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志敏带走的400亿比特币,能归还中国吗?
原文标题:《钱志敏带走的 400 亿比特币,能归还中国吗?》
原文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钱志敏」,这个名字葛秋已经有好几年没看到了,围绕这个名字以及背后的蓝天格锐投资案,讨论已逐渐沉寂。直到近两个月,她所在的近 400 人维权群重新热闹起来,大家在群里转发着律师解读,以及各种各样关于案件进展的小视频。
当地时间 11 月 11 日,中国天津蓝天格锐特大非法集资案、英国史上规模最大的比特币洗钱案主犯钱志敏在英国被判处 11 年 8 个月的监禁。随着案件的刑事部分尘埃落定,大众的关注焦点转向了跨国追偿。
在这宗案件中,英国警方锁定 6.1 万枚比特币,而根据英国司法文件描述,这些比特币主要是以钱志敏在中国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收益购买的。按计划,英国最高法院本应于 11 月 17 日再次举行听证会,讨论 6.1 万枚比特币的处置决议,但随后公布将延期至 2026 年 1 月。
一位多次参与钱志敏案庭审的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英国法院同时进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追缴两个程序,两个程序的诉讼参与人和审理法院均不相同,部分刑事诉讼证据可能用于民事追缴程序,民事追缴程序中参与人及审理法院熟悉这些证据需要一定时间,听证会延期情有可原。
由于比特币价格飙升,涉案比特币的市值一度接近 500 亿元。受害者是否有望获得全额赔偿,甚至因币值上涨而出现「倒赚」,以及增值部分应由谁享有,成为该案的讨论焦点之一。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院教授、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严立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起比特币洗钱案,不仅是数字货币反洗钱领域的「史诗级」案例,更是一场复杂的法律、外交与地缘政治博弈,关于「所有权」与「管辖权」的争夺战,「我们的核心诉求非常明确——物归原主,也就是归还中国受害者」。

图/视觉中国
不止 6.1 万枚比特币
回忆起这七八年,郑正歌用「血本无归、妻离子散」来形容。2016 年,通过朋友介绍,这位收入并不丰厚的教师接触到了名为「蓝天格锐」的投资项目。
彼时,蓝天格锐宣称和地方政府联合开展养老项目,并将智能养老描绘为未来的发展趋势。郑正歌不相信私人企业,但「政府合作」的说法让他放下戒备。为了搭上这趟财富列车,他透支信用卡、用工资贷款,前后投入了一百多万元。
神话破灭得猝不及防。这些年来,他一直在还债的泥潭中挣扎,至今仍有十多万元债务未清。最绝望的时候,因贷款逾期,他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工资卡被冻结了三四年。身为教师,他按时上课,却拿不到工资,而家里的孩子正等着钱读大学。
而收割「投资者」的钱志敏,则从 2014 年 6 月起,指使「前台人物」在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火币网开设账户,系统性地将投资者资金转换为加密资产。英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详细披露了这一过程。

右一戴口罩者为钱志敏(资料图片)
2017 年 9 月抵英时,钱志敏手上约有 7 万枚比特币,价值 3.05 亿英镑。2018 年 10 月,伦敦警方首次搜查其在汉普斯特德的住所,发现另有现金 16.3 万英镑,并存在逾 1.88 万枚比特币的转移和转换行为,逐步锁定约 6.1 万枚比特币的线索。
据《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报道,专项审计显示,自 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7 月,蓝天格锐共吸收资金 402 亿多元,这些钱均由钱志敏控制支配。自 2014 年 4 月至 2017 年 8 月,蓝天格锐向 128409 人返款 341 亿多元,另有 11.4 亿多元被用于购买比特币。
媒体从英国法庭获悉的文件也显示,钱志敏共计买入 194951 枚比特币,高于警方锁定的 6.1 万枚。但法院并未披露剩余 12 万多枚比特币的情况。这也就意味着,钱志敏的财产中,极有可能还有比特币尚未被发现或没收。在接受英国媒体采访时,伦敦警察厅刑警乔·莱恩透露,钱志敏说自己一个带有 2 万枚比特币的钱包「密码遗失」。按照最新换算市价,仅这些「遗失」的比特币,就价值约 125 亿元。
英国最高法院格外同情这些「投资者」的遭遇。2025 年 11 月 11 日,在对钱志敏的量刑陈述中,英国法官萨莉-安·黑尔斯特别指出,尽管目前查获的资金已足以偿还投资者,但这并不能抹去受害者在金钱之外遭受的真实伤害:「有人失去住房,身心健康受损,婚姻与家庭关系破裂,『羞耻』更是反复出现的普遍感受。」
法院裁定,鉴于钱志敏在犯罪中的角色,量刑有必要从规定的 10 年向上调整,综合考量后,其刑期被最终确定为 11 年 8 个月。
钱志敏自 2024 年 4 月在英国被捕后,一再声称无罪。而在此次庭审首日即认罪,有舆论认为,很有可能是英方获得了中方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协助。
2025 年 10 月 30 日,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天津市公安机关通过国际执法、司法合作等渠道与英国执法机关深入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协作,尽全力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另外,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蓝天格锐案清退工作组」也发布公告,提醒蓝天格锐案未登记确认集资参与人核实确认,时限为 2025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公告称:「此次核实确认情况将作为清退资金发还的依据,请相关集资参与人在公告确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确认。」
「本案最大的亮点是『情报交换』与『证据互认』的突破。虽然没有引渡,但英国警方认可了中国警方提供的关于上游诈骗犯罪的基础事实,这是非常不容易的。」严立新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
伦敦警察厅经济与网络犯罪指挥部负责人也表示,钱志敏的定罪标志着「多年来(英国)警方和中国执法部门共同努力的成果」。

