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卖资产,一边抢银行牌照,PayPal到底在急什么?
原文标题:《一边卖资产,一边抢银行牌照,PayPal 到底在急什么?》
原文作者:Sleepy.txt , 动察 Beating
PayPal 要开银行了。
12 月 15 日,这家拥有 4.3 亿活跃用户的全球支付巨头,正式向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犹他州金融机构部门递交了申请,计划成立一家名为「PayPal Bank」的工业银行(ILC)。
不过,就在短短三个月前的 9 月 24 日,PayPal 刚刚宣布达成一项重磅交易,将手中高达 70 亿美元的「先买后付」贷款资产打包卖给了资产管理公司 Blue Owl。
当时的电话会上,CFO 杰米·米勒信誓旦旦地向华尔街强调,PayPal 的战略是「保持轻资产负债表」,要释放资本,提高效率。
这两件事很矛盾,一边追求「轻」,却又一边申请银行牌照,要知道,做银行是世界上最「重」的生意之一,你需要缴纳巨额保证金,接受最严苛的监管,还要自己背负存款和贷款的风险。
在这个拧巴的决定背后,一定藏着一个由于某种紧迫原因而不得不做的妥协。这根本不是一次常规的商业扩张,而更像是一场针对监管红线的抢滩登陆。
对于为什么要开银行,PayPal 官方给出的理由是「为了向小企业提供更低成本的贷款资金」,但这个理由根本经不起推敲。
数据显示,自 2013 年以来,PayPal 已经累计向全球 42 万家小企业发放了超过 300 亿美元的贷款。也就是说,在没有银行牌照的这 12 年里,PayPal 照样把贷款业务做得风生水起。既然如此,为什么偏偏要在这个时间点去申请银行牌照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得先搞清楚:过去这 300 亿美元的贷款,到底是谁放出去的?
发贷款,PayPal 只是个「二房东」
PayPal 的官方新闻稿中的放贷数据很好看,但有一个核心事实通常是被可以模糊处理掉的。这 300 亿美元的每一笔贷款,真正的贷款方都不是 PayPal,而是一家位于犹他州盐湖城的银行——WebBank。
绝大多数人可能从未听说过 WebBank。这家银行极其神秘,它不开设面向消费者的分支机构,不打广告,甚至官网都做得十分简略。但在美国金融科技的隐秘角落里,它却是一个绕不开的庞然大物。
PayPal 的 Working Capital 和 Business Loan、明星公司 Affirm 的分期付款、个人贷款平台 Upgrade,背后的贷款方都是 WebBank。
这就涉及到一个叫「Banking as a Service(BaaS)」的商业模式:PayPal 负责获客、做风控、搞定用户体验,而 WebBank 只负责一件事情——出牌照。
用一个更通俗的比喻,PayPal 在这个生意里,只是一个「二房东」,真正的房产证在 WebBank 手里。
对于 PayPal 这样的科技公司来说,这曾经是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申请银行牌照太难、太慢、太贵,而在美国 50 个州分别申请放贷牌照更是繁琐至极的行政噩梦。租用 WebBank 的牌照,就相当于是一条 VIP 快速通道。
但「租房子」做生意,最大的风险在于房东随时可能不租了,甚至把房子卖掉或者拆掉。
2024 年 4 月,发生了一件让所有美国金融科技公司脊背发凉的黑天鹅事件。一家名为 Synapse 的 BaaS 中介公司突然申请破产,直接导致超过 10 万用户的 2.65 亿美元资金被冻结,甚至有 9600 万美元直接下落不明,有人损失了毕生积蓄。
这场灾难让所有人意识到,「二房东」模式其实存在非常大的漏洞,一旦中间某个环节出纰漏,你辛辛苦苦积累的用户信任会在一夜之间崩塌。于是监管机构开始对 BaaS 模式展开严厉审查,多家银行因 BaaS 合规问题被罚款和限制业务。
对 PayPal 来说,虽然合作的是 WebBank 而不是 Synapse,但风险逻辑是一样的。如果 WebBank 出问题,PayPal 的贷款业务将瘫痪;如果 WebBank 调整合作条款,PayPal 没有议价权;如果监管机构要求 WebBank 收紧合作,PayPal 只能被动接受。这就是「二房东」的困境,自己在费劲地做生意,但命脉还是掌握在别人手里。
除此之外,让管理层下定决心要自己单干的,是另一个更赤裸的诱惑:高息时代的暴利。
在过去零利率的十年里,做银行并不算是一门性感的生意,因为存贷利差太薄了。但在今天,情况完全不同。
即便美联储已经开始降息,但美国的基准利率依然维持在 4.5% 左右的历史高位。这意味着,存款本身就是一座金矿。

看看 PayPal 现在的尴尬处境:它拥有 4.3 亿活跃用户的庞大资金池,这些钱躺在用户的 PayPal 账户里,然后 PayPal 不得不把这些钱存入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拿着这些低成本的钱,去购买收益率 5% 的美国国债或者发放更高利息的贷款,赚得盆满钵满,而 PayPal 只能分到一点点残羹冷炙。
如果 PayPal 拿到了自己的银行牌照,就能直接把这 4.3 亿用户的闲置资金变成自家的低成本存款,然后左手买国债,右手放贷款,所有的利差收益,全部归自己所有。在这几年的高息窗口期里,这代表着几十亿美元级别的利润差距。
但是,如果只是为了摆脱 WebBank,PayPal 其实早就该动手了,为什么偏偏要等到 2025 年?
