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突破500美元,ZEC为何能在比特币横盘时走出独立行情?

By: blockbeats|2025/12/29 11: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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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 Zcash: A Hedge Against BTC?
原文作者:Messari
原文编译:叮当,Odaily 星球日报

编者按:在比特币反复「画门」,价格持续在 8 万至 9 万美元区间震荡之际,市场注意力可能仍大多聚焦于比特币本身。然而,隐私赛道的代表性资产 ZEC 却再度走出独立行情,价格突破再度 500 美元,当前暂报 518 美元,自阶段性低点算起,涨幅已接近 40%。更具反差意味的是,ZEC 曾一度被列入币安投票候选下架名单,却在 2025 年下旬迎来了属于自己的爆发时刻,阶段性涨幅一度接近 13 倍。

这种从「边缘资产」到「被市场重新定价」的变化,也引发了一个更值得追问的问题:ZEC 的上涨,究竟只是短期情绪和资金的集中宣泄与操纵,还是隐私作为货币属性正在被系统性重估?Messari 正是从货币属性、监管环境以及比特币结构性变化等多个维度出发,尝试解释 ZEC 为何会在这一时间节点被市场重新看见。以下内容摘自 @MessariCrypto 发布的《The Crypto Theses 2026》

再次突破500美元,ZEC为何能在比特币横盘时走出独立行情?

在 BTC 和 ETH 之外的所有加密资产中,ZEC 在 2025 年的「货币属性认知」发生了最显著的转变。长期以来,ZEC 一直游离在「加密货币的货币等级体系」之外,被视为一种小众的隐私币,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资产。但随着对金融监控的担忧不断加剧,以及比特币加速走向制度化、机构化,隐私重新被市场视为一种核心的货币属性,而不再只是少数极客或意识形态群体的偏好。

比特币已经证明,非主权数字货币可以在全球尺度上运行;但它并未保留人们在使用实体现金时早已习以为常的隐私属性。每一笔交易都会被广播到一个完全透明的公共账本之上,任何人只要使用区块浏览器,就可以进行追踪与分析。这种反讽意味极强:一个本意在于削弱国家控制的工具,最终却无意中构建起了一套金融「全景监狱」。

Zcash 通过零知识密码学,将比特币的货币政策与实体现金的隐私属性结合在一起。在当前的数字资产体系中,没有任何一种资产能够像最新版 Zcash 隐私池那样,提供经过长期实战检验、且具有确定性的隐私保障。这使得 ZEC 成为一种极难被复制的「私人货币」形态。

我们认为,市场正是基于这一点,重新对 ZEC 相对于 BTC 进行了定价重估——将其视为一种「理想形态的私密加密货币」,并将其定位为对抗监控型国家崛起、以及比特币机构化进程的对冲工具

今年以来,ZEC 对 BTC 的涨幅高达 666%,市值升至约 70 亿美元,并一度在市值层面超越 XMR,成为市值最高的隐私币。这种相对强势,表明市场正在将 ZEC 与 XMR 一并视为可行的私密加密货币形态。

比特币上的隐私:一条几乎走不通的路

比特币几乎不可能在协议层引入类似 Zcash 的隐私池架构,因此,「比特币最终会吸收 Zcash 价值主张」的说法并不成立。

比特币社区以其高度保守的技术文化著称,优先追求机制的固化,以尽可能减少攻击面、维护货币系统的完整性。如果要在协议层嵌入隐私功能,就必须对比特币的核心架构进行修改,而这将引入潜在的通胀漏洞风险,从而威胁其最核心的货币可信度。对 Zcash 而言,这种风险是可以接受的,因为隐私本身就是它的核心价值主张

此外,在基础层引入零知识密码学,还会显著降低区块链的可扩展性。为了防止双花,需要使用 nullifier(无效符)与哈希化的票据结构,这会带来「状态膨胀」的长期隐忧。Nullifier 本质上是一个只增不减的列表,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增长,最终可能导致运行节点所需的资源成本大幅上升。如果节点被迫存储一个规模持续扩大的 nullifier 集合,比特币的去中心化程度将受到实质性削弱,因为运行节点的门槛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提高。

正如前文所述,在缺乏能够支持 ZK 验证的软分叉(例如 OP_CAT)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比特币二层方案能够在继承比特币安全性的同时,实现 Zcash 等级的隐私。你要么引入受信任的中介(如联盟结构),要么接受漫长且高度交互的提现延迟(如 BitVM 模型),要么干脆将执行与安全性完全外包给一个独立系统(如主权 Rollup)。

在这种格局发生改变之前,不存在一条同时兼顾比特币安全性与 Zcash 隐私性的现实路径。这也正是 ZEC 作为隐私加密货币具备独特价值的根本原因。

对抗 CBDC 的隐私对冲工具

隐私需求的紧迫性,在各国央行数字货币(CBDC)陆续登场的背景下被进一步放大。目前,全球已有约一半的国家正在研究或已经推出 CBDC。

CBDC 的核心特征在于「可编程性」:发行方不仅可以追踪每一笔交易,还能够直接控制资金如何使用、何时使用、在哪里使用。资金甚至可以被设定为只能在指定商户或特定地理范围内生效。

这并非反乌托邦式的幻想,而是已经发生的现实:

