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太坊的身份困局:是加密货币,还是比特币的影子?
原文标题:The ETH Debate: Is it Cryptomoney?
原文作者:@AvgJoesCrypto,Messari
原文编译:Luffy,Foresight News
在所有主流加密货币资产中,以太坊引发的争论最为激烈。比特币作为主流加密货币的地位已被广泛认可,而以太坊的定位却始终悬而未决。在一部分人看来,以太坊是除比特币之外,唯一具备可信度的非主权货币类资产;另一部分人则认为,以太坊本质上是一门生意,不仅营收持续下滑、利润率日益收紧,还面临着诸多交易速度更快、成本更低的公链的激烈竞争。

这场争议在今年上半年似乎达到了顶峰。3 月,瑞波币(XRP)的完全稀释估值曾短暂反超以太坊(值得注意的是,以太坊的代币已全部流通,而瑞波币的流通量仅占总供应量的约 60%)。
3 月 16 日,以太坊的完全稀释估值为 2276.5 亿美元,而瑞波币的对应估值达到 2392.3 亿美元。这一结果,在一年前几乎无人能预料。随后在 2025 年 4 月 8 日,以太坊对比特币的汇率(ETH/BTC)跌至 0.02 以下,创下自 2020 年 2 月以来的最低纪录。换句话说,以太坊在上一轮牛市中相对于比特币的所有涨幅,已尽数回吐。彼时,市场对以太坊的情绪跌至数年来的冰点。

雪上加霜的是,价格的颓势只是冰山一角。随着竞争对手生态的崛起,以太坊在公链手续费市场的占比持续萎缩。2024 年,Solana 重振旗鼓;2025 年,Hyperliquid 异军突起。二者联手将以太坊的手续费市场份额压降至 17%,在公链中排名第四——相较于一年前的榜首位置,堪称断崖式下跌。手续费虽不能代表一切,但它是反映经济活动流向的明确信号。如今,以太坊正面临其发展史上最严峻的竞争格局。

然而,历史经验表明,加密货币市场的重大逆转往往始于市场情绪最悲观的时刻。当以太坊被外界宣判为「失败资产」之际,其多数显性的颓势实际上早已被市场价格所消化。
2025 年 5 月,市场过度看空以太坊的迹象开始显现。就在这一时期,以太坊对比特币的汇率以及以美元计价的价格均迎来强劲反弹。以太坊兑比特币汇率从 4 月 0.017 的低点攀升至 8 月的 0.042,涨幅达 139%;同期以太坊的美元价格也从 1646 美元飙升至 4793 美元,涨幅高达 191%。这一涨势在 8 月 24 日达到顶峰,以太坊价格触及 4946 美元,创下历史新高。经历此番价值重估后,以太坊的整体走势显然已重回上升通道。以太坊基金会的领导层换届,以及一批专注于以太坊的财库公司的问世,为市场注入了信心。

在本轮上涨之前,以太坊与比特币的境遇差异,在二者的交易平台交易基金(ETF)市场体现得淋漓尽致。2024 年 7 月,以太坊现货 ETF 上市,但资金流入量十分低迷。上市后的前六个月,其净流入额仅为 24.1 亿美元,与比特币 ETF 的破纪录表现形成鲜明反差。
不过,随着以太坊的强势复苏,市场对其 ETF 资金流入的担忧也烟消云散。全年来看,以太坊现货 ETF 的净流入额达 97.2 亿美元,比特币 ETF 则为 217.8 亿美元。考虑到比特币的市值接近以太坊的五倍,二者 ETF 的资金流入规模仅相差 2.2 倍,这一差距远低于市场预期。换句话说,若按市值规模调整计算,以太坊 ETF 的市场需求其实超过了比特币。这一结果,彻底扭转了「机构对以太坊缺乏真实兴趣」的论调。不仅如此,在特定时间段内,以太坊 ETF 的资金流入甚至直接碾压比特币。5 月 26 日至 8 月 25 日期间,以太坊 ETF 净流入 102 亿美元,超过了同期比特币 ETF 的 97.9 亿美元,这也是机构需求首次明确向以太坊倾斜。

从 ETF 发行机构的表现来看,贝莱德持续领跑市场。截至 2025 年底,贝莱德旗下以太坊 ETF 持有量达 370 万枚,占据以太坊现货 ETF 市场 60% 的份额。相较于 2024 年底的 110 万枚持仓量,增幅高达 241%,年度增长速度远超其他发行机构。总体而言,以太坊现货 ETF 在 2025 年底持仓量为 620 万枚,约占其代币总供应量的 5%。

