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院加密货币法案审议日程调整至一月27日,立法势头持续推进

By: 加密洞察|2026/01/15 22: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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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点

  • 参议院农业委员会已将加密货币市场结构法案的立法文本发布时间推迟至一月21日,审议会议定于一月27日举行。
  • 参议院银行委员会最新草案禁止数字资产服务商向稳定币余额支付利息,标志着传统银行业利益集团取得了一场胜利。
  • 参议院民主党核心成员正推动制定道德准则,这可能影响两党对加密货币立法的支持。
  • 此次审议新增了关于defi-119">去中心化金融的章节,引发了行业对自主托管保护措施的广泛关注与热议。

WEEX加密货币新闻,2026年1月15日 07:41:12

美国立法者在复杂的加密货币立法领域中摸索前行,这一动态旅程正体现在围绕关键加密市场结构法案的最新进展中。参议院农业委员会主席约翰·布兹曼宣布,这项重要立法提案的文本将于一月21日工作日结束前公布,正式委员会审议预计于一月27日下午3点举行。这项战略性日程安排出台之际,参议院银行委员会正展开激烈推动,针对备受瞩目的《CLARITY法案》,该委员会已收到多达137项修正案提案。

立法过程的透明度

布兹曼主席果断的日程安排彰显了对透明立法程序的承诺,确保在委员会推进旨在为加密货币市场注入清晰度和可预测性的工作时,各方均享有充分的审议机会。布兹曼对科里·布克参议员坚定不移的合作表示感谢,并强调该立法在为数字资产市场量身定制监管框架铺平道路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参议院农业委员会的发展时间线与参议院银行委员会的行动如出一辙。该委员会在立法议程紧凑的情况下,经历了立法者争相提交修正案的纷繁忙碌。

银行业行业影响力与稳定币收益限制

在立法程序迅速推进的同时,参议院银行委员会提出一项关键草案,对稳定币收益设定了重要限制。该草案明确限制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为维持稳定币支付余额而单纯提供利息。该条款标志着传统银行机构取得了一项值得称道的胜利,这些机构多头以来一直担忧社区银行可能因这些新型金融工具而导致资本流失。

福克斯商业频道记者埃莉诺·特雷特精准捕捉了这些动态的精髓,她指出:"银行在稳定币收益方面或许赢得了这一回合。"该草案规定禁止公司仅因余额维持而支付报酬,此举在银行业和加密货币圈内引发了广泛讨论。该草案的措辞源于银行业集团的强力游说,这些集团对能产生利息的稳定币构成的竞争威胁心存戒备。

深入剖析这一金融格局的复杂动态,摩根大通首席财务官杰里米·巴纳姆向分析师警示了新兴平行银行体系的风险——这些体系模仿传统存款框架却缺乏同等保障措施,他直言其为"显然危险且不可取之物"。摩根大通等银行报告的强劲净利息收入尤其引人注目,这引发加密货币支持者的猜测:银行机构的动机更多是出于利润保全,而非消费者权益倡导。

民主关切与两党挑战任务

两党达成共识的可能性面临阻力,主要争议点在于参议院民主党人呼吁制定严格的道德标准。坚持禁止包括总统在内的公职人员利用加密行业关系谋取私利,为确保跨党派合作带来了重大挑战任务。

参议员亚当·希夫主张必须将道德规范延伸至白宫,而参议员鲁本·加列戈则将此立场视为绝对的"红线",警告称若不纳入这些条款,法案将无法获得足够票数通过。三名民主党参议员要求在周四审议前举行全面听证会,此举进一步凸显了他们对立法文本发布时间安排的不满,以及对两党支持可能产生的影响。

行业观察家和业内人士正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部分人士指出,由于提案中道德条款的争议尚未解决,该法案的通过前景现已降至"NGMI"(无望通过)状态。然而,btc-42">比特币政策研究所的博·海因斯等人士警告称,不应为获取短期政治利益而阻挠这项旨在巩固美国在金融科技领域领导地位的里程碑式立法。

去中心化金融与自主保管保障措施

当前立法讨论中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近期提出的关于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条款,这些条款在加密货币行业内部引发了广泛关注与不安。这些意外的增补引发了人们对定义模糊的担忧。然而,像律师扎克·夏皮罗这样的分析师提供了详细评估,指出这些条款在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同时,也为在线用户界面设定了合规性要求。

拟议立法明确确认个人对数字资产的自主保管权,强化个人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使其免受不当外部干预。根据该立法规定,联邦机构不得颁布限制合法自主保管能力的法规。Consensys律师比尔·休斯对此突破性进展表示赞赏,称其可能是"你能期望获得的最优方案"。

然而,包括Paradigm的亚历山大·格里夫在内的知名批评者警告称,当前针对商家交易的稳定币奖励限制措施,可能无意中为中介机构创造金融红利,从而对美国个人用户造成歧视。针对这些意见,该法案的推进进程已显著受到两党贡献的影响。

参议员辛西娅·卢米斯郑重强调了这些贡献的两党合作性质,并预见将与民主党同僚携手合作,共同推动立法以确保国家财政轨迹的稳定。她的发言强调,当政治分歧被搁置一旁,转而追求集体经济利益时,真正的进步便能够实现。

关于立法动态的最终思考

随着立法机制的持续推进,加密创新与监管前瞻性之间的动态互动关系,始终是值得深入探讨与辩论的议题。即将出台的修订案将全面审视数字金融的多重维度,从稳定币收益到去中心化金融(DeFi)发展等诸多要素均在审查之列。此类立法雄心有望重塑加密货币格局,巩固领导地位并开创市场稳定机制。

随着立法者持续应对加密货币监管的复杂性,其决策的影响不仅将指引市场发展方向,更将为未来的政策框架树立先例。这场正在展开的传奇故事,见证了创新与监管之间微妙的平衡——通过推进进步性立法,为可持续的市场增长开辟道路。

常见问题解答

参议院加密货币法案审议程序推迟至一月27日具有何种意义?

将会议重新安排至一月27日,可为充分准备及审议多项修正案提供更充裕的时间,确保立法获得全面审查,体现透明度,并促进对加密货币监管的系统性讨论。

稳定币收益限制如何影响传统银行和加密货币市场?

该限制禁止数字服务提供商仅对稳定币余额支付利息,从而使传统银行受益。批评者认为这是银行为保护利润空间采取的保护性措施,而另一些人则将其视为防范破坏金融稳定行为的必要保障。

参议院民主党人为何反对加密货币立法?

参议院民主党人坚持要求制定严格的道德准则,尤其禁止公职人员通过加密货币商业关联谋取私利,并认为实质性的道德措施对法案的完整性及两党支持至关重要。

参议院法案中关于去中心化金融的新规定有哪些?

新规定旨在明确界定与去中心化金融(DeFi)相关的活动,同时确保软件开发者获得保护,尤其针对任何基于网络的用户界面的合规要求,从而在创新与监管监督之间取得平衡。

立法变更可能如何影响自我保管权?

当前法案提案确认了个人对数字资产的自主保管权,确保个人能够不受政府干预地掌控这些数字资产,这一举措获得了致力于保护个人所有权的行业倡导者的广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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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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