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mitive Ventures创始人万卉:谁在为本轮加密牛市买单?

By: blockbeats|2026/01/14 1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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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谁为牛市买单》
原文作者:万卉,Primitive Ventures
律动 BlockBeats 注:本文作者为 Primitive Ventures 创始人 Dovey Wan,她是中文币圈少数能与西方主流机构对谈的桥梁式人物,以犀利的言论和毒辣的眼光著称。她投资的项目大多数已成为现今加密世界的基础设施,包括 Cosmos、Celestia、Movement Labs 等。不过她也经常因为「利益关联」的传闻而身处舆论旋涡。昨日,Dovey Wan 罕见发布长文探讨比特币的周期性与当前市场的分歧,是对其六年前文章《来自西方的明牌长牛》的一次深度复盘。原文如下:

《来自西方的明牌长牛》已经过去了快 6 年, 经过两轮周期,Crypto 终于把过去十年的上很多「愿望清单」基本兑现了, 文章里写事情也在快速发生: 各位配置机构下场配置比特币, 与 TradFi 链接的各种产品全面打通,Circle 高调上市,美国总统公开站台还亲自发 meme. 按旧剧本,这应该是「高β牛市」的标准开场. 但是这轮走完我们看到的是波动率的坍缩, 市场催化性事件被提前抢跑, 本该充「意外」的行业随着资产全面金融化和主流化, 却不再兴奋了。

跨资产层面,即便在政策友好和制度红利释放的背景下,BTC 在 2025 年明显跑输黄金、美股、港股、A 股等主要 TradFi 资产,是少数未能跟随全球风险资产创出同步新高的资产之一。

Primitive Ventures创始人万卉:谁在为本轮加密牛市买单?

离岸与在岸的资金的巨大分歧

要理解这一轮的资金结构,首先需要拆解 BTC 在本周期中的三次关键高点:

阶段 A(2024 年 11 月–2025 年 1 月): Trump 当选与监管预期改善,引发 onshore + offshore 全市场 FOMO,BTC 首次突破 10 万美元。

阶段 B(2025 年 4 月–8 月中): 去杠杆回调后,BTC 再次冲高,首次突破 12 万美元。

阶段 C(2025 年 10 月初): BTC 录得本轮迄今的 local ATH,不久后出现 10·10 闪崩,进入调整期。

从现货和衍生品的组合来看,三个阶段具有几个共同特征:

现货:Onshore 是主要买方,Offshore 更偏逢高减仓

Coinbase Premium 在 A/B/C 三个冲顶阶段均维持正溢价,说明高位买盘主要来自以 Coinbase 为代表的 onshore 现货资金。

Coinbase BTC Balance 周期内持续下行,CEX 侧的可售筹码减少。与之对照,Binance Balance 在 B、C 两个阶段随价格反弹而显著上升,对应 offshore 现货的潜在抛压增加。

期货:Offshore 杠杆活跃,Onshore 机构持续降仓

以 BTC 计价的 offshore OI(以 Binance BTC OI 为例)在 B、C 两个阶段持续走高,杠杆率上升,即便 10·10 杀杠杆后短线回落,随后也很快恢复到高位,甚至创下新高。相对而言,以 CME 为代表的 onshore 期货 OI 从 2025 年初开始便持续下行,在价格创出新高时并未同步回升;

同时,BTC 波动率与价格形成背离,尤其在 2025 年 8 月 BTC 首破 12 万美元时,Deribit DVOL 却处于阶段低位,隐含波动率并未对新高给予溢价,表明期权市场对趋势延续的定价趋于谨慎。

现货是大类资产配置的换仓行为, 两边行为背离是对资产长期信心的分歧. CME 那和期权玩家,是对血腥味最敏感的聪明钱,嗅觉极灵。两边的 trading setup 和对时间的把控, 高下立判.

人傻钱多的「机构」?

