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交易量近百亿美元的NIGHT,竟然来自「过气」的Cardano?

By: blockbeats|2025/12/24 1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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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单日交易量近百亿美元的代币,竟然来自 Cardano?》
原文作者:Eric,Foresight News

近日,一个于月初在 Bitget、Binance、OKX、Bybit 上线现货或合约的代币 NIGHT 24 小时全网交易量超过了 90 亿美元,接近 100 亿美元。Bybit 甚至依靠 NIGHT 在 24 小时内的现货交易量上超过了 Binance。

NIGHT 于 12 月 9 日正式推出,据 CoinGecko 数据,该代币价格从最初的 0.025 美元左右经过不到两周的时间涨至近 0.0114 美元,涨幅超 3 倍,其 FDV 也一度超过了 25 亿美元,可以排进市值榜前 50 之列。截至撰文时,NIGHT 价格已经回落至 0.08 美元附近。

日交易量近百亿美元的NIGHT,竟然来自「过气」的Cardano?

能同时上线前几大交易平台的代币能有如此表现称不上出乎意料,但有意思的是,NIGHT 是 Cardano 隐私侧链 Midnight 的代币。一个同时贴有「Cardano」和「隐私」标签的项目能有如此爆发力是真的出乎了大多数人的意料。

Midnight「贵」在哪里?

Midnight 是 Input Output Global(IOG,即 Cardano 母公司)开发的一条以「可编程数据保护」为核心卖点的侧链。它把零知识证明(ZKP)做成了一套开箱即用的 TypeScript API,让 Web2 开发者不必学习密码学就能在链上实现「选择性披露」。整个网络以 Cardano 为共识底座、以 Halo2 为 ZK 后端,采用双代币模型(NIGHT+DUST),目标是先把企业最在意的「数据可用不可见」落地,再逐步扩展到 DeFi、RWA、链上合规身份等场景。

整体看来没有什么特别之处,隐私技术采用了 ZKP,但并非原生地保护隐私,而是将隐私功能变成可选项以应对实际的需求。

IOG 最早公开开发 Midnight 的计划是在 2022 年 11 月,但直到近两年之后的 2024 年 10 月才推出测试网。这确实是 IOG 的风格,从其宣布 Cardano 将引入智能合约到真正实现就过去了接近 5 年,直到 2021 年 9 月才拥有智能合约功能,牛市的黄花菜都凉了。

今年 5 月,Midnight 成立基金会,由波卡开发团队 Parity 的前首席财务官 Fahmi Syed 担任主席,预示着 TGE 已经走出了第一步。就在官宣基金会成立的两天后,Cardano 创始人 Charles Hoskinson 就公布了向 8 条主要区块链上 3700 万地址空投代币的计划,并表示空投仅面向散户,不会有 VC 参与该项目。

或许真正点燃市场情绪的就是 Midnight 的「大撒币」。除了空投之外,Midnight 还与 Binance、OKX 以及 Bybit 合作分发了近 30 亿枚 NIGHT。这种大手笔与最近流行的 ICO 模式大相径庭,引发了市场不错的反响。

从区块浏览器来看,NIGHT 的前几持币地址除了前三可能属于 IOG 或者 Midnight 基金会的地址之外,剩余地址的持仓还算分散。据官网提供的数据,笔者估算 NIGHT 自身的空投、与交易平台合作的活动等分发的代币接近总量(240 亿枚)的近 1/3,确实可以算是大手笔。

Midnight 的代币并非只有 NIGHT 一种,而是采用了「NIGHT+DUST」的双代币模式。这种罕见的设计并非出于什么「奇思妙想」,而是可以保证符合监管要求。NIGHT 可用于参与网络治理、激励以及生成另一种代币 DUST,NIGHT 本身与隐私无关,支持链上审计。

由持有 NIGHT 生成的 DUST 则是用于支付交易费用,类似 Gas 的角色。此外,DUST 也会被用于支付隐私费用,即如果想为链上的交易添加可选的隐私功能,则需要支付 DUST 作为费用。DUST 会随着出块自动分发至 NIGHT 持有者账户且会随着时间「衰减」以防止恶意囤积和网络攻击。

如此,Midnight 的「股权」NIGHT 不参与链上交易费用的支付,而仅仅作为治理代币存在以及生成真正链上燃料的 DUST。DUST 本身作为「可再生资源」,因为由 NIGHT 生成且会随着时间不断减少,就监管政策而言会被视为一种资源而非一种资产,可以满足各地的监管要求。

Cardano 明年将为链上生态投入重金

根据 Cardano 的路线图,明年将是全面推动链上活跃度的一年。

首先作为基础的,是 Cardano 将进行网络升级,将吞吐量提升至 1000 至 1 万 TPS 通过并行块处理和分层结构实现垂直扩展,同时保持安全性和去中心化。之后就是本文的主角 Midnight 的主网上线,Cardano 认为 Midnight 的推出会通过其可选的隐私功能带来更多的 DeFi 活动和 TVL。此外,Cardano 财库将会拨款支持 USDTUSDC 等主要稳定币在 Cardano 上的原生发行。

最后一点,也是笔者觉得最重要的一点,就是 Cardano 计划将重心放在互操作性,但并非简单的跨链,而是让其他链的用户可以通过消耗源链的 Gas 代币直接与 Cardano 上的 DApp 交互。

上周,Cardano 通过 Fluid 实现了 BTC 与 ADA 之间的原子交易,并非通过跨链桥、封装代币或中心化的托管,而是直接通过底层脚本对脚本的交易,这也某种程度上得益于 Cardano 本身也是 UTXO 的账本模型。两天前,Cardano 的权益池运营者在 X 上与 Solana 联创的互动也证实了这个发展方向。

与战略和产品计划配套的,则是资金的投入。Cardano 基金会计划提高 12% 的营销预算,并在 TOKEN2049、Consensus 等活动上「露露脸」,Venture Hub 也将投资 200 万枚 ADA,支持初创企业和生态项目。此外,Cardano 基金会将计划向链上的 DeFi 注入数千万枚的 ADA 来提高流动性以吸引机构的参与。

如此看来,推动 NIGHT 的价格上涨可能只是 Cardano 为一系列计划端上的开胃菜,2026 年说不定真的可以关注一下这个在 2017 年就上线主网的,已经几乎被 Web3 主流市场遗忘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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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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