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出海下半场,老实人的耐力赛


文 | Sleepy.txt
中国的支付行业正陷入一场前所未有的大洗牌。
一边是中小玩家在一批一批地黯然离场。截至 2025 年底,央行累计注销了 107 张支付牌照,剩余持牌机构缩减至 163 家,较行业高峰期已减少超过 40%。
另一边,则是头部机构在不计成本地跑马圈地。2025 年,腾讯旗下的财付通完成了一次工商变更,其注册资本从 153 亿元人民币暴增至 223 亿元。紧随其后,抖音支付、京东旗下的网银在线纷纷开启数亿乃至数十亿级别的增资。
当存量市场的利润被压缩到极限,国内监管红线越收越紧,唯一的出路只剩一个:出海。
巨头们之所以不惜重金向海外迁徙,是因为国内市场的利润已经薄如刀片。国内支付费率长期在 0.3% 到 0.6% 的生死线上徘徊,而海外跨境支付的平均费率往往高达 1.5% 到 3%。面对这种 3 到 5 倍的利差诱惑,所有渴望增长的资本都不得不将目光投向全球市场。
但想要吃下这块蛋糕绝非易事,海外市场早已不是所谓的蓝海,这里全是严苛的监管红线和复杂的金融角力。支付出海是一场耗资巨大、旷日持久的战争。
抢牌照,买时间
进入这片蓝海的第一步,是想办法搞到一张入场券。
海外支付牌照是进入当地结算体系的唯一门票。但这门票的代价远超想象。申请费只是明面上的支出,真正的大头其实是漫长审核期带来的资金占用和机会成本。
以美国市场为例,申请一张货币传输牌照(MTL)的周期通常在 12 到 18 个月。高达六位数美元的申请费本身只是冰山一角,真正的门槛是极高的资金占用成本。以加州和纽约为例,保证金分别高达 50 万美元和 100 万美元,单个州的申请费通常在数千美元,年度维护费则因州而异,部分州可达数万美元。这笔费用足以拖垮大多数成长型企业。
但这些成本,也会转化成企业的护城河。一旦熬过漫长的失血期,迎来的是业务爆发的巨大红利。
空中云汇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过去十年里,空中云汇在全球范围内积累了超过 80 张支付牌照,这种提前多年的埋伏,终于在 2025 年等到了爆发。2025 年,他们的年化收入(ARR)一举冲破了 10 亿美元大关。值得注意的是,他们赚到第一个 5 亿美元 ARR 整整用了 9 年,但从 5 亿到 10 亿的翻倍跳跃却只花了 1 年。
靠着攒牌照换取业务爆发的还有连连数字。凭借手中的 66 张全球牌照,连连在 2025 年上半年全球支付业务总支付额(TPV)达到了 1985 亿元,同比激增 94%。
很多手里有钱却没耐心的资本巨头,往往会选择砸钱换时间。
Payoneer 曾斥资近 8000 万美元收购易联支付,本质上就是为了买一张牌照。后来的 Airwallex 拿下商物通、寻汇 SUNRATE 收编传化支付,道理都一样,为了绕开漫长的牌照审批期。
既然入场券的代价都已经如此高昂,是否能靠后续运营的规模效应摊薄成本呢?现实恐怕远没有想象中那么乐观。
合规成本与人才稀缺
合规体系是支撑全球清结算的根基,也是支付出海最沉重的隐性成本。
支付出海的第一道合规关卡,是反洗钱(AML)和实名认证(KYC)体系。每进入一个新市场,企业都必须建立符合当地法规的客户身份验证流程。
在欧盟,这意味着要遵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第五版反洗钱指令(5AMLD);在美国,则需要满足《银行保密法》(BSA)和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的要求。
每一套合规体系的搭建,都需要投入专门的法务、风控和技术团队,成本动辄数百万美元。更棘手的是,合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2025 年,欧盟《数字运营韧性法案》(DORA)正式生效,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建立更严格的网络安全和事件报告机制。
这意味着支付企业不仅要应对现有规则,还要不断追踪、解读并实施新的监管要求。每一次法规更新,都可能触发系统改造、流程重构和人员培训的连锁反应。
这种压力不仅来自海外,更有来自国内监管的「回头看」。由于跨境业务涉及敏感的资金出境,国内监管对离岸合规的要求也正在急速收紧。2025 年,国内支付行业接到了约 75 张罚单,累计罚金超 2 亿元。在这些罚单背后,反洗钱三类违规成了重灾区。
比这种显性损耗更令企业头痛的,是支撑这一体系的人才断层。
中国最不缺的就是高效率的互联网人才大军,但在全球金融合规领域的复合型人才确实极度稀缺的。这种稀缺性,让合规人才的身价与普通岗位之间差距巨大。在国内头部私企,150 万人民币的年薪仅仅是个起步敲门砖。而如果把目光投向金融基建更成熟的香港或美国,这个数字会跳涨至 250 万港币或 35 万美元以上。
出海企业每多获得一分利润,都要在人力杠杆上多付出一分代价。可问题在于,当企业终于交齐了路费、拿到了门票,等待它们的,真的就是可以安稳收割的红利期吗?
