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流动性基金的2025复盘:分别做了哪些成功和失败的交易?
原文标题:Fisher8 Capital 2025-In-Review
原文来源:fisher8 capital
原文编译:Azuma,Odaily 星球日报
编者按:2025 年已成为了过去。新年伊始,许多 VC 都在争相发布对 2025 年的复盘以及对 2026 年的预测,但由于自身业务模型导向,VC 往往会更侧重一级市场视角,对聚焦二级市场的散户指导性并不强。而头部流动性基金 Fisher8 Capital 的这篇复盘与备战内容则不太一样,既完整记录了该机构在 2025 年内成功与失败二级操作,也对 2026 年的市场走向做出了一些更偏二级的思考。
以下为 Fisher8 Capital 原文内容,由 Odaily 星球日报编译。

摘要
2025 年对大多数流动性基金(Liquid Fund)而言都是异常艰难的一年,其特征是资本轮动极为激进,以及加密资产在整体上没跑赢传统资产。尽管 Fisher8 Capital 在主流资产和链上资产上拿到了一些结果,但由于我们对若干长线主题(如 AI、DePIN 等)保持高度信念,在部分新兴赛道表现不佳的背景下,我们选择了在较大回撤中继续持有相关仓位。
最终,Fisher8 Capital 以 16.7% 的年度回报率收官。我们有信心,在这一高度波动的年份中所积累的纪律性与洞察能力,将帮助我们在未来持续跑赢市场。不过从风险调整后的角度来看,我们当初可能还不如把钱投进托儿所(注:这是在嘲讽明尼苏达州的托儿所丑闻)。
交易记录
我们在 2025 年最佳交易操作如下。

最差的交易操作则是这些。

2025 市场复盘
特朗普与加密市场的明确关联
在 2024 年总统大选前,市场普遍预期若特朗普胜选,将成为加密货币监管环境与估值规模的重大拐点。相关预期包括:
· 终结「以执法代监管」的监管方式;
· 对稳定币的明确支持;
· 探讨建立「战略比特币储备」;
· 以及在 2024 年 9 月推出与特朗普相关的项目,如 World Liberty Financial(WLFI);
这些因素共同使加密资产成为了更广义的「特朗普交易」(Trump Trade)中 Beta 系数最高的表达形式之一,并在选举结果揭晓前将巨大的政策乐观情绪计入了价格。
然而,选着这一乐观情绪开始回撤,「特朗普交易」整体出现反转。这一现象不仅体现在加密资产中,也体现在与特朗普高度相关的股票上,例如 DJT,其股价在选举前见顶,随后明显回落。尽管选后环境确认了对加密行业更友好的政策表态,但市场面对的却是法律与监管推进上的惯性,以及一系列零散、渐进式的政策成果,难以抵消整体去风险化对「特朗普概念资产」的冲击。
此外,特朗普本人通过与 WLFI 的关联以及 TRUMP 的出现,对加密货币行业形成了直接的经济敞口。这加剧了市场担忧——加密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已围绕特朗普个人人气被金融化,从而引入一种「感知风险」——一旦其政治资本下滑,可能会直接转化为相关资产价格的走弱。

