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rcle收购Axelar引发争议:只要人不要币,AXL暴跌15%
原文标题:《Circle 收购 Axelar 引争议:巨头只想要人,不想要币》
原文作者:Azuma,Odaily 星球日报
12 月 16 日凌晨,稳定币巨头 Circle 官方宣布已完成协议签署,将收购跨链协议 Axelar Network 的初始开发团队 Interop Labs 的核心人才与技术,以此推进 Circle 的跨链基础设施战略,助力 Circle 在其 Arc 和 CCTP 等核心产品上实现无缝、可扩展的互操作性。
这本是行业巨头兼并业界优质团队的又一起典型案例,看起来似乎是皆大欢喜,但问题的关键却在于——Circle 在收购公告中明确提及,本次交易仅涉及 Interop Labs 团队及其专有知识产权,而 Axelar Network、Axelar 基金会及 AXL 代币将继续在社区治理下独立运作,原项目的另一贡献团队 Common Prefix 将接管 Interop Labs 原有的相关活动。
简单总结下,就是 Circle 是收走了 Axelar Network 的原开发团队,但却明牌丢弃了 Axelar Network 项目本身及其代币 AXL。
受此突发消息影响,AXL 短线大跌,截至今日上午 10:00 左右暂报 0.115 美元,24 小时跌幅 15%。

与此同时,围绕着收购案本身「要人不要币」的特殊状况及其衍生而出的「股权 vs 代币」问题,也在社区内引发了诸多讨论,支持此类收购模式的一派与反对派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反对方观点:变相 RUG,Circle 乱来,只有持币者在受伤
反方一派的中坚力量为部分 VC,这也不难理解——「我真金白银投了项目的币权,拿了一手的币,现在你把干活的勾搭走了,我要这币有毛用?」
Moonrock Capital 创始人 Simon Dedic 就此评论表示:「又一场收购,又一起 RUG。Circle 收购 Axelar,却明确排除基金会和 AXL 代币,这简直是犯罪行为。即便不触犯法律,也违背了道德。如果你是一位想要发行代币的创始人:要么像对待股权一样对待它,要么就请你滚蛋。」
The Block 联创、6MV 创始人 Mike Dudas 则评论表示:「对于所有认为这是一场代币 vs 股权问题的人,我可以明确告诉你,这完全是 Circle 在搞事。有传言称,Circle 的企业发展副总裁曾对 Axelar 的一位联合创始人说过『我才不在乎你的投资人』,并且在未向投资人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把 CEO 和 IP 从投资人眼皮底下『买』走了,而这些 IP 和团队对 Arc 的启动至关重要。」
Lombard Finance 创始人于贴出 AXL 的走势并预测表示:「Axelar 的核心团队被 Circle 买走了,AXL 现在可能一文不值。代币发行至今已三年多,团队的权益早已全部兑现。但这样的结果却令人感到很不适:团队和(或)投资者出售代币获利,而代币持有者却只能寄希望于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
ChainLink 社区旗帜人物 Zach Rynes 则表示:「这再次暴露了困扰加密行业的代币 vs 股权利益冲突问题。协议背后的开发团队成功被收购,而为该团队提供资金的代币持有者却一无所获。所谓的在社区治理下继续独立运营,无异于开发团队为谋求更好前景而抛弃了用户。如果我们希望吸引真正的资本,这正是行业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SOAR 生态主管 Nicholas Wenzel 表示:「Axelar 代币正在走向归零,感谢大家的参与。这又是一起代币持有者一无所获,而股权持有者却获利颇丰的收购案。」
支持方观点:正常市场行为,代币本就在资本结构的最底层
如果反对一方会更聚焦于代币持有者的不公待遇,支持一方则会更多地聚焦于融资与并购的市场规则。
Arca 首席投资官 Jeff Dorman 认为 Circle 的做法没有问题,并长文解释了企业融资的资本结构以及代币天然所处的劣势位置。
企业会通过资本结构的不同层级来进行融资,而这些层级本身就存在清晰的优先级顺序,有些层级天然比其他层级更靠前——有担保债务 > 无担保优先债务 > 次级债务 > 优先股 > 普通股 > 代币。
历史上有无数案例表明,某一类投资者的利益,是以另一类投资者受损为代价实现的。
· 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以牺牲股权投资者为代价获胜;
· 在杠杆收购(LBO)中,股权持有人往往以债权人受损为代价获利;
· 在低价并购(take-under)中,债权人通常优先于股权持有人;
· 在战略性收购中,通常债权人和股权持有人都能获益(但并非总是如此);
· 而代币往往处在资本结构的最底层……
这并不意味着代币没有价值,也不意味着代币一定需要某种「保护机制」,但市场需要认识到一个现实:当某家收购一家价值本就不高的公司,而该公司发行的代币也几乎一文不值时,代币持有人不会凭空获得一次「魔法般的分红」,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的收益往往是以代币的损失为代价实现的。
Electric Capital 联合创始人 Avichal Garg 亦评论表示:「这是正常现象。如果未来的所有价值都由团队创造,那么没有公司愿意向投资者支付回报。」
核心矛盾:代币究竟是什么?
围绕着 Axelar 与 Circle 这场「要人不要币」的收购风波,争议的双方似乎都有其道理。
反对派的愤怒是真实的:代币持有者在项目最困难、最需要流动性和叙事支撑的时候承担了风险,却在价值实现的关键节点被彻底排除在外。从结果上看,核心团队与知识产权完成了价值变现,而代币却被留在了「社区治理」的真空叙事中,市场用价格给出了最直接的投票,这确实会让所有信仰代币价值深受挫败。
支持派的判断同样具有现实意义上的合理性:从严格意义上的资本结构来看,代币既不是债权,也不是股权,在并购与清算语境下天然不具备优先权。Circle 并未违反现有的商业规则,它只是冷静地选择了对自己最有价值的资产。
真正的矛盾核心,并不在于 Circle 是否道德,而在于一个长期被行业刻意回避的问题:代币在法律与经济结构中,到底是什么?
在前景一片大好时,代币被默认为「准股权」,被赋予对未来成功的索取想象;但在并购、破产、清算等现实场景中,它却被迅速打回「无权利凭证」的原形。这种叙事上的股权化、结构上的最底层,才是冲突反复出现的根源。
Axelar 收购案或许并不会是最后一次类似的争议,但希望它能够成为业界进一步思考代币的定位与意义的契机——代币并不会天然拥有权利,只有被制度化、被结构化的权利,才会在关键时刻被承认,而具体的实现形式,仍需要所有从业者去共同探索、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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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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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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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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