位于天津河东区福建大厦内的蓝天格锐公司办公地点,已被查封。摄影/本刊记者 刘向南
证明是带血的「赃款」
多位受访者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忆,2021 年至 2022 年间,天津市公安局曾为已登记个人信息的受害者进行过两轮退赔,比例为 5%和 8%。郑正歌说:「对于投资成百上千万的人,这不过是杯水车薪。」
2021 年 11 月,蓝天格锐总经理吴小龙受审,个人涉案金额被认定为 87 亿元,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资产为 956 万元,仅为应追缴执行金额的千分之一。
而在大洋彼岸,英国已根据《财产保护法》对案件作出财产冻结令,被冻结的 6.1 万枚比特币因市场暴涨,价值已逾 50 亿英镑。2024 年 9 月,英国皇家检察署根据《2002 年犯罪收益追缴法》(POCA)正式启动民事追索程序,并发布《关于蓝天格锐诈骗案的被害人告知》,对追索事项进行说明。
理论上,依据 POCA 第 281 条,索赔程序为企图维权的「投资者」们留出了一扇窄门——「投资者」可以向英国最高法院提出索赔申请,提出对自身财产的合法主张。
2025 年 10 月 15 日,英国皇家检察署在临时听证中也曾经提议,正在考虑为未参与民事案件的中国受害者设立「赔偿计划」,目前该计划尚待法院审查批准。《中国新闻周刊》向该署发送邮件询问具体细节,截至发稿,未获有效回复。
根据英国政府发布的资产追缴统计说明,英国内政部会与请求国分享被没收资产,通常的分享比例是 50%。在涉及受害者的特定情况下,英国可能会通过谈判,决定不同的比例。
香港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学系教授朱江南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根据《中英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当被请求方没收的资产是公共资金时,且这些资产是从请求方贪污、挪用所得,无论这些资金是否已被洗钱,被请求方应当将没收的资产或出售该资产的收益返还请求方,但应扣除合理的变现费用。对于钱志敏案这类非公共资金的经济诈骗,条款规定了适用情况,具体返还情况仍需通过司法程序,根据证据链、庭审、外交谈判、交涉来最终决定,没有明确统一的比例。
而当最终明确,多少资金归英国所有,英国国内不同部门的利益分配也会有所不同。朱江南说,英国设立的资产追回激励机制(ARIS, Asset Recovery Incentivisation Scheme)明确,将按照 50∶50 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各执法机构之间平分,以激励执法机构进一步打击犯罪。「在钱志敏案中,警方和检方表现出的极高积极性,除了职业精神、业绩考量外,很难说没有这种利益机制的驱动。」朱江南分析道。
伦敦警察厅在回复《中国新闻周刊》关于资产处置的问询时,也明确表示:警方希望看到部分追回资产「流向伦敦和伦敦市民」。对于耗时七年侦办此案的英国警方而言,无疑将其视为填补警方办案成本的一种资金回收渠道。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任何机构都可能是『理性经济人』。ARIS 机制让执法变成了一门生意,而我们要做的,就是证明这笔钱是带血的『赃款』,不是无主的『利润』。」严立新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
「案子在国外,苦主在国内」的错位是跨境追赃的最大难点。多位专家都强调,需要在案件谈判中展现「受害人优先」的原则和立场。严立新说,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资产返还合法所有者是第一优先级的。「只有在赔付完所有受害者之后,剩余的部分(如有),才轮到中英两国谈分账。」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科技法治研究院院长赵炳昊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我国可以接受英方扣除「合理的执法成本」,但需要防止自动落入默认返还 50%或者更低比例的格局。
此前,英国最高法院强调,除非在程序推进至 POCA 第 281 条规定的阶段,有个人或实体提出权利主张,否则暂不会进行国家间接触。换言之,英国方面会先通过本国司法程序确定资产归属,然后再考虑与中国就资产返还进行磋商。
这一行为引发了争议。钱志敏的律师罗杰·萨霍塔对外表示:「英国法院的举措意味着,任何追回资产的盈余都可能被国家保留,这种做法实际上将执法转变为政府潜在的、新的收入来源。」
能返还多少?
对于该案受害人而言,最期待的结局莫过于「全额返还」。这一模式并非没有先例。
朱江南提到了中国追逃追赃的里程碑案例——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案。2015 年,虽然中国与新加坡没有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但中新双方合作,新加坡高等法院执行中国法院没收裁定内容,将李华波案总额折合人民币 2044.64 万元赃款全部返还中方。这是中国检察机关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第一起案例。
严立新建议,比较可行的路径是,由中国政府或指定的资产管理人代表所有受害者,在英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人。「这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社会治理问题。政府的出面,能最大程度安抚国内受害者情绪,同时在国际法庭上展示国家意志。」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是参与代理蓝天格锐非吸案投资人海外跨境追索损失的律所之一。该所虹桥分所律师顾昭沁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英国检方的民事追缴程序尚处于早期,实质性证据交换尚未开始,整个周期将较漫长。
