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邂逅社交信任:UXLINK与ZEC如何共筑下一代Web3基础设施
原文来源:UXLINK
随着 Web3 进入其下一个进化阶段,两种力量正在塑造行业的长期发展轨迹:合规隐私和现实世界信任。
没有隐私,用户会犹豫是否进行交易。
没有信任,新用户 onboarding 就会中断。
两者缺一,Web3 就无法扩展到数亿日活用户。
如今,像 ZEC 的隐私创新和 UXLINK 的现实世界社交基础设施这样的技术正在汇聚,以支持一个更安全、更合规、更以人为中心的区块链未来。
为何隐私和社交信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
1. 隐私正成为必需品——而非可选项
政府和机构现已认识到隐私是基线需求。ZEC 向"合规隐私层"的演变展示了零知识技术如何能够提供:
· 交易机密性
· 身份保护
· 选择性披露
· 监管对齐
这是 Web3 要实现大规模采用所必须采用的隐私模型。
2. 社交信任是全球用户 onboarding 所缺失的一层
UXLINK 已经将数千万真实用户引入了 Web3。其现实世界社交模型解决了行业关键挑战:
· 谁是真实的人类用户
· 谁值得信赖
· 谁应该获得分发/分配
· 谁应该参与治理
这个信任层对于支付、RWA、稳定币、DePIN 和社交应用至关重要。
3. 未来需要两者——在协议层面实现
没有信任的隐私会变得不透明。没有隐私的信任会变得不安全。两者结合:
隐私 × 现实世界信任 = 可持续的采用
这正是 UXLINK 和 ZEC 与整个行业发展趋势相一致的地方。
UXLINK 路线图:整合隐私、合规与社交基础设施
作为其下一阶段基础设施升级的一部分,UXLINK 正在向通常与 ZEC 和基于零知识的架构相关的先进的隐私保护系统扩展。
1. 隐私增强身份
受 ZEC 和 ZK 生态系统所倡导模型的启发,UXLINK 正在开发:
· 隐私保护去中心化身份
· 加密的社交声誉证明
· 避免过度暴露的身份验证
这使得 onboarding 更安全,社区互动更可靠。
2. 隐私社交支付
通过将社交信任与隐私技术相结合,UXLINK 旨在支持:
· 机密点对点支付
· 隐私保护的群组转账
· 具有欺诈防护的稳定币 & RWA 分发
· 安全的 PayFi 用例
这些与 ZEC 在实现合规的同时保护敏感金融活动的长期使命密切契合。
3. 机密治理
基于零知识的治理与 ZEC 的隐私原则高度契合。
UXLINK 正在整合:
· 无记名投票
· ZK 保护的投票
· 不暴露选择结果的透明性
让社区能够安全、可信地进行治理。
4. 具有隐私保证的基于智能体的自动化
借助 EIP-8004(无信任智能体)等标准和隐私优先的执行模型,UXLINK 正在探索:
· 隐私保护社交智能体
· 安全的自动化操作
· 基于同意的委托
ZEC 的 ZK 基础为这一方向提供了理想的概念框架。
为何 UXLINK × ZEC 对生态系统至关重要
这种合作——或者说技术理念上的协同——在三个方面强化了行业:
1. 以人为本的隐私
用户可以在不暴露敏感信息的情况下参与 Web3。
2. 信任驱动的分发/分配
社交身份能够更安全地分发:
· 稳定币
· RWA 资产
· 生态系统激励
· 社区参与资格
减少机器人、女巫攻击和欺诈。
3. 为 1 亿以上真实用户提供可扩展的路径
凭借 UXLINK 的 onboarding 能力和类似 ZEC 的隐私标准,Web3 终于获得了实现全球覆盖所需的组合要素。
展望未来
UXLINK 将继续扩展其路线图,包括:
· 更深入的隐私集成
· 增强的 DID 系统
· 隐私社交支付
· 机密治理
· 现实世界合规的分发模型
· 与 ZEC 等致力于用户保护的生态系统的合作
下一代的 Web3 将不会建立在投机之上,而是建立在隐私、信任和真实人类网络之上。
随着 ZEC 推进合规隐私,以及 UXLINK 构建现实世界社交基础设施,行业正在迈向一个更安全、更包容、更具可扩展性的未来。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 BlockBeats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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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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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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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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