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rixdock 2025:黄金代币化迈向主权级RWA的实践路径

By: blockbeats|2025/12/30 19: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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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Matrixdock 社区

2025 年,RWA 市场正在进入一个关键转折点。

在早期阶段,行业讨论更多围绕「资产能否上链」「代币化是否可行」等概念性问题展开;而随着市场逐步降温,关注重心正在明显转移——代币化资产是否具备真实交割能力、是否能够维持长期透明度,以及是否具备被机构乃至公共金融体系采用的条件,开始成为新的分水岭。

在这一背景下,Matrixport 旗下 RWA 平台 Matrixdock 于 2025 年推进的一系列实践,逐步展现出黄金代币化从技术概念走向实际运行的可行路径。与依赖单一事件引发关注不同,Matrixdock 的行业影响力,建立在一系列已公开披露、可被第三方核验、并持续推进的关键进展之上,这些进展共同构成了其在 2025 年受到市场关注的基础。

实物黄金赎回首次公开:建立信任的关键一步

在黄金代币化的讨论中,实物赎回能力始终被视为最核心、也最难以回避的问题。如果链上代币无法在现实世界完成交割,其金融属性与资产属性都将难以成立。

2025 年 4 月,Matrixdock 首次对外披露 XAUm 的实物黄金赎回案例,从链上代币销毁到线下金条交割,完整展示了代币与实物之间的闭环路径。

根据官方披露信息,该次赎回涉及一根符合 LBMA 标准的 1kg 实物金条,对应 32.148 枚 XAUm 的链上销毁(1 XAUm = 1 金衡盎司黄金)。赎回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 在新加坡 Le Freeport 完成,并通过 Malca-Amit Vaults 实现金条交割,由客户自提。

这一案例的重要性,并不在于赎回规模本身,而在于其首次以公开、可核验的方式,回应了黄金代币化长期面临的核心问题:链上资产是否真正具备现实世界中的交割能力。此后,该案例在多篇围绕黄金代币化的行业讨论中被提及,逐步成为市场观察实物交割机制的重要实践样本。

透明度机制持续推进:从个案验证到长期可追踪

相比单次事件,持续性的透明度机制更能检验 RWA 项目的真实运行状态。在 2025 年内,Matrixdock 通过实物赎回验证与持续披露审计及储备信息,进一步强化了黄金代币的透明度基础,使外界关注点从单一事件,延伸至可被长期追踪的透明度表现。

在 2025 年 7 月发布的审计公告中,Matrixdock 披露其半年度审计机制始于 2025 年 1 月:首次审计核验 70 根实物金条,而在当前审计中,核验的金条数量已增至 421 根。这一连续披露过程,使 XAUm 的储备状况能够被外部持续追踪与比对,而不再依赖单点信息披露。

公开信息显示,黄金储备分布于 Brink』s 与 Malca-Amit Singapore 等专业金库体系,并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金条清单、重量等信息进行核验,使储备规模与 XAUm 代币供应之间的对应关系,能够被外部持续追踪与比对。

随着连续审计的发布,XAUm 的储备透明度由一次性披露,逐步转变为可按时间持续验证的过程。在链上环境中,这种接近传统贵金属市场的信息披露方式,为黄金代币化提供了更接近现实资产运行逻辑的基础。

链上数据与研究并行:真实运行状态逐步显现

在数据层面,XAUm 的链上规模与使用情况,也逐步形成可被外部观察的公开指标体系。

第三方数据平台(如 RWA.xyz)基于链上数据,对 XAUm 提供包括链上资产规模、对应价值、持有人数量等指标的持续统计,使黄金代币的链上运行状态能够独立于项目方公告,被外部持续追踪与比对。

与此同时,Matrixdock 在 Tokenized Asset Coalition(TAC)平台发布的研究文章中,从行业研究视角指出代币化黄金的关键并不在于单一时点的规模展示,而在于链上代币供应、实物储备与第三方审计信息之间,是否能够形成可对照、可验证的闭环结构。在这一框架下,XAUm 被作为实践案例,用以说明黄金代币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如何逐步建立透明度与可验证性。

