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na上的“隐形税”
年前,一篇名为《Payment for Order Flow on Solana》的文章揭开了 Solana 费用市场中阴暗的一角,在英文推特中引发了现象级的关注。
PFOF(订单流支付)在传统金融中早已是一种成熟的商业模式。Robinhood 正是通过这种模式,打出了「零佣金交易」的王炸,迅速从众多老牌券商中突围。这一策略不仅让 Robinhood 赚得盆满钵满,更迫使嘉信理财、E-Trade 等行业巨头纷纷效仿,改变了美国零售经纪业务的版图。
仅在 2021 年,Robinhood 就通过 PFOF 狂揽近 10 亿美元收入,占据了其当年总营收的半壁江山;即便到了 2025 年,其单季度的 PFOF 收入依然高达数亿美元。足见这一商业模式背后的暴利。
在传统市场中,做市商极其偏爱散户的订单。原因很简单,散户订单通常被认为是「无毒」的,它们往往基于情绪或即时需求,不包含对未来价格变动的精准预测。做市商吃下这些订单,既能稳赚买卖价差,又不必担心成为知情交易者(如机构大户)的对手方。
基于这种需求,券商(如 Robinhood)将用户的订单流打包,批量卖给像 Citadel 这样的做市商巨头,从而收取巨额回扣。
在传统金融市场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散户,SEC 的《国家市场系统监管条例》强制要求即便是被打包出售的订单,也必须获得不差于市场最优价格的执行。
然而,在缺乏监管的链上世界,应用程序正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用户支付远超实际上链需求的优先费和小费,并将这些溢价悄然截留。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向毫无防备的用户征收了一笔暴利的「隐形税」。
流量变现
对于那些掌握了大量用户入口的应用来说,流量变现的手段远比你想象的丰富。
前端应用和钱包们可以决定用户的交易去向何处、以何种方式成交、甚至以多快的速度上链。一笔交易的生命周期中的每一个「关口」都暗藏着将用户价值「吃干抹净」的生意经。
向做市商「出售」用户
就像 Robinhood 一样,Solana 上的应用也可以向做市商出售「接入权」。
RFQ(询价)是这种逻辑的直接体现。与传统的 AMM 不同,RFQ 允许用户(或应用)直接向特定的做市商询价并成交。在 Solana 上,Jupiter 等聚合器已经集成了这种模式(JupiterZ)。在这个系统中,应用端可以向这些做市商收取连接费,或者更直接地,将批量的散户订单流打包出售。随着链上价差的不断收窄,作者预计这种「卖人头」的生意会越来越普遍。
此外,DEX 与聚合器之间也正在形成某种利益同盟。Prop AMMs(自营做市商)和 DEX 极度依赖聚合器带来的流量,而聚合器完全有能力向这些流动性提供方收费,并将部分利润以「回扣」的形式返还给前端应用。
打比方说,当 Phantom 钱包将用户的交易路由至 Jupiter 时,底层的流动性提供方(如 HumidiFi 或 Meteora)可能为了争取这笔交易的执行权而向 Jupiter 付费。Jupiter 在收到这笔「通道费」后,再将其中的一部分返还给 Phantom。
这种猜想虽然尚未被公开证实,但作者认为,在利益驱动下,这种产业链内部的「分润潜规则」几乎是自然而然的现象。
吸血市价单
当用户在钱包中点击「确认」并签名时,这笔交易本质上就是一个带有滑点参数的「市价单」(Market Order)。
对于应用端来说,处理这笔订单的方式存在两条路:
良性路线: 将交易产生的「Backrun」(尾随套利)机会卖给专业的交易公司,大家分润。所谓 Backrun,是指当用户在 DEX1 的买单推高了 DEX1 中的代币价格后,套利机器人紧随其后在同一区块内的 DEX2 中买入(不影响用户在 DEX1 的买入价格),并在 DEX1 中卖出。
恶性路线: 协助夹子(三明治套利者)攻击自己的用户,推高用户的成交价格。
即使走良性路线也不代表应用端有良心,为了最大化「尾随套利」的价值,应用端有动力故意放慢交易上链的速度。在利润驱使下,应用端还可能会故意将用户路由到流动性较差的池子中,以此人为制造出更大的价格波动和套利空间。
据报告,Solana 上一些知名的前端应用正在进行上述操作。
谁拿走了你的小费?
如果说上述手段还带有一些技术门槛,那么在「交易费用」上的暗箱操作则堪称「演都不演了」。
在 Solana 上,用户支付的费用实际上分为两部分:
- 优先费: 这是协议内的费用,直接支付给验证者。
- 交易小费: 这是一笔转给任意地址的 SOL,通常支付给像 Jito 这样的「落地服务商」(Landing Service)。服务商再决定分多少给验证者,分多少返还(Rebate)给应用端。
为什么需要落地服务商?由于 Solana 网络在拥堵时通信极为复杂,普通的交易广播很容易失败。落地服务商扮演了「VIP 通道」的角色,他们通过专门的优化链路,向用户承诺交易的成功上链。
Solana 复杂的区块构建者市场(Builder Market)和碎片化的路由系统,催生了这一特殊角色,也为应用端创造了绝佳的寻租空间。应用端往往诱导用户支付高额小费以「保过」,然后与落地服务商瓜分这笔溢价。
交易流量与费用版图
让我们看一组数据。在 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8 日这一周内,Solana 全网产生了 4.5 亿笔交易。
其中,Jito 的落地服务处理了 8000 万笔交易,占据了统治地位(93.5% 的构建者市场份额)。而在这些交易中,绝大多数是与交易相关的 Swap、预言机更新和做市商操作。
在这个巨大的流量池中,用户为了「求快」,往往会支付高额的费用。但这些钱真的都用来加速了吗?
并不尽然。数据表明,低活跃度的钱包(通常是散户)支付的优先费高得离谱。考虑到当时的区块并未填满,这些用户显然被超额收费(Overcharged)了。
应用端利用用户对「交易失败」的恐惧,诱导用户设置极高的小费,然后通过与落地服务商的协议,将这部分溢价收入囊中。
反面典型 Axiom
为了更直观地展示这种「收割」模式,作者对 Solana 上的头部应用 Axiom 进行了深入的案例研究。
Axiom 产生的交易费用冠绝全网,不仅因为它的用户多,还因为它宰客最狠。
数据显示,Axiom 用户支付的优先费中位数(p50)高达 1,005,000 lamports。作为对比,高频交易钱包仅支付约 5,000 到 6,000 lamports。这中间是 200 倍的差距。

