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为什么 Lighter 被严重低估了
原文标题:The Case of Lighter
原文作者:PlayRisk
原文编译:SpecialistXBT, BlockBeats
太长不看
与其他Perp Dex相比,Lighter 的估值被低估了。
目前大部分流通筹码由Hyperliquid的早期用户定价。这群人靠拿着 Perp Dex 的币暴富,即使为了对冲风险,他们也会买入 Lighter。99% 的 VC 都踏空了 $HYPE,他们急需下一个标的。
叙事占据了代币估值的绝大部分,而 Lighter 的信号已经非常明确。
如今的币价全靠「程序化」的现货买盘(比如自动回购)支撑。除非现货买盘足够强劲,否则代币很难上涨(参考 ETHFI, GRASS 的教训)。目前只有 Perp Dex 这一赛道真正跑通了这套逻辑。
Lighter 的 Vlad 与 Robinhood 的 Vlad 关系密切,Robinhood 未来很有可能通过将订单导向 Lighter。
0 费率的商业模式深受用户喜爱。
大户都需要隐私,没人希望自己的清算价格被全网围观。
估值分析
从目前的场外市场来看,Lighter 的 FDV 约为 33 亿美元。假设空投比例为 30%,其初始流通市值大约在 7.5 亿美元。作为对比,Hyperliquid 的流通市值高达 82 亿美元。
仅从收入角度看(注:Lighter 的收入尚未像 Hyperliquid 那样经过一年的市场验证),如果我们简单地根据过去一个月的收入进行年化推算,Lighter 的年化收入可达 2.5 亿美元。这意味着 Lighter 的市销率(市值/收入)倍数仅为 2.5 倍,远低于 Hyperliquid 的 7.6 倍,便宜得离谱。
再看看更接近的竞争对手 Aster。Aster 的 TVL 与 Lighter 相当,未平仓合约量(OI)比 Lighter 多十亿左右,但它的 FDV 高达 70 亿,流通市值约 20 亿。相比之下,Lighter 的交易价格仅为 Aster 的三分之一。
试问自己: 即使考虑到 Aster 有币安/CZ 的光环加持,Lighter 只有它三分之一的价格合理吗?我认为,以目前的估值来看,Lighter 在基本面上被严重低估了。
观察基本面,你会发现只有两个代币能长期维持较高的收入倍数:Hyperliquid 和 DYDX。为什么?前者有最透明的回购机制,后者在这个行业屹立已久。不像其他上市的 Perp Dex,Lighter 没有像 CZ 这样的顶级喊单手,也没有 Coinbase 的流动性支持来人为托盘,更没有面临其他竞争对手那种「缺乏真实用户」的窘境。
另外要注意,场外市场(SOTC)通常会有折价,因为买家承担了违约风险(如果开盘价比场外成交价高 2 倍,卖家有动力违约),这导致人们不敢在 OTC 给高价,而是观望实际上市表现。
我选择基于最近一个月的收入来年化是有原因的:在加密圈,大家都只有 7 秒记忆,没人有能力看清或交易一年后的未来。所以,只有最近一个月的即时收入才是最重要的指标。

资金流向
Hyperliquid 之所以能走出独立行情,是因为初期很多做市商不相信它的模式。这导致那些嗅觉灵敏的散户扫光了所有筹码,然后在高位卖给后知后觉的买家。
在过去几个月与大量 VC 的交流中,我发现一个现象:除了 Paradigm,几乎所有人都踏空了 Hyperliquid。这意味着,每一个拥有流动性基金的 VC(绝大多数都有)都会试图抓住下一个 $HYPE。
谁是下一个 Hyperliquid?很简单,把 Lighter 的故事线和 Hyperliquid 做个「模式匹配」,你就会发现,就是 Lighter。
看看积分分布你会发现:Hyperliquid 的持币大户,同时也变成了 Lighter 的大户和深度用户。这群人致富的秘诀只有一个:Hold
试问,如果这群人不愿卖币,甚至还要买入更多(因为 Lighter 目前的势头和当年的 HYPE 相当),会发生什么?抛压消失,买盘增加。即使你是像 Paradigm 这样手握 7 亿美元 HYPE 敞口的巨鲸,你也必须买入它的竞争对手——那个可能把你拉下马的人。如果 Lighter 翻个 2 倍、3 倍甚至 10 倍,而不配置它,那就是失职。Paradigm 现在只看交易基础设施/交易所项目,这完美契合 Lighter……买个 5000 万美元防身不过分吧?