这就必须提到 PayPal 内心深处另一个更紧迫、更致命的焦虑:稳定币。
发稳定币,PayPal 还是个「二房东」
如果说贷款业务上的「二房东」身份只是让 PayPal 少赚了钱、多担了心,那么在稳定币战场上,这种依赖关系正在演变成一场真正的生存危机。
2025 年,PayPal 的稳定币 PYUSD 虽然迎来了爆发式增长,市值在三个月内翻了三倍,飙升至 38 亿美元,甚至 YouTube 都在 12 月宣布集成 PYUSD 支付。
但在这些热闹的战报背后,有一个事实,PayPal 同样不会在新闻稿里强调:PYUSD 不是 PayPal 自己发行的,而是通过与纽约的 Paxos 公司合作发行的。
这又是一个熟悉的「贴牌」故事,PayPal 只是品牌授权方,这就好比 Nike 不自己开工厂生产鞋子,而是把 Logo 授权给代工厂。
在过去,这更像是商业分工,PayPal 把产品和流量握在手里,Paxos 负责合规和发行,大家各吃各的饭。
但 2025 年 12 月 12 日,这种分工开始变味。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对包括 Paxos 在内的几家机构,给出了国家信托银行(national trust bank)牌照的「有条件批准」。
这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能吸储、能拿 FDIC 保险的「商业银行」,但它意味着 Paxos 正在从代工厂走向有番号、能站到台前的发行方。
再把《GENIUS Act》的框架放进来,你就能理解 PayPal 为什么急。法案允许受监管的银行体系通过子公司发行支付型稳定币,发行权和收益链条会越来越往「有牌照的人」手里集中。
以前 PayPal 还能把稳定币当成一个外包模块,现在外包方一旦具备更强的监管身份,它就不再只是供应商,它也可以成为一个可替代的合作对象,甚至是潜在的对手。
而 PayPal 的尴尬在于,它既不掌握发行底座,也不掌握监管身份。
USDC 的推进、OCC 对信托类牌照的放行,都在提醒它一件事:稳定币这场仗,最后比的不是谁先把稳定币发出来,而是谁能把发行、托管、清算、合规这几根绳子攥在自己手里。
所以,PayPal 与其说是想做银行,不如说是在补一张门票,否则它就只能永远站在场外。
更要命的是,稳定币对 PayPal 的核心业务构成了降维打击。
PayPal 最赚钱的生意是电商支付,靠的是每笔交易抽取 2.29~3.49% 的手续费。但稳定币的逻辑完全不同,它几乎不收交易费,赚钱靠的是用户沉淀资金在国债上的利息。
当亚马逊开始接受 USDC,当 Shopify 上线稳定币支付,商家们会面临一个简单的算术题:如果能用接近零成本的稳定币,为什么还要给 PayPal 交 2.5% 的过路费?
