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发币?Lighter比Hyperliquid强在哪
近日,几个疑似与 Lighter 团队成员相关联的地址在 polymarket 的「Lighter 是否会在年底之前 TGE」市场中,买入了价值 12.5 万美元的「YES」份额。Coinbase 也在几天前宣布将 LIGHTER 加入上币路线图。种种证据都表明,Lighter 的 TGE 真的要来了。

市场终究会惩罚每一个傲慢的旁观者,就像当初把 Hyperliquid 看作一个性能加强但更中心化的 GMX 一样,很多人习惯性地将 Lighter 视为 Hyperliquid 的又一个模仿者。
然而 Lighter 在商业模式、发展战略和技术架构上与 hyperliquid 都有着云泥之别,这些差异预示着 Lighter 将成为 Hyperliquid 在 CEX 之外的第一个真正的威胁。
散户友好的费用结构
相比 Hyperliquid 按交易量分级的费用结构,Lighter 采用了 0 手续费的方式吸引散户进行交易。
根据社区用户 @ilyessghz2 的测算,对于本金在 1000 美元到 10 万美元之间的普通交易者,Lighter 的总执行成本(滑点+费用)显著低于 Hyperliquid。
Hyperliquid 的低费率优势主要体现在 50 万美元以上的大资金账户,而在更广大的长尾散户区间,Lighter 实际上提供了更具竞争力的交易成本。这种「无费用」特性的感知对于高频交易的散户尤为明显。

被低估的商业模式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 0 手续费的背后,Lighter 实质上将 Robinhood 的商业模式——订单流支付(PFOF)移植到了链上。

Lighter 把散户的订单流打包出售给做市商,由做市商在买卖价差中获利,并向 Lighter 支付回扣。PFOF 本质上是巧妙地将显性的交易成本转化为隐性的执行成本(如略宽的价差)。
PFOF 模式成立的根本原因是做市商愿意为散户的订单流付费,因为这些订单通常被视为「无知流动性」。与机构订单相比,散户的交易方向往往缺乏对未来价格走势的准确预测,更多是基于情绪或短期波动,因此做市商与其对赌的风险极低,获利空间巨大。
随着交易量的扩大,Lighter 能够向做市商索取更高的返佣。这种模式在传统金融中早已被验证,Robinhood 仅靠 PFOF 就能在每个季度赚取数亿美元。
L1 是一个「Bug」
Lighter 创始人一句「L1 是一个 Bug,而不是特性」曾经将自己置于风口浪尖,但这句话确实暗示了 Hyperliquid 的痛处。