· 尼日利亚(2020):在反对警察暴力的 EndSARS 抗议期间,尼日利亚央行冻结了多名抗议组织者与女权团体的银行账户,迫使该运动依赖加密货币维持运作。

· 美国(2020–2025):监管机构与大型银行以「声誉风险」为由,对一系列合法但政治上不受欢迎的行业实施去银行化。这一问题严重到白宫下令展开调查,而 OCC 在 2025 年发布的研究报告也记录了对石油天然气、枪支、成人内容以及加密行业的系统性限制。

· 加拿大(2022):在「自由车队」抗议期间,加拿大政府援引《紧急状态法》,在未获法院授权的情况下冻结了抗议者及小额捐助者的银行和加密账户。加拿大皇家骑警甚至将 34 个自托管加密钱包地址列入黑名单,要求所有受监管交易平台停止与其发生交易。这一事件清楚表明,西方民主国家同样愿意将金融体系武器化,用于打压政治异议。

在一个「货币可以被编程来控制你」的时代,ZEC 提供了一种明确的「退出机制」。但 Zcash 的意义并不仅限于逃离 CBDC,它正变得对保护比特币本身也越来越重要。

对抗比特币被「收编」的保险机制

正如 Naval Ravikant 与 Balaji Srinivasan 等人所强调的,Zcash 本质上是一份用于维护比特币金融自由愿景的保险

比特币正快速向中心化实体集中:中心化交易平台持有约 300 万枚 BTC,ETF 持有约 130 万枚,上市公司持有约 82.9 万枚。合计约 510 万枚 BTC(占总供应量的 24%),目前掌握在第三方托管机构手中。

这意味着,约四分之一的 BTC 供应量,在理论上面临被监管没收的风险。这一结构,与 1933 年美国政府没收黄金时的集中化条件高度相似。当年,美国政府通过行政令 6102,强制公民上交超过 100 美元的黄金储备,并以固定价格兑换纸币,该过程并未依赖暴力,而是通过银行体系完成。

对比特币而言,路径完全一致。监管者不需要掌握你的私钥,只需要对托管方拥有法律管辖权。一旦政府向 BlackRock、Coinbase 等机构下达执法命令,这些公司在法律义务下只能冻结并移交所持 BTC。在不修改任何一行代码的情况下,近四分之一的 BTC 供应量就可能在一夜之间被「国有化」

此外,在区块链高度透明的前提下,自托管也不再是充分的防御手段。任何从 KYC 交易平台或券商账户中提取的 BTC,最终都会留下可追溯的「纸面痕迹」。

BTC 持有者可以通过兑换为 Zcash,切断这条托管与监管链路,实现财富的「空气隔离」。一旦资金进入 Zcash 的隐私池,其去向在观察者眼中将变成一个加密学意义上的「黑洞」。监管者可以看到资金离开比特币网络,但无法得知其最终流向。当然,这种匿名性的强度完全取决于操作安全:地址复用、通过 KYC 交易平台获取资产,都会在进入隐私池之前留下永久关联。

通往 PMF 的道路正在铺就

对私密货币的需求一直存在,问题在于 Zcash 过去很难「走到用户面前」。长期以来,高内存占用、漫长的证明时间,以及复杂的桌面端配置,使得隐私交易既缓慢又令普通用户望而却步。近期一系列基础设施层面的突破,系统性地拆除了这些障碍。

Sapling 升级将内存需求降低了 97%(至约 40MB),证明时间缩短了 81%(约 7 秒),使移动端隐私交易成为可能。

虽然 Sapling 解决了速度问题,但可信设置仍然是隐私​​社区关注的焦点。随后,Orchard 通过引入 Halo 2,彻底移除了对可信设置的依赖,并引入统一地址(Unified Addresses),将透明地址与隐私地址整合为单一入口,大幅降低了用户心智负担。

这些改进最终促成了 2024 年 3 月 Zashi 移动钱包的发布。借助统一地址的抽象设计,Zashi 将隐私交易的操作简化为屏幕上的几次点击,使「隐私」成为默认体验。

在 UX 问题解决之后,分发成为最后一道障碍。用户仍然依赖中心化交易平台将 ZEC 存入和提取到他们的钱包中。NEAR Intents 的集成,消除了用户对中心化交易平台的依赖,使其可以直接将 BTC、ETH 等资产兑换为隐私态的 ZEC,甚至使用隐私 ZEC 向 20 条链上的任意地址支付。

这些举措共同帮助 Zcash 绕过了历史摩擦,接入全球流动性,与市场真实需求完成对接。

展望未来

自 2019 年以来,ZEC 与 BTC 的滚动相关系数持续下行,从 0.90 降至近期的 0.24;与此同时,ZEC 对 BTC 的滚动 Beta 却升至历史高位。这种背离表明,市场正在为 Zcash 的隐私属性赋予独立溢价

我们并不认为 ZEC 会超越 BTC。比特币凭借其透明供应与可审计性,已确立其作为最可靠加密货币的地位;而 Zcash 作为隐私币,仍不可避免地要承担隐私与可审计性之间的权衡。

但 ZEC 完全可以在不取代 BTC 的前提下,开辟属于自己的位置。两者并非在解决同一个问题,而是在加密货币体系中承担不同角色:BTC 是为透明性与安全性而优化的「稳健型加密货币」,而 ZEC 则是为隐私与机密性而生的「私密型加密货币」。

在这个意义上,ZEC 的成功并不依赖于击败比特币,而在于补足比特币刻意放弃的那部分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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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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