、让开源系统真正能落到日常使用场景里,哪怕只扮演一个很小的角色,这仍然也是一个巨大的机会。
我们的客户既有 WorldRemit 这种传统汇款巨头,也有很多新兴的 Neobank。但随着业务深入,我们陷入了一个怪圈。
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当时不做应用,而是选择做基础设施?毕竟现在很多人抱怨「基础设施建太多了,应用反而不够」。我觉得这背后其实是一个周期问题。一般来说,是先有更好的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再去催生新的应用;随着新应用出现,又会反过来催生下一轮新的基础设施。这就是「应用—基础设施」的循环。
当时我们看到基础设施层还不够成熟,所以我觉得从基础设施切入更顺理成章。我们的目标是两条线并行,一方面去跟那些已经有分发、有生态、有交易量的大型应用合作,另一方面也让早期公司和开发者能够非常简单地上手开发。
为了追求性能,Portal 支持了 Solana、Polygon、Tron 等各种链。但绕来绕去,最后总是回到同一个结论:EVM(以太坊虚拟机)的生态网络效应太强了,开发者都在这里,流动性也在这里。
这就构成了一个悖论:EVM 生态最强,但它太慢、太贵;其他链虽快,但生态割裂。我们当时就在想,如果有一天,能出现一个既兼容 EVM 标准,又能做到高性能、亚秒级确认的系统,那将是支付的终极答案。所以在今年 7 月,我们接受了 Monad Foundation 对 Portal 的收购,我也开始在 Monad 负责支付业务。
很多人问我,现在公链不是已经过剩了吗?为什么还需要新的链?这个问题本身可能问错了,不是「为什么还需要新的链」,而是「现有的链真的解决了支付的核心问题吗」?
你去问那些真正在做大规模资金搬运的人,他们会告诉你,他们最在意的不是链有多新、故事讲得多好,而是单位经济模型算不算得过来。每一笔交易的成本是多少?确认时间能不能满足商业需求?在不同的外汇走廊之间流动性够不够深?这些都是非常现实的问题。
比如亚秒级终局性,这听起来像是一个技术指标,但它背后对应的是真金白银。如果一笔支付需要等待 15 分钟才能确认,那它在商业上就是不可用的。但光有这个还不够,你还需要围绕支付系统建立一个庞大的生态,稳定币发行方、出入金服务商、做市商、流动性提供者,这些角色缺一不可。
我经常用一个比喻,我们正处于货币的电子邮件时刻,记得 Email 刚出现时的场景吗,它不仅仅是让写信变快了,它让信息可以在几秒钟内传到地球另一端,从而彻底改变了人类的沟通方式。
我看待稳定币和区块链也是如此,这是人类文明史上从未见过的、以互联网速度搬运价值的能力。我们现在甚至还没完全想清楚它会催生什么,它可能意味着全球供应链金融的重塑,可能意味着汇款成本归零。
但最关键的下一步是这种技术如何被无感地集成进 YouTube、集成进你手机里的每一个日常 App。当用户感觉不到区块链的存在,却在享受互联网速度的资金流转时,那才是我们真正开始的时候。
在流转中生息,稳定币商业模式的更迭
今年 7 月,美国签署了《GENIUS 法案》,行业格局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Circle 曾经建立的某种护城河优势开始淡化,而这背后的核心驱动力,是商业模式的根本性转变。
过去,像 Tether 和 Circle 这些最早期的稳定币发行方,他们的商业逻辑非常简单直接,用户把钱存进来,他们把这些钱拿去买美债,产生的所有利息收入都归发行方所有。这就是第一阶段的游戏规则。
但现在,如果观察像 Paxos 到 M0 这一类的新项目,你会发现游戏规则变了。这些新玩家开始把底层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让渡给用户和接收方。这不仅仅是利润分配的调整,我认为这实际上创造了一种我们从未见过的新金融原语——一种新的货币供给形式。
在传统金融世界里,钱放在银行,只有当存款不动时才会产生利息。一旦你开始转账、支付,这笔钱在流转过程中通常是不生息的。
但稳定币打破了这个限制,哪怕资金在流转、在支付、在高速交易的过程中,底层的资产依然在持续生成利息。这就打开了一个全新的可能性,不再只是静置生息,而是流转也在生息。
当然,我们还处于这种新模式的极早期实验阶段。我也看到一些团队正在尝试更激进的做法,他们在幕后进行大规模的美债管理,甚至计划把利息 100% 让渡给用户。你可能会问,那他们赚什么?他们的逻辑是,依靠围绕稳定币构建的其他增值产品和服务来获利,而不是靠吃利差。