目前,电商支付占据了 PayPal 一半以上的业务营收。这两年,它眼看着市场份额从 54.8% 一路下滑到 40%,如果再不掌握稳定币的主动权,PayPal 的护城河将被彻底填平。

PayPal 目前的处境很像当年推出 Apple Pay Later 业务的苹果。2024 年,苹果因为没有银行牌照,处处受制于高盛,最终干脆关停了这项业务,退回到了自己最擅长的硬件领域。苹果可以退,因为金融对它来说只是锦上添花,硬件才是它的核心竞争力。
但 PayPal 退无可退。
它没有手机,没有操作系统,没有硬件生态。金融就是它的全部,是它唯一的粮仓。苹果的退是战略收缩,而 PayPal 如果敢退,等待它的就是死亡。
所以,PayPal 必须向前进。它必须拿到那张银行牌照,把稳定币的发行权、控制权、收益权全部抓回自己手里。
但是,想在美国开银行谈何容易?尤其是对于一家背负着 70 亿美元贷款资产的科技公司来说,监管机构的审批门槛简直高得吓人。
于是,为了拿到这张通往未来的船票,PayPal 精心设计了一场精妙绝伦的资本魔术。
PayPal 的金蝉脱壳
现在,让我们把视线拉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那个矛盾。
9 月 24 日,PayPal 宣布把 70 亿美元的「先买后付」贷款打包卖给了 Blue Owl,CFO 高调宣布要「变轻」。当时,华尔街的分析师们大多以为这只是为了修饰财报,让现金流看起来更漂亮。
但如果你把这件事和三个月后的银行牌照申请放在一起看,就会发现这其实不是矛盾,而是一套精心设计的组合拳。
如果不卖这 70 亿应收帐款,PayPal 申请银行牌照的成功率几乎为零。
为什么?因为在美国,申请银行牌照需要完成一次极其严格的「体检」,监管机构(FDIC)手里拿着一把尺子,叫「资本充足率」。
它的逻辑很简单,你的资产负债表上趴着多少高风险资产(比如贷款),你就必须拿出相应比例的保证金来抵御风险。
想象一下,如果 PayPal 背着这 70 亿美元的贷款去敲 FDIC 的大门,监管官一眼就会看到这沉重的包袱:「你背着这么多风险资产,万一坏账了怎么办?你的钱够赔吗?」这不仅意味着 PayPal 需要缴纳天文数字般的保证金,更可能直接导致审批被拒。
所以,PayPal 必须在体检之前,先进行一次全面的瘦身。
这笔卖给 Blue Owl 的交易,在金融行话里叫远期流动协议。这个设计非常精明。PayPal 把未来两年新发放的贷款债权(也就是「已经印出来的钞票」)和违约风险,统统甩给了 Blue Owl;但它极其聪明地保留了承销权和客户关系,也就是把「印钞机」留给了自己。
在用户眼里,他们依然是在向 PayPal 借钱,依然在 PayPal 的 App 里还款,一切体验没有任何变化。但在 FDIC 的体检报告上,PayPal 的资产负债表瞬间变得极其干净、清爽。
PayPal 通过这招金蝉脱壳,完成了身份上的转换,它从一个背负沉重坏账风险的放贷人,变成了一个只赚取无风险服务费的过路人。
这种为了通过监管审批而刻意进行的资产大挪移,在华尔街并非没有先例,但做得如此坚决、规模如此之大,实属罕见。这恰恰证明了 PayPal 管理层的决心,哪怕把现有的肥肉(贷款利息)分给别人吃,也要换取那张更长远的饭票。
而且,这场豪赌的时间窗口正在快速关闭。PayPal 之所以如此急迫,是因为它看中的那个「后门」,正在被监管层关上,甚至是焊死。
即将关闭的后门
PayPal 申请的这张牌照,全称叫「工业银行」(Industrial Loan Company,简称 ILC),如果你不是深资金融从业者,大概率没听说过这个名字。但这却是美国金融监管体系里,最为诡异、也最令人垂涎的一个存在。
看看这张拥有 ILC 牌照的企业名单,会感到一种强烈的违和感:宝马、丰田、哈雷戴维森、塔吉特百货……
你可能会问:这些卖车的、卖杂货的,为什么要开银行?
这就是 ILC 的魔力所在。它是美国法律体系中,唯一一个允许非金融巨头合法开银行的「监管漏洞」。
这个漏洞源于 1987 年通过的《竞争平等银行法》(CEBA)。虽然法律名字叫「平等」,但它却留下了一个极其不平等的特权:它豁免了 ILC 的母公司注册为「银行控股公司」的义务。
如果你申请的是普通银行牌照,母公司必须接受美联储那种从头管到脚的穿透式监管。但如果你持有的是 ILC 牌照,母公司(比如 PayPal)就不受美联储管辖,只需要接受 FDIC 和犹他州层面的监管。
这意味着你既享受了银行吸收存款、接入联邦支付系统的国家级特权,又完美避开了美联储对你商业版图的干涉。
这就是所谓的监管套利,而更诱人的是它允许「混业经营」。这就是宝马和哈雷戴维森的玩法,产业链垂直整合。
宝马银行不需要物理柜台,因为它的业务完美嵌入在买车的流程里。当你决定买一辆宝马时,销售系统会自动对接宝马银行的贷款服务。
对于宝马来说,它既赚了你买车的利润,又吃掉了车贷的利息。哈雷戴维森更是如此,它的银行甚至能给那些被传统银行拒之门外的摩托车手提供贷款,因为只有哈雷自己知道,这些死忠粉的违约率其实很低。
这正是 PayPal 梦寐以求的终极形态:左手支付,右手银行,中间是稳定币,所有环节不让外人插手。
看到这里,你一定想问既然这个漏洞这么好用,为什么沃尔玛、亚马逊不去申请这个牌照,不自己开一家银行呢?