在以太坊强劲反弹的背后,最关键的驱动力是专注于以太坊的财库公司的兴起。这类储备库为以太坊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稳定、持续性需求,为这一资产提供了叙事炒作或投机性资金无法比拟的支撑力。如果说以太坊的价格走势标志着明显的转折点,那么财库公司的持续增持,就是促成这一拐点的深层结构性变革。
2025 年,以太坊财库公司累计增持以太坊 480 万枚,占其总供应量的 4%,对以太坊的价格产生了显著影响。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 Tom Lee 领导的 Bitmine(股票代码 BMNR)。这家原本主营比特币挖矿的企业,于 2025 年 7 月开始将其储备资金及资本逐步转换为以太坊。7 月至 11 月期间,Bitmine 累计购入 363 万枚以太坊,以 75% 的持仓占比稳居以太坊财库公司市场的龙头地位。
尽管以太坊的反弹势头强劲,但涨势最终还是有所降温。截至 11 月 30 日,以太坊价格已从 8 月的高点回落至 2991 美元,甚至低于上一轮牛市 4878 美元的历史峰值。相较于 4 月的低谷,以太坊的处境已大幅改善,但本轮反弹并未彻底消除那些最初引发市场看空的结构性隐忧。恰恰相反,关于以太坊定位的争议,正以更激烈的态势重回大众视野。
一方面,以太坊正展现出诸多与比特币相似的特征;而这些特征,正是比特币能够晋升为货币类资产的关键所在。如今,以太坊 ETF 的资金流入不再疲软,以太坊财库公司已成为其持续性需求的来源。或许最为重要的是,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开始将以太坊与其他公链代币区别看待,将其纳入与比特币相同的货币框架。
但另一方面,那些在今年上半年拖累以太坊下跌的核心问题,至今仍未得到解决。以太坊的核心基本面尚未完全复苏:其公链手续费市场份额持续受到 Solana、Hyperliquid 等强劲对手的挤压;以太坊底层网络的交易活跃度,仍远低于上一轮牛市的峰值水平;尽管价格大幅反弹,但比特币已轻松突破历史高点,而以太坊仍在历史高点之下徘徊。即便是在以太坊表现最强劲的几个月里,仍有大量持有者将本轮上涨视为离场套现的机会,而非对其长期价值的认可。
这场争议的核心问题,并非以太坊是否具备价值,而是 ETH 这一资产,究竟如何从以太坊网络的发展中实现价值累积。
在上一轮牛市中,市场普遍认为,ETH 的价值将直接从以太坊网络的成功中获益。这正是「超声波货币论」的核心逻辑:以太坊网络的实用性将催生大量的代币销毁需求,从而为以太坊资产构建起清晰且机制化的价值支撑。

如今,我们几乎可以肯定,这一逻辑将不再成立。以太坊的手续费收入已大幅暴跌,且复苏无望;同时,推动以太坊网络增长的两大核心领域——现实世界资产(RWAs)与机构市场,均以美元作为核心结算货币,而非以太坊。
以太坊的未来价值,将取决于它如何间接从以太坊网络的发展中获益。但这种间接的价值累积,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它的前提是:随着以太坊网络的系统性重要性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用户与资本愿意将以太坊视为加密货币与价值储存工具。
与直接、机制化的价值累积不同,这种间接路径并无任何确定性可言。它完全依赖于市场的社会偏好与集体共识。当然,这本身并非缺陷;但这意味着,以太坊的价值增长,将不再与以太坊网络的经济活动存在必然的因果关联。

所有这一切,都将以太坊的争议重新拉回最核心的矛盾点:以太坊或许确实正逐步积累货币溢价,但这种溢价始终落后于比特币。市场再次将以太坊视为比特币货币属性的「杠杆表达」,而非一项独立的货币类资产。2025 年全年,以太坊与比特币的 90 天滚动相关系数始终维持在 0.7 至 0.9 之间,滚动贝塔系数更是飙升至多年高点,一度突破 1.8。这意味着,以太坊的价格波动幅度远超比特币,但同时也始终依附于比特币的走势。
这是一个细微但至关重要的区别。以太坊如今所具备的货币属性,其根基是比特币的货币叙事仍被市场认可。只要市场坚信比特币的非主权价值储存属性,就会有一部分边缘市场参与者愿意将这种信任延伸至以太坊。由此可见,若 2026 年比特币的走势持续走强,以太坊也将顺势收复更多失地。
目前,以太坊财库公司仍处于发展初期,其增持以太坊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普通股发行。不过,如果加密货币市场迎来新一轮牛市,这类机构或将探索更多元的融资策略,例如借鉴 Strategy 扩张比特币持仓的模式,发行可转换债券与优先股。
举例来说,BitMine 这类以太坊财库公司,可通过发行低息可转换债券与高收益优先股进行融资,将募集到的资金直接用于增持以太坊,同时将这些以太坊进行质押以获取持续性收益。在合理的假设条件下,质押收益可部分抵消债券利息与优先股股息支出。这一模式,能够让储备库在市场行情向好时,借助财务杠杆持续增持以太坊。假设比特币市场在 2026 年开启全面牛市,以太坊财库公司的这一「第二增长曲线」,将进一步强化以太坊相对于比特币的高贝塔属性。
归根结底,市场当前对以太坊货币溢价的定价,仍以比特币的走势为前提。以太坊尚未成为具备独立宏观基本面支撑的自主型货币资产,而只是比特币货币共识的次级受益者,且这一受益群体正在逐步扩大。以太坊近期的强势反弹,反映出一部分市场参与者愿意将其视作比特币的同类,而非普通的公链代币。但即便在相对强势的阶段,市场对以太坊的信心,仍与比特币叙事的持续走强密不可分。
简而言之,以太坊的货币化叙事虽已走出破裂的困境,但远未尘埃落定。在当前的市场结构下,加之以太坊相对于比特币的高贝塔属性,只要比特币的货币叙事持续兑现,以太坊的价格就有望实现可观上涨;而来自以太坊财库公司与企业资金的结构性需求,将为其提供实实在在的上涨动力。但归根结底,在可预见的未来,以太坊的货币化进程仍将依附于比特币。除非以太坊能在较长周期内,实现与比特币的低相关性、低贝塔系数,而这一目标,它从未达成过。否则,以太坊的溢价空间,将始终笼罩在比特币的光环之下。
猜你喜欢

