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活为8?Solana与Starknet舆论战下的数据真相

By: blockbeats|2026/01/15 19: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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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日活为8?Solana与Starknet舆论战下的数据真相》
原文作者:Golem,Odaily 星球日报

1 月 14 日晚间,Solana 官方账号毫无征兆地发文嘲讽Starknet「日活仅 8 人、日交易量仅 10 笔,却撑起了 10 亿美元流通市值和 150 亿美元最大估值」,并直言 Starknet 应该归零。

该帖子发出一小时后,Starknet 官方迅速配图一只丑陋黑猩猩并回怼,「谁把这些数据告诉 Solana 这个小老弟的?」StarkWare CEO 甚至开始人身攻击,他在 Eli Ben-Sasson 嘲讽帖子下评论称,「Solana 有 8 名市场营销实习生(都是光头),每天发 10 条推文」。Solana 联创 Toly 也发文表示,「这篇帖子反响真好,要晋升负责的营销人员」。

双方剑拔弩张之际,有加密圈人士开始劝和。何一发文称,「Take a deep breath and relax,都是朋友,大家以和为贵,」不过其同时配文「花生、瓜子、矿泉水」,以示吃瓜姿态。Near 官方发文,应该让 Solana 和 Starknet 重新成为朋友。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这是官方刻意谋划的一场流量曝光活动,为接下来双方的合作预热。同时,有网友扒出,Solana 这条帖子并非原创,早在 2024 年 4 月便有用户发布过一模一样的推文。

日活为8?Solana与Starknet舆论战下的数据真相

Solana 嘲讽 Starknet 推文复制粘贴了 2024 年一位用户的推文

不管 Solana 小编「突发恶疾」嘲讽 Starknet 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就数据层面而言,Starknet 早已不是当年那个「链上鬼城」。

于无声处惊雷

2024 年市场上 L2 竞争激烈,且龙头效应强,Arbitrum 和 OP mainnet 已覆盖了大量常用场景,因此当 Starknet 空投结束后,用户便大幅流失,确实是人们数落、嘲讽的对象。

但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卧薪尝胆,Starknet 现在已经能和大多数 L1 掰掰手腕。据 DeFiLlama 数据,Starknet 的 TVL 自 2025 年 9 月开始回升,目前已超 3 亿美元,回到了 2024 年的水平。在区块链排名上位列第 22,超过了 Monad、Scroll、Linea、Sei 等一众 L1 和 L2。

同时,其稳定币市值、手续费收入、生态 DEX 交易量也都在 2025 年 9 月后开始回升。Starknet 过去 4 个月的日手续费收入保持在 5000-10000 美元的区间,虽然比不过 2023-2024 年的日手续费收入(平均单日超 15 万美元),但在众多区块链中也名列前茅。

Odaily 星球日报 在 12 月中旬曾统计过 40 个主流区块链的手续费收入排行,Starknet 排进了前 15 名,日手续费收入超越 Monad、TON 等区块链。

链上活跃度方面,Starknet 也终于培养出了一批真正的忠实用户(而不是纯粹的撸毛人),据 Starknet 基金会官方创建的Dune 数据面板,Starknet 目前日活保持在 2000-4000 人(独立地址),日交易笔数超 24 万。

与 Starknet 的日活超 10 万人的巅峰时刻(2023 年)相比,如今 Starknet 的日活确实仍不值一提,但就交易笔数而言,目前这些不到当年 2% 的地址的交易频率已达到当年水平的约 1/3(2023 年日交易笔数超 60 万)。这从数据角度证明,目前留存在 Starknet 上的用户都是有着真实交易需求的优质用户,他们为 Starknet 贡献了大部分网络手续费收入。

不要简单地把 Starknet 视作区块链中「小众爱好者」的聚集地,事实上,Starknet 已获得了外部资金青睐,并且留存度较高。据 Artemis 数据,Starknet 3 个月资金净流入量达 5.042 亿美元,位居区块链榜首,第二名 Polygon 与其相差 1 亿美元,远远甩开了 Solana 和 BSC 等区块链。

摆脱以太坊 L2 标签,All in BTCFi

Starknet 能够逆袭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它不和 Solana、BSC、Base 等区块链卷 Meme、卷热门叙事,而是直接 All in 了 BTCFi。

如今的 Starknet 正在摆脱以太坊 L2 的标签,其官方账号也在 Starknet 名称后添加了注记(BTCFi arc)。2025 年 3 月,Starknet 母公司 StarkWare 宣布建立了「战略比特币储备」,外界原本以为这只是一次炒作,且没料到 Starknet 是认真的。2025 年 9 月末,经过半年多的开发,Starknet 宣布推出 BTC Staking 及 1 亿枚 STRK 激励,用户在 Starknet 质押 BTC 可获得质押奖励和 STRK 激励。

截至目前,BTCFi 已经在 Starknet 上线了 3 个多月,该产品推出与 Starknet 链上数据回暖高度正相关。

据Dune 数据,Starknet 上目前质押的比特币价值超 2.14 亿美元,占 Starknet 总 TVL(3 亿美元)约 70%;平台中约 50% 的存入资产为原生 BTC,剩余为各种包装版 BTC,其中又以 SolvBTC 和 WBTC 为主。

Starknet 上的比特币生态也已逐步完善,从钱包到跨链桥和质押,再到借贷与收益协议样样俱全,并且玩法也被跑通。

Starknet BTCFi 生态版图

用户可以在 Endur 和 Voyager 平台上质押比特币并将其委托给验证者,作为回报,质押者可获得 STRK 代币(以 STRK 计价的 Endur 当前 APY 约为 2.09%)。接着,可将获得的 LST 代币再次存入 Vesu 等借贷协议中生息。针对机构投资者,Re7 Capital 也可为其制定定制化的收益方案。

至于 Starknet 为什么敢于 All in BTCFi,或许与创始人个人经历有关。早在 2013 年,Starknet 诞生之前,Eli Ben-Sasson 就已经在研究利用零知识证明来改进比特币,这项研究最后也成为了 Starknet 的核心技术之一(STARK 密码学)。因此,如今全面拥抱 BTCFi,在某种程度上也算是回归了初心。

虽然区块链世界并不总是奖励理想主义者和默默耕耘者,但没了空投「绑架」后,Starknet 的步伐走得更加轻盈、也更加稳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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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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