因为传统银行界恨透了这个后门。
银行家们认为,让拥有海量用户数据的商业巨头开银行,简直是降维打击。2005 年,沃尔玛曾申请过 ILC 牌照,结果引发了全美银行业的集体暴动。银行协会疯狂游说国会,理由是如果沃尔玛银行利用超市的数据优势,只给在沃尔玛购物的人提供廉价贷款,那社区银行还怎么活?
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沃尔玛于 2007 年被迫撤回申请。这一事件直接导致了监管层对 ILC 的「冷藏」,从 2006 年到 2019 年,整整 13 年,FDIC 没有批准任何一家商业公司的申请。直到 2020 年,Square(现在的 Block)才艰难地打破了僵局。
但现在,这道刚刚重开的后门,又面临着被永久关闭的风险。
2025 年 7 月,FDIC 突然发布了一份关于 ILC 框架的征求意见稿,这被视为监管收紧的强烈信号。与此同时,国会里相关的立法提案从未停止过。
于是,大家开始一窝蜂地抢起了牌照。2025 年美国银行牌照申请数量达到了 20 份的历史峰值,其中仅 OCC(货币监理署)收到的申请就达 14 份,相当于过去四年的总和。

大家心里都清楚,这是关门前最后的机会。PayPal 这次是在和监管机构赛跑,如果你不在漏洞被法律彻底堵死之前冲进去,这扇门可能就永远关闭了。
生死突围
PayPal 费尽周折争取的牌照,其实是一张「期权」。
它的当前价值是确定的:自主发放贷款,在高息环境下吃利差。但它的未来价值,在于赋予了 PayPal 进入那些目前被禁止、但未来充满想象力的禁区的资格。
看看华尔街最眼红的生意是什么?不是支付,而是资产管理。
在没有银行牌照之前,PayPal 只能做一个简单的过路财神,帮用户搬运资金。但一旦拥有了 ILC 牌照,它就拥有了合法的托管人身份。
这意味着 PayPal 可以名正言顺地替 4.3 亿用户保管比特币、以太坊,甚至未来的 RWA 资产。更进一步,在未来的《GENIUS Act》框架下,银行可能是唯一被允许连接 DeFi 协议的合法入口。
想象一下,未来 PayPal 的 App 里可能会出现一个「高收益理财」按钮,后端连接的是 Aave 或 Compound 这样的链上协议,而中间那道不可逾越的合规屏障,由 PayPal Bank 来打通。这将彻底打破 Web2 支付和 Web3 金融之间的那堵墙。
在这个维度上,PayPal 不再是和 Stripe 卷费率,而是在构建一个加密时代的金融操作系统。它试图完成从处理交易到管理资产的进化。交易是线性的,有天花板,而资产管理是无限游戏。
看懂了这一层,你才能理解为什么 PayPal 要在 2025 年的年末发起这场冲锋。
它非常清楚,自己正被夹在时代的门缝里。身后,是传统支付业务的利润被稳定币归零的恐惧;身前,是 ILC 这个监管后门即将被永久焊死的紧迫。
为了挤进这扇门,它必须在 9 月卖掉 70 亿美元的资产来刮骨疗毒,只为换取那张能决定生死的入场券。
如果把时间拉长到 27 年,你会看到一个充满宿命感的轮回。
1998 年,当 Peter Thiel 和 Elon Musk 创立 PayPal 的前身时,他们的使命是「挑战银行」,用电子货币消灭那些陈旧、低效的金融机构。
27 年后,这个曾经的「屠龙少年」,却拼尽全力想要「成为银行」。
商业世界里,没有童话,只有生存。在加密货币重构金融秩序的前夜,继续做一个游离于体系之外的「前巨头」只有死路一条。唯有拿到那个身份,哪怕是通过「走后门」的方式,才能活到下一个时代。
这是一场必须在窗口关闭前完成的生死突围。
赌赢了,它是 Web3 时代的摩根大通;赌输了,它就只是上一代互联网的遗址。
留给 PayPal 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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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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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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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战争的独特之处在于:WEEX Alpha觉醒 AI交易黑客马拉松的独特之处,不仅在于挑战任务本身,更在于其背后的深远意义。本次竞赛总奖池高达88万美元,堪称人工智能交易赛史上最高奖励之一。冠军将驾驶一辆宾利欧陆GT驶回家中,该车价值约50万美元( ),堪称精准操控与高压掌控的完美象征。除最高奖项外,还将向表现最佳的团队发放总额20万美元的赞助商奖金及10万美元的WXT代币奖池。
WEEX亮相2025年里斯本中国国际图书博览会:助力加密内容创作者,点燃AI交易时代——即将举办的黑客马拉松
WEEX将参与2025年CCCC里斯本峰会,并即将推出《AI战争》:WEEX Alpha Awakens黑客马拉松将标志着其在欧洲及更广阔地区战略扩张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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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