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特卡夫定律的「破产」:为什么加密货币被高估了?
原文标题:Crypto Is Priced for Network Effects It Doesn't Have
原文作者:Santiago Roel Santos,Inversion 创始人
原文编译:AididiaoJP,Foresight News
加密货币的网络效应困境
我此前关于「加密货币交易价格远超其基本面」的观点引发了热议。最强烈的反对声音并非针对使用量或费用,而是源于理念分歧:
·「加密货币不是商业」
·「区块链遵循梅特卡夫定律」
·「核心价值在于网络效应」
作为见证 Facebook、Twitter 和 Instagram 崛起的亲历者,我深知早期互联网产品同样面临估值难题。但规律逐渐清晰:随着用户社交圈的加入,产品价值呈现爆发式增长。用户留存增强,参与度深化,飞轮效应在体验中清晰可见。
这才是真正网络效应的体现。
若主张「应当以网络而非企业的角度评估加密货币价值」,那么我们不妨深入分析。
深入探究后,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浮出水面:梅特卡夫定律不仅无法支撑当前估值,反而暴露了其脆弱性。
被误解的「网络效应」
加密货币领域所谓的「网络效应」大多实为负面效应:
· 用户增长导致体验恶化
· 交易费用飙升
· 网络拥堵加剧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
· 开源特性导致开发者流失
· 流动性具有逐利性
· 用户随激励措施跨链迁移
· 机构依据短期利益切换平台
成功网络从来不是这样运作的,Facebook 新增千万用户时体验从未下降。
但新区块链已解决吞吐量问题
这确实缓解了拥堵,但未解决网络效应的本质问题。提升吞吐量只是消除摩擦,并不能创造复合价值。
根本矛盾依然存在:
· 流动性可能流失
· 开发者可能转移
· 用户可能离开
· 代码可被分叉
· 价值捕获能力薄弱
扩容提升的是可用性,而非必然性。
费用揭示的真相
若 L1 区块链真具网络效应,理当如 iOS、Android、Facebook 或 Visa 般捕获大部分价值。现实却是:
· L1 占据总市值 90%
· 费用份额从 60% 暴跌至 12%
· DeFi 贡献 73% 费用
· 估值占比却不足 10%
市场仍在按「胖协议理论」定价,数据却指向相反结论:L1 被高估,应用被低估,最终价值将向用户聚合层汇聚。
用户估值对比
采用通用指标,单用户市值:
Meta(Facebook)
· 31 亿月活用户
· 1.5 万亿美元市值
· 单用户价值 400-500 美元
加密货币(不含比特币)
· 1 万亿美元市值
· 4 亿泛用户 → 2,500 美元 / 人
· 1 亿活跃用户 → 9,000 美元 / 人
· 4,000 万链上用户 → 23,000 美元 / 人

估值水平达到:
· 最乐观估计溢价 5 倍
· 严格标准下溢价 20 倍
· 按真实链上活动计溢价 50 倍
而 Meta 堪称消费科技领域最高效的货币化引擎。
关于发展阶段的辨析
「Facebook 早期亦如此」的论点值得商榷。虽然 Facebook 早期同样缺乏收入,但其产品已构建:
· 日常使用习惯
· 社交联结
· 身份认同
· 社区归属
· 用户增长带来的价值提升
反观加密货币核心产品仍是投机,这导致:
· 用户快速涌入
· 更快流失
· 缺乏粘性
· 未形成习惯
· 不随规模扩大而改善
除非加密货币成为「无形基础设施」,用户无感知的底层服务,否则网络效应难以自强化。
这并非成熟度问题,而是产品本质问题。
梅特卡夫定律的误用
定律描述价值≈n²固然美好,但其假设存在偏差:
· 用户间需深度互动(实际罕见)
· 网络应具粘性(实际缺失)
· 价值向上汇聚(实际分散)
· 存在转换成本(实际极低)
· 规模构筑护城河(尚未显现)
加密货币多数不符合这些前提。
关键变量 k 值的启示
在 V=k·n²模型中,k 值代表:
· 货币化效率
· 信任程度
· 参与深度
· 留存能力
· 转换成本
· 生态成熟度
Facebook 与腾讯的 k 值介于 10⁻⁹至 10⁻⁷,因网络规模巨大而微小。
加密货币的 k 值测算(按 1 万亿市值):
· 4 亿用户 → k≈10⁻⁶
· 1 亿用户 → k≈10⁻⁵
· 4,000 万用户 → k≈10⁻⁴
这意味着市场预设每个加密用户价值远超 Facebook 用户,尽管其留存率、货币化能力和粘性均处劣势。这已非早期乐观,而是过度透支未来。
真实的网络效应现状
加密货币实际具备:
双边网络效应(用户↔开发者↔流动性)
平台效应(标准、工具、可组合性)
这些效应真实存在但脆弱:易被分叉,复合缓慢,远未达到 Facebook、微信或 Visa 的 n²级飞轮效应。
关于未来前景的理性看待
「互联网将构建于加密网络」的愿景确实诱人,但需要明确:
1. 这个未来可能实现当下尚未到来,
2. 现有经济模型未能体现
当前价值分配呈现:
· 费用流向应用层而非 L1
· 用户由交易所和钱包掌控
· MEV 截取价值盈余
· 分叉削弱竞争壁垒
· L1 难以固化创造的价值
价值捕获正经历基础层→应用层→用户聚合层的迁移,这对用户有利,但不应为此支付超前溢价。
成熟网络效应的特征
健康网络应呈现:
· 稳定性流动性
· 开发者生态集中
· 基础层费用捕获提升
· 机构用户持续留存
· 跨周期留存率增长
· 可组合性防御分叉
目前以太坊初现端倪,Solana 蓄势待发,多数公链仍相距甚远。
结论:基于网络效应逻辑的估值判断
如果加密用户:
· 粘性更低
· 货币化更难
· 流失率更高
其单位价值理应低于 Facebook 用户,而非高出 5-50 倍。当前估值已透支尚未形成的网络效应,市场定价仿佛强大效应已然存在,实则不然,至少现在尚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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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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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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