Forbes 报道,总统任期使得特朗普的净资产在一年内增加了 30 亿美元。
尽管这些担忧可非毫无道理,但通过实施长期性政策,或是降低对个人魅力驱动型需求的依赖,完全可以缓解这些问题。最显著的是,2025 年 8 月签署的《关于普及另类资产投资的行政命令》,扩大了 401(k) 退休计划受托人将数字资产纳入投资组合的许可范围。虽然该命令并未强制要求配置,但它实质上降低了机构参与的法律和声誉障碍,将加密货币从一种投机性的边缘资产重塑为至少可以在长期资本池中被允许的资产。
这一转变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短期内是否会立刻出现大量资金流入,而在于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随着与退休金相关的长期资本被纳入可能性,加密市场开始从单纯由供给驱动的减半周期,向一种由政策调节的需求周期过渡,其特征是期限更长、黏性更强的资本。即便只是规模化背景下的边际采用,也有潜力抬升价格均衡水平,并相较过往周期中 50–80% 的深度回撤,压缩下行波动空间。
「风险偏好」交易范围的收窄
「风险偏好」交易的内涵正在变得更加复杂。不同于以往周期中,在风险偏好回升阶段,投机资本会大量涌入 Meme 与长尾资产,2025 年 Beta 资产之间的收益分化异常显著。这一点在 10 月初 BTC 创下历史新高时 Meme 表现相对平淡的事实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取而代之的是,投资者开始将资金集中配置于更小范围的加密资产子集,例如具有加密敞口的「类股票资产」(DAT、CEX 与基金),预测市场,或是具备明确价值捕获机制的代币。这种分化反映出市场结构的成熟:资本变得越来越有选择性且快速轮动,资金流向更加短期化并由叙事驱动。投资者追逐局部动量,快速收割收益,并将流动性不断滚动至下一个叙事。2025 年,叙事周期被压缩,交易的持续时间较以往周期更短。
在这种环境下,长期持有山寨币以获得巨大回报的想法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幻影。除了像 BTC、ETH 和 SOL 这样受益于机构资金沉淀的主要代币外,其他代币往往只在引人注目的叙事活跃时升值。一旦该叙事衰退,流动性就会枯竭,价格随之回归。收窄的风险偏好交易范围并未延长山寨币的寿命,反而加快了资本测试、榨干并抛弃新叙事的节奏。这进一步强化了一项判断——真正意义上的长期加密投资,依旧集中在极少数资产之中。
数字资产财库(DAT)的扩张
数字资产财库(Digital Asset Treasuries,DAT)的兴起,引入了一种全新的资本形成机制,其设计目标是复制 MicroStrategy 的成功路径。DAT 允许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并直接配置至加密资产,从而形成一种内嵌的加密敞口代理,并在山寨币 ETF 尚未获批之前,绕过监管层面的真空地带。
随着这类结构迅速扩散,市场也很快出现泡沫化倾向——大量新载体争相将自己包装为某个山寨币的「DAT」,即便该资产并不存在真实而持续的需求。
许多山寨币 DAT 所采用的资本结构,我们将其归类为掠夺性结构。具体而言,这类结构往往通过以代币实物出资换取股票的方式进行金融工程操作,目的是在引入一批新参与者的同时,制造退出流动性;并辅以成本极低、锁仓条件极为有利的私募轮。
这些机制使得内部人可以在极其有限的买盘压力下大量出货,导致散户在股票与代币两个市场同时被快速抽取价值。这种规模错配在某些激进的 DAT 方案中尤为明显——部分公司试图募集的资金规模,远远超过其公开市场上的市值本身。
2026 年的投资主线
结论一:非对称收益将出现在应用层
新一代山寨 Layer1 所享有的「货币溢价时代」正在走向终结。历史上,这一溢价主要由「胖协议理论(Fat Protocol Thesis)」与「货币性(Moneyness)」叙事所支撑——即认为基础设施会不成比例地捕获价值,且其代币最终会演化为全球性的价值储备资产。
然而,市场已经围绕 BTC、ETH、SOL 等主流资产以及稳定币完成了这一货币职能的整合,新 Layer1 的「货币性」想象空间已被彻底剥离。

各年度 TGE 的 Layer1 代币历史最高完全稀释估值(ATH FDV)统计。
随着「货币性」护城河的消失,曾经赋予新公链动辄数十亿美元估值的社会共识正在瓦解。自 2020 年以来,山寨 Layer1 的历史最高 FDV 呈现出明确的结构性下行趋势,这强烈表明货币溢价正在持续消退。
此外,当前仍然存在的估值「底部」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制造的:近几年不少 Layer1 通过固定价格 ICO 或直接在 CEX 上市的方式启动,由团队人为设定初始价格。若这些资产在上线时被迫接受真正的价格发现,我们认为其估值大概率无法接近过往周期的历史平均水平。
这一估值坍塌趋势还在被既有公链的惯性优势进一步放大。成熟生态已经拥有大量「黏性应用」,将用户牢牢锁定,为新进入的山寨 Layer1 形成了极高的进入壁垒。
从数据上看,自 2022 年以来,约 70–80% 的 DEX 交易量与 TVL 始终集中在三条链上。其中,以太坊始终占据一席之地,另外两个位置则在不同周期中轮换。对新进入者而言,打破这一寡头结构几乎是一场逆风之战,历史经验表明,大多数项目最终都无法获得长期席位。