2025 年年初,两项关键政策为 onshore 买盘的结构性入场奠定了基础:

· SAB 121 废除:银行托管 BTC 不再需要将其等额计入负债,使 BNY Mellon、JPM 等大型托管银行具备了开展 BTC 托管业务的可行性。

· FASB 公允价值会计生效(2025 年 1 月):企业持有 BTC 不再是「只计减值,不计收益」,而可以按市价公允价值计量。对 CFO 而言,这将 BTC 从「高波动无形资产」转变为可以在财报中真实反映价值的「储备资产选项」。

这两项改变,为后续 DAT、企业金库和部分机构资金的配置行为提供了会计与合规的前提。所以我们也是在 2025 年第一季度开始开始收到大量的新入场 DAT 玩家的融资 pitch. DAT 的发起团队的核心能力就只有一个: 融资能力. 所谓机构并没有比散户更聪明, 只是有更低的资金成本和更多的金融工具持续融资。

根据 Glassnode 统计,BTC 被 DAT 公司持有的数量从 2023 年初的约 19.7 万枚,上升至 2025 年底的约 108 万枚,两年净增持约 89 万枚,DAT 已成为本轮最重要的结构性买方之一。DAT 的运作逻辑可以概括为 NAV 溢价套利:

· 当股价相对其持有的加密资产净值存在溢价时,公司可以通过 ATM 增发或发行可转债,以高估值融资;

· 融得资金用于购买 BTC 等加密资产,推高每股含币价值,进一步支撑股价溢价;

· 在上涨阶段,溢价越大、融资越容易,公司越有动力「越涨越买」;

以 MSTR 为例,其 2024–2025 年的大额增仓与最大规模可转债发行高度集中在 BTC 强势上行、接近或刷新历史高位的阶段:

· 2024 年 11–12 月,在 BTC 冲击 10 万美元区间时,MSTR 完成了 30 亿美元 0% 可转债的历史最大单笔发行;

· 随后以平均成本 9 万美元以上买入逾 12 万枚 BTC,相当于在约 9.8 万美元附近形成了显著的结构性买盘。

因此,对 DAT 而言,高位加仓并非追涨,而是维护股价溢价和资产负债表结构的必然结果。

另外一个经常被误解的就是 ETF flow. ETF 投资者结构具有以下特征:

· 机构(狭义 13F-filer)持有量不足四分之一,所以 ETF 整体 AUM 仍以非机构资金为主;

· 而在机构之中,主要类型分为财务顾问(Advisors,包括 wrap accounts 和 RIA)和对冲基金:Advisors 以中期资产配置为主,增持节奏平滑(被动型资金);

· 对冲基金则更价格敏感,偏向套利和中高频交易,其在 2024 年 Q4 之后整体减仓,与 CME OI 的下行趋势高度一致(主动型资金)。

稍微把 ETF 的资金结构拆开就能知道机构不是大头, 这些机构并非自己 balancesheet money, 代客理财和对冲基金当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diamond hand」

至于其他类型的机构, 也并没有比散户更聪明. 机构的商业模式无非两种, 赚管理费和赚 carry, 我们的行业顶流 VC 2016 年 vintage 该顶流 Crypto VC DPI 只有 2.4x (就是 2014 年投入 100 美金, 2024 年拿到 240 万美金). 远远跑输比特币过去 10 年的涨幅 . 散户的优势永远是顺势而为, 在理解市场结构变化后的能快速掉头, 而不需要路径依赖. 大部分机构投资人死于路径依赖和自我迭代能力退行, 大部分交易所死于挪用用户资产和安全漏洞。

缺席的散户

从 Binance、Coinbase 等几家头部 CEX 的站点流量可以看到:自 2021 年牛市峰值以来,整体访问量持续下行,即便 BTC 创出新高也未显著恢复,与隔壁 Robinhood 的火爆形成鲜明对比,更多可以阅读我们去年写的「Where are the marginal buyers」「边缘买家在哪里」。

