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adigm押注巴西:稳定币的新战场不在美国
原文标题:《Paradigm 投了家巴西稳定币公司,但为什么是巴西?》
原文作者:Eric,Foresight News
近日,巴西稳定币公司 Crown 以 9000 万美元估值完成了由 Paradigm 投资的 1350 万美元 A 轮融资。在 The Block 的新闻稿中,明确强调了这是 Paradigm 首次在投资巴西公司。本次融资也是 Crown 在两个月内完成的第二轮融资,10 月中旬,Crown 刚刚完成了由 Framework Ventures 领投,Coinbase Ventures 和 Paxos 等参投的 810 万美元种子轮融资。
这并不算是什么头版头条,但新闻里有两个点很值得关注:为什么是 Crown?又为什么是巴西?
Crown 为什么值得投资?
分析一件事通常需要考虑内在和外在的因素。
外在因素方面,笔者认为是美国本土稳定币发行商的投资机会已经少之又少,Tether 和 Circle 已经占领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使得投资机构若想找到更大的 Alpha 就需要将目标瞄准外部市场。而允许外国资本对与本国法币相关公司进行投资,且稳定币能在国内拥有市场的标的同样不多。
巴西是美洲大陆少见的符合大多数条件的「宝地」,至于为什么我们后面再说。
先说回 Crown,根据披露的数据,目前 Crown 发行的雷亚尔(巴西法币)稳定币 BRLV 总量仅有略超 1 亿枚,换算成美元价值还不到 2000 万,过去 30 天的交易额也仅有 5.6 万,可见目前巴西本国货币稳定币的市场并不大,更别说 Crown 目前还只面向机构客户。

显然,投资 Crown 的逻辑就是赌背后的团队能在未来在这片市场上做出成绩。
Crown 的联创兼 CEO John Delaney 曾任国际金融领域的律师,也是巴西当地著名企业 Xerpa 的 COO,Xerpa 曾获得 Founders Fund 的投资。Xerpa 于 2019 年推出了「薪资按需支付」(Earned Wage Access)平台,允许员工随时提前支取已工作天数的薪资(而非等待月底),帮助避免高息信贷。这在巴西高利率和金融压力环境下特别受欢迎,被视为员工金融福祉工具。公司收取固定小额费用,不涉及利息。
联合创始人兼首席工程师 Vinicius Correa 是巴西数字银行 Nubank 的早期工程师。Nubank 的投资机构也堪称豪华,在总计 20 亿美元的多轮融资中,参与的机构包括了红杉资本、Tiger Global、高盛、Founders Fund、腾讯、伯克希尔·哈撒韦,Nubank 于 2021 年上市纽交所,IPO 估值 415 亿美元,目前市值近 800 亿美元。
创始合伙人兼生态负责人 Alex Gorra 曾担任管理着 50 亿美元资产的家族办公室 Brainvest 的管理合伙人,此前还曾在 ARX Investments、瑞银集团、罗斯柴尔德银行和摩根大通管理层任职。COO Bruno「BL」Passos 则曾在 Hashdex 领导跨职能团队。
Crown 的创始团队可以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明星团队,两名创始人也都曾参与过巴西本土企业从 0 到 1 的过程,虽然目前 BRLV 的数据并不好看,但也不妨碍其在两个月内获得了总计超 2000 万美元的融资。
此外,Crown 团队在博客中表示,其推出 BRLV 本质上也是看到了 USDT、USDC 在购买国债上做出的贡献。在巴西当地发行稳定币同样可以为国债提供购买力,从而稳定经济,反过来更加刺激稳定币的使用,这是一箭双雕的好事。如果说美元稳定币只是帮美国「续命」,则雷亚尔稳定币则可以说结结实实帮到了国家。
为何押注巴西?
就稳定币底层的法定货币而言,似乎有很多比巴西雷亚尔更好的选择,但为什么选择巴西?
