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伏在600个电诈群,他想把黑产的钱拦下来
原文标题:《潜伏在 600 个电诈群,他想把黑产的钱拦下来》
原文作者:Sleepy.txt,动察 Beating
在商业史上,凡是财富汹涌聚集之处,必有法律与秩序的拉锯。
站在 2025 年的尾巴上回望,全球稳定币的发行规模已站稳 3000 亿美元关口,较去年翻了近三倍,每月的交易量更是达到了 4 到 5 万亿美元的惊人量级。稳定币这种加密资产,已经撕掉了「极客玩具」的标签,转而成为了传统金融进入数字世界的头号入口。
然而,繁荣之下暗藏阴影。根据最新的行业报告,2025 年全球非法地址接收的资金规模预估将突破 513 亿美元。当成百上千亿的资金在几秒钟内就能完成跨境流转,传统的监管手段往往跟不上这种流速,很难在第一时间分辨出哪些是合法的生意,哪些是犯罪的赃款。
在这片规则尚未完全定型的世界里,周亚金教授是一位特殊的创业者。
周亚金的职业路径,是一位精英学者与产业深度碰撞的典型缩影。2010 年,他远赴美国攻读博士学位,在移动安全领域深耕五年,随后与导师蒋旭宪教授共同加入奇虎 360,完成了从实验室到产业一线的第一步跨越。2018 年,他选择回到浙江大学执掌教鞭。三年后,他再度投身产业浪潮,创办了区块链安全公司 BlockSec。
在过去的四年里,周亚金带领 BlockSec 完成了一次业务重心的迁移。从最初的智能合约代码审计,逐步延伸到了安全监控、资金溯源以及反洗钱合规等更深层的领域。
周亚金和他的团队长期深耕链上数据的专项研究,甚至通过技术手段「潜伏」进东南亚电诈等黑产群组,掌握了大量鲜为人知的底层生存图景,通过他的视角,我们或许能看清这个数字新世界里最真实的利益博弈。
以下为周亚金的自述,由动察 Beating 编辑部在专访后编辑整理。

本文由 Kite AI 赞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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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代码审计到反洗钱战场
我是 2010 年到 2015 年在美国念的博士,导师是蒋旭宪教授。我们那时候做的是移动安全,特别是安卓恶意软件(Malware)检测这一块,在全世界都算做得比较早的。2015 年毕业后,我跟随导师一起去了奇虎 360,想把研究成果做产业化。
2018 年我加入浙江大学,又从产业界回到了学术界。当时国内正好赶上 17、18 年那波 ICO 的小高潮,也让区块链进入了一小部分人的视野,我也就开始看区块链安全这个方向。我观察到那时候链上安全事故频发,学术界其实已经有了不少好的解决思路,但回过头看产业界,大家做得并不好,甚至可以说很少有人在关注这些问题。
于是 2021 年,我和吴磊老师就一起创办了 BlockSec。
刚开始大家对「区块链安全公司」的认知极其刻板:你们不就是做审计的吗?确实,我们是从智能合约审计开始切入的。因为我们有学术研究的积累,加上团队比较精英化,很快就在审计业务里站稳了脚跟。但我创办公司的角度是,不希望它仅仅是一家做安全服务的公司。因为审计解决的是上线前的安全,而对于上线之后的防护,当时业界并没有特别好的解决方案。
所以 2022 年,我们在做审计的同时,也开始做链上的攻击监控平台。我们当时对产品的构想是,我们持续对链上交易做监测,如果有攻击交易发生,能自动化的去阻断它。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虽然有审计和监控,但项目方还是可能被攻击,再加上当时有很多钓鱼、私钥丢失等 C 端安全事件,用户丢了钱,这就又衍生出了新的需求。
项目方被偷了、用户被钓鱼了,他们得去报案,得跟执法机构讲清楚钱到底流向了哪里。于是从 2022 年开始,我们做了一款资金流追踪产品,这款产品完全是 SaaS 化的,用户可以直接订阅使用,我们没有做那种 To B 销售的模式。
结果这款产品推出后,用户画像让我们大吃一惊。除了执法机构,媒体记者在用,金融机构在用,甚至还有很多接私活的私人侦探在用。这些不同背景的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帮助我们打磨了产品,吸引了更多的用户。再加上我们本身就有攻击检测引擎、钓鱼检测引擎等,这些标签和数据逐渐沉淀成了我们最深的护城河。
转折点发生在 2024 年底到 2025 年初。
当时稳定币的发行量开始疯涨,这个市场不再只是 Crypto Native(加密原生)的人在参与了。很多传统金融的人开始进场,他们接触到的第一个虚拟货币就是稳定币。这些人合规意识极强,他们一进来就会问:我要用稳定币,那 AML(反洗钱)和 CFT(反恐怖主义融资)的问题怎么解?
