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安全宣称」,钱包安全正进入可验证时代
原文来源:OKX
2025 年,Web3 进入「更大规模、更高频使用」的新阶段,钱包也随之从「存币工具」加速演进为链上入口与交易操作系统。市场研究机构 Fortune Business Insights 预计,加密钱包市场 2025 年规模约为 122 亿美元,并可能在 2034 年增长至 985.7 亿美元。
用户侧的扩张同样明显:a16z crypto 在《State of Crypto 2025》中估算,活跃加密用户约 4000–7000 万,而「持币但不一定链上活跃」的加密资产持有者约为 7.16 亿;Crypto.com Research 的报告也给出 2025 年上半年全球加密持有者由 6.81 亿增至 7.08 亿的口径。
规模与渗透率上升的另一面,是安全风险被同步放大。它不再只是「合约有没有漏洞」,而是能否在用户的关键节点,比如点击链接、连接钱包、签名授权、转账收款等节点,提前把风险拦住。
链上世界的「攻击面」往往不止于合约漏洞,更常见于低门槛的钓鱼、假域名、冒充客服、授权欺诈等「交易前风险」。例如 Chainalysis 对「crypto drainers(钱包清空器/钓鱼授权工具)」的定义就指出,这类工具并非盗取账号密码,而是诱导用户连接钱包并批准恶意交易授权,从而直接转走资产。公开数据也显示,2024 年「钱包清空器」相关损失接近 5 亿美元量级。
因此,提升 Web3 钱包的安全将不再只关注于合约是否有漏洞,而需要进一步关注如何在用户行为的关键节点提前进行风险拦截,即「交易前安全」
在这样的行业背景下,「安全」越来越难以用一句口号解决,反而更像是一套需要被持续证明的治理能力:能否被验证、能否被追溯、能否及时披露,正在成为用户选择钱包的重要依据。
从「安全宣称」到「可理解的安全能力清单」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钱包项目谈安全,常见话术是「我们做过审计」「我们有白皮书」「我们很重视风控」。但随着诈骗与钓鱼的产业化,这种「安全宣称」正在失去说服力。用户真正出事的瞬间,往往发生在点击链接、连接钱包、签名授权这些极短的交互里。Chainalysis 形容的「crypto drainers(钱包清空器)」就是典型路径:攻击者伪装成合法页面,引导用户完成授权,资产随即被转走;其研究中甚至提到伪造 Magic Eden 页面、面向 Ordinals 用户实施恶意交易的案例。
公开数据也在推动行业叙事转向「可理解」。Security Week 援引 Scam Sniffer 的统计称,2024 年通过钱包清空器造成的盗损接近 5 亿美元,受害者超过 33.2 万——这类事件并不要求攻击者突破复杂系统,更多依赖用户在交互时「看不懂风险」。另一边,Chainalysis 也在 2025 年的披露中估算,2024 年链上诈骗收入至少 99 亿美元,且可能随着更多地址被识别而上修。当风险主要来自「用户侧的可读性缺口」,钱包厂商就必须把安全从后台工程,搬到前台表达。
于是,行业里越来越多的钱包开始把安全能力「产品化」:不再只告诉你「我们安全」,而是把保护动作拆成用户能理解的清单——哪些代币会被标记为高风险、哪些交易会触发预警、哪些地址或 DApp 会被拦截、为什么拦截。这种变化的本质是把安全从「资质叙事」改写成「交互叙事」:让用户在签名前就获得可执行的信息,而不是事后再去看一份审计 PDF。
在这一趋势下,OKX 钱包新上线并升级的安全中心页面,给出了一个较典型的「清单化表达」样本。其页面把面向用户的安全能力明确写成三道「前线防线」:Token risk detection、Transaction monitoring、Address screening,并分别用一句话解释其作用,比如「标记高风险代币以降低接触蜜罐和恶意方」「跨链实时监控识别可疑链上活动」「拦截与恶意 DApp 和地址的交互」。这种写法的好处在于:即便用户不懂安全术语,也能快速对应到自己正在做的动作——我现在要不要点、要不要签、要不要转。

点击直达:OKX 钱包安全落地页审计报告
更重要的是,「可理解」并不等于「自说自话」。在同一页面里,OKX 钱包同时放出「View audit reports(查看审计报告)」入口,把「能力清单」与「第三方核验」连在一起。而其帮助中心的审计报告合集页则进一步把审计范围、发现问题数量与修复状态写明,让用户在需要时能从「看懂能力」走向「核验证据」。
这类「从安全宣称到可理解清单」的转变,核心价值不在于把安全说得更宏大,而在于把安全说得更可执行:当诈骗越来越依赖诱导与伪装,钱包能否把风险提示做在交互点、用用户听得懂的语言讲清楚「哪里危险、为什么危险、你该怎么做」,正在成为安全能力的一部分,并且越来越决定用户会不会在关键一步踩坑。
审计信息「公开可查」:把第三方背书从「有链接」变成「可复核的证据链」
在钱包行业里,审计长期存在一个现实问题:很多项目确实「做了审计」,但信息分散在公告、PDF、社媒转发里,普通用户很难快速搞清楚「谁审了、审了什么、有没有修、什么时候更新」。OKX 钱包这次更显眼的动作,是把可公开的第三方审计报告集中到统一入口,并在页面上直接标注「发布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更新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让用户一眼就能判断这不是一次性陈列,而是持续维护的信息披露窗口。
从该合集页公开条目来看,其披露范围并未停留在「智能合约」这一传统审计对象。以 CertiK 的 2024-05-23 条目为例,审计内容明确覆盖移动端与前端的关键代码路径:包括 iOS/Android 组件、前端 ReactJS UI 组件与与 keyring 交互的 JS 控制器,以及多个钱包 SDK 模块,同时给出了审计方法和结论口径。
同一页面中,SlowMist 的条目则更贴近近两年钱包演进的「新范式」——AA 智能合约账户、MPC 无私钥钱包、Ordinals 交易模块等均被列为可公开审计对象;此外还单列「私钥安全模块」的审计信息,直接写明「私钥或助记词只存于用户设备中、不会向外部服务器发送」,用更明确的边界描述回应用户对密钥安全的核心关切。
这种「集中化展示」的价值不止是信息更齐全,更关键在于它把「新能力」与「可验证性」绑定在同一个入口:当钱包行业越来越走向 AA、MPC 等复杂架构时,用户最需要的不是一句「我们很安全」,而是能快速复核的证据——审计范围是否覆盖到关键模块、方法是什么、风险有没有闭环修复、信息是否持续更新。
同时,据 OKX 钱包介绍,本次升级后,新增审计报告与相关信息可通过配置直接更新、无需发版。如果这一机制能长期稳定运行,它实际缩短的是「对外可验证」的路径,而不仅仅是节省研发与发布成本。
对于用户而言,则意味着当审计新增或修复完成时,公开入口可以更快反映「最新状态」,减少在关键风险窗口里「只能靠转发截图/旧链接判断」的不确定性;对于第三方观察者与研究者而言,则更容易形成可追溯的时间线:哪些模块在什么时候完成审计、发现了什么级别的问题、何时确认修复并公开更新,从而把「第三方背书」真正变成持续可复核的证据链,而不是一次性陈列的 PDF。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 BlockBeats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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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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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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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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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