此前,英国浚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玉华撰文指出,已有千余名中国投资人试图通过该程序主张权利,其中不乏有人提出「激进」主张:不仅要求赔付本金,更要求获得比特币过去七年的升值收益。
严立新认为,中国受害者如果主张按升值后价值索赔,在英国法官眼中可能面临「不当得利」的质疑。「不过,反洗钱领域的『追踪原则』告诉我们:如果受害者的钱被用来买了彩票中了大奖,受害者有权要求奖金,而不仅仅是彩票的本金。」
赵炳昊也赞同这一逻辑。他说,民事追缴聚焦于财产本身是否为不法所得的代表物。原则上,只要受害人能证明当初被骗的钱,沿着链路长出了虚拟货币这个「果子」,就有权按现值主张赔付。但金额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链上资金能否被完整追踪、不同受害人之间如何分配,以及法院对证据链的接受程度。
不过,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共同主席于佳宁则对《中国新闻周刊》表达了相反的看法。他认为,6.1 万枚比特币在七年间形成的巨额增值,属于典型的资本利得,来源是比特币的市场涨幅。如果允许受害人按比特币当前市值主张权利,等于承认其在一个本身违法的资金盘结构中享有虚拟货币升值带来的投资性收益,「这既与刑法上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相冲突,也会在伦理上制造一种『成功就是高收益,失败才是受害人』的逆向激励」。
他指出,参考国内「币圈第一案」PlusToken 案等先例,中国法院将虚拟货币的全部价值,包括价格上涨形成的增值部分,统一认定为违法所得,不以成本或买入价作为计算基础。对于这部分远超本金总额的增值,「更适合被理解为一个公共性的剩余价值」。中方应通过外交与司法途径,主张这笔巨额溢价作为犯罪资产包的整体不可分割性,将其追回并纳入中国国库。在完成对受害人的本金清退后,剩余的巨额资金转化为公共财政资源。
技术认定难题
除此之外,技术上的证据认定是更为棘手的问题。
于佳宁表示,对于一个普通投资者来说,想要将自己当年「投资」的人民币,一路精准追踪到今天英国警方扣押的 6.1 万枚比特币,在技术上几乎是一个不可完成的任务。原因在于这条路径跨越了三个本质上割裂的系统:一是以人民币为主的银行账户和现金收缴体系,二是高度依赖人情网络和微信群撮合的场外 OTC 换币市场,三是被冷钱包、多层跳转和混币器刻意打乱痕迹的链上资金流。
钱志敏系统性地将投资者资金转换为加密资产的 2014 年到 2017 年,在于佳宁眼中,是典型的场外换币、集中买入、资金高度混同再辅以混币器的年代,资金来源在进入大池子的一刻已经丧失了个体可识别性,链上分析可以重建的是「这池水是脏的」,而不是「这滴水是谁的」,「资金来到地推人员或资金池的那一刻起,就被汇入一个巨大的黑箱,个人视角已经完全看不到哪一笔钱换了哪一枚币」。
更复杂的是,蓝天格锐案中大量投资人属于多个项目滚动投资。一位深入研究此案的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本案中,本金、盈利与再投入相互混杂,部分产品返现方式不同,有人以现金滚动,有人以「多特币」等实物折算再投,使得账面金额与真实亏损并不一致。「现阶段,无论在中国还是英国,都缺乏能够对全部资金流、比特币转换过程及对应持有人关系做出完整、可采信重构的专业力量。」
面对极高的法律门槛和追索成本,郑正歌最终选择了一家由跨国公司促成的第三方机构协助维权,尽管对方承诺的赔偿抽成比例可能高达 20%,他只希望能尽快拿回本金,「至于增值部分的收益,不敢奢望」。
另外,赵炳昊提出,部分国际司法机构会利用我国目前监管和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对中方进行质疑。「在监管上,比特币的发行融资是非法的。但在办案中,(我们)又把虚拟货币当作财产,处在比较尴尬的处境。」
对此,于佳宁认为,中国虽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但民法典明确保护其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这恰恰为跨境追赃提供了稳固的财产权依据。
严立新则给出了更为犀利的「实用主义的穿透式」的比喻,「我们『内禁』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外索』是为了伸张司法正义。这两者不矛盾,就像关起门来打扫卫生,并不代表扔在门口的东西别人可以随便捡走」。
「该案不仅是一次追赃,更是一个契机。倒逼中国推进虚拟货币监管从『只强调风险和禁止』转向『防风险、有规则、与国际接轨』的精细化治理,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在未来的跨国追赃与资产分享博弈中,拥有足够的话语权和制度底气。」赵炳昊说。
(文中郑正歌、葛秋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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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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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为何正在下跌:比特币暴跌的真正原因及WEEX的智能盈利策略
比特币持续暴跌的缘由:揭秘比特币暴跌背后的五大隐性触发因素,以及WEEX持币生息与交易赚币策略如何助交易者从加密市场波动率中获利。

