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RITY法案审议突然推迟,分歧到底在哪?
原文标题:《CLARITY 审议突遭推迟,为何业界分歧如此严重?》
原文作者:Azuma,Odaily 星球日报
北京时间 1 月 15 日,即将迎来首场参议院审议的加密货币市场结构法案(CLARITY)突生变数——长期跟踪加密货币立法进程的美国记者 Eleanor Terrett 爆料表示,由于 Coinbase 突然反对 CLARITY 所引发的市场争议,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已取消原定于美东时间 1 月 15 日 10:00(北京时间今晚 11:00)进行的 CLARITY 审议听证会(markup),新的审议时间尚未确定。

· Odaily 注:关于 CLARITY 的审议,此前参议院农业委员会(CFTC 的主要监督委员会)也曾计划在 1 月 15 日与参议院银行委员会(SEC 的主要监督委员会)同期进行审议,但随后参议院农业委员会已先行将审议时间推迟至 1 月 27 日,参议院银行委员会方面本仍在按照原时间表准备,但今晨临近审议时却又突然推迟。
CLARITY 简介(熟悉可跳过)
上周,我们曾《加密后市最大变数,CLARITY 法案能否跑通参议院?》一文中详细梳理了 CLARITY 的内容、意义及进度。
简而言之,CLARITY 旨在明确区分数字资产的分类,并划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管职责,进而为美国数字资产市场建立一个清晰、功能性的联邦监管框架,解决长期以来监管模糊、执法不一的问题。
对于从业者而言,CLARITY 的落地将意味着监管环境的实质性转变,即未来将会有更可预期的合规路径,市场参与者将能够明确知道哪些活动、产品、交易属于受监管范围,从而减少长期监管不确定性,降低诉讼风险和监管摩擦,吸引更多的创新者和传统金融机构入场。
对加密货币本身而言,CLARITY 的落地预计可推动加密货币成为「更易被传统资本配置的资产类别」,通过解决制度上的不确定性,让那些使得原本无法入场的长期资本获得合规的入场路径,从而抬升整个市场的估值下限。
业界分歧严重
显然,加密货币行业在 CLARITY 之上寄托了对未来监管环境的极大期望,但在临近审议之际,业界各大代表公司却表达了截然不同的态度。
今晨,加密货币立法游说的重要力量 Coinbase 明确表态,将反对现版本的 CLARITY 法案。

Coinbase 创始人 Brian Armstrong 发文表示,该法案在当前的文本下比现状更糟,宁可没有法案,也不要一部坏法案——「该法案在 DeFi 和稳定币收益方面存在重大问题,部分条款可能赋予政府无限制获取个人金融记录的权力,损害用户隐私,并可能扼杀稳定币奖励机制。」
与之同时,a16z、Circle、Kraken、Ripple 等其他多家业界代表公司却表达了对现版本 CLARITY 的支持态度。
a16z 的明星合伙人 Chris Dixon(Web3 叙事的主推者)就此解释表示:「加密货币开发者需要明确的规则…… 从本质上讲,这项法案就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它并不完美,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还需要进行一些修改,但如果我们希望美国继续保持全球构建加密货币未来的最佳地位,现在就是推进 CLARITY 的最佳时机。」
Kranken 联席 CEO Arjun Sethi 则解释表示,围绕市场结构进行立法本来就很复杂,摩擦注定会出现。遗留问题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努力失败了,而是意味着我们正在努力解决最艰难的工作……现在放弃只会锁定不确定性,让美国公司在模糊环境中运营,而世界其他地区却在继续前进。
现版本法案的缺陷到底在哪?