说出来你可能不信,这个可能 80,90 后上次听说还是因为足球的国家,已经成为拉丁美洲最大、全球领先的创新中心之一,拥有超过 1500 家金融科技公司,用户超过 1 亿。
巴西作为资本主义国家,其银行业长期由五大银行(Itaú、Banco do Brasil、Bradesco、Caixa、Santander)主导,资产占比超 80%,远高于美国(约 50%)。传统银行服务僵化、费用高(信用卡年化利率常超 300%)、官僚主义严重,导致数千万中低收入者和无银行账户者(历史上达 5500 万)被排除在系统之外。
但这也创造了巨大需求缺口,像 Nubank 这样的金融科技公司从无费信用卡切入,提供简单、低成本服务,迅速填补市场空白。
巴西央行虽然没法改变传统银行业的垄断,但却意外地主动推动竞争与包容,甚至成为了全球数字金融监管的经典案例,其最大的贡献就是在 2020 年推出了即时支付系统 Pix。Pix 支持免费且 24/7 实时转账,2025 年交易量超万亿雷亚尔,用户覆盖 90% 以上人口。Pix 一经推出就迅速取代了现金和信用卡,成为 76% 巴西人首选的支付方式,显著提升金融包容,并为 Fintech 提供低成本基础设施(如整合 Pix 的支付、信贷创新)。
相信各位也经常在 Web3 行业的新闻中看到各家交易平台或者 Crypto 支付工具对 Pix 的集成。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央行能主导推出一个足以动摇原有银行体系的支付系统,确实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但这种「惠民」的方向也使得当地的金融科技公司因为能覆盖到更多用户所以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正是因为如此,加密货币这样的新金融形式在巴西的接受度很高。巴西人口超 2 亿,智能手机普及率近 90%,互联网用户超 1.8 亿,人均上网时长超 5 小时。年轻、数字化原住民,尤其是 Z 世代,对移动金融需求强烈。去年 9 月,Circle 直接开始支持使用雷亚尔直接兑换 USDC。
美元稳定币在巴西的流行被很多文章分析为因为巴西本国货币的不稳定,但据笔者多方查证,即使包含这方面的原因也只占很小的一部分。现在看来,如果这个理由成立,那么 Paradigm 等投资机构就不会下如此重注在巴西本国的法币稳定币以及金融科技公司上。
事实上,巴西在上世纪 8、90 年代确实经历过多次恶性通胀,甚至出现过月通胀率 80% 的极端状况。但近年来,虽然雷亚尔的波动依然不算小,但对于巴西这样一个国家来说,其在稳定币值和降通胀方面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2025 年巴西的通胀率在 4.5% 至 5% 之间徘徊,虽然仍然高于央行的目标,但相比于隔壁的阿根廷已经足够好了。
持有美元稳定币的巴西当地居民确实有一部分是为了对冲雷亚尔贬值,尤其是在前几年美联储加息的大背景下,但其实更多是为了外贸、避税以、方便资本流通以及交易加密货币等实用性目的。
据 Chainalysis 数据,巴西的加密货币采用指数排名全球第五,仅次于印度、美国、巴基斯坦和越南。其 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7 月的加密货币流入额达到了 3188 亿美元,在拉丁美洲国家中一骑绝尘。

另据加密货币做市商 Gravity Team 提供的数据,巴西已将稳定币作为投资和跨境支付的工具,稳定币目前约占巴西本地交易平台向国际交易平台间接资金流动的 70%。
到此或许有人会问,既然已经拥有了 Pix 这样的国家级支付工具,那稳定币的意义何在?
Crown 推出的 BRLV 有一个官网没有明示但却在新闻稿中提及的特色,就是其会向稳定币持有者分享国债利息收益,而在巴西,这个数字是 15%。虽然不可能全部分配给持有者,但即使只有一半也是一个非常诱人的收益率。
未来,BRLV 也可以接入 Pix 系统,对于普通人甚至贫困人口,可能没有兑换稳定币的动力,但对手头富裕的人来说,稳定币不仅不影响支付,甚至只是持有就可以「收利息」,未来还可以与美元稳定币之间无缝交易,甚至参与 DeFi,总之种种想象力都一定会让稳定币在这片土地上有足够的需求和场景。
在大多数国力较弱,无法长期维持本国货币稳定,外汇储备稀少的国家来说,美元和美元稳定币对民众是一颗救命稻草,而巴西恰恰是其中的一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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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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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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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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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