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assnode开年研报:9.5万美元看涨期权溢价,多头转向积极进攻
原文标题:Clearing the Decks
原文作者:Chris Beamish、CryptoVizArt、Antoine Colpaert,Glassnode
原文编译:AididiaoJP,Foresight News
比特币经过一轮大规模的年终调整后,以更清晰的市场结构迈入 2026 年。当前获利抛压有所减轻,市场风险偏好正在温和修复,但要确立持续的上涨趋势,关键仍需站稳并收复重要的成本基准位。
摘要
· 比特币在经历深度回调和长达数月的盘整后,正式步入 2026 年。链上数据显示,获利了结压力已明显缓解,市场结构在区间下沿呈现初步企稳迹象。
· 尽管抛压减轻,但价格上方依然堆积着大量前期套牢盘,主要集中在当前区间的上半部分,这将继续压制价格上行空间,凸显出突破关键阻力位对于恢复上涨趋势的重要性。
· 数字货币财库公司对比特币的需求仍在为价格提供底层支撑,但这一需求呈现脉冲式特征,缺乏持续性和结构性。
· 美国现货比特币 ETF 资金流在 2025 年末净流出后,近期重现净流入迹象。与此同时期货市场未平仓合约已停止下滑并开始回升,显示出机构投资者正重新参与市场,衍生品活跃度正在重建。
· 创纪录规模的期权头寸在年底集中到期,超过 45% 的未平仓合约被清算,这消除了市场中的结构性对冲束缚,使得真实的风险偏好能够更清晰地反映在价格中。
· 隐含波动率大概率已触及阶段底部,年初买方需求正温和推升波动率曲线,但仍处于近三个月区间的偏低位置。
· 随着看跌期权溢价收窄、看涨期权交易占比提升,市场偏斜度持续向常态回归。新年以来,期权交易明显向看涨方向倾斜,意味着投资者正从防御性对冲转向积极布局上行机会。
· 在 9.5 万至 10.4 万美元区间,做市商头寸已转为净空头,这意味着当价格上涨进入该区间时,其对冲行为将被动助推涨势。此外,围绕 9.5 万美元行权价的看涨期权溢价表现也显示,多头头寸持有者倾向于持有而非急于获利了结。
综合来看,市场正逐步从防御性去杠杆阶段转向选择性增持风险,以更清晰的结构和更高的弹性进入 2026 年。
链上洞察
获利抛压显著缓解
2026 年第一周,比特币突破长达数周、约 8.7 万美元附近的盘整区间,上涨约 8.5%,最高触及 9.44 万美元。这一上涨建立在市场整体获利了结压力显著降温的基础上。2025 年 12 月下旬,7 日平均已实现利润从第四季度多数时间日均 10 亿美元以上的高位,大幅回落至 1.838 亿美元。
已实现利润的下降,特别是长期持有者的抛压减弱,表明此前压制价格上行的主要卖压已阶段性释放。随着卖方力量减弱,市场得以企稳并恢复信心,从而推动新一轮上涨。因此,年初的突破标志着市场已有效消化获利抛压,为价格上涨打开空间。

面对上方套牢盘阻力
随着获利盘压力缓解,价格得以进一步上行,但当前反弹正进入一个由不同持仓成本构成的供给区域。市场目前已进入主要由「近期顶部买入者」控制的区间,他们的持仓成本密集分布在 9.21 万至 11.74 万美元之间。这部分投资者在前期高点附近大量买入,并在价格从历史高点回落至约 8 万美元期间持续持有,直至当前反弹阶段。
因此,随着价格回升至其成本区域,这些投资者将获得解套或微利退出的机会,从而构成自然的上行阻力。若想真正重启牛市,市场需要时间和韧性来消化这部分上方供给,推动价格有效突破该区域。

关键复苏水位
在面临上方套牢盘压力的同时,判断近期反弹能否真正扭转此前下跌趋势、进入持续需求驱动的阶段,需要借助可靠的价格分析框架。短期持有者成本基础模型在这一过渡时期尤为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 12 月的市场弱平衡恰好形成于该模型的下轨附近,反映出当时市场情绪脆弱、买方信心不足。随后的反弹将价格重新推升至模型均值附近,即短期持有者成本基础所在的 9.91 万美元水平。
因此,市场复苏的第一个关键确认信号将是价格能够持续站稳短期持有者成本基础之上,这代表新入场投资者信心回升,趋势有望转向积极。