市面上缺好的合规产品,而我们手里恰好有积累了三年的底层标签数据,所以我们很迅速地推出了反洗钱产品。整个过程其实挺自然的,我们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从一个单纯的安全服务商,变成了一个「安全+合规」的综合性供应商。
潜伏
要做反洗钱,首先得深刻理解黑灰产到底是怎么用钱的。
在我们的研究视角里,加密货币犯罪通常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加密原生」的,比如针对 DeFi 协议的代码漏洞攻击、私钥被盗或钓鱼。如果没有区块链,这些犯罪压根不会存在。
另一类则是「加密驱动」的,如电诈、勒索和人口贩卖。加密货币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它们跨境转账的效率和匿名性。在这些场景中,最让我们感到震撼的,是东南亚电诈产业链里的人口贩卖。
很多人觉得电诈离自己很远,但你看他们的招聘广告,诱惑力极其精准:月薪 1.9 万人民币起步,包机票、包吃住,甚至还煞有介事地承诺「必须购买深圳社保」。这种专门针对 18 到 37 周岁年轻人的诈骗手段,诱骗了大量受害者跨越边境,进入那些分布在缅甸、柬埔寨或老挝的诈骗园区。

现在的电诈园区,组织架构严密得和正规公司没什么区别,财务、技术、话务组一应俱全。为了维持这种庞大的运作,它们需要不断补充「劳动力」,而园区(需方)和人贩子(供方)互不认识,在网上交流完全没有信任。
于是,一种专门为非法交易提供信用背书的中间环节诞生了,也就是「劳务担保平台」。
这套系统的运作逻辑其实很像淘宝。园区先在担保平台存入一笔 USDT 押金;人贩子负责诱骗受害者跨越边境,送到指定的「验货」地点。双方在 Telegram 私人群组里确认无误后,平台就会将押金释放给人贩子。这种交易信奉的就是「人到钱到」,如果哪方想赖账,平台就会根据规则冻结或没收押金来补偿另一方。

为了招揽生意,这些平台会在 Telegram 里开大量公开频道「秀肌肉」。比如在领航担保或好旺担保的频道里,系统机器人会实时发布成交截图和链上转账记录。他们甚至还会像正规电商一样搞促销,比如代收佣金、广告买 10 送 2。
这也是我们观察黑产最直接的切口。
从 2025 年 2 月到 8 月,我们开发了一套自动化系统,持续潜伏在这些群组里抓取情报。因为群里的聊天充斥着黑话,我们专门训练了一个大语言模型用来分析。
在黑产的话术里,受害者是「鱼」,诈骗套路和受害者信息被称为「料」。料性分得很细,有「三黑料」、「混料」、「机票料」等。根据洗钱环节,还分为直接从受害人手里接钱的「一道料」,以及经过分层处理的「二道料」。

还有一种叫「手机口」的工作,国内的帮凶利用音频线或特定 APP,将境外的诈骗电话中继到国内手机上拨出,以此绕过运营商的反诈拦截,每小时就能赚取约 200 USDT。他们找了很多小镇青年做这个事情。
在这些黑产群里,甚至公然流传着《防警察教程》,事无巨细地教大家如何冷静应对侦查,比如一口咬死手机丢了、提前删掉脚本和加密通讯软件。教程末尾还写着一句非常讽刺的话——「致敬每一位努力的人」。
通过半年的自动监测,对于其中的一个担保平台,我们总共识别出了 634 个与贩卖人口团伙关联的地址,累计追踪到的非法交易金额接近 1200 万美元。最活跃的时候,每天有 10 个人通过这一个担保平台被卖进园区。实际情况可能更严重,因为还有其他担保平台的存在。
在追踪资金去向时,我们发现这些钱绝大部分都在波场链上,且主要使用稳定币 USDT。因为波场操作门槛低、手续费便宜,非常适合这些技术水平有限的犯罪团伙。虽然现在波场手续费也变高了,但是他们已经养成了使用习惯,很难再改用其他方式。
我们分析了 120 多个团伙的资金流发现,这些非法所得最终有超过 34.9% 流向了 OKX 的热钱包,6.9% 流向了 Binance,还有 14.4% 流向了汇旺相关的热钱包。
当你能看清这些钱是怎么来的、怎么流的,反洗钱才不是一句空话。这种从底层群组抓回来的真实数据,才是目前安全合规最核心的壁垒。
12 秒:在内存池「截胡」黑客
在安全行业,大家一直有个心结:审计只能保证代码在上线那一刻是安全的。但项目一旦跑起来,面对的是全球黑客 24 小时无死角的盯梢。如果审计是「静态防守」,那我们能不能想办法做「动态拦截」?