跨国界的学费
跨国远征从来没有廉价的,所有的跨国野心,终究都要付出一笔极其昂贵的买路钱。
以曾被称为「印度版支付宝」的 Paytm 为例,这家公司在蚂蚁集团投入约 33,600 亿卢比后,曾一度占据印度市场的半壁江山。然而,2024 年 1 月印度央行的一纸禁令,禁止其接受存款、进行信贷交易并切断支付设施,直接将其打入深渊。
所谓的禁令说到底其实是印度对中资的排斥,当一个国民级的金融工具身上烙着深深的中国印记,它在印度主场的崛起,本身就成了一种无法被容忍的原罪。
到 2025 年 8 月蚂蚁集团彻底退出时,其原始投资的损失高达 15,700 亿卢比(约 20 亿美元),而这 Paytm 本身也造成了极大打击,导致其收入同比暴跌 32.7%。
Paytm 的败走麦城提醒我们,表面看是把账算清,其实是在定规矩,谁掌握了支付渠道,谁就攥住了生意的命门。眼下,中国制造正处于「大航海时代」,新能源车、智能家电浩浩荡荡奔向海外,这种出海模式,本质上是企业在单枪匹马闯世界。
与我们不同的是,日本巨头出海时往往带着一套商社金融体系。三井、三菱这类公司不仅卖车,更通过内部附属金融公司和银行财团,掌握了从工厂到零售端的资金全链条。当日本汽车卖到南美或东南亚时,这些商社会直接为当地经销商提供库存融资,为消费者提供极具竞争力的贷款。这意味着日本车企掌握了销售网络中的每一个资金关口。
相比之下,中国车企的出海更像是裸奔。尽管 2024 年出口规模已达 640 万辆,但金融支持体系还欠缺很多。我们的车企在海外普遍面临融资贵、回款难的问题。在俄罗斯或伊朗等市场,由于缺乏这种全链条的金融控制力,一旦遭遇汇率波动或结算制裁,回款链条会瞬间脆弱。
虽然中国信保在 2024 年承保了 175 亿美元的整车出口,但面对未来每年千万辆的出海目标,光靠政策上的一些小修小补显然已经不够用了。大生意得配上大账本,如果中国车企背后没有一套真正懂市场、能管好全球生意账的金融服务在撑腰,这步子迈得再大,心里也是虚的。
既然在全球化规则的深水区里撞了墙,那么寻找一个地缘政治上的避风港,能否成为中国企业换取增长空间的有效筹码?
被分割的全球化
出海做生意,真正的胜负手往往不在商业竞争,而是在那些不可控的外部规则里。
杀死一家出海支付公司的往往不是技术落后,而是当地监管机构的一纸政令。以 Paytm 为例,在中印关系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即便 Paytm 在印度市场拥有数亿用户,也注定会成为最显眼的靶子。TikTok 在美国面临的审查也是同样的逻辑。只要「数据安全」的质疑存在,其支付业务的闭环就永远无法真正完成。这已经成为出海过程中无法用金钱完全规避的刚性风险。
在这种环境下,中国企业被迫采取「中国+1」的生存策略,在保留中国核心基地的同时,将关键的供应链和清算路径分散到地缘风险较低的区域。
这解释了为何中东在 2025 年成为了资本的聚集地。阿联酋相对友好的政治氛围和超过 500 亿美元的电商潜力,为中国支付公司提供了难得的缓冲期。截至 2025 年,迪拜活跃的中国企业会员已突破 6190 家,它们正在集体寻求一种能够绕开传统 SWIFT 系统压力的离岸结算方案。
然而,所谓的「避风港」,门槛也正在一天天抬高。像越南这样的地方,为了不被卷入关税麻烦,正在快速收紧「洗产地」政策,严查那些只想换个马甲出货的企业。这种风向的转变,直接逼着大批支付和物流企业重新选址,把目光投向了政策回旋余地更大的印尼市场。
根据麦肯锡 2025 年报告,全球支付版图正在分崩离析。对于现在的支付玩家来说,光靠产品能打已经不够了,你还得学会带着镣铐跳舞,在国际政治的夹缝里,像走钢丝一样去寻找那点极其有限的生存空间。
尾声
如今的支付出海,已经过了拼面子的阶段。现在的真正命题,不再是研究界面的交互逻辑,而是要看谁有本事去修补、甚至去换掉那套陈旧的全球金融大水管。
在出海的较量中,口袋的深度其实就是抗风险的容错率。当那些想靠钻空子、走捷径的投机者悉数离场,海外支付的下半场,已经变成了「老实人」的耐力赛。
过去我们习惯了「快」,习惯了用模式红利去冲击旧世界。但现在,我们必须习惯「慢」,习惯在异国他乡的金融地基里一砖一瓦地垒起自己的信用资产。
对于中国支付巨头而言,出海早已不是一个选择题,而是一场向死而生的远征。出海的路没有捷径可走,最稳的那条路,往往就是最费钱、最耗时的那条。当每一分投入都化作了扎实的合规基建,中国企业才终于不再只是在别人门前摆摊卖货,而是开始有能力经营自己的收银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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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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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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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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