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份额暴跌60%,Hyperliquid能否靠HIP-3和Builder Codes重回巅峰?
原文标题:Hyperliquid Growth Situation
原文作者: @esprisi0
编译:Peggy,BlockBeats
编者按:Hyperliquid 曾在去中心化衍生品赛道中占据主导,但 2025 年下半年市场份额急剧下滑,引发行业关注:它是触顶了,还是在布局下一阶段?本文回顾 Hyperliquid 的三个阶段:从市场份额一度高达 80% 的极致统治,到战略转型与竞争加速导致跌至 20% 的动能丧失,再到以 HIP-3 和 Builder Codes 为核心的再度崛起。
以下为原文:
过去几周,围绕 Hyperliquid 未来的担忧不断加剧。市场份额的流失、快速崛起的竞争对手,以及日益拥挤的衍生品赛道,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表面之下究竟发生了什么?Hyperliquid 是否已经触顶,还是当前的叙事忽略了更深层的结构性信号?
本文将逐一拆解。
第一阶段 极致统治
从 2023 年初到 2025 年中,Hyperliquid 在关键指标上持续刷新历史新高,并稳步提升市场份额,这得益于多个结构性优势:
基于积分的激励机制,吸引了大量流动性;在新永续合约上线方面的先发优势(如 $TRUMP、$BERA),使 Hyperliquid 成为新交易对最具流动性的场所,以及预上市交易的首选平台(如 $PUMP、$WLFI、XPL)。为了不错过新兴趋势,交易者被迫涌入 Hyperliquid,推动其竞争优势达到巅峰;在所有永续合约 DEX 中,UI/UX 体验最佳;手续费低于中心化交易所(CEX);推出现货交易,解锁新的使用场景;Builder Codes、HIP-2 以及 HyperEVM 集成;即使在重大市场崩盘期间也实现零停机。
因此,Hyperliquid 的市场份额连续增长超过一年,并在 2025 年 5 月达到 80% 的峰值。

按 @artemis 提供的永续合约交易量市场份额数据
在那个阶段,Hyperliquid 团队在创新和执行速度上明显领先整个市场,整个生态中没有真正可比的产品。
第二阶段「流动性的 AWS」崛起与竞争加速
自 2025 年 5 月以来,Hyperliquid 的市场份额急剧下滑,从约 80% 下降到 12 月初接近 20% 的交易量。

@HyperliquidX 市场份额(数据来源:@artemis)
这段相对竞争对手的动能丧失,可以归因于以下几个因素:
从 B2C 向 B2B 的战略转型
Hyperliquid 并未在纯 B2C 模式上加码,例如推出自有移动应用或持续上线新的永续合约产品,而是选择转向 B2B 战略,将自身定位为「流动性的 AWS」。
这一策略聚焦于构建核心基础设施,供外部开发者使用,例如用于前端的 Builder Codes,以及用于推出新永续市场的 HIP-3。然而,这种转型本质上将产品部署的主动权交给了第三方。
在短期内,这一策略对吸引和留存流动性并不理想。基础设施仍处于早期阶段,采用需要时间,而外部开发者尚未具备 Hyperliquid 核心团队长期积累的分发能力和信任度。
竞争对手抓住 Hyperliquid 转型期的机会
与 Hyperliquid 新的 B2B 模式不同,竞争对手仍保持完全垂直整合,因此在推出新产品时可以显著加快速度。
由于不需要委托执行,这些平台在产品发布上保持完全控制,同时利用其已建立的用户信任快速扩张。因此,它们比第一阶段时更具竞争力。
这直接转化为市场份额的增长。竞争对手现在不仅提供 Hyperliquid 上的全部产品,还推出 HL 尚未上线的功能(例如 Lighter 推出现货市场、永续股票和外汇)。
激励与「雇佣型流动性」
Hyperliquid 已超过一年未开展任何官方激励计划,而其主要竞争对手仍在积极行动。近期交易量市场份额领先的 Lighter(约 25%)仍处于 TGE 前的积分季。

@Lighter_xyz 市场份额(数据来源:@artemis)
在 DeFi 领域,流动性比任何地方都更具「雇佣性」。从 Hyperliquid 流向 Lighter(以及其他平台)的交易量中,有相当一部分很可能是由激励驱动的,与空投刷分相关。与大多数运行积分季的永续 DEX 一样,Lighter 的市场份额在 TGE 后预计会下降。
第三阶段 HIP-3 与 Builder Codes 的崛起
如前所述,打造「流动性的 AWS」并非短期最优策略。然而,从长期来看,这一模式恰恰使 Hyperliquid 有望成为全球金融的核心枢纽。
尽管竞争对手已经复制了 Hyperliquid 当前的大部分功能,但真正的创新仍然源自 Hyperliquid。在 Hyperliquid 上构建的开发者受益于领域专注化,可以在不断演进的基础设施之上,制定更具针对性的产品开发策略。相反,像 Lighter 这样保持完全垂直整合的协议,在同时优化多个产品线的开发时将面临限制。
HIP-3 仍处于早期阶段,但其长期影响已开始显现。主要参与者包括:
@tradexyz 已推出永续股票
@hyenatrade 最近部署了针对 USDe 的交易终端
更多实验性市场正在出现,例如 @ventuals 提供 IPO 前的敞口,以及 @trovemarkets 针对 Pokémon 或 CS:GO 资产等小众投机市场
预计到 2026 年,HIP-3 市场将占据 Hyperliquid 总交易量的显著份额。

HIP-3 交易量(按 Builder 划分)
最终推动 Hyperliquid 恢复主导地位的关键动力,是 HIP-3 与 Builder Codes 的协同效应。任何集成 Hyperliquid 的前端,都可以立即访问完整的 HIP-3 市场,从而为用户提供独特的产品。
因此,开发者有强烈动机通过 HIP-3 上线市场,因为这些市场可以在任何兼容的前端(如 Phantom、MetaMask 等)分发,并接入全新的流动性来源。这是一个完美的良性循环。
Builder Codes 的持续开发让我对未来更加乐观,无论是在 收入增长 还是 活跃用户增长 方面。

Builder Codes 收入(数据来源:@hydromancerxyz)

Builder Codes 日活用户(数据来源:@hydromancerxyz)
目前,Builder Codes 主要被加密原生应用使用(如 Phantom、MetaMask、BasedApp 等)。然而,我预计未来将出现一类基于 Hyperliquid 构建的 超级应用,这些应用旨在吸引完全非加密原生的新用户群体。
这很可能成为 Hyperliquid 进入下一阶段规模化的关键路径,也是我下一篇文章的重点。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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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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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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