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卡拉穆奇评论稳定币收益禁令对美元的影响

By: 加密货币洞察|2026/01/19 16: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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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透明度法案》禁止收益性稳定币,削弱了美元相对于数字人民币的竞争优势,安东尼·斯卡拉穆奇(Anthony Scaramucci)认为。
  • 布莱恩·阿姆斯特朗(Brian Armstrong)强调了该禁令对美国稳定币国际竞争力的潜在负面影响。
  • 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数字人民币支付利息 充值,增强其全球吸引力。
  • 美国银行首席执行官布莱恩·莫伊尼汉(Brian Moynihan)警告称,稳定币可能引发银行存款的大量流出。

WEEX 加密货币新闻,2026-01-19 08:28:06

在一个不断发展的金融生态系统中,传统法币与数字货币之间的竞争继续成为一个关键话题。美国监管环境的最新修订重新点燃了关于美元相对于新兴数字货币(如中国的数字人民币)的竞争力的争论。这次对话的中心人物是 SkyBridge Capital 的创始人安东尼·斯卡拉穆奇,他对《清晰度法案》禁止提供收益的稳定币表示了严重关切。

货币的冲突:美元 vs.数字人民币

《清晰度法案》的出台和扩展因其禁止稳定币提供收益而引起了广泛关注。该监管框架旨在构建美国新兴的加密市场,但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国家货币竞争力更广泛影响的担忧。相比之下,中国的数字人民币现在是一种提供收益的央行数字货币(CBDC),有望挑战美元等传统货币的主导地位。

斯卡拉穆奇在批评当前监管立场时,强调了这对美元的劣势。他质疑阻止稳定币提供收益逻辑的合理性,特别是当中国等其他全球参与者通过激励收益积极推广其数字货币时。他指出:“整个系统都崩溃了”,批评了美国交易所对收益产品的限制。

随着中国监管环境的不断发展,以适应数字人民币充值的利息支付,竞争差距变得越来越明显。当中国商业银行在一月开始提供这些利息支付时,这标志着中国方面在全球经济参与方面战略转变,进一步扩大了与美国计划的差距。

对美国市场的连锁反应:布莱恩·阿姆斯特朗的见解

Coinbase首席执行官布莱恩·阿姆斯特朗进一步强调了此类法规可能对美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阿姆斯特朗的主要担忧是美国稳定币在全球市场面临的竞争劣势。阿姆斯特朗警告说:“我担心我们在美国看不到森林,只看到树木,”暗示限制可能产生深远的连锁反应,而不仅仅是限制竞争。

该论点认为,限制 稳定币 收益率并不一定影响美国国内的金融借贷行为,但会限制美国金融产品与国际创新竞争的能力。正如阿姆斯特朗和其他行业领导者所争论的,这可能会阻碍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的地位,并无意中有利于像中国这样的外国系统,这些系统正在跟上创新步伐。

银行业防御机制

对有收益的稳定币的禁止不仅仅被视为监管疏忽,还被视为保护传统银行业免受新兴竞争的战略举措。随着储蓄和投资的潜在流入转向提供收益优势的稳定币,现有的银行机构保护了他们在美国金融市场上的历史优势。

然而,正如美国银行首席执行官布赖恩·莫伊尼汉所强调的,这种保护措施存在重大风险。在最近的一次财报电话会议上,莫伊尼汉表达了担忧,即稳定币的大规模采用可能会导致传统银行存款流出6万亿美元。如此大规模的提款可能会有效减少银行的信贷扩展能力,影响从小企业贷款到抵押贷款的所有方面,并从根本上改变美国金融格局。

行业立法挑战:参议院的考验

随着这些问题的影响力增强,立法和解的道路面临着关键考验。在参议院,针对《清晰度法案》条款的反击措施正在浮出水面,这些立法措施对稳定币收益禁令的核心方面提出了挑战。行业利益相关者认为,这些措施对于促进创新和保持美国在全球舞台上的竞争地位是必要的。

这场辩论阐明了在促进创新和维持经济稳定现状之间存在的一个核心矛盾。稳定币收益提供倡导者强调,在过去,各个行业的技术颠覆都经历了类似的过程,最初的控制措施逐渐被放宽,以适应创新和由此产生的增长。

稳定币斗争的背景

了解稳定币监管的背景至关重要。颠覆性的金融技术的涌现不断考验着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他们需要在创新和安全之间取得平衡。稳定币与传统法币价值挂钩,承诺提供一种数字但价值稳定的货币——这是交易者和普通用户所追求的理想结合。

然而,美国等地的监管环境对这种模式施加了相当大的压力,导致战略决策有时落后于欧盟或中国等全球同行——这些地区更倾向于采用和适应,而不是阻挠和取缔。

前进之路:在创新与监管之间架起桥梁

要规划通往未来稳定和竞争力的道路,需要对生态系统需求和银行业在其中不断演变的角色有深入的了解。随着利益相关者倡导重新考虑《透明度法案》等限制性法案,他们发现自己处于一个关键时刻。有必要将严格的金融监管与有前途的技术进步相协调,确保政策与创新目标保持一致,而不是阻碍创新。

这场辩论归结为基本的经济原则:金融系统的未来应该由现有的协议所决定,还是应该由新的创新所推动?这场辩论的解决有望重新调整全球经济竞争格局。

根据斯卡拉穆奇和阿姆斯特朗等领导人所捕捉到的当前趋势和辩论,未来几年将会有变革性的转变。利益相关者必须密切关注,政策制定者努力在竞争参与和监管保证之间取得平衡。

结论:货币竞争的十字路口

在传统货币和数字货币的这个关键时刻,这些讨论中形成的决定可能会塑造未来几十年的金融格局。美国在这个竞争环境中进行战略适应的能力将不仅决定其货币的繁荣,还决定其在全球舞台上所拥有的更广泛的经济影响力。

随着政策制定者解决这些复杂问题,他们必须考虑其行动的更广泛影响。必须谨慎权衡,以确保监管框架促进创新和增长,同时为消费者和机构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最终,美国的监管轨迹将成为其他国家应对类似问题的参考模型,定义了一个全球金融合作与竞争的时代。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清晰度法案》,为什么它很重要?

《清晰度法案》是美国的一项监管框架,旨在为稳定币和其他数字资产的运营建立明确的准则。该法案禁止提供收益的稳定币,这引发了人们对其对美元在与中国数字人民币等外币竞争中竞争力影响的担忧。

中国的数字人民币与美国的稳定币有什么区别?

中国的数字人民币由中央政府发行,允许商业实体对存款支付利息。这使其与美国稳定币区别开来,目前由于监管限制,美国稳定币不提供收益,这使其在国际市场上更具吸引力。

布莱恩·阿姆斯特朗对美国稳定币提出了哪些担忧?

Coinbase首席执行官布莱恩·阿姆斯特朗表示,限制美国稳定币的收益可能会削弱其在外汇市场上的竞争力,可能使中国人民币等提供收益优势的数字货币占据上风。

为什么传统银行担心稳定币?

传统银行担心,稳定币(特别是那些提供收益的稳定币)的普及可能会导致传统银行系统存款大量外流。这可能会限制他们提供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的能力。

行业领导者在收益禁令问题上采取了哪些措施?

行业领导者正在向立法机构申诉,强调需要一个鼓励创新和竞争的监管环境,而不是限制收益工具,以保持美国在金融领域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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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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