ETH、SOL 与 BNB 的应用收入 / 链层收入对比。
我们认为,应用代币的重估已经开始,其核心驱动力来自 Layer1 代币与底层应用之间价值捕获能力的显著背离。如上图所示,在过去两年中,应用层收入与基础设施收入出现明显脱钩:ETH 与 SOL 生态中的应用收入增长高达 200–300 倍。
尽管如此,应用的市值仍然仅为其所在 L1 市值的一小部分。随着市场逐步成熟,我们预计这种错配将通过资本从高估的基础设施资产轮动至具备真实收入的应用而得到修正。
结论二:中期选举将塑造高波动环境
特朗普政府当前的政策重心,显然放在确保 2026 年中期选举的胜利上,整体政策设计偏向于支撑短期经济动能。《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OBBBA)》通过赤字融资拉动需求,在边际上提高了通胀再膨胀(reflation)环境出现的概率。对数字资产而言,这种财政扩张对比特币等硬资产构成了利好,使其再次成为终极意义上的「稀缺性对冲工具」。
与此同时,这一财政扩张也极可能在部分领域遭遇供给侧约束,例如电网容量和制造业产能。这些瓶颈将在相关行业的投入成本与工资层面形成通胀压力,即便整体层面仍然受到关税正常化与 AI 生产率提升等结构性通缩力量的压制。
由此形成的宏观环境特征是——名义增长偏高,但波动性同步抬升,市场将周期性地重新定价通胀风险。这种张力将结构性地推高波动率。市场可能在「再通胀乐观」与「通胀重新抬头」的担忧之间反复摇摆,尤其是在经济数据逐步暴露出产能约束而非需求不足的背景下。
叠加这一宏观背景的,是中期选举周期历来会抬升政治风险溢价的历史规律——投资者在选举前通常会要求更高的风险补偿,以应对政策不确定性。支撑这一格局的,是清晰的政治动机——在中期选举周期内容忍,甚至扩大财政赤字。同时,若美联储领导层趋于鸽派,也将为风险资产提供更为宽松的流动性环境。
尽管这一组合在短期内意味着更高波动,但从长期来看,OBBBA 的影响叠加加密专项立法的持续推进,仍然使我们相信 2026 年对数字资产而言是一个建设性年份,只是路径将更加颠簸。
结论三:选择性增强,塑造 K 型分化的代币经济
加密市场正在告别无差别资本配置阶段,迈入一个残酷的结构性分化时期——一个由选择性主导的 K 型经济。水涨船高、普涨的时代已经结束。市场已从盲目追逐投机叙事,转向更加关注协议层面与代币持有者之间的真实利益对齐。
这一转变的核心,是市场对「股权–代币拆分(Equity-Token Split)」模式的全面否定。该结构最初是为了应对 Gensler 时代的监管压力而设计,但其可执行性的模糊性始终是一个巨大隐患。在这一模式下:内部人士(团队与 VC)掌握了真实价值(IP、收入、股权);散户投资者获得的却只是没有任何可执行权利的「治理代币」。
这种错配制造了一个双层体系——内部人拥有基本面,代币持有人拥有情绪。由于市场难以区分不同协议的真实情况,最终选择对整个板块进行无差别折价。因此,当前的下行周期本质上是一次信任的重定价。未来的赢家,将取决于其能否证明清晰、可执行且具持久性的价值捕获路径。
在这一新范式下,「K 型」的上行一端(Upper K)将由那些用「可验证」取代「相信我」的团队构成。这里的信誉,不再来自创始人的名声或社交资本,而来自他们主动对自身施加结构性约束的意愿。这些团队通过以下方式证明自身能否完成价值对齐:使价值引擎可审计;使收入的流向具备可执行性;主动剥离自身将价值转移至链下的能力。这种透明性将成为代币买盘的基础——在下行周期中,黏性资本愿意为其估值提供支撑,因为他们信任的是机制,而不仅仅是人。
Blockworks 的 Token Transparency 仪表板是一个很好的工具,该工具根据框架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程度,对协议进行了分类。
相对地,「K 型」的下行一端的资产正面临由团队信誉崩塌所引发的流动性危机。市场如今已将模糊性视为对利益不一致的承认。如果团队拒绝澄清协议收入与代币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往往会默认这种关系根本不存在。在缺乏「可执行的价值捕获」这一高成本信号的情况下,这类代币在基本面上无法被估值,当叙事退潮时,也就没有任何天然的买方来托底。那些要求投资者依赖「善意」或选择性模糊未来承诺的团队,正在系统性地被淘汰,注定将在与优质协议的竞争中持续失血。
其他初步判断
收藏品市场将进一步扩张——并向体育纪念品领域延伸,尤其是那些与重大历史时刻相关、具备极高价值的物品。例如:大谷翔平 50/50 全垒打球在拍卖行中创下历史新高。
预测市场有望成为新的 Meta。继 Hyperliquid 的 TGE 对整个赛道产生示范性效应之,Polymarket 与 Kalshi 的 TGE 预计将点燃预测市场叙事。
对「股权–代币」双结构的质疑将持续加剧。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要求清晰、可审计的价值分配说明,明确经济价值如何在股权结构与代币持有人之间划分;否则就该转向纯代币结构。
DAT 被 MSCI 指数剔除的潜在风险(最终决定时间:2026 年 1 月 15 日)正受到市场密切关注。一旦这一不确定性被消除,可能引发新一轮年初反弹行情。
「所有权代币」(Ownership Coins)将成为新常态,从结构上降低创始人「慢性 Rug」风险。
具备隐私能力的 DApp 将同时受到散户与机构的更高程度欢迎。能够在用户体验与可编程性之间取得平衡,并同时实现高度合规性的协议,将赢得隐私赛道的最终胜利。
代币化股票将经历加速版的「繁荣—崩塌」周期,因为其初期采用规模很可能仍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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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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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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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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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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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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