所以,尽管目前只是开端,但在 GENIUS Act 之后,趋势已经非常清晰:每一家大型银行、每一家大型金融科技公司,都在认真思考该如何加入这场游戏。未来的稳定币商业模式,绝不会止步于简单的存钱吃息。
除了稳定币,加密新型银行也在今年受到极大关注,结合过去做支付的相关经验,我认为传统 Fintech 和加密 Fintech 之间存在一个最核心的区别。
第一代金融科技公司,像巴西的 Nubank 或美国的 Chime 的构建方式,本质上是建立在各自市场的本土银行基础设施之上的。它底层依赖的是本地的银行体系。这就导致了一个必然的结果,它的服务对象被死死限制住了,基本只能服务本土用户。
但当你基于稳定币和区块链构建产品时,情况完全变了。
你其实是在全球性的支付轨道上构建产品,这是我们在金融史上从未见过的。这带来的改变是颠覆性的,你不再需要做一个单一国家的 Fintech 企业。可以从第一天起,就构建一个面向多国用户、甚至全球用户的全球化新型银行。
这就是我认为最大的解锁点,在整个金融科技的历史里,我们几乎从未见过这种级别的起步即全球。这种模式正在催生一批全新的创始人、建设者和产品,他们不再受地理围栏的限制,从代码写下的第一行起,目标就是全球市场。
Agent 支付与高频金融的未来
如果问我未来三五年什么最让我兴奋,那一定是 AI Agent(Agentic Payments)和 高频金融(High Frequency Finance)的结合。
几周前,我们刚在旧金山举办了一场黑客松,主题就是 AI 与加密货币的结合。现场涌现了大量开发者,比如有个项目把美国外卖平台 DoorDash 与链上支付结合。我们已经开始看到这种苗头,Agent 不再受限于人类的处理速度。
在高吞吐的系统上,Agent 移动资金、完成交易的速度,快到人类的大脑可能都无法实时理解。这不仅仅是快一点的问题,而是工作流的根本性转变:我们正在从「人类效率」升级到「算法效率」,最终将走向「Agent 效率」。要支撑这种从毫秒级到微秒级的效率跃迁,底层的区块链性能必须足够强悍。
与此同时,用户的账户形态也在发生融合。过去你的投资账户和支付账户是分开的,但现在这种界限正在模糊。
这其实是产品层面的自然选择,也是像 Coinbase 这样的巨头最想做的事。他们希望成为你的「Everything App」,存钱、买币、买股票、甚至参与预测市场,所有行为都在同一个账户里完成。这样他们就能把用户牢牢锁在自己的生态里,不把存款和行为数据拱手让人。
这也正是为什么基础设施这件事仍然很重要。因为只有把加密底层的那些构件真正抽象掉,才能让 DeFi 交易、支付、赚取收益这些事情都叠加进一个统一的体验里,而且用户几乎感觉不到背后的复杂性。
我的一些同事有深厚的高频交易背景,习惯了在 CME 或股票交易平台里用极低延迟的系统做大规模交易。但我兴奋的不是继续做交易,而是把这种严谨的工程能力和算法驱动的决策机制,迁移到现实世界的日常金融工作流中。
想象一位管理跨国资金的财务负责人,他需要处理分散在不同银行、涉及多种外汇币对的庞大资金。过去这需要大量人工调度,但未来如果有 LLM 配合高性能公链,系统可以在幕后自动进行规模化的算法交易和资金调度,从而让整个资金管理操作赚到更多收益。
把「高频交易」的能力抽象出来,迁移到更多不同的现实工作流里。这不再是华尔街的专利,而是让算法以极高的速度和规模,去优化企业的每一分钱,这才是未来真正值得期待的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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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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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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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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