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gonfly合伙人Haseeb眼里,谁是加密史上最伟大的VC?

By: blockbeats|2026/01/07 15: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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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LPs sometimes ask me who I think the best VC investors in crypto are.
原文作者:Haseeb Qureshi,Dragonfly 管理合伙人
原文编译:谷昱,ChainCatcher

LP 有时会问我,我认为加密货币领域最优秀的风险投资人是谁。

我经常思考这个问题。

自从我开始从事加密货币风险投资以来,我就一直渴望成为最优秀的。我深受竞争的驱使,而投资本身就是一场纯粹的竞争。最终只有一个人能赢得交易,也只有一个人能预测出周期的赢家。

但当你认真审视并进行分析后,你会发现有三个人已经证明了自己是加密货币风险投资领域的 GOAT(史上最佳)。

这听起来可能有点跑题(确实如此),而且对于非加密投资人来说可能没什么吸引力。但我就是其中一员。所以,这篇文章是写给所有以投资加密货币为毕生事业的人的。

第三名:Dan Robinson(Paradigm 普通合伙人兼研究主管)

Sutter Hill Ventures 的管理合伙人 Mike Speiser 孵化了 Snowflake,并将其发展成为一家市值 750 亿美元的公司,这堪称一段传奇故事。风险投资人能为投资组合公司创造如此巨大的价值,简直闻所未闻。

Dan Robinson 就是加密货币界的 Mike Speiser。

Dan 一次又一次地参与了加密货币领域几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公司的发展。他从 Uniswap 诞生之初就参与其中,是 Uniswap V3 的联合撰稿人和奠基人之一,而 Uniswap V3 后来成为了链上现货交易的基石。他也是 Flashbots 的早期关键贡献者,Flashbots 催生了现代 MEV 拍卖。此外,他还是 Plasma(Rollup 的前身)的早期研究贡献者,并因此领投了 Optimism 的种子轮融资。

Dan 是一位真正的博学家。他打破了传统风险投资人的固有模式。他最初是一名证券律师,后来自学成才,成为一名协议架构师和数学家,如今又是一位自学成才的投资者。或许 Matt Huang 做过的最明智的投资就是聘请了 Dan。我们经常因为 Paradigm 而错失交易机会,原因往往是人们会说:是啊,你们很棒,但抱歉,我必须和 Dan 合作。

最可怕的投资者是那些不仅仅会投资的人。Dan 看到了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并且多次撸起袖子,亲力亲为地推动其实现。这使他成为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投资者之一,也让他赢得了在加密货币领域「拉什莫尔山」上占有一席之地的地位。

第二名:Chris Dixon(a16z 合伙人)

Chris Dixon 是加密货币领域的元老级人物。他比任何人都更早看到了加密货币的潜力。在 Chris 之前,加密货币风险投资还只是小众领域。

他是第一个公开涉足加密货币领域,并把自己的职业生涯押注于此的主流风险投资人。他是第一个将风险投资的语言引入加密货币和网络投资领域的人。他也是第一个将这些概念引入硅谷及其机构 LP 圈子的人。我们每天在内部讨论的许多概念,都是直接从 Chris 那里借鉴来的。毫不夸张地说,我正沿着 Chris 最初为自己铺设的轨道前行。

我认为 Chris Dixon 促成了两笔最重要的交易。第一笔当然是 Coinbase。2013 年,在加密货币行业还处于萌芽阶段,一切都还不明朗的时候,Chris 领投了 Coinbase 的 B 轮融资。这笔交易完美诠释了迪克森主义——「最聪明的人在周末做的事情,十年后其他人都会去做」。他极具远见地完成了这笔交易,然后加倍投入,全力进军整个行业。在 Chris 最初做这些事情的时候,要做到我们现在正在做的事情要困难得多。

第二笔交易是 Uniswap。几乎所有看过 Uniswap A 轮融资的人都放弃了这笔投资(当时 Uniswap 的最终市值只有 1 亿美元——Uniswap 当时规模还很小)。那时,我们正在激烈地讨论 AMM 的资本效率是否足够高,是否会面临过多的逆向选择,以及是否容易被分叉。Paradigm 放弃了(尽管他们领投了种子轮),我们也放弃了,而且据我所知,a16z 投资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也都不想参与这笔交易。