盈利与亏损的十字路口
随着市场焦点转向能否有效收复短期持有者成本基础,当前市场结构与 2022 年第一季度的失败反弹似有相似之处。若价格持续无法回升至该水平之上,则可能引发更深度的下跌风险。若信心持续受挫,需求将进一步萎缩。
这一动态也清晰地反映在短期持有者 MVRV 指标上。该指标通过比较现货价格与近期买入者的平均成本,反映其持仓盈亏状况。历史上,当该指标持续低于 1(即价格低于平均成本)时,市场往往由空头主导。目前,该指标已从低点 0.79 反弹至 0.95,意味着近期买入者平均仍处于约 5% 的未实现亏损中。若不能尽快重返盈利状态(MVRV > 1),市场仍将面临下行压力,这使得该指标成为未来数周的关键观察点。

链下洞察
数字资产财库需求降温
企业资金库仍为比特币提供重要的边际需求支撑,但其买入行为依然呈现间歇性、事件驱动的特征。资金库实体多次出现单周净流入数千枚比特币的情况,但这些买入并未形成持续、稳定的积累模式。
大规模资金流入往往出现在价格局部回调或盘整阶段,表明企业买入行为仍以价格为导向,属于机会型配置,而非长期结构性增持。虽然参与机构范围有所扩大,但整体资金流入呈现「脉冲式」特征,期间夹杂着较长的静默期。
在没有持续资金库买入支撑的情况下,企业需求更多扮演价格「稳定器」的角色,而非趋势性上涨的驱动力。市场方向将更加依赖于衍生品头寸变化和短期流动性状况。

ETF 资金流重回净流入
美国现货比特币 ETF 资金流近期显现出机构资金重新入场的早期信号。在经历了 2025 年末的持续净流出和交投清淡后,最近几周资金流已明确转向净流入,这与价格在低至 8 万美元区间企稳反弹同步发生。
尽管当前净流入规模尚未恢复到周期中期的峰值水平,但资金流向已出现确定性转折。净流入天数增加,表明 ETF 投资者正从之前的净卖出方重新转变为边际买入方。
这一转变意味着机构现货需求正重新成为市场的积极支撑力量,而非流动性压力来源,为年初企稳的市场提供了结构性买盘支撑。

期货市场参与度回升
在经历了 2025 年末价格下跌引发的剧烈去杠杆后,期货市场总未平仓合约近期开始回升。未平仓合约规模在从超过 500 亿美元周期高点回落后,目前已趋于稳定并温和增长,表明衍生品交易者正重新建立风险头寸。
这一头寸重建与价格在 8 万至 9 万美元上方的企稳过程同步,显示交易者在逐步增加风险暴露,而非急于追高。目前重新增仓的节奏相对温和,未平仓合约规模仍远低于此前周期高点,这降低了短期内发生大规模清算的风险。
未平仓合约的温和回升,标志着局部风险偏好改善,衍生品买盘逐步回归,有助于价格在流动性趋于常态化的年初阶段展开新一轮定价。

期权市场头寸「大洗牌」
2025 年末,比特币期权市场经历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头寸重置。未平仓合约数量从 12 月 25 日的 579,258 份合约,锐减至 12 月 26 日到期后的 316,472 份,降幅超过 45%。
大量未平仓头寸集中在某些关键行权价,会通过做市商的对冲操作间接影响短期价格走势。到去年年底,这种头寸集中度达到高位,导致市场出现「价格粘性」,限制了波动。
如今,这一格局已被打破。随着年底到期头寸的集中清理,市场摆脱了之前对冲机制的结构性束缚。
到期后的市场环境为观察真实情绪提供了更清晰的窗口,因为新开仓位反映了投资者当前的风险偏好,而非遗留头寸的影响,这使得年初几周的期权交易更能直接反映市场对未来走势的预期。

隐含波动率或已见底
在期权头寸大规模重置后,隐含波动率在圣诞节期间触及短期低点。假日期间交投清淡,一周隐含波动率降至去年 9 月下旬以来的最低水平。
此后,买方兴趣开始回归,投资者在新年之际逐步建立多头波动率头寸(尤其是看涨方向),推动各期限波动率曲线温和上移。
尽管有所回升,但隐含波动率仍处于压缩状态。从一周到六个月的各期限波动率集中在 42.6% 至 45.4% 之间,曲线形态相对平坦。
波动率仍处于近三个月区间的低位,近期回升更多反映市场参与度的回暖,而非风险的全面重新定价。

市场趋于平衡
随着隐含波动率企稳,偏斜度为观察交易者的方向性偏好提供了更清晰的视角。过去一个月,各期限看跌期权相对于看涨期权的溢价持续收窄,25-Delta 偏斜度曲线逐步向零轴回归。
这反映出市场正逐步转向看涨布局。投资者需求正从单纯防范下跌,转向增加对上涨机会的暴露,这与他们在年终头寸清理后重新布局的行为一致。
与此同时,防御性头寸有所减少。部分下行保护头寸被解除,降低了对「黑天鹅」保险的溢价支付。
总体而言,偏斜度表明市场风险表达正变得更加平衡,投资者对价格上涨或波动率扩大的预期有所升温。

