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RITY法案陷入僵局:生息型稳定币为何成了银行的「眼中钉」?
原文标题:《为什么银行一定要封杀稳定币收益?》
原文作者:Azuma,Odaily 星球日报
随着 Coinbase 的临时「跳反」,以及参议院银行委员会的审议推迟,加密货币市场结构法案(CLARITY)再次陷入了阶段性的停滞。
综合当下的市场争论,围绕着 CLARITY 的最大矛盾焦点已聚焦在了「生息型稳定币」之上。具体而言,去年通过的 GENIUS 法案为了争取银行业的支持,曾明文禁止了生息型稳定币,但该法案只规定了稳定币发行方不得向持有者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但未限制第三方去提供收益或奖励,银行业对这一「绕路」行为非常不满,试图在 CLARITY 中推翻重来,将所有类型的生息路径一并禁止,而这则招致了以 Coinbase 为代表的部分加密货币群体的极力反对。
为何银行会如此抵触生息型稳定币,一定要封死各种收益路径?本文的目标,便是通过拆解美国大型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来详细回答这一问题。
银行存款外流?纯属扯淡
在反对生息型稳定币的陈述中,银行业代表最常用的理由是「担心稳定币会造成银行存款外流」——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首席执行官 Brian Moynihan 在上周三的电话会中曾表示:「高达 6 万亿美元的存款(约占美国所有商业银行存款的 30% 至 35%)可能会迁移至稳定币,从而限制银行对美国整体经济贷款的能力……而生息型稳定币可能会加速存款的外流。」
但稍微对稳定币运行逻辑有一定了解的话,都能看出这一表述存在着很大的迷惑性与误导性。因为当 1 美元流入 USDC 等稳定币系统时,这 1 美元并不会凭空消失,而是会被至于 Circle 等稳定币发行方的储备财库中,最终再次以现金存款或其他短期流动资产(如国债)的形式回流至银行系统。

这里不考虑加密资产抵押、期现对冲、算法等其他机制的稳定币。
一是因为此类稳定币占比本就较小;
二是因为这些稳定币不属于本文对美国监管体系下合规稳定币的讨论场景——去年的 GENIUS 法案已明确了对合规稳定币的储备要求,储备资产限现金、短期国债或央行存款,且须与运营资金隔离。
所以事实很清晰,稳定币并不会造成银行存款的外流,因为资金最终总是会回流至银行,且可用于信贷中介。这一点取决于稳定币的业务模式,与生不生息没什么关系。
真正的问题关键,在于资金回流之后的存款结构变化。
美利坚大行的摇钱树
在解析这一变化之前,我们需要简单介绍一下美国大行的生息经。
Van Buren Capital 普通合伙人 Scott Johnsson 援引了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一篇论文表示,自 2008 年金融危机致使银行业信誉受损以来,美国的商业银行在吸储业务方面已分化为两类截然不同的形态——高利率银行和低利率银行。

高利率银行与低利率银行并非监管意义上的正式分类,而是市场语境中的惯用称呼——体现在表象上,是高利率银行与低利率银行之间的存款利息差额已达到了 350 个基点(3.5%)以上。
为什么同样是一笔存款,会出现如此明显的利息差额?原因在于,高利率银行多为数字银行或业务结构偏重财富管理、资本市场业务的银行(如 Capital One),它们依赖着高息吸引存款,以支持其信贷或投资业务;反过来,低利率银行则主要为美国银行、大通银行、富国银行等掌握着银行业实际话语权的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他们拥有着庞大散户客群和支付网络,可利用客户粘性、品牌效应和网点便利性维持极低存款成本,无需通过高息争夺存款。
从存款结构来看,高利率银行一般以非交易型存款为主,即主要用于储蓄或获取利息回报的存款——此类资金对利率更为敏感,对银行而言成本也会更高;低利率银行则一般以交易型存款为主,即主要用于支付、转账、结算的存款——此类资金的特点为粘性较高、流动频繁、利率极低,是银行最具价值的负债。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最新数据显示,截至 2025 年 12 月中旬,美国储蓄账户的平均年利率仅为 0.39%。
注意,这是已计入了高利率银行影响后的数据,由于美国主流大行均为低利率模式,所以其实际支付给储户的利息还要远低于这一水平——Galaxy 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Mike Novogratz 在接受 CNBC 采访时直言表示,大型银行支付给储户的利息几乎为零(约 1 - 11 个基点),而同期的美联储基准利率则在 3.50% 至 3.75% 之间,这一利差为银行带来了巨额的收益。

Coinbase 首席合规官 Faryar Shirzad 就此算了一笔更清晰的账——美国各大银行每年可从存放在美联储的约 3 万亿美元资金中获利 1760 亿美元,此外每年还能从储户的交易手续费中获利 1870 亿美元。仅是存款利差和支付交易环节,每年就能带来超过 3600 亿美元的收入。
真正的改变:存款结构及利益分配
回归正题,稳定币系统对于银行存款结构会带来哪些改变?生息型稳定币又会如何助推这一趋势呢?逻辑其实很简单,稳定币的使用场景是什么?答案无非是支付、转账、结算……等等,这是不是很眼熟!
前文提到过,上述功能正是交易型存款的核心效用,而这既是大行主要的存款类型,也是银行最具价值的负债。所以,银行业对稳定币的真正担忧在于——稳定币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媒介,在使用场景可直接对标交易型存款。
倘若稳定币不具备生息功能倒也罢了,考虑到使用门槛的存在和银行存款的微薄利息优势(蚊子腿再小也是肉),稳定币在大型银行的这一核心阵地造成实际威胁的可能性并不大。可一旦稳定币被赋予了生息的可行性,在利差的驱使之下则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资金从交易型存款转向稳定币。虽然这些资金最终仍会回流至银行系统,但稳定币发行方出于利润考虑必然会将大部分储备资金投入非交易型存款,仅需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储备用于应对日常赎回。这就是所谓的存款结构变化——资金虽然仍留在银行系统,但银行成本将会大幅抬升(利差空间被压缩),同时源自交易手续费的收入也会大幅缩减。
至此,问题的本质已经非常清晰了。银行业疯狂反对生息型稳定币的原因,从来都不在于「银行系统内的存款总量是否会减少」,而在于可能出现的存款结构变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利润再分配问题。
在没有稳定币、尤其是没有生息型稳定币的时代,美国大型商业银行牢牢掌控着交易型存款这一「零成本甚至负成本」的资金来源。它们既可通过存款利率与基准利率之间的利差赚无风险收益,也可以通过支付、结算、清算等基础金融服务持续收取手续费,从而构建起一个极其稳固、且几乎不需要与储户分享收益的闭环。
稳定币的出现,本质上则是在拆解这一闭环。一方面,稳定币在功能层面高度对标交易型存款,覆盖支付、转账、结算等核心场景;另一方面,生息型稳定币则进一步引入了收益这一变量,使得原本对利率并不敏感的交易型资金,开始具备了重新定价的可能。
在这一过程中,资金并不会离开银行体系,但银行却可能失去对这部分资金的利润掌控——原本几乎零成本的负债,被迫转化为需要支付市场化收益的负债;原本由银行独占的支付手续费,也开始被稳定币发行方、钱包、协议层分流。
这才是银行业真正无法接受的变化。理解了这一点,也就不难理解,为何生息型稳定币会成为 CLARITY 闯关过程中最激烈、也最难妥协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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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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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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