2022 年,我们在做审计的同时,上线了链上攻击监控平台。这个产品的底层逻辑,是盯着以太坊的 Mempool(内存池)。你可以把内存池想象成一个候车厅,所有的交易在被正式打包进区块、存入账本之前,都要先在这里排队。
在这个候车厅里,我们不仅盯着普通用户的交易,更盯着那些带有攻击特征的脚本。一旦监测到疑似攻击的交易,我们的系统会立刻在私有链环境里启动自动分析:它到底想干什么?逻辑是否成立?会偷走多少钱?
最惊心动魄的博弈,通常发生在短短的 12 秒之内。
以太坊合并之后,出块时间固定在了 12 秒。这意味着,从黑客发出攻击指令,到这笔交易真正被打包确认,中间有一个极其短暂的窗口期。这几秒钟,就是留给白帽的黄金救援时间。
我们的系统在确认攻击后,会自动生成一笔「抢跑(Front-running)」交易。这笔交易的内容和黑客的几乎一模一样,但关键的区别在于,我们将资金的接收地址,从黑客的钱包修改成了我们预设的安全地址。
为了跑赢黑客,我们必须在矿工那里获得打包优先权。
黑客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通常会设置一个标准的 Gas Fee。而我们会通过算法,把 Gas Fee 调得非常高,甚至直接把这笔钱的一部分分给矿工。在利益驱动下,矿工会优先打包我们的交易。当我们的交易成功执行,黑客的那笔交易就会自动失效。
这种能力在实战中救过很多项目的命。
最典型的一次,是我们在内存池中成功截胡了针对某协议的攻击,一次性帮项目方抢救回了 2909 枚以太坊。当时黑客已经触发了漏洞,眼看几千万美元就要被卷走,我们的监控系统瞬间报警,并在几秒钟内完成了攻击模拟、交易生成和 Gas 竞价。最终,那笔巨款先于黑客一步,转移到了我们的安全地址。
以前,项目方被偷了只能去发推特求助,或者跟黑客商量能不能给点赏金把钱退回来。但现在,我们通过技术手段,在黑客得手的前一秒,强行把钱截获了。
只有你能比黑客更懂代码、比黑客跑得更快,你才能在这个「Code is law」的黑暗森林里守住最后一道防线。
尾声
如果说过去十年的加密世界,是一场「淘金热」,那么站在 2025 年这个节点上,我们看到的则是一场关于「确定性」的回归。当稳定币规模冲向 3000 亿美元的波澜壮阔,当一个数字新金融体系从「荒野」走向「城邦」,技术不再仅仅是致富的杠杆,它必须首先成为抵御幽暗人性的盾牌。
周亚金和他的团队所经历的转型,本质上也是这一商业逻辑的折射。从代码审计到动态拦截,再到对黑产链路的深潜与拆解,这并非某个人的孤勇,而是技术演进到一定体量后必然产生的防御机制。在这个代码即法律的世界里,如果不去解决非法资金流窜与安全防御失效的顽疾,那么所谓的「金融革命」就永远只能停留在少数人的游戏里。
商业史上,任何一个能走向主流的行业,都曾经历过从混乱到法治的剧痛。这或许是一个漫长且枯燥的过程,但正如周亚金所言,安全最终的形态是「无感」。
只有当安全变得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却又被所有人忽视时,这个曾经充满变数的数字荒原,才算真正完成了它的文明拓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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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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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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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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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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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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