华尔街那些最热门的交易,全线退潮

Vitalik谈以太坊扩容路径、Circle宣布与Polymarket合作,海外币圈今天在聊啥?

信仰资本市场——加密货币的本质与核心价值

Polymarket上的「天气之子」:预测气温赚走百万美元

加密26亿美元清算背后的残酷真相:流动性正在杀死市场

单日暴跌近20%,你有多久没见过6万美元比特币了?
WEEX AI Trading黑客松决赛规则说明
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 WEEX AI Trading 黑客松决赛的整体规则,包括参赛形式、赛程安排、交易与技术要求、AI 使用规范、比赛资金规则以及奖励机制,帮助参赛者全面了解决赛的参赛标准与评审方式。
人工智能代理正在取代加密货币研究?自主人工智能如何重塑加密货币交易
人工智能正从辅助交易者转向自动化整个加密货币市场的研究到执行流程。优势已从人类洞察力转向数据管道、速度和可立即执行的AI系统,AI整合的延迟正成为竞争劣势。
加密货币市场中的AI交易:从自动化交易机器人到算法策略
人工智能驱动的交易正推动加密货币市场从散户投机转向机构级竞争,在此领域中,交易执行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已超越趋势判断。随着人工智能交易规模的扩大,系统性风险与监管压力同步攀升,这使得长线业绩表现、稳健的系统架构以及合规性成为核心竞争优势。
人工智能情绪分析与加密货币波动性:什么因素会影响加密货币价格
人工智能情绪正日益影响加密货币市场,人工智能相关预期的变化会转化为主要数字资产的波动率。加密货币市场往往会放大人工智能相关的叙事,使得情绪驱动的资金流动在空头贷款期限超过基本面因素。了解人工智能情绪的形成和传播方式,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预测风险周期,并把握数字资产的投资机会。
WEEX推出“AI战争:《阿尔法觉醒》:首届全球加密货币人工智能交易黑客马拉松,总奖金高达88万美元
《》AI战争的独特之处在于:WEEX Alpha觉醒 AI交易黑客马拉松的独特之处,不仅在于挑战任务本身,更在于其背后的深远意义。本次竞赛总奖池高达88万美元,堪称人工智能交易赛史上最高奖励之一。冠军将驾驶一辆宾利欧陆GT驶回家中,该车价值约50万美元( ),堪称精准操控与高压掌控的完美象征。除最高奖项外,还将向表现最佳的团队发放总额20万美元的赞助商奖金及10万美元的WXT代币奖池。
WEEX亮相2025年里斯本中国国际图书博览会:助力加密内容创作者,点燃AI交易时代——即将举办的黑客马拉松
WEEX将参与2025年CCCC里斯本峰会,并即将推出《AI战争》:WEEX Alpha Awakens黑客马拉松将标志着其在欧洲及更广阔地区战略扩张的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