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币化与预测市场:2026值得盯紧的7大加密红利
原文标题:7 Crypto Lessons and Trends to know before 2026
原文作者:0xJeff,AI 投资人
原文编译:深潮 Techflow
2025 年充满了前所未见的动荡与变化。我们迎来了一位据称支持加密货币和人工智能的美国总统。然而,2025 年的市场并未迎来期待中的牛市,反而成为了整个行业的「屠杀」之年。
· 大多数山寨币在 2025 年经历了 80%-99% 的暴跌
· 比特币市值占比回到 2019-2020 年的水平(超过 60%),表现优于大多数币种
· 以太坊(ETH)的交易价格与 2022 年相差无几
· 山寨币市场高度分裂(市面上有 4000 万到 5000 万种币种)
· 尽管行业内不断传来利好消息(如更清晰的监管框架、ETF 获批、企业采用区块链技术、机构投资 BTC、ETH 和山寨币等),但 2025 年股票市场的表现完全碾压了加密市场
尽管经历了痛苦和动荡,2025 年仍被许多人视为行业的「成熟之年」,但这一年也见证了大量从业者和投资者的离场。
那么,对于那些仍然坚守在加密领域的人来说,以下就是在 2026 年到来前必须了解的关键内容:
让我们深入探讨 ↓
预测市场:多功能的交易工具
预测市场在 2025 年成为增长最快的垂直领域之一——每周名义交易量首次达到 38 亿美元,Polymarket、Kalshi 和 Opinion 成为该领域的主导平台。
尽管关于「预测市场是否等同于赌博」的争议仍在继续,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将其视为基于真实世界事件结果的事件合约或二元期权。CFTC 的创新友好立场,加之市场对投注/预测的需求增加,推动了 2025 年预测市场交易量的快速增长。
从交易工具的角度来看,预测市场展现出了极大的灵活性。它可以被视为一种更具用户体验优化的期权工具(但在流动性方面仍有欠缺)。
你可以在任何市场上使用杠杆交易,选择「是/否」方向性投注,将其作为对冲工具(通过在其他地方持有现货头寸),或者通过执行 delta 中性策略(在市场中均等分配「是/否」份额)来赚取收益和潜在空投奖励。
现金担保看跌期权与备兑看涨期权
这两种期权策略非常适合那些希望以更保守方式管理投资的投资者。
与其在价格下跌时直接买入或快速卖出山寨币,不如通过出售看涨或看跌期权来获取现金流。如果价格达到某个目标,你可以选择逢低买入或卖出你的山寨币;如果价格未达目标,你将收回本金。
这种策略是为你的山寨币或稳定币生成高年化收益率(APR)的最佳方式之一。
唯一需要注意的是,你的本金会被锁定一段时间(通常为 3-5 周),但你在出售看涨或看跌期权时会立即获得期权费(溢价)。
叙事疲劳 + 股权 vs 代币 = 回归基本面
市场叙事的轮换速度显著加快,以往可以持续数周甚至数月的热点,如今最多只能维持几天。
加密社区(CT)正在从追逐叙事转向关注真正的基本面(例如用户数量、收入、增长指标)。市场更倾向于评估真实业务的指标,并明确业务与代币之间的价值传递关系。
然而,今年在股权与代币之间的博弈中,我们见证了太多混乱的局面,尤其是在并购(M&A)领域:
· Pumpfun 收购了 Padre(交易工具),却让 Padre 的代币持有者完全被蒙在鼓里。收购消息公布后,PADRE 代币暴跌 50%-80%,引发了社区的强烈反弹。Pumpfun 为平息 Padre 社区的不满,承诺未来会按照收购公告前的 PADRE 持仓价值空投 PUMP 代币。
· Circle 收购了 Axelar,但同样忽视了 Axelar 的代币持有者。收购后,AXL 代币大幅下跌。这是近期的新闻,接下来会发生什么还不得而知,但社区已经愤怒不已(这也是理所应当的)。
股权与代币持有者之间的争论愈演愈烈,这也将我们引向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
市场治理型组织与所有权代币
MetaDAO 推出了一个公平、透明且无法被操控的 ICO 启动平台,其特点包括高流通量、相对较低的完全稀释估值(FDV)结构,并且没有风投(VC)或私募分配。此外,还引入了一些机制,例如基于绩效的团队解锁和潜在的资金回收功能。
这一结构赋予代币持有者真正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利益一致性,有效解决了项目方跑路、代币砸盘、暗箱操作以及不当收购等问题。
Colosseum(一个独立加速 Solana 生态的组织)近期推出了「STAMP」(简单代币协议,市场保护机制),这是一种全新投资合约,专为将私募风投融资与公开的 MetaDAO ICO 融合而设计,确保投资者权益并与 MetaDAO 的链上治理保持一致。
MetaDAO 模式催生了「所有权代币」这一新类别,这些项目通过 MetaDAO 的 ICO 启动。许多已上线的项目表现强劲——例如 Umbra、Omnipair 和 Avici,在融资期间需求旺盛,其代币在 2025 年显著跑赢市场。
通过 MetaDAO 模式,代币持有者的重要性得到了提升,他们真正拥有了话语权,并且实际拥有了项目的所有权。项目收入和费用不再被引导至股权持有者,而是直接惠及代币持有者。
市场治理型组织与所有权代币的趋势很可能会延续至 2026 年,并将与接下来的趋势相互交织……
证券代币化的崛起
链上流动性受到限制,市场参与者的关注点逐渐转向基本面、收入、回购等实际价值。与此同时,企业开始采用稳定币,越来越多的机构将资本投入加密领域,而最近,证券代币化(Tokenized Securities)变得比以往更加简单且可行,尤其是对于受监管的机构而言。
2025 年 12 月 11 日,证券代币化领域迎来了重要的监管突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一封「不采取行动函」(No-Action Letter),明确表示其不会对 DTCC(美国存托信托与清算公司)的子公司 DTC 试点证券代币化计划采取执法行动。试点内容包括对 Russell 1000 指数成分股、美国国债以及主要 ETF 的代币化。
这一机制在试点期间(从 2026 年下半年开始,为期三年)通过 DTC 实现合规的集中化代币化操作,将活动引导至受监管的基础设施,而非完全去中心化的替代方案。