WEEX推出“AI战争:《阿尔法觉醒》:首届全球加密货币人工智能交易黑客马拉松,总奖金高达88万美元
《》AI战争的独特之处在于:WEEX Alpha觉醒 AI交易黑客马拉松的独特之处,不仅在于挑战任务本身,更在于其背后的深远意义。本次竞赛总奖池高达88万美元,堪称人工智能交易赛史上最高奖励之一。冠军将驾驶一辆宾利欧陆GT驶回家中,该车价值约50万美元( ),堪称精准操控与高压掌控的完美象征。除最高奖项外,还将向表现最佳的团队发放总额20万美元的赞助商奖金及10万美元的WXT代币奖池。

WEEX亮相2025年里斯本中国国际图书博览会:助力加密内容创作者,点燃AI交易时代——即将举办的黑客马拉松
WEEX将参与2025年CCCC里斯本峰会,并即将推出《AI战争》:WEEX Alpha Awakens黑客马拉松将标志着其在欧洲及更广阔地区战略扩张的关键一步。

从0到百万美元:五步教你通过钱包追踪跑赢市场

代币给不了复利,真正的投资机会在哪里?

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2月6日市场关键情报,你错过了多少?

前合伙人眼中的Multicoin:Kyle离场了,但他留下的游戏才刚刚开始
比特币为何正在下跌:比特币暴跌的真正原因及WEEX的智能盈利策略
比特币持续暴跌的缘由:揭秘比特币暴跌背后的五大隐性触发因素,以及WEEX持币生息与交易赚币策略如何助交易者从加密市场波动率中获利。

华尔街那些最热门的交易,全线退潮

Vitalik谈以太坊扩容路径、Circle宣布与Polymarket合作,海外币圈今天在聊啥?

信仰资本市场——加密货币的本质与核心价值

Polymarket上的「天气之子」:预测气温赚走百万美元

加密26亿美元清算背后的残酷真相:流动性正在杀死市场

单日暴跌近20%,你有多久没见过6万美元比特币了?

2026年加密行业的第一场雪

Raoul Pal:我见过每一次恐慌,它们从来不是终点

2月6日关键市场信息差,一定要看!|Alpha早报

黄金、美股、比特币为什么都在跌?
WEEX推出“AI战争:《阿尔法觉醒》:首届全球加密货币人工智能交易黑客马拉松,总奖金高达88万美元
《》AI战争的独特之处在于:WEEX Alpha觉醒 AI交易黑客马拉松的独特之处,不仅在于挑战任务本身,更在于其背后的深远意义。本次竞赛总奖池高达88万美元,堪称人工智能交易赛史上最高奖励之一。冠军将驾驶一辆宾利欧陆GT驶回家中,该车价值约50万美元( ),堪称精准操控与高压掌控的完美象征。除最高奖项外,还将向表现最佳的团队发放总额20万美元的赞助商奖金及10万美元的WXT代币奖池。
WEEX亮相2025年里斯本中国国际图书博览会:助力加密内容创作者,点燃AI交易时代——即将举办的黑客马拉松
WEEX将参与2025年CCCC里斯本峰会,并即将推出《AI战争》:WEEX Alpha Awakens黑客马拉松将标志着其在欧洲及更广阔地区战略扩张的关键一步。
从0到百万美元:五步教你通过钱包追踪跑赢市场
代币给不了复利,真正的投资机会在哪里?
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