在小费(Tips)方面,情况同样如此。
Axiom 用户在 Nozomi、Zero Slot 等落地服务上支付的小费远超市场平均水平。应用端正是利用了用户对「速度」的极度敏感,在没有任何负面反馈的情况下,完成了对用户的双重收费

作者直言不讳地推测:「Axiom 用户支付的绝大部分交易费用,最终都回到了 Axiom 团队的口袋里。」
夺回费用定价权
用户激励与应用激励的严重错位,是造成当前乱象的根源。用户不知道什么是合理的费用,应用端则乐于维持这种混沌。
要打破这种局面,我们需要从底层的市场结构入手。预计在 2026 年前后引入 Solana 的 多重并发提议者(MCP)和 优先排序机制(Priority Ordering),以及被广泛提议的动态基础费用机制,或许是解决问题的不二法门。
多重并发提议者(Multiple Concurrent Proposers)
目前的 Solana 单一提议者模式容易形成暂时的垄断,应用端只需搞定当前的 Leader 就能在短时间内掌控交易打包权。引入 MCP 后,每个时隙(Slot)有多个提议者并发工作,显著增加了攻击和垄断的成本,提升了抗审查性,让应用端难以通过控制单一节点来围堵用户。

优先排序机制(Priority Ordering)
通过协议层强制规定「按优先费高低排序」,消除了排序的随机性(Jitter)。这削弱了用户仅为了「保过」而被迫依赖 Jito 等私下加速通道的需求。对于普通交易,用户不再需要猜测该给多少小费,只要在协议内付钱,全网验证者都会基于确定性规则优先处理。

动态基础费用(Dynamic Base Fee)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Solana 正在试图引入类似以太坊动态基础费(Dynamic Base Fee)的概念。
用户不再是盲目地给小费,而是明确地向协议发出指令:「我愿意为这笔交易上链支付最高 X Lamports 的费用。」
协议根据当前的拥堵程度自动定价。如果不堵,只收低价;如果堵了,才收高价。这种机制将费用的定价权从应用端和中间商手中夺回,交还给了透明的协议算法。

Meme 给 Solana 带来了繁荣,但也落下了病根,留下了浮躁的逐利基因。Solana 要想真正实现 ICM 的愿景,就不能放任掌握前端流量的应用和掌握基础设施的协议们沆瀣一气、为所欲为。
正所谓「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只有通过底层的技术架构升级,用技术手段铲除寻租土壤,发展出一个公平、透明、将用户福利置于首位的市场结构,Solana 才能真正具备与传统金融体系融合、竞争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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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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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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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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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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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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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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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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