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估一个Curator的好坏?
原文标题: Curators Explained
原文作者: @MerlinEgalite
编译:Peggy,BlockBeats
编者按:在 DeFi 从高收益驱动转向制度与基础设施竞争的过程中,Morpho 正通过 Vault 与 Curator 机制,尝试重塑链上借贷的组织方式。本文从平台视角出发,介绍了 Curator 的角色定位及其非托管、程序化的运作逻辑。
以下为原文:
Curator 是什么?
Curator(策展人/管理人)是一个独立的团队或实体,并非 Morpho 官方的一部分——负责设计、部署并管理链上 Vault(金库)。
从宏观层面看,Curator 的工作是:将多元化的投资组合打包成对用户友好、易于集成的 Vault 产品。
具体到 Morpho Vaults,这些 Vault 本质上是由一组超额抵押的借贷头寸构成的投资组合。这种结构让用户可以:在一个入口完成存入;一键获取收益;将持续的风险管理与组合构建工作交由 Curator 执行
在传统金融中,最接近 Vault Curator 的角色是资产管理人或基金经理。两者都负责制定策略和管理风险,但在根本结构上存在重要差异:Vault Curator 是非托管的(non-custodial),执行完全通过智能合约自动完成、全程透明,而不是依赖人工中介。
在 Morpho Vaults 中,Curator 永远无法接管或托管用户资金。他们所做的,是通过程序化配置 Vault 来执行既定策略。
用户可以随时自由存入或提取资金,不需要任何人的批准,也不存在被人为阻止的可能性;资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始终掌握在用户自己手中。
Curator 的商业模式
Curator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报酬:管理费(management fee);业绩分成费(performance fee)
具体的收费结构由 Curator 自行设定,并且可以针对不同 Vault 进行配置,但需遵守预设的最高费率上限。
有些 Curator 选择较低费率;有些则依靠自身历史业绩或差异化策略收取更高费用。这些决策完全由 Curator 自主决定,与 Morpho 无关。
此外,Curator 还可以与分发方(distributors)合作(如金融科技公司或平台),通过收入分成的方式,将某些特定存款产生的费用在 Curator 与分发方之间进行分配。
虽然 Curator 的商业模式在形式上类似传统资产管理人,但二者存在一个关键区别:Vault 的运营成本远低于传统基金或资管平台。
Vault 用几百行免费、开源的代码,替代了传统资管中庞大的后台系统。绝大多数流程实现自动化,一切都在链上实时运行,不再需要等待季度报告。
因此,Curator 往往能够在保持可观利润率的同时,收取低于传统金融同行的费用。
如何评估一个 Curator(非穷尽清单)
对于企业机构而言,评估 Curator 的方式应当并不陌生。它与评估传统资产管理人类似,但多了一个显著优势:完全透明。
Vault 构建在公有区块链之上,借助各种仪表盘工具,可以实时查看任意 Curator 或 Vault 的详细数据。
以下是一些关键评估维度:
历史记录(Track Record)
在 DeFi 领域(以及相关情况下的传统金融领域)有哪些从业经历?
是否与知名企业、金融科技公司或机构合作过?
其策略在不同市场周期、尤其是压力测试阶段的表现如何?
目前在所有 Vault 中管理了多少资金规模?
虽然资金规模本身并不能保证质量,但它通常是市场信任度与产品契合度的一个有用信号。
透明度与方法论(Transparency & Methodology)
是否清楚地说明了资产配置方法与风控标准?
是否建立了内部风险评级体系?
是否公开了在市场收紧或极端事件下的应对流程?
各个 Vault 的角色与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是否遵循严格的运营安全(OpSec)实践?
是否提供任何形式的保险或风险缓释机制?
沟通方式(Communications)
在存入资金之前,应当关注 Curator 的公开渠道,例如 X(Twitter)和官方网站。
是否在高收益时期和市场动荡时期都保持主动沟通?
是否定期更新 Vault 的表现、资产配置变化以及风险事件?
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
是否明确披露了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是否与某些协议、投资人或交易对手存在可能影响配置决策的财务或治理关系?
与传统金融一样,负责任的机构应当清楚说明冲突来源及其管理方式。
通过上述维度的评估,机构可以选择在策略风格、风险偏好与信息披露标准上与自身需求相匹配的 Curator,同时依托 Morpho 底层基础设施所提供的强且不可篡改的系统性保障。
注:上述清单并非穷尽。部分内容适用于 Morpho Vaults 及其 Curator,但不一定适用于其他平台或 Vault 体系。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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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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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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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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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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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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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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