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内卷,Binance Wallet 里为散户打开的新收益通道
在加密市场持续震荡并且缺乏主线行情的当下,价格波动率持续下行,叙事窗口期不断缩短。大量用户试图寻找低风险的投资渠道。
此前,Binance 顺应市场需求推出了年化收益高达 20% 的 USD1 等高收益理财产品。但对于大多数散户而言,这类产品往往存在时间和额度限制。对于资金体量较小的散户而言,绝对收益低,无法创造更多超额收益。
在此背景下,更复杂的问题便出现了。如何在不增加风险和复杂操作的前提下,获得更高的收益。经过数据回测,Binance Wallet Booster 活动可能是目前市场环境下,最适合散户的低门槛且兼具高爆发潜力的产品。
要理解 Booster 的价值,首先需要理解它解决了什么问题。最初空投的初衷是项目方回馈早期用户、促进社区与项目共同成长的良性循环行为。但在目前的存量博弈市场中,传统空投模式由于利益驱使,已经衍生出了大量行业痛点。职业化的工作室利用脚本进行海量地址交互,导致最终绝大部分空投份额被女巫掠夺。真实用户的份额被极度稀释,甚至颗粒无收。并且项目方往往不公开具体的空投标准。导致大量真实用户投入了真金白银和时间认真交互,最后却因为方向错误而错失奖励。为了控盘,部分项目方制定了极不公平的规则。例如给 MOD 或特定 KOL 发放巨额奖励,甚至项目方团队自己通过内部钱包进行老鼠仓,严重损害了社区的信任。
与之不同,Binance Wallet Booster 的核心逻辑在于机制公开透明,发奖规则是全程公开。只要按照要求完成任务列表,就有机会拿到空投。并且只有通过了 Binance KYC 的用户才能参与交互。在此基础之上,币安强大的交易所风控系统也会为 Booster 提供第二重保护。这种机制极大程度地阻断了批量脚本号,确保奖励只分发给真实的散户。
收益前置,重新定义早期项目参与标准
Binance Wallet Booster 活动是专为 Binance 无私钥钱包用户设计的一系列任务激励活动。该活动通常从项目 Pre-TGE 阶段开始,用户完成每周发布的任务即可获得项目代币奖励。如 BAS 项目的 Booster 活动每周释放 0.5% 代币,总计 6% 的代币量分 12 周发放,每月的激励金额高达 20 万至 40 万美元,单一用户零撸收益可达 116 美元。
当然,Binance Wallet Booster 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任务平台,它本质上是为用户提供的一种「无风险 VC 体验」。
换言之,Binance Wallet Booster 在帮助用户学习如何进行链上交互的同时,还提供高于市场水平的收益。如 Treehouse Booster 1 便提供年化收益 173.45% 的理财。这种由币安把关项目质量、无严格锁定期且无反撸风险的机制,正在重新定义早期项目的参与标准。

从机制上拆解,Binance Wallet Booster 更接近一种由平台主导的前置化的项目激励与收益分配系统。与测试网空投、白名单抽签等方式相比,Booster 并不要求用户承担高时间成本或复杂博弈,而是通过规则设计将早期代币直接分配给真实参与者。
收益明确,零撸与高回报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刷交互薅空投是许多散户获得超额收益的方式之一。但随着科学家和专业工作室的入场,普通散户在该赛道的获得高额收益的几率已无限趋近于零。一方面,白名单筛选、积分内卷及高频交互的要求不断抬高门槛。另一方面,大量项目发币即巅峰,空投收益覆盖不了交互成本。
相比之下,Binance Wallet Booster 凭借极高的单位时间收益与可复制性脱颖而出。Binance Wallet Booster 实际上是 Binance 利用其生态位优势,为真实用户构建了一道护城河。传统空投任务平台最大的痛点在于无法完全杜绝女巫攻击,工作室可以瞬间生成上万个地址,稀释真实用户的奖励。而 Binance Wallet Booster 仅限 Binance 无私钥钱包用户参与,成功将交易所的 KYC 信任机制传导至链上,有效阻挡了脚本刷量。
这一机制创造了双赢局面,对项目方而言,获得了高质量的真实用户,而非僵尸地址。散户则无需与海量脚本地址恶性竞争。由于分母大幅减小,奖励分配更公平,单号中签率与收益率显著提升。根据已完成项目的数据统计,多个 Booster 项目为单一钱包账号带来的预期收益普遍在数十至数百美元之间,且不少项目属于零撸。如 Holoworld 单号可零撸 125 美元,BAS 零撸收益 116 美元。

除此之外,结合 Pre-TGE 的参与模式,用户还能够以极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提前参与到优质项目的早期阶段,在估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定价之前完成布局。
衡量一套机制是否有效,最终仍要回到结果。 从历史数据来看,多个参与 Booster 的项目在 TGE 后均取得了显著的市场表现,其涨幅明显高于市场同期表现。Holoworld 首日涨幅达到 9433%,BAS 最高涨幅更是惊人的 16660%。

与其在日益拥挤的空投交互或其他收益率仅为个位数的理财产品中内卷,Binance Wallet Booster 用实打实的 ROI 证明了它是目前散户实现超额收益的更优解。
综合生态,从测试网到上所的全周期陪伴
与零散空投或第三方任务平台不同,Binance Wallet Booster 的优势并不只体现在收益数字上,更体现在其构建了一个完整的生态闭环。
完整的生态闭环意味着对于用户而言,不再需要像无头苍蝇一般在任务页面和各种表格之间跳转寻找项目。更重要的是,针对散户最痛恨的工作室脚本抢跑问题,该活动仅限 Binance 无私钥钱包参与并设置了门槛。这种反刷量设计有效阻挡了脚本大规模入侵,确保了奖励能真正分发到真实用户手中,提升了公平性。
对于项目方而言,Binance Wallet Booster 供了从融资、任务交互到最终上线交易的全流程支持,确保了参与用户的真实性与项目社区的粘性。用户陪伴项目方从测试网阶段的冷启动,到最终上交易所,不仅仅是一个短期的过客,而是能够跟随项目成长,在 Binance 的生态保护下,安全地享受从一级半市场到二级市场的完整红利。例如 Zerobase,从一个最后一轮融资后只有 80M FDV 的中型项目,通过 Binance booster 得到了极大的曝光和 5 亿美金的 TVL,使得项目的产品本身快速的获得了高质量用户和成长。
当然,过往的历史经验也表明,加密市场的红利窗口永远是短暂的。随着 Binance Wallet Booster 模式的成熟,未来势必会有更多用户涌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稀释收益。但在当下,Binance Wallet Booster 无疑是市场上最佳平衡风险与收益的产品。它摒弃了高风险的链上土狗博弈,超越了收益受限的传统理财,为散户提供了一条通往一级市场的绿色通道。
在这个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里,与其在 20% 的理财收益和归零的土狗之间焦虑徘徊,不如打开 Binance Wallet,参与到项目的生态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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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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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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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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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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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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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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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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