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来首次,比特币第6位核心维护者诞生

By: blockbeats|2026/01/14 1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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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三年来首次,比特币第 6 位核心维护者诞生》
原文作者:Golem,Odaily 星球日报

1 月 8 日,Bitcoin Core 团队将开发者 TheCharlatan(X:@sedited)提升为核心维护者,使其成为第六位持有可信密钥(Trusted Keys)的成员。其余五位持有可信密钥的核心维护者包括:Marco Falke(2016 年提拔)、Gloria Zhao(2022 年提拔)、Ryan Ofsky(2023 年提拔)、Hennadii Stepanov(2021 年提拔)以及 Ava Chow(2021 年提拔)。

此次任命是自 2023 年以来首次新增可信密钥持有者。在过去十年中,仅有 13 人获此权限,足见其重要性与选拔的严格性。

Bitcoin Core 核心维护者:比特币开发者的「编辑」

Bitcoin Core 是目前比特币主网最主要的开发、维护团队,它负责写、维护、测试并发布那套大多数全节点软件以及配套工具和文档。Bitcoin Core 不以盈利为目的,它的运行主要靠外界公司资助。

Bitcoin Core 开发团队由 41 名成员组成,他们贡献了该项目的绝大多数代码。其中,仅有 6 位开发者被授予「核心维护者」(Maintainer)的身份——他们是目前全世界仅有的有权利将代码合并到 Bitcoin Core 、向发布的程序文件(二进制)进行签名的 6 人。

三年来首次,比特币第6位核心维护者诞生

6 个核心维护者签名

做个类比,Bitcoin Core 核心维护者就像是比特币网络开发者们的「编辑」;人人都可以向代码库贡献代码和提交 PR,但只有核心维护者才有权将代码合并到官方代码库中并签名发布,这就像是编辑在审稿,决定开发者的代码是否被采纳发布,或者退回修改。

Bitcoin Core 核心维护者的签名保证的是安全性,让所有节点、用户放心这是「官方的、没被篡改」的发布物。但 Bitcoin Core 核心维护者不具备直接触发链上规则改变的权力,例如 Bitcoin Core 核心维护者已经签名发布了比特币网络将进行软分叉、硬分叉的程序文件,但真正是否能升级成功还需要用户、矿工们的采纳和共识,而不是仅由 Bitcoin Core 核心维护者的签名就能决定的。

当比特币刚刚诞生时,中本聪是唯一的核心维护者,只有他有权更改核心代码库,后来中本聪将这个特权传给了 Gavin Andresen,再之后又传给了 Wladimir van der Laan,也就是说在很长一段时间中,维护/更改比特币网络代码的权力都在一个人手上。直到 2022 年,Wladimir van der Laan 卸任并陷入与澳本聪的诉讼(Craig Wright 称自己为中本聪),这个权力才被正在去中心化。

但即便如此,现在 Bitcoin Core 核心维护者依然是一个重要的角色,成为核心维护者的人在社区里通常都有较高的信任度与声誉,或者对比特币网络做过出色贡献。

如核心维护者之一 Ava Chow,其是一名跨性别女性开发者,在 2024 年比特币核心开发者之一 Luke Dashjr 想要在共识层面限制 Ordinals 的交易时,就是他/她以「无共识且制造噪音」为由拒绝了 Luke Dashjr 的 PR,阻止了一场可能的严重比特币网络共识分裂,成为幕后英雄。

Ava Chow 曾出席 Bitcoin 2024 活动

关于其他核心维护者的介绍与贡献可查看此前文章(相关阅读:谁在守护中本聪的遗产?透视比特币万亿市值背后的 41 人军团),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下 TheCharlatan 为何能成为第 6 名核心维护者。

TheCharlatan:十年加密开发经验

TheCharlatan 毕业于苏黎世大学计算机科学系,南非人,专注于可复现性以及 Bitcoin Core 的验证逻辑,在其 2024 年的一篇博客中声称自己已经开发这个项目超两年。TheCharlatan 的这项工作将 Bitcoin Core 的验证逻辑系统性地拆分、整理和模块化,使其他用户能安全的复用。

TheCharlatan

TheCharlatan 在 Bitcoin Core 核心开发者中广受欢迎,在此次提拔其为核心维护者的过程中,至少有 20 位成员表示同意。glozow 提名时曾称赞:「他是一位可靠的审查员,在代码库的关键领域有着广泛的工作经验,对我们交付给用户和开发者的内容深思熟虑,并且非常了解技术共识流程。」

Bitcoin Core 核心开发者群聊内容(已翻译)

据其 Github 账户信息,TheCharlatan 在 2015 年首次进行加密开发,开发了一款加密货币价格行情显示工具,该工具是一个简单的 Linux 桌面小部件,内置价格警报功能,可在达到设定阈值时触发。2017 年后他的加密开发活动变得频繁,2018 年开始正式为 Bitcoin Core 贡献代码,因此可推断 TheCharlatan 首次接触 Bitcoin Core 是在 8 年之前,也算是具有老资格。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 2021-2022 年 TheCharlatan 也为一个 Farcaster 项目的代码库做过贡献。该项目允许人们以点对点的方式与任何运行 Farcaster 节点的人交换比特币和门罗币。

TheCharlatan 确实对门罗币「情有独钟」,其曾在 2020 年研究使用硬件钱包转移门罗币可能引发的销毁问题,以及探讨了门罗币的时间锁漏洞。

当然,真正的技术极客或许都会有些难以琢磨。TheCharlatan 在 X 平台经常转发其他技术性推文,却极少表达自己的观点(2025 年 5 月其发文称更加讨厌 NFT),但自 2025 年 6 月开始,每个月他都会重复发一条内容为「Cash on the internet. No auto-updates.」的推文。

我生怕这是什么比特币技术极客间的暗语,或者某种我不知道的文化口号,所以我请 AI 帮我介绍一下这两句话又何意义。AI 说这两句话其实在表达一种很极端的比特币原教旨主义观点:

「真正的互联网原生现金,就应该是像现金一样简单粗暴、不可篡改。一旦开始搞自动升级、治理投票、频繁改规则,那就已经不是现金了,而是变成另一个中心化/半中心化/可被操纵的『数字银行账户』了。」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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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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