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是Kaito创始人,InfoFi 2.0要怎么活下来?
原文标题:What If: I Were the Founder of Kaito?
原文作者:RYAN YOON, TIGER RESEARCH
编译:Peggy,BlockBeats
编者按:X 一次 API 政策调整,让 InfoFi 在三天内「集体停摆」。这场崩盘不仅暴露了 Web3 对中心化平台的深度依赖,也揭开了激励机制的另一面:奖励越多,刷量越快,内容质量越难控制。
本文以 Kaito 为切口,梳理 InfoFi 项目可能的五条出路,并指出 InfoFi 2.0 很可能走向更小规模、更强筛选、更重质量的可控模式。除此之外,一个更关键的问题是,当空投与叙事退潮后,InfoFi 的代币价值究竟还能靠什么支撑?
以下为原文:
Key Takeaways
X 的政策变化使 InfoFi 生态在三天内瓦解,暴露出过度依赖中心化平台的结构性上限。
InfoFi 项目目前面临五种选择:关停;转型为基于悬赏机制的任务平台;采用韩国式的品牌赞助写作模式;扩展到多平台运营;或转型为 MCN 式的 KOL 管理模型。
InfoFi 2.0 很可能演化为更小规模、可控性更强的模式,从「无许可的大规模扩张」转向「经过筛选的 KOL 与项目方之间的协作」。
仍有两个根本性难题尚未解决:如何建立公平的报酬体系,以及如何为代币价值提供合理支撑。
InfoFi 在三天内崩塌

来源:X(@nikitabier)
1 月 15 日,X 的产品负责人 Nikita Bier 发布了一条简短动态,明确表示:平台将不再允许那些「以奖励换取发帖」的应用继续运行。对 InfoFi 项目而言,这几乎等同于宣判终局。
据 Kaito 创始人 Yu Hu 回顾,事件的推进大致如下:
1 月 13 日:Kaito 收到 X 发来的邮件,称其可能进入审核流程。团队随即发信要求对方进一步说明情况。
1 月 14 日:X 发出正式法律通知,Kaito 当天提交了法律回应。
1 月 15 日:Nikita Bier 的公开发帖发布。Kaito 与所有人一样,几乎同时得知最终决定。
市场的反应毫不留情。
$KAITO 迅速下跌,社区也开始指责团队「明明声称早有预案,却没有提前告知风险」。当晚,Kaito 发布紧急声明解释称:过去他们也曾收到来自 X 的法律通知,但最终都通过签署新协议解决,因此这次团队选择先等待进一步沟通与谈判。
但无论解释如何,现实已经足够清晰:X 的一个决策,直接终结了整个 InfoFi 生态。仅仅三天,一个赛道便整体坍塌,只因为平台方认定它正在损害用户体验与内容质量。
如果我今天是一名 InfoFi 的项目创始人
这是否意味着 InfoFi 已经结束?像 Kaito 这样的项目,其实已经在为下一步做准备。但当下真正需要的,不是延续旧模式,而是寻找一种不同形态的 InfoFi 2.0。
如果我是一个像 Kaito 这样的 InfoFi 项目的创始人,今天现实中还剩下哪些可行的选择?通过梳理这些「能走得通」的路径,我们或许可以勾勒出 InfoFi 下一阶段的样子。
关停
这是最直接、也最简单的选择:在资金烧尽之前,尽快收缩并停止运营。现实中,许多中小项目很可能会进入一种「僵尸状态」,基本不再更新产品,只偶尔发几条社交媒体动态,然后慢慢消失。
由于产品的 PMF(产品与市场匹配)建立在 X 之上,而这一基础如今已经被抽走,与其继续烧钱寻找新方向,不如及时止损、主动退出,反而更符合商业理性。
如果项目手里还握有可复用的数据资产,也可以考虑将其出售给其他公司,从中回收一部分价值。也正因为如此,大多数中小体量的 InfoFi 项目,很可能都会选择这条路。
基于悬赏机制的任务平台
当无法继续使用 X 的 API 后,一个可行的替代方案,是回到更「传统」的激励模式:让 KOL 直接报名参与活动,内容提交后由人工审核,通过后再发放奖励。
这套机制本质上更像是早期的「任务平台」或「赏金活动」:KOL 主动申请;项目方人工筛选与分配任务;创作者提交内容;平台审核通过后结算奖励,
它牺牲了原先的自动化与规模化,但换来的是更可控的执行流程,在平台规则收紧的情况下,这种「低效率但合规」的方式,反而更容易存活。

来源:Scribble
Scribble 是一个典型案例。项目方以「悬赏任务」的形式发布 grant,KOL 则创作内容并提交审核,通过后才能领取奖励。这种机制并非实时追踪与即时结算,而是更偏向「提交—审核」的流程模型。
这种结构具备做成开放平台的可能性:平台提供撮合与基础设施支持,而具体的活动运营与内容管理仍由各个项目自行负责。随着更多项目加入,KOL 池会随之扩大;而随着创作者规模增长,项目方也会拥有更多可选择的合作对象。
但它的缺点同样明显:对 KOL 来说不确定性很高。如果内容被拒,投入的时间成本就等于全部沉没。经历多次失败后,KOL 很可能会选择离开平台。
韩国式「品牌博客」模式