Binance Traffic

Coinbase traffic

2025 年的「财富效应」更多集中在 crypto 之外. S&P 500 (+18%), Nasdaq (+22%), Nikkei (+27%), Hang Seng (+30%), KOSPI (+75%) 甚至 A 股都涨了接近 20% 更不用说 Gold (+70%) silver (+144%). 此外 Crypto 在本轮周期遭遇了『杀』:AI 股票提供了更强的财富效应叙事,而美股的 0DTE Zero-Day Options 提供了甚至比 perp 更赌场体验, 还有的新增散户在 Polymarket 和 Kalshi 里面和各种宏观政治事件对赌搏杀

此外,连以高频投机著称的韩国散户,都在这一轮从 Upbit 撤退,转身去梭哈 KOSPI 和美股。2025 年 Upbit 日均成交量比 2024 年同期下跌 ~80%,而同时期,韩国股市 KOSPI 指数全年涨超 70%–75%。而韩国散户对美股的净买入达到 310 亿美元纪录

涌现的卖家

在 BTC 与美股科技股走势愈发同频的当下,在 2025 年 8 月却出现了明显断层:BTC 在跟随 ARKK 和 NVDA 达到 8 月 Top 后,随即掉队并迎来 1011crash,至今未恢复。巧合的是,2025 年 7 月底,Galaxy 在财报与新闻稿中披露,其在 7–9 天内代表一位早期 BTC 持有者完成了超过 8 万枚 BTC 的分批出售. 这些迹象都在表明,Crypto native 资金正在与机构进行巨量换手。

在 BTC wrapper 产品(如 IBIT 等)逐渐成熟的当下,完善的金融设施为 BTC OG 巨鲸提供了流动退出的最佳渠道。OG 的行为从「在交易所直接按市价卖出」,升级为利用 BTC 结构化产品退出或者进行资产轮动,进入更为广阔的 Tradfi 资产世界。Galaxy 和 2025 年的最大的业务增长, 就是来自帮助 BTC 巨鲸们进行 BTC 到 iBit 的换仓. iBit 的 collateral mobility (抵押物机动性) 远比原生 BTC 来的好, 并且安全好保管, 随着资产的主流化, 纸比特的高资金利用率远超真比特币是其他贵金属金融化的必经之路

矿工:从「交电费」到「为 AI 筹 CAPEX」

从 2024 年减半前后到 2025 年末,是自 2021 年以来矿工储备最持续、幅度最大的一轮下行周期:截至 2025 年底,矿工储备约为 1.806 百万枚 BTC,哈希率同比回落约 15%,显示出行业出清与结构转型迹象。

更重要的是,本轮矿工卖币的动机已经超出传统「覆盖电费」的范畴:

· 在所谓「AI escape plan」的框架下,部分矿企将约 56 亿美元等值 BTC 转入交易所,以筹集建设 AI 数据中心的资本开支

· Bitfarms、Hut 8、Cipher、Iren 等公司正在将原有矿场改造为 AI/HPC 机房,并签署 10–15 年的长期算力租约,将电力与土地视为「AI 时代的黄金资源」

· 一直坚持「长期持币」策略的 Riot 也在 2025 年 4 月宣布调整策略,开始出售每月产出的 BTC

· 据估算,到 2027 年末,大约 20% 的比特币矿工电力容量会被挪去跑 AI

金融化的纸比特

比特币和其代表的加密数字资产正在经历一场由内而外的缓慢迁移, 从以 crypto native 资金为主导的价值发现型主动交易,转向以 ETF、DAT、主权与长期资金为代表的被动配置与资产负债表管管理, 并且管理的仓位往往是金融化的纸比特.。底层资产比特币逐渐成为一个被塞进各类组合里、按权重买入的风险资产配件。比特币的主流化的进程完成了,但随之而来的是与传统金融类似的杠杆循环与系统性脆弱性。

1. 资金结构层面:增量买盘更多来自被动资金、长期资产配置和企业/主权资产负债表管理,Crypto native 资金在价格形成中的边际作用下降,在大部分阶段成为逢高减仓的净卖方