这意味着,从 2026 年起,我们将看到更多的证券代币化项目,这也意味着对代币化股票的需求将增加,加速传统金融(TradFi)与去中心化金融(DeFi)之间的融合。
消费级加密产品与永续合约成为加密核心
2025 年,消费级加密产品和永续合约(Perps)成为加密行业的核心热点:
· Pumpfun 在 2024-2025 年达到巅峰
· Virtuals 采用了类似的模式,但融入了全新的 AI 智能代理叙事
· Zora 在内容代币领域也进行了类似尝试,并获得 Jesse 的支持
· 收藏品、幻想足球(Fantasy Football)、预测市场在 2025 年大受欢迎
这些都是消费者导向的产品,既能让加密原住民(Crypto-Natives)体验乐趣,也能吸引非加密用户(如预测市场的参与者)在获得乐趣的同时赚取收益。
加密本身就像一场游戏,交易也是一种娱乐。因此,那些新颖且能够很好地将两者结合的消费级产品往往更能脱颖而出。
永续合约(Perps)也有类似的吸引力,因为它让用户可以在资产价格的涨跌中进行精准押注。
如果你关注预测市场和永续合约的关键指标,你会发现它们在 2025 年都达到了历史新高(ATH)。这些数据似乎在「呐喊」着表明加密领域的产品市场契合点(PMF)已经显现:预测市场的每周名义交易量达到 38 亿美元,而永续合约的每周交易量高达 3400 亿美元(每月交易量 1.3 万亿美元,创下历史新高)。
这就是为什么人们如此热衷于参与 Hyperliquid、Lighter、Aster、Polymarket 和 Opinion 等平台。巨大的活动量、巨大的需求和大量资本流动,直接转化为更高的估值和更多的空投收益。
消费级加密产品同样充满潜力,但在 2025 年,我们尚未看到真正可持续的消费级加密产品。Sportsdotfun(SDF)在早期表现出良好的增长势头,目前正在 Legion 和 Kraken 上进行社区融资。尽管这一领域的未来如何发展尚未可知,但目前来看前景令人兴奋。
从中我们可以学到,如果你想在这个市场中找到自己的优势,要么投资于平台(如预测市场、永续合约、消费级加密产品),要么积极参与这些类别:
· 学习如何交易永续合约
· 在预测市场中进行预测
· 使用消费级加密产品
通过这些实践,你可以更好地理解市场并找到自己的竞争优势。否则……
你可以成为一名「叙事者」
没错,现在《华尔街日报》(WSJ)、硅谷以及各路科技从业者都开始热衷于「叙事者」(Storyteller)这个角色了。许多初创公司纷纷开放了「叙事者」的职位招聘。
在加密领域,这其实早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我们有「话痨」(Yappers)、关键意见领袖(KOL)以及叙事者,他们多年来一直在讨论项目、帮助建立加密社区(甚至早于 Kaito 提出「话痨」概念之前)。
但现在,似乎整个世界都开始意识到拥有正确叙事、用合适的方式传递品牌、产品和定位的重要性。
不过,叙事者的角色远超「话痨」。目前在加密领域,许多「话痨」只是简单地复制粘贴内容,以此来「刷存在感」,而不是试图真正学习和理解他们所讨论的内容。
这为那些真正了解行业、具备专业知识,或者对学习充满好奇的人提供了脱颖而出的机会——无论是在加密社区(CT)还是更广泛的领域。
那些擅长叙事的人,可以通过扩大自己的品牌影响力,最终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他们可以选择独立发展,或者被与其品牌契合的初创公司和项目「收购雇佣」(Acqui-hire)。
在 2025 年,我们已经看到了这种动态的成功案例。例如,Kalshi 招募了加密社区的知名人物,而一些加密项目则通过紧密合作的伙伴关系和大使计划(如分享徽章等),成功地塑造了品牌形象并吸引了更多用户。
如果你擅长讲故事,那么这个时代正是属于你的舞台!
核心总结
2024-2025 年的加密市场就像在玩「大富翁」游戏;
而 2026 年将更像是企业、初创公司和西装革履的金融人士的主场——少了「大富翁」式的游戏玩法,少了轻松赚钱的机会,也少了单纯靠「数字上涨」的叙事。
未来将更多关注基本面、利益对齐、价值积累以及复利杠杆。如果你不能培养出真正的竞争优势,就算你是 OG(资深玩家),最终也可能沦为他人的「接盘侠」。
你的竞争优势可以是以下任意一种:
· 拥有清晰的头脑,不被妄想蒙蔽;
· 擅长讲述好故事;
· 打造人们真正需要的优质产品;
· 洞察趋势;
· 理性交易,不被情绪左右。
坚持下来,找到自己的优势,你将会获得回报。
非常感谢你的阅读!如果你想了解我对一些项目的看法以及更直白的想法,可以查看我在 Substack 上的 The After Hour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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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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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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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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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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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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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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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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