来源:Revu
韩国的「品牌博客」模式,走的是一种「先筛选、后管理」的路径,而不是像悬赏平台那样「先做内容、再审核」。像 Revu 这样的机构,已经用这套模式运作了十多年。
流程也很清晰:项目方先设定目标参与人数并发布活动,创作者提交申请后,项目方会根据粉丝量、历史表现等数据筛选出合作 KOL。被选中的 KOL 会收到明确的内容规范与写作要求。内容发布后,由运营人员进行检查;如果没有达到标准,会要求修改;若未按时提交,则会面临惩罚或扣款。
这套模式最大的好处,是创作者几乎不会「白忙一场」。只要通过筛选并按规范执行,报酬基本就可以视为锁定,不会像悬赏机制那样存在「做完了却被拒绝、劳动成本归零」的风险。对项目方而言,因为合作对象是提前筛过的,质量管理也更容易,整体执行更可控。
多平台扩张
如果 X 不再可用,下一个现实选项,就是把阵地转向 YouTube、TikTok、Instagram 等平台。事实上,在 Web3 圈内,「走出 X」早已成为一种共识:如果想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增长,就必须从一个以 crypto 原生用户为主的社区,迁移到更广泛用户所在的渠道。
这种路线的最大优势是:潜在用户规模远超 X。尤其在东南亚、拉美等新兴市场,TikTok 与 Instagram 的影响力甚至可能更强。与此同时,不同平台的内容分发逻辑并不相同,即便某个平台受限,仍可以在其他渠道维持曝光与运营。
但代价是运营复杂度陡增。在 X 上,只需要审核文本与互动即可;在 YouTube,上线时长与制作质量直接决定表现;在 TikTok,前三秒几乎决定生死;在 Instagram,则需要评估 Story、排版与形式完成度。这要求团队具备平台化运营能力,或建立新的工具与流程。与此同时,各平台 API 政策与数据抓取方式也不一致,等同于「重新搭一遍系统」。
政策风险依然存在,任何平台都可能像 X 一样突然改规则。但多平台布局至少能降低单点风险。对体量更大的项目而言,这也是唯一仍具备「规模化空间」的方向。
MCN 式 KOL 管理模式
在 Web2 的 MCN 模式里,KOL 的品牌价值本身就决定了商业价值;而在 Web3,这种作用甚至更极端。叙事会驱动资金流向,意见领袖的影响被放大到可以直接左右币价,一句评论就能引发波动。
一些成功的 InfoFi 项目,其实已经形成了一批活跃且高度一致的 KOL 群体。这些 KOL 不是外部临时拉来的,而是在平台上经过数月参与逐步成长起来的。相比 Web2 MCN 依赖持续「挖掘新人」,InfoFi 更可能把这批既有 KOL 留住,并将平台的优势转向数据驱动的管理与分发。
所谓 MCN 化,意味着合作关系会从松散的「自愿参与」变成更正式的合同与绑定。借助长期积累的数据与关系网络,平台对 Web3 生态的议价能力也会更强,更容易拿到更优的合作条件与资源位。
但这条路对 InfoFi 项目提出更高要求:必须有足够强的管理体系,而「数据」会成为核心资产。如果平台能够用数据去指导 KOL 的产出节奏、内容方向与转化效果,并向项目方提供更专业、数据化的 GTM(市场进入)策略,这种模式就可能形成更长期的竞争壁垒。
InfoFi 2.0
InfoFi 的坍塌,对整个 Web3 生态留下了两个重要教训。
第一,是去中心化的讽刺:许多 Web3 项目事实上高度依赖中心化平台 X,而 X 的一次决策,就足以让整个系统崩盘。
第二,是激励设计的边界:奖励机制确实成功吸引了大量参与者,但平台并没有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垃圾内容与刷量行为迅速膨胀,这也给了 X 介入封杀的充分理由。

来源:X(@nikitabier)
这是否意味着 InfoFi 已经结束?
不完全是。少数真正跑通了产品与市场匹配(PMF)的项目,仍有可能通过改变形态继续存活下去,比如转向多平台扩张、做更精选的活动投放,或升级为 MCN 式的 KOL 管理模式。
但 InfoFi 2.0 很可能会变得更小、更可控,也更强调内容质量。它将从过去那种开放、无许可、追求规模的「平台形态」,转向一个经过筛选的合作网络,更像是一个整合型营销平台,将本地化 GTM 推进与线下广告等组件组合起来,形成更完整的执行闭环。
然而,根本性的问题依然存在。
Tiger Research House 的 Joel Mun 指出,一旦引入奖励机制,参与者就会不可避免地寻找「薅羊毛」的方式,导致公平的激励结构几乎难以设计。这样的行为会持续拉低内容质量,并形成负反馈循环,最终反噬平台本身——这也是 InfoFi 项目必须直面的关键难题。
David 则提出了更底层的疑问。他认为,InfoFi 代币的价值支撑,与其说来自平台真实表现,不如说更多建立在「质押空投」与「叙事信仰」之上。但这两者如今都已经失去现实意义,于是问题被直接摆到台面上:投资者为什么还要买 InfoFi 的代币?
如果 InfoFi 2.0 想要活下来,就必须对这些问题给出清晰答案。一个与代币持有人脱钩的项目,最终很难真正实现可持续。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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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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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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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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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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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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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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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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