「JellyJelly 攻击 HLP」事件中,团队用「拔网线」的方式保护了 HLP 的资金安全。「形式主义」的验证者投票掩盖不了平台本身的中心化问题。
除此之外,Hyperliquid 的现货交易依赖于 HyperUnit,一个由少数节点控制的多签跨链桥。Ronin、Multichain 等多签跨链桥的黑历史反复证明,无论多签设计得多么精巧,只要涉及人的信任,就存在被黑客通过社会工程被 51% 攻击的风险。
Hyperliquid 作为单体应用链,机构必须额外承担对桥接节点和链本身安全性的信任成本,这在合规层面几乎是不可逾越的障碍。
选择成为以太坊的 L2 让 Lighter 不需要依赖第三方的信任假设。对于风险厌恶的机构资金而言,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区别。在未来进入 L2 的 Stage 1 之后,即使 Lighter 的排序器作恶或宕机,用户依然可以通过 ETH 主网合约强制提款。
而这仅仅是前菜,Lighter 技术架构的皇冠明珠,是通过零知识证明实现的能够基于以太网主网映射的「通用全仓保证金」系统。
DeFi 的流动性是碎片化的。用户在 Aave 上的存款、在 Uniswap 上的 LP 凭证、在 Lido 质押的 stETH,无法直接用作交易的保证金。
利用 ZK 技术,Lighter 允许用户将以太坊主网上的资产(如 stETH, LP Tokens, 甚至未来的代币化股票)锁定在 L1 合约中,同时直接映射为 L2 上的保证金,从而无需依赖单独的 L1 <-> L2 跨链桥。这意味着用户可以在主网持有 stETH 赚取质押收益的同时,用其作为抵押品在 Lighter 上开合约,并在主网实时清算,实现「收益叠加」和资本效率最大化。
这种映射能力带来了为 Lighter 带来了其他 L1 Perp DEX 无法企及的安全性,这也是其在引入机构级资金的最大筹码。
「铁三角」
一个由「Robinhood-Lighter-Citadel」构成的「铁三角」正在浮出水面。
Lighter 的创始人 Vladimir Novakovski 曾就职于全球最大的做市商 Citadel,并且曾担任 Robinhood 的顾问。Robinhood 是散户使用最多的美股券商,Citadel 是 Robinhood 最大的市场合作伙伴,而 Robinhood 又是 Lighter 的直接投资者。
理想的情况下,这可以成为一个完美的商业闭环。Robinhood 负责前端获客,将数千万美股散户引入加密世界;Lighter 作为后端执行引擎,负责撮合与清算,提供纳斯达克级别的交易体验和 ZK-rollup 带来的安全保障;而 Citadel 等做市商则负责消化这些订单流,。
一旦 Citadel 决定将 Lighter 作为其对冲和交易代币化股票现货、股票永续合约及 RWA 的主要场所,那么所有依赖 Citadel 流动性的券都将别无选择,只能接入 Lighter。在这个叙事下,Lighter 成为了连接传统金融与链上世界的接口。
大一统
Hyperliquid 通过 HIP-3 提案,将市场部署外包给外部团队,这带来了生态的繁荣和对 HYPE 的强力买压,却无可避免地导致了严重的流动性割裂——例如两个 HIP-3 交易所 Felix 和 Trade.xyz 均支持交易 TSLA,造成了同一资产的流动性分散。
同时,HIP-3 模式下的交易所们的合规责任模糊且难以统一,无法集中解决合规问题。
Lighter 拥有 Peter Thiel 的 Founders Fund、a16z 和 Coinbase Ventures 等顶级资本的注资,在政治资本上占据了合规博弈的有利身位。
Lighter 坚持的单体统一架构,也呼应了 Citadel 对 SEC 的呼吁:「代币化资产必须拥有相同的规则、相同的保护和相同的市场结构」。
隐私性
Hyperliquid 的交易全透明特性对于大资金用户来说是一个明显的劣势。链上数据会公开所有大额头寸的入场价格和清算点位,大户很容易面临被抢跑或针对性清算的风险。
Lighter 能够隐藏用户的交易和持仓数据。对于大型基金和机构投资者而言,匿名性是进行大额交易时的基本要求。毕竟没有人愿意在交易对手面前暴露自己的底牌。
随着链上衍生品市场的成熟,那些能够有效保护用户交易隐私的平台,将更有机会吸引核心流动性的加入。
Perp DEX 的 TGE 魔咒
TGE 往往是 Perp DEX 命运的分水岭。Hyperliquid 的成功关键在于其在积分激励结束后,交易量不降反升,打破了「挖提卖」的诅咒。
有着明确 VC 解锁日程的 Lighter 要面临更严峻的考验。空投预期兑现后,用户是否会流向下一个 Perp DEX?流动性随 TGE 流失,滑点的恶化将直接损害交易体验,进而触发交易量持续萎缩的「死亡螺旋」。
结语
将视线从局部的存量博弈中移开,一场更宏大的叙事正在展开。
一年前,鲜有人能预见到 Hyperliquid 能真正向中心化交易所发起挑战。Lighter 与 Hyperliquid 并非殊死搏斗的敌手,而是处于同一条战壕的战友。它们共同指向了那个盘踞已久的旧秩序。
Perp DEX 对抗 CEX 的战争,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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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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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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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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