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错误的内容提取: 原因和解决方案

By: crypto insight|2026/01/14 00: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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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外卖

  • 请求过多会导致对数据源的访问受阻。
  • 确保遵守 API 使用策略对于不间断访问至关重要。
  • 了解过多请求的技术和组织原因有助于缓解问题。
  • 解决方案包括优化请求模式和验证是否属于授权的 API 密钥使用。

WEEX Crypto News, 2026-01-13 16:00:44

在当今快节奏的数字环境中,快速高效地访问数据对于保持竞争优势至关重要。 但是,遇到障碍,例如由于过度而阻止您的请求,可能会严重阻碍操作。 这个问题相当普遍,特别是在处理构成数据交易所和检索流程主干的 API 时。 过度热情的请求或未能遵守平台准则通常会导致拒绝访问,例如请求因超出限制而停止。 本文探讨了此类块背后的动态,强调了过度请求管理的关键方面,并提供细微的解决方案以确保一致的数据可访问性。

了解过多请求的根本原因

当服务器在空头时间内察觉到来自特定源的查询过载时,通常会出现过度请求场景。 这可以触发自动防御机制,旨在保护系统免受分布式拒绝服务 (DDoS) 攻击等潜在威胁,或防止资源过度紧张。 了解这些因素可以深入了解服务提供商为保护基础架构免受潜在滥用而部署的监管机制。

高查询量的影响

高查询量可能源于各种原因。 从技术方向来说,错误配置的系统或自动脚本重复查询超出允许范围的服务器可能是罪魁祸首。 这些情况是由于脚本控制不足造成的,其中循环或条件无法根据既定约束检查频率。 组织政策不一致也会推动这些问题。 如果团队面临以未优化的方式拉取大量数据集的压力,他们可能会无意中违反 API 使用策略,从而导致数据块。

准则和限制

API 经常附带文档限制,旨在确保公平使用,同时保护服务基础设施。 这些准则规定了每分钟、每小时或每天允许的最大呼叫数。 它们还可以指定密钥身份验证措施,以确定和跟踪 API 使用情况,以便在发生滥用活动时进行更精确的干预。 不遵守这些设置是访问问题背后的常见因素。

管理和减少过多请求的有效方法

解决请求过多的挑战任务涉及技术和管理策略,这些策略在简化访问的同时保持对使用策略的遵守。 实施这些方法可确保稳定可靠的数据流,同时遵守服务要求。

最佳查询结构

尽量减少区块发生率的最实用方法之一是仔细设计查询结构。 通过采用缓存策略减少系统冗余可以减少对重复API调用的需求。 除了缓存之外,关注请求间隔和审查速率限制设置还可以提供必要的喘息空间,避免自发的请求尖峰。

技术解决方案: 速率限制和节流

速率限制是一种主动措施,用于控制在设定框架上与 API 的允许交互次数。 这种机制起到缓冲作用,确保没有单个实体能够不公正地垄断API资源。 同时,节流作为系统级保护,在超过预定义阈值时后退并重试策略。 这些工具协同工作,以保持请求管理的平衡状态。

合规和监控系统

在 API 管理基础架构内部署监控工具和设置警报可以作为防止违规的预防措施。 这些系统确保持续跟踪使用指标,提供实时洞察,以便在使用趋势接近危险阈值时指导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一致地监控这些模式可以快速响应,减少停机时间并维护 API 访问的完整性。

身份验证和授权措施的作用

确保有效的身份验证和授权在任何数据申请场景中都至关重要,通常通过使用 API 密钥来强制实施。 这些密钥在建立身份和指定访问级别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确保密钥安全生成、管理和定期审核,可降低滥用或意外共享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未经授权的渠道发出过多请求。

增强密钥安全性

围绕密钥使用的安全性包括预防措施,如加密敏感密钥、采用比单纯的密钥检查更复杂的身份验证模式(如 OAuth)以及采用严格的过期协议。 这些做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当处理和潜在利用带来的风险。

为防止滥用而进行的组织调整

在组织内培养合规文化,并以明确的沟通和 API 使用策略文档为后盾,可以减少过多请求的发生。 教育团队了解忽略这些限制的后果,再加上系统使用策略,可以更认真地利用数据资源。

新发展和未来展望

鉴于技术演进和数据互操作性的不断变化,围绕 API 使用和请求治理的策略也在不断调整。 API技术的最新发展聚焦于人工智能驱动的智能请求系统,能够学习使用模式并基于预测分析动态改变请求行为。 这些前瞻性系统有望进一步优化门禁管理。

社区见解和实用更新

Twitter 等平台经常披露有关 API 访问挑战的更新或讨论,用户分享经验和解决方案。 这些平台是知识交易所的活跃空间,提供对常见问题和新兴解决技巧的实际见解。 随时关注这些渠道可以为用户提供有关最佳实践和工具进步的最新信息。

结论

要驾驭数字信息时代,需要一种平衡的数据可访问性方法,特别是使用 API 请求管理。 解决过多请求的窘境需要了解其根本原因、应用战略性技术解决方案以及培养组织合规性。 随着地形的不断变化,随时了解新兴技术和社区驱动的见解对于保持无缝数据体验将证明是非常宝贵的。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过度请求,它们如何导致访问阻塞?

过度请求是指在空头时间内对 API 或服务器进行大量查询,超过服务限制的情况。 这些可能会导致访问阻塞,作为预防措施,保护服务器免受过载或潜在的网络威胁。

使用 API 时如何防止请求过多?

为了防止过多的请求,谨慎的做法是优化查询结构、实现速率限制、对频繁访问的数据使用缓存,以及遵循指定的 API 使用准则。 监控工具可以帮助跟踪您的请求rate以便及时调整。

身份验证在管理 API 请求中扮演什么角色?

身份验证涉及验证通过 API 密钥或其他机制发出请求的系统或用户的身份。 正确的身份验证可确保仅处理授权的请求,从而降低来自未经授权来源的过多或恶意请求的风险。

是否有任何技术解决方案来管理大容量 API 访问?

是的,速率限制和节流等技术解决方案通过控制在指定时间内可以处理的请求数量,帮助管理大批量访问。 采用人工智能驱动的工具识别和适应使用模式也作为一种高级解决方案而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组织政策如何帮助减少过多的请求?

强调遵守服务准则、定期审核 API 密钥和使用情况以及进行负责任的数据访问实践教育的组织策略可以培养一种尊重使用限制并最大限度地减少过多请求的发生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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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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