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任顾问、YZI Labs投资数千万美元,Genius刷积分教程
原文标题:《YZi Labs 数千万美元投资、CZ 亲任顾问,Genius 积分怎么刷?》
原文作者:Asherdai,Odaily 星球日报
昨晚,一条重磅消息炸裂社区——YZi Labs 对 DEX Genius 投入「数千万美元」,CZ 也将亲自加盟担任顾问。
Odaily 星球日报第一时间带大家了解下 Genius、手把手带大家交互 Genius 以及个人实测后给出的当下交互策略。
项目简介

Genius 是一个以隐私为核心的去中心化交易平台,提供现货、永续合约及跟单交易,支持包括 BNB Chain、Solana 在内的超 10 条公链,目标是成为币安的链上替代方案——把 CEX 的速度、流动性和隐私体验带到链上,同时保持完全自托管、非托管(用户掌握私钥)。平台已在测试阶段处理超 6000 万美元交易量,并计划 2026 年 Q2 上线公开隐私协议测试。早在 2024 年 10 月,Genius 宣布完成 600 万美元的种子轮融资,CMCC Global 领投,Cadenza Ventures、AVA Labs、Arca、Flow Traders 等机构参投。
针对社区认为的「YZi Labs 投资 Genius 利空 Aster」,CZ 在 X 平台发文回应表示,「Genius 是一个连接到交易平台的交易终端,并非 Aster 的竞争对手。」
此外,Genius 的 CMO Ryan 也在社区中回答了类似问题——「怎么看 Aster 和 Genius 之间的区别?为什么 YZi Labs 会再投资一个做 Perp Dex 的项目?」,Ryan 表示,「我认为两者都很重要,Aster 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永续合约交易所。我觉得 YZi Labs 投资 Genius 的动机在于让每个人都能获取任意链上的任意代币(很快还会以私密方式实现)。」

Genius 的 CMO Ryan 谈论 Aster 与 Genius 之间的关系
不难看出,无论是 CZ 还是 Genius 团队,都认为 Genius 与 Aster 定位不同,并非直接竞争关系。
手把手带你操作
STEP 1. 进入官网(链接:https://www.tradegenius.com),点击「Start Trading」后点击上方「Sign In」通过钱包进行账号登录。


STEP 2. 点击上方「Airdrop」显示当前账号 GP 积分数量与个人邀请链接。

STEP 3.「Airdrop」下方栏目,首先是「Points」,累计完成 1 万美元交易量可获得 1200 GP 积分,超过 1 万美元后,每增加 1000 美元交易量即可获得 200 GP 积分。此外,每日在平台交易一笔即可获得一次免费参与转转盘获得,并且每增加 10000 美元交易量即可额外获得一次转转盘机会,无上限。


其他交易赚积分规则如下:
· 用户每完成 100 美元的现货交易量/ 1000 美元的永续合约交易量即可获得 1 GP 积分;
· 连续交易 7 日后,即可获得交易连胜乘数(中断交易一日就会重置);
· 基础乘数和连胜乘数适用于用户的现货与永续合约交易(推荐积分不包含在内)。

STEP 4.「Airdrop」下方栏目,其次是「Referrals」,邀请好友,赚更多 GP 积分。

STEP 5.「Airdrop」下方栏目,最后是「Social」(「Token Rewards」部分暂未开放,先跳过),官方的社交媒体信息。

STEP 6. 点击上方「Deposit」,支持 EVM、Solana、SUI 资产充值,官方推荐发送 ETH 或 USDC。

当前「低保赚积分」策略分享
经实际交互后,我总结了「低保赚积分」策略,具体操作思路如下:
1、为尽可能降低交易代币价格带来的磨损,选择了 USDC-USDT 的现货交易。

2、尽可能单笔交易量大一些,下图实测交易 400 美元和 100 美元所支付的 Gas 费几乎是相同的。


3、交易量刷到 10000 美元解锁转转盘后,每日交易一笔获得转转盘资格即可,无需「猛刷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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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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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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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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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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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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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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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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