新年期权交易偏好看涨
资金流数据印证了偏斜度反映的趋势。自年初以来,期权市场活动已从系统性卖出看涨期权(押注波动率下降),转向积极买入看涨期权(押注上涨或波动加剧)。
过去七天,看涨期权买入交易占总期权活动量的 30.8%。看涨需求的上升也吸引了波动率卖方的参与,他们通过卖出看涨期权(占总活动 25.7%)来获取更高的权利金收益。
看跌方向交易占总成交量的 43.5%,在近期价格上涨的背景下,这一比例相对温和。这与偏斜度趋于平衡的表现一致,反映出市场对即时下行保护的需求有所降低。

做市商在关键区间转负
随着新年以来看涨期权交易活跃,做市商头寸也相应调整。当前在 9.5 万至 10.4 万美元区间,做市商整体持有净空头。
在这一区间内,当价格上涨时,做市商为对冲风险需要买入现货或永续合约,这种被动操作会在市场走强时形成助推效应,与去年年底抑制波动的正环境截然不同。
一季度到期合约中,交易者在 9.5 万至 10 万美元区间集中买入看涨期权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市场风险表达方式的转变。当前的做市商头寸结构意味着,其对冲行为在该区间内不再压制价格波动,甚至可能放大上行力度。

9.5 万美元看涨期权溢价显耐心
9.5 万美元行权价的看涨期权溢价表现,可作为观察市场情绪变化的有效指标。1 月 1 日当现货价格还在 8.7 万美元附近时,该行权价的看涨期权溢价买入就开始加速,并随着价格向 9.44 万美元的近期高点攀升而持续增加。
此后,溢价买入虽趋于平缓,但并未出现明显回落。更重要的是,这一过程中并未伴随看涨期权溢价卖出的大幅增加。
这表明获利了结行为有限。从近期高点以来,看涨期权卖出量仅温和上升,说明多数看涨头寸持有者选择继续持有,而非急于锁定利润。
整体来看,围绕 9.5 万美元行权价的期权溢价行为,反映出看多参与者的耐心和持仓信心。

总结
比特币在进入新年之际,已对现货、期货和期权市场的历史头寸进行了显著清理。2025 年末的去杠杆与年底期权到期事件,有效解除了市场此前面临的结构性约束,留下了一个更干净、信号更清晰的环境。
当前,市场重新参与的早期迹象正在浮现:ETF 资金流企稳回升,期货市场活跃度重建,期权市场明确转向看涨布局——偏斜度回归常态、波动率触底、做市商在关键上方区间转为负值。
这些动态共同表明,市场正逐渐从防御性抛售主导的模式,转向选择性增加风险暴露、重建参与度的阶段。尽管结构性买入力量仍有待加强,但历史头寸压力的释放和看涨情绪的重新积聚,意味着比特币以更轻盈的步伐开启了 2026 年,市场内部结构改善,为后续拓展行情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猜你喜欢

代币给不了复利,真正的投资机会在哪里?

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2月6日市场关键情报,你错过了多少?

前合伙人眼中的Multicoin:Kyle离场了,但他留下的游戏才刚刚开始
比特币为何正在下跌:比特币暴跌的真正原因及WEEX的智能盈利策略
比特币持续暴跌的缘由:揭秘比特币暴跌背后的五大隐性触发因素,以及WEEX持币生息与交易赚币策略如何助交易者从加密市场波动率中获利。

华尔街那些最热门的交易,全线退潮

Vitalik谈以太坊扩容路径、Circle宣布与Polymarket合作,海外币圈今天在聊啥?

信仰资本市场——加密货币的本质与核心价值

Polymarket上的「天气之子」:预测气温赚走百万美元

加密26亿美元清算背后的残酷真相:流动性正在杀死市场

单日暴跌近20%,你有多久没见过6万美元比特币了?

2026年加密行业的第一场雪

Raoul Pal:我见过每一次恐慌,它们从来不是终点

2月6日关键市场信息差,一定要看!|Alpha早报

黄金、美股、比特币为什么都在跌?

Wintermute:2026年,加密逐渐成为互联网经济的清算层

加拿大监管机构制定更严格的加密资产托管指南以降低风险
关键要点:加拿大投资监管组织(CIRO)公布了其数字资产托管框架,以加强加密资产的保护……

全球资产大跌,「去美元化」的赌注失败时会发生什么?
代币给不了复利,真正的投资机会在哪里?
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2月6日市场关键情报,你错过了多少?
前合伙人眼中的Multicoin:Kyle离场了,但他留下的游戏才刚刚开始
比特币为何正在下跌:比特币暴跌的真正原因及WEEX的智能盈利策略
比特币持续暴跌的缘由:揭秘比特币暴跌背后的五大隐性触发因素,以及WEEX持币生息与交易赚币策略如何助交易者从加密市场波动率中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