是的,Lighter 曾以 15 亿美元 FDV(股权估值 10 亿美元)融资 6800 万美元,这确实定价了一部分 VC 的资金流。但要注意,这轮融资中每个 LP 的额度上限仅为 200 万美元,且条款是 1 年锁定期 + 3 年归属期。这意味着很多参与者仍然会从流动性交易的角度来看待这个代币,而不仅仅是作为一笔投资。而且那轮融资超募了 6 倍,除非你和团队有硬关系,否则根本挤不进去。
「每年总有一两个代币,会逼着所有人重新平衡仓位」
同样,大多数散户也错过了 Hyperliquid 的造富神话,只能眼巴巴看着推特上 Hyperliquid 社区成员的胜利巡游。整整一年,Hyperliquid 是市场上唯一的选择,是人们表达「做空 CEX / 做多 DEX」观点的唯一出口。直到 Aster TGE,但他们搞砸了 TGE 后的预期管理,导致大量资金流出并在场外闲置,等待下一个有吸引力的标的。
叙事溢价
我认为这是决定价格的最大因素,尤其是 TGE 后的前两周。任何资产在 TGE 时的定价和随后的估值在前两周毫无意义,因为市场充斥着对价格不敏感的买家。这创造了一种动态:人们过度喊单、过度估值。正如 Jeff 所说:「价格是短期的人类情绪。」
仅凭这一点,Lighter 就值得更高的估值。无论从哪个指标看,它都是今年年底最受期待的代币发布。
估值见顶时的预期指标
代币回购
被动的现货买盘是唯一能托住币价的东西。BTC 有微策略的 Saylor,ETH 有 Tom Lee,但对山寨币来说,市场只认收入回购。如果你想让币价坚挺,你需要回购形式的被动买盘。Hyperliquid 深谙此道。
Lighter 本质上就是 Hyperliquid 的复刻版。创始人 Vlad 已经明确指出他们会进行回购。虽然不能指望他们回购 97% 的代币,但回购 30% 或 50% 是合理的。只要有 8 位数(千万级)的被动买盘,这就足够有吸引力。
注意:在他们 6800 万美元的融资中(主要用于保险基金),团队已经分配了一部分资金用于在 TGE 回购代币。这就像早期 Hyperliquid 的 7500 万美元现货买盘一样。
与 Robinhood 的深度绑定
Vlad Tenev (Robinhood 的 Vlad1) 曾经在 Addepar 给 Vlad (Lighter 的 Vlad2) 当过实习生,两人因此相识。Robinhood 是 Lighter 的投资人,Vlad1 也是 Lighter 的顾问。
坊间多次传言要在 Robinhood 链上使用 Lighter。Lighter 的目标是可组合性,并将集成到以太坊 L1,最终实现抵押 LLP 代币借贷。这种可组合性符合 Robinhood「将一切代币化」和万物上链的愿景。
虽然这是推测,但我支持这一论点:Robinhood 将获得 Lighter 的大量股份(无论是通过代币还是股权)。由于两者的「订单流付费」(PFOF)模型相似,我推测一旦 Robinhood 持有 Lighter 股份,它会将很大一部分流量导向 Lighter。这将进一步强化这个故事线。
RWA 交易
虽然不仅限于 Lighter,但 RWA 合约交易已证明是关键的早期产品市场契合点。数据显示,Lighter 所有 RWA 产品的日交易量为 5.17 亿美元,持仓量(OI)为 2.71 亿美元。与 Hyperliquid 相比,Lighter 正在迅速追赶甚至超越。
一个关键区别是:Lighter 的 RWA 服务不是由生态系统中的第三方提供的,而是自营的。这使得协调和上新币种更加顺畅和快速。此外,Lighter 的大部分交易量来自其外汇合约,而 Hyperliquid 主要是指数合约(占 80%)。最终,这将演变成纯粹的流动性和订单簿深度的比拼,以此来争夺用户。
Hyperliquid 的首个真正对手
衍生品市场增长极快,尽管推特上有一群死忠粉喊着「Hyperliquid 只有这一个」,但市场足够大,容得下多个顶级玩家。Robinhood 也开放了合约交易,因为合约在加密领域的主导地位太强了,而且确实是比期权更优越的交易方式。
解决全仓保证金问题是 Hyperliquid 外包给 Flood 和 Fullstack Trade 的最重要难题。据我所知,Flood 离解决这个问题至少还有 6 个月。而 Lighter 更庞大的团队很可能攻克这一难题。是的,Hyperliquid 有先发优势,但如果 Lighter 能迅速集成这一功能,很可能会分走他们的蛋糕。
隐私性
虽然 Hyperliquid 建立了一种邪教般的社区文化,但其架构对大户来说有一个致命缺陷:完全透明。
在 Hyperliquid 上,排行榜和链上数据会向全世界广播每一个大额头寸、入场价格和清算点位。这把交易变成了一个 PvP 竞技场,像我这样的掠夺性玩家可以专门猎杀鲸鱼的清算单,并抢跑大额资金。利用清算数据来预测低时间框架的顶和底是有迹可循的,我知道很多交易者持续的通过这样的策略赚钱。
Lighter 将自己定位为这种风险的解药。通过混淆交易流和屏蔽持仓数据,它的运作模式更接近链上暗池,而非标准的 DEX。对于「聪明钱」和大型基金来说,匿名不仅仅是一个功能——它是一个刚需。如果你资金体量很大,你绝对不能在一个把你的底牌和爆仓点位直接交给对手盘的场所交易。随着 DeFi 的成熟,能保护用户 Alpha 的场所必然会吸引最大的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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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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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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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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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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