但是 Chris 呢?据说 Chris 说:「一个可以买卖任何东西的智能合约?听起来太酷了。谁知道会发生什么——我们试试看吧。」他是对的。这确实很酷。由于无需许可的 AMM 的出现,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事情将会发生。放弃 A 轮融资让我吸取了深刻的教训。

我在很多方面都不同意 a16z 的观点。但这个行业的每个人都应该对 Chris 表示由衷的敬意。他凭借一己之力,比任何其他风险投资家都更有效地将加密货币行业推向了如今的文化地位。他毕生致力于在华盛顿特区推广加密货币,并使其合法化,最终赢得了作为一项积极的前沿技术的文化认可。我们现在使用的很多关于加密货币的语言都直接源自 Chris。

如果没有 Chris 早期的大力支持,加密货币风险投资就不会有今天的成就。对此,我们由衷地感谢他。

而这也引出了史上排名第一的风险投资家……

第一名:Kyle Samani(Multicoin Capital 的联合创始人、管理合伙人)

Kyle,Kyle,Kyle。

我经常吐槽 Kyle。他总是惹恼很多人——包括我。一直都是这样。

但投资就像一项运动。最终,要么你得分,要么你一分未得。

而 Kyle 的得分是所有人中最高的。他从 Solana 种子轮投资中获得的巨额利润,以及他为这笔交易付出的努力,总有一天会有人把它写成一本书,而我读的时候肯定会全程皱眉。

你看,最好的投资者都是逆向投资者。而 Kyle 就是一个真正的逆向投资者。逆向投资者并不意味着你写一篇热门文章,让一大堆人说「哇,这真聪明」。如果每个人都想转发你的推文,那么从定义上来说,你就不是逆向投资者了。当你惹恼别人时,你就知道自己是个真正的逆向投资者了。当人们觉得你是个傻瓜时。当他们觉得你在烧钱时。

Kyle 是加密货币领域为数不多的真正逆向投资者之一。我几乎不同意他的所有观点。但他最初的投资,以及在 FTX 崩盘后,他坚持持有 Solana 度过低谷的坚定信念,使他毫无疑问地成为加密货币历史上最伟大的风险投资人。

我们常说风险投资遵循幂律规律。Kyle 和他传奇般的 Solana 投资正是这一规律的完美诠释。有时候,真的只需要一笔交易就能成功。

而这正是 Kyle 成为史上最佳加密货币风险投资人的原因。

以上就是我的前三名。

---

LP 有时会问我,这份名单上应该把谁放在前面。

尽管我对自己评价很高——而且我确实非常自负——但我并不认为自己能排进前三。我肯定能进前十,甚至有可能进前五,但我肯定比不上这三位中的任何一位。我希望有朝一日,在我职业生涯结束之前,能够超越他们。如果按赛季来比较,我的确有一些赛季的表现比他们每个人都好。

但总的来说呢?这三位是史上最优秀的。

我赞扬竞争对手对 Dragonfly 并没有什么帮助。但游戏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意义。你看,在这个行业做投资者非常艰难——我一路走来遇到的大多数同行都没能坚持下来。加密货币行业竞争残酷。

尽管我每天都在和他们竞争,但我对他们充满敬意。我见证了他们在过去近十年的起起落落中不断成长。我们共同经历了加密货币的种种风风雨雨,支持着创始人,支持着这个行业,并帮助它与其他任何技术并驾齐驱。在年终总结之际,我觉得有必要向他们致敬,因为在这个行业里,风险投资家往往鲜少受到赞扬。

无论他们是否意识到,他们每个人都为我做了很多。我从他们每个人身上都学到了很多。我真心希望他们能为自己取得的成就感到自豪。

Dan Robinson 洞察先机。Chris Dixon 率先洞察。Kyle Samani 则坚持到底。

向各位致敬。祝愿新的一年竞争更加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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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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