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go上线Binance现货倒计时,FDV能否站上3亿美元?
原文标题:《Binance 上线 Fogo 倒计时,抢到即赚到?》
原文作者:马赫,Foresight News
1 月 12 日,Fogo 公链通过 Binance Wallet 的 Pre-TGE Prime Sale 开启代币销售,该项目从测试阶段迈向主网和 TGE,作为 Binance 上第三个 Pre-TGE Prime Sale 项目。
Binance Prime Sale 是 Wallet 推出的预 TGE 代币销售机制,Fogo 的 FOGO 代币销售数量为 2 亿枚 FOGO,占总供应的 2%,以 BNB 计价,总筹资约 700 万美元。销售价格固定为每枚 FOGO 0.035 美元(按当前 BNB 汇率计算),其销售 FDV 为 3.5 亿美元。
此前 1 月 10 日,Binance 宣布上线 FOGO 盘前永续合约,截至发稿前,该代币报价 0.056 USDT,FDV 为 5.6 亿美元。若按当前 FDV 估算,本次 Binance Pre-TGE Prime Sale 的利润空间约为 60%(收益率)。
目前,Polymarket 数据显示,市场押注 Fogo 代币上线次日的 FDV 超 3 亿美元的概率升至 93%。

本次项目认购的北京时间为 1 月 13 日 16:00 至 18:00,参与用户须达到 200 Alpha 积分。每个 Binance Wallet 用户最多可提交 6 枚 BNB。Binance 按用户提交比例分发,如果总认购超额,则按比例缩减。
与其他 Prime Sale 项目(如前两个)相比,Fogo 的销售更注重社区准入,取消了早期 presale,转而通过 Alpha 积分筛选活跃用户。
历史数据显示,前两次 Prime Sale 平均超额认购率达 150%,导致实际分配缩水 20%-30%。目前,Binance 与 Bybit 均已宣布上线 FOGO 现货。
高性能 L1
Fogo 是高性能 SVM Layer 1 公链,核心目标是实现「实时体验」,针对交易、DeFi 和社交支付优化,而非通用计算。不同于 Solana 的分布式架构,Fogo 采用集中优化策略,确保低延迟和高吞吐。根据其官方介绍,其出块时间 40ms,远低于 Solana 的 400ms,支持高频交易如永续合约(perps)和套利。Fogo 更专注性能基准测试,已在测试网证明 1.3s 确认率。

Doug Colkitt
Fogo 团队的两位创始人行业背景深厚,联合创始人 Doug Colkitt 同时也是 Ambient Finance 的创始人,他拥有深厚的量化交易背景,早年曾在 Citadel Securities 担任量化研究员,专注于高频交易和套利策略。另一位联合创始人 Robert Sagurton 此前在 Jump Crypto 担任高管,此前在 JPMorgan、Morgan Stanley 和 R3 等机构工作,专注于银行和交易交易所系统。

Robert Sagurton
2024 年 12 月,Fogo 完成种子轮 550 万美元融资,由 Distributed Global 领投,2025 年 1 月,Fogo 又完成 800 万美元的社区轮融资,由 Echo(Cobie 关联)领投,同估值 1 亿美元。
总供应量 100 亿枚,社区分配占比 16.68%
Fogo 的代币为 FOFO,其代币主要有两种效用,一是作为交易 Gas 费。其二可以参与质押收益:代币持有者和验证者通过保障网络安全获得原生收益。
1 月 13 日,Fogo 更新其代币经济学,其总供应量为 100 亿枚。

其中,社区总共分配占比 16.68%,包括 Echo 募资、Binance 优先购及空投活动均归入社区所有权类别。此前,Fogo 在 Echo 平台上完成了两轮募资:首轮以 1 亿美元的 FDV 募得 800 万美元,第二轮以 2 亿美元的 FDV 募得 125 万美元,共有约 3200 名参与者。Echo 募资份额(8.68%)的代币在 TGE 时全部锁定。自 2025 年 9 月 26 日起,Echo 份额将在 4 年内解锁,且设有 12 个月的锁定期。Binance 优先购份额(2%)代币全部解锁。社区空投份额(6%)的代币全部解锁。创世供应量的 6% 分配给空投活动。

· 1 月 15 日分配份额(1.5%):主网上线时,将分配 1.5% 的份额,以奖励早期社区成员和初期网络参与者。未来奖励份额(4.5%)预留用于持续的推广活动。
· 机构投资者份额(12.06%):代币全部锁定。机构投资者份额自 2026 年 9 月 26 日起开始解锁。
· 核心贡献者份额(34%):核心贡献者持有 34% 的供应量。代币全部锁定。自 2025 年 9 月 26 日起,核心贡献者份额将在 4 年内解锁,且设有 12 个月的锁定期。
· 基金会份额(21.76%):该分配份额用于资助赠款、激励措施和生态系统项目。这些代币全部解锁。
· 顾问份额(7%):代币全部锁定。自 2025 年 9 月 26 日起,顾问份额将在 4 年内解锁,且设有 12 个月的锁定期。这用于奖励战略支持和持续贡献。
· 上线流动性份额(6.5%)(原名为「空投与上线」):代币全部解锁,以支持上线时第三方提供的流动性。
· 已销毁份额(2%):迄今为止已销毁的代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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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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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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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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