在项目层面,Matrixdock 亦通过 2025 年发布的多篇研究与市场文章,持续披露 XAUm 在发行规模、链上交易与流动性方面的阶段性进展,并与第三方审计结果及公开数据形成交叉参照,为市场判断黄金代币的真实运行状态提供了更直观的依据。

多链部署与生态扩展:走向更广泛的链上资产形态

2025 年,Matrixdock 的实践进一步延伸至多链与生态层面。

2025 年 8 月,XAUm 正式上线 Sui 网络,这是 XAUm 首次在非以太坊虚拟机(EVM)区块链上原生发行。官方披露显示,作为对黄金代币化路径的信心体现,Sui Foundation 表示将其 treasury 的一部分配置至 XAUm,以黄金这一传统资产参与其 Web3 时代的资产配置。

随着 XAUm 在 Sui 生态中的部署,黄金代币的应用场景开始从以交易为主,拓展至更广泛的链上资产配置与使用层面。在 2025 年的推进过程中,Matrixdock 亦逐步将黄金代币化实践从单一链环境,扩展至多链架构之中。

通过在不同区块链生态中的原生发行,XAUm 在保持黄金储备映射、审计披露与赎回机制一致性的前提下,展现出对不同技术架构的适配能力,使代币化黄金逐步发展为更具通用性的链上资产形态。

进入贵金属行业专业体系:登上 SBMA《Crucible》

随着实践的推进,黄金代币化相关讨论也开始进入传统贵金属行业的专业体系。

2025 年 7 月,Matrixdock 加入新加坡金银市场协会(SBMA)。同年第四季度,Matrixdock 受邀为 SBMA 期刊《Crucible》供稿,并于 12 月发表文章。相关内容围绕代币化黄金的透明度机制、资产映射逻辑以及储备验证路径展开讨论,从贵金属行业既有的托管与审计框架出发,探讨区块链技术在提升信息可验证性方面的作用。

这一发表为代币化黄金在贵金属行业的专业研究与出版体系中提供了具体案例,也为传统贵金属市场与新兴数字资产技术之间的交流搭建了新的连接点。

主权级应用场景落地:不丹 TER 项目引发市场关注升级

如果说企业级应用主要验证的是技术可行性,那么主权级与城市级项目所检验的,则是制度兼容性。

2025 年 12 月,格列普正念之城管理局(GMCA)宣布,委任 Matrixdock 作为即将推出的黄金支持主权数字代币 TER 的核心代币化技术合作伙伴,负责相关底层代币化基础设施的开发。该合作通过官方公告及 PR Newswire 对外发布,并被 Investing.com、finews.asia 等国际财经与资讯平台转载。据 Investing.com(路透)等公开报道,TER 计划发行于 Solana 网络。

该项目标志着 Matrixdock 的黄金代币化技术被纳入主权级与城市级数字金融基础设施的整体建设之中。对 Matrixdock 而言,该项目使其黄金代币化技术开始服务于主权级与城市级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其技术实践也由企业级应用,延伸至公共金融体系的基础设施层级。

结语

整体来看,Matrixdock 在 2025 年所呈现的行业形象,并非源自单一事件的集中放大,而是建立在一系列可公开核验、可持续推进、并具备制度一致性的实践基础之上。

从实物黄金赎回与连续独立审计,到多链部署与生态层面的资产配置,再到参与主权级项目的落地,这些进展共同构成了一条由机制验证走向体系建设的清晰路径。

在这一过程中,RWA 行业本身也正在发生转变——从以概念验证为主的探索阶段,逐步迈向强调真实运行能力、透明度标准与公共采用可能性的基础设施阶段。而黄金代币化,正在成为这一转变中最早接受现实检验的资产类型之一。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 BlockBeats 及 Matrixdock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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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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