2. 资产属性层面:与美股(尤其是高β科技与 AI 主题)的相关性显著增强,但因为缺乏估值体系, 成为宏观流动性的放大器

3. 信用风险层面:借助 DAT 股票、现货 ETF、结构性产品等 proxy,加密货币进一步高度金融化, 资产流转效率显著提升,同时也更多暴露在 DAT unwind、质押品折价和跨市场信用挤兑风险之下

路在何方

在新的流动性结构下,「四年减半=一个完整周期」的传统叙事已经不足以解释 BTC 的价格行为。未来数年的主导变量将更多来自两条轴

· 纵轴:宏观流动性与信用环境(利率、财政、AI 投资周期);

· 横轴:DAT、ETF 及相关 BTC proxy 的溢价和估值水平;

在这四个象限中:

· 宽松 + 高溢价:高 fomo 阶段,类似 2024 年底–2025 年初的环境;

· 宽松 + 折价:宏观相对友好,但 DAT/ETF 溢价被挤掉,适合 crypto native 资金进行结构性重建;

· 紧缩 + 高溢价:风险最高,DAT 以及相关杠杆结构最容易发生剧烈 unwind;

· 紧缩 + 折价:真正意义上的 cycle reset;

2026 年,我们将从右边区间逐渐走向左边区间,将更接近我们框架中的「宽松 + 折价」或「稍宽松 + 折价」这两格之间/同时,2026 年还将出现几个关键制度与市场变量:

· SFT Clearing Service 和 DTCC 24/7 代币化落地:比特币将进一步完成金融化,成为华尔街基础抵押品的一部分;时间差带来的流动性断层被抹平,深度提升的同时,杠杆上限和系统性风险也随之提高。

· AI 交易进入「高预期消耗期」:2025 下半年已经出现 AI leader「业绩继续优秀但股价反应钝化」的迹象,单纯超预期不再对应线性涨幅。BTC 作为高β科技因子是否还能持续搭乘 AI 资本开支与盈利上修的顺风车,将在 2026 年面临检验。

· BTC 与山寨市场进一步脱钩:BTC 接的是 ETF 流、DAT balance sheet、主权与长期资金;而 alt 接的是更小众、更高风险偏好的资金池;对大量机构而言,减持 BTC 更可能意味着回到表现更好的传统资产,而非「从 BTC 转向 alt」。

价格重要么? 当然重要. 迈过 10 万美金的比特币已经用价格让这个只有 17 年历史的年轻资产成为国家级别的战略储备. 除了价格, crypto asset 的下一步征途依旧漫长. 正如我在 2018 年写的 Primitive 成立时候《你好, Primitive Ventures》里说的,

「我们过去几年的对加密事业的探索过程中,看到了个体之间达成的分布式共识力量之强大,与信息会持续消散的特点,让 crypto asset 拥有了极强的生命力。正是来自于个体对自由和平等,以及对资产和数据确定性最根本的渴望,让我们看到了熵永增,crypto 永生的可能。」

当资本市场和文化思潮交织在在一起,会有释放比文化思潮本身更加有力量的经济和生产关系革。crypto 代表的民粹金融是个最典型「资本市场+文化思潮」交织的产物

如果未来几年里,我们能够看到 crypto rail 作为唯一的超主权和全球化的流动性底层架构, 产生大量沉淀现金流、用户和资产负债表的应用,让一部分 ETF / DAT 的胜利果实重新流回链上,把被动配置转化成主动使用,那么今天我们所说的一切就不会是一个周期的终点,而更像是下一轮真正 adoption 的起点. 从 Code is the law, 到 Code is eating the bank. 我们已经走过了前面最艰难的 15 年。

一场革命的开始,意味着旧时代信念的衰败。对罗马的崇拜,让罗马文明主宰世界变成了一种「自我实现自我的预言」(self fulfilling prophecy)。新神的诞生过程也许随机,但是旧神的黄昏已经注定。

题外话: 本文是对六年前那篇《来自西方的明牌长牛》的一次深度复盘。感谢从 2017 年,甚至更早就一路同行的你们。我们一起见证了比特币从叙事走向主权,从边缘走向主流,也一起经历了那些只有亲身在场才懂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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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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