从上述各方的表态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坚决反对的 Coinbase,还是暂时选择了支持的 a16z、Kraken,双方在对待现版本的 CLARITY 的态度上是有相同点的,即都认同现版本法案不够完美,存在一定缺陷——区别只是在于,Coinbase 选择了更激进的抵制,直接将其定性为「坏法案」,而 a16z、Kraken 则选择了更保守的举措,在措辞上也使用了「不够完美」、「遗留问题」等偏缓和的说法。
事实上,围绕着 CLARITY 的分歧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该法案去年 7 月 17 日跑通众议院后,原计划在去年年中接受参议院审议,但随后却被推至 10 月,之后又推到去年年底,再之后又被推迟到了 2026 年,最近看来又得继续推迟……
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过,围绕着 CLARITY 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对 DeFi 监管、稳定币收益以及特朗普家族的道德规范等问题上。
针对特朗普家族的道德规范问题,业界最活跃的律师之一、Variant 首席法务官 Jake Chervinsky 解释表示,虽然许多民主党人都已表态若不对此施以限制,将投票反对 CLARITY,但由于道德问题并不属于参议院银行委员会的监管范围,审议听证会无法讨论该问题,所以这一分歧并非当下的争议焦点。
· Odaily 注:在未来参议院全体审议中,该问题一定会是民主党议员的攻击重点。
至于其他的核心分歧,Jake Chervinsky 则将其拆解成为了五个更细的要点,具体如下。
要点一:稳定币收益问题
去年通过的 GENIUS 法案曾禁止了生息型稳定币,这是为了争取银行业支持所做的妥协,代价则是整类创新产品被扼杀。
但如今,银行业依旧对该条款不满,试图在 CLARITY 中推翻重来。这是因为 GENIUS 虽规定稳定币发行方不得向持有者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但未限制第三方去提供收益或奖励,而当前的 CLARITY 第 404 条却将第三方提供收益的行为也一并禁止。若现版本法案通过,持有稳定币不得获得任何收益或奖励,仅可通过支付等行为获取激励。
Jake Chervinsky 抨击表示,限制稳定币的收益或奖励缺乏合理的政策依据,这只会损害美国消费者利益、美元国际地位以及美国国家安全。而银行之所以强烈要求此项更改,是因为大型银行每年可从支付和存款业务获利超 3600 亿美元的收益,而生息型稳定币将直接威胁到这些利润。
要点二:证券代币化
去年,SEC 主席 Paul Atkins 曾启动了 Project Crypto 计划,旨在通过将金融系统迁移到链上来对其进行升级,但 CLARITY 第 505 条似乎可通过剥夺其以公平方式对待加密资产的权力,阻止这一目标的实现。
Paul Atkins 曾强调「创新豁免」,而第 505 条则规定,不能因为证券是在链上发行,就豁免或修改任何证券监管要求,也不能基于这一理由豁免任何人的注册义务。
要点三:代币发行
这也许 CLARITY 中最重要的部分,可为建设者提供一条清晰的路径,使他们能够在不担心因发行「未注册证券」而遭到 SEC 执法的情况下发行代币。
CLARITY 的第一编(Title 1)覆盖了这一路径,它很清晰,但并不简单、也不便宜。第一编要求许多项目进行信息披露,从理论上看这是好事,但问题在于细节——第一编包含了极其繁重、接近股权层级的披露要求,与上市公司并无太大区别——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这套制度适用于成熟公司,但不适合初创企业。
这只是诸多细节之一。第一编还要求建设者必须为每一个代币获得 SEC 的批准;信息披露义务需在发行后长期持续;公募融资上限为 2 亿美元等等。
相比之下,创建者们还不如直接去海外发行或干脆发行股票得了。
要点四:开发者保护
非托管软件的开发者并非资金传输机构,根本不应承担用户 KYC 义务——这理应毫无争议。
然而,CLARITY 的第三编(Title 3)多次暗示监管机构可能将监控触角伸向 DeFi 领域。这些条款必须删除或修正。
要点五:机构通道
受监管金融机构始终因合规顾虑而不敢涉足 DeFi。
CLARITY 的第 308 条本希望解决这个问题,但却在关键点上犯了错——它给机构施加了额外负担,反而比现状更容易把它们吓离 DeFi。
激进派与保守派
综合上述 Jake Chervinsky 对现版本 CLARITY 法案中几大核心问题的拆解,不难理解为何 Coinbase、a16z、Kraken 等都会一致认同——这不是一部完美的法案。
面对一部藏有暗雷的法案,作为加密货币的行业代表,Coinbase 与 a16z、Kraken 在根本利益上其实是一致的,但在争取利益的路径上却存在着差异。
Coinbase 选择了更为激进的对抗姿态。其核心逻辑在于,若 CLARITY 带着那些不利于行业的条款被通过,哪怕只是模糊表述,也可能在执法层面被无限放大,对创新形成长期抑制。至于后续的修法成本和政治阻力,反而可能远高于继续承受当前监管不确定性的代价。
a16z、Kraken、Circle 等机构采取的则是更为保守、也更偏「现实主义」的策略。在他们看来,美国加密监管长期停滞的最大问题,并非「规则不够好」,而是根本没有规则。CLARITY 即便存在瑕疵,但至少提供了一个可被修订、可被博弈、可被逐步完善的立法起点。一旦 CLARITY 正式落地,美国加密行业将首次拥有一个联邦层面的统一框架,后续再围绕具体条款进行修补,反而更具操作空间。
这里并不存在简单的是非对错,双方矛盾的核心其实在于是否应该在当前版本下继续推进法案,以及应该为此付出多大的妥协成本。这里也不存在什么「行业内哄」,双方的统一诉求都是让 CLARITY 变得更好,只是各自选择了不同的博弈策略。
正如 Jake Chervinsky 所说:「不管好坏,这份文本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都还会发生大量变化。希望